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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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的通知
索引号:SM00111-0700-2009-05004 发布科室:采购办
发布时间:2009-8-18 阅读数:406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对现行的《三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明政文〔2007〕1号,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目录调整说明
将原《目录》中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等品目由“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采购单位采购以上品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限额标准调整说明
1、“通用项目”中的“网络设备”金额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执行定点协议采购。
2、“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中的“货物类”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服务类”中的“印制品”金额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金额起点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工程类”中的“修缮、装饰工程”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
对《目录》内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以及《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地投标供应商,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邀请,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在受邀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阶段,要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闽财购〔2009〕4号)的要求,执行公开招标的程序并采用相应的评标方法。
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地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充分发挥本地企业的地缘优势。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附件:三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明市财政局2009年7月3日印发主题词:调整标准通知
三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doc
附件
三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通用项目)
三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