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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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 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 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 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 息(营养餐学校还应公示享受人数、价格、成本核算账务、 带量食谱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 参与食品安全与 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 管理规定》(2011.08.01)
《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01) 省食药局 省教育厅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陕政办发〔2017〕54号)陕 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实 施细则 《安康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安食药监发〔2018〕 96 号) 汉阴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 安全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 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 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管控要点
问题:记录不全、不规范,随意性大,签字不完整
——表格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汉教体发〔2018〕 263 号 文件、汉教体发〔2019〕55 号
学校食堂管理要求
•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
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 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 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 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 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 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的,应当从重处理。
每 月 成 本 核 算
每 学 期 结 算
多 退 少 补
及时上解 按时报账
公开透明
收入清楚、支出合理、 核算规范、定期公示
概述
•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 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 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 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 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 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 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职责
•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 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法规学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 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 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 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 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 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 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 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 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 的行为。
概述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全程监控 属地管理 学校落实
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 负责
规范全县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 知 》(汉教体发〔2018〕263 号
)
心存敬畏——法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 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 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 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物中毒 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 亚急性疾病。(原第九十九条)
管控要点
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1、生熟交叉污染。食物、工用具及容器、人员、场所 •2、食品贮存不当。温度、时间、环境 •3、食品加工不当。未烧熟煮透、未去毒、未洗净 •4、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患有碍疾病或带菌、个人卫生、加工行 为 •5、再加热温度不当。再加热中心温度<70℃ •6、进食方式不当。半生、空腹饮用牛奶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毒蕈、有毒野菜、污染变质畜禽及水产、高 风险农产品等 •8、非法添加或滥用:地沟油、回收菜品、亚硝酸盐、碱等 •9、食品工用具污染: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消 毒不严 •10、病媒生物污染:鼠、苍蝇、蟑螂等; •11、误用或误食:亚硝酸盐、消毒剂、醇基燃料、灭鼠药 •12、(投毒、自杀):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
委托经营。
•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 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 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 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开展自身管理
概况
2 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管 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各 项管理制度
4 开展内部培训并在日常 工作中检查操作行为是 否符合要求。
学校食堂相关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粗加工切 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面点加工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管理制度》《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 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有害生物防制制度》《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管控要点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预防食物中毒的 “食品安全五大要点”
• 保持清洁。 • 生熟分开。 • 烧熟煮透。 • 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 • 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
管控要点
许可
采购 贮存
烹调 加工
个人 卫生
清洗 消毒
环境 卫生
有毒 有害 物质
学校食堂餐饮风险 管控要点(6+1)
管控要点
要点一 食品经营许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问题:制度不全、制度不执行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记录
•食品安全责任书(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供货商) •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晨检及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食品留样记录 •食品原材料的采购(供货商备案)查验记录(索证锁票) •进出库台账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记录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记录 •餐厨废弃物处置记录 •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和维修保养记录 •领导陪餐记录
心存敬畏 坚守安全底线
——学校营养餐(食堂)管理者培训
汉阴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刘延锋 2019年11月
食品安全
操 采购
查验
作
规
范 、
加工
贮藏
记
录 详
分发
食用
实
、 废弃物处 定理
留样
期
检
查
应急处置
资金安全
收入
支出
结余
教 职 工 伙 食 费
学 生 伙 食 费
膳 食 补 助 经 费
直人其 接员他
成工支 本资出
2
学校食品安全管控要点
管控要点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 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 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 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 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又危害或者 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 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 方的监督。
学校食品安全职责
•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条wk.baidu.com的应 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 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 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坚守底线——校园食品安全
1
学校食品安全
概述
食品生产经营者 是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 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规范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概述
1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 构和专(兼)职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3 开展内部检查,促使 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得 到落实。
场所选址要求
管控要点
未经许可从事活动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 务许可证》查处:
•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经营类别、布局流程、
主要卫生设施等发生改变,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 • (四)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使用《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 (五)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概述
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2015.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10.0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 范》(2018.10.01)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管理规定》(2019.04.01)教
育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 健委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规学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 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 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 息(营养餐学校还应公示享受人数、价格、成本核算账务、 带量食谱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 参与食品安全与 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 管理规定》(2011.08.01)
《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01) 省食药局 省教育厅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陕政办发〔2017〕54号)陕 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实 施细则 《安康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安食药监发〔2018〕 96 号) 汉阴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 安全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 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 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管控要点
问题:记录不全、不规范,随意性大,签字不完整
——表格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汉教体发〔2018〕 263 号 文件、汉教体发〔2019〕55 号
学校食堂管理要求
•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
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 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 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 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 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 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的,应当从重处理。
每 月 成 本 核 算
每 学 期 结 算
多 退 少 补
及时上解 按时报账
公开透明
收入清楚、支出合理、 核算规范、定期公示
概述
•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 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 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 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 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 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 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职责
•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 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法规学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 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 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 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 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 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 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 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 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 的行为。
概述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全程监控 属地管理 学校落实
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 负责
规范全县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 知 》(汉教体发〔2018〕263 号
)
心存敬畏——法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 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 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 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物中毒 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 亚急性疾病。(原第九十九条)
管控要点
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1、生熟交叉污染。食物、工用具及容器、人员、场所 •2、食品贮存不当。温度、时间、环境 •3、食品加工不当。未烧熟煮透、未去毒、未洗净 •4、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患有碍疾病或带菌、个人卫生、加工行 为 •5、再加热温度不当。再加热中心温度<70℃ •6、进食方式不当。半生、空腹饮用牛奶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毒蕈、有毒野菜、污染变质畜禽及水产、高 风险农产品等 •8、非法添加或滥用:地沟油、回收菜品、亚硝酸盐、碱等 •9、食品工用具污染: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消 毒不严 •10、病媒生物污染:鼠、苍蝇、蟑螂等; •11、误用或误食:亚硝酸盐、消毒剂、醇基燃料、灭鼠药 •12、(投毒、自杀):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
委托经营。
•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 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 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 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开展自身管理
概况
2 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管 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各 项管理制度
4 开展内部培训并在日常 工作中检查操作行为是 否符合要求。
学校食堂相关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粗加工切 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面点加工 餐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管理制度》《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 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有害生物防制制度》《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管控要点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预防食物中毒的 “食品安全五大要点”
• 保持清洁。 • 生熟分开。 • 烧熟煮透。 • 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 • 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
管控要点
许可
采购 贮存
烹调 加工
个人 卫生
清洗 消毒
环境 卫生
有毒 有害 物质
学校食堂餐饮风险 管控要点(6+1)
管控要点
要点一 食品经营许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问题:制度不全、制度不执行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记录
•食品安全责任书(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供货商) •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晨检及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食品留样记录 •食品原材料的采购(供货商备案)查验记录(索证锁票) •进出库台账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记录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记录 •餐厨废弃物处置记录 •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和维修保养记录 •领导陪餐记录
心存敬畏 坚守安全底线
——学校营养餐(食堂)管理者培训
汉阴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刘延锋 2019年11月
食品安全
操 采购
查验
作
规
范 、
加工
贮藏
记
录 详
分发
食用
实
、 废弃物处 定理
留样
期
检
查
应急处置
资金安全
收入
支出
结余
教 职 工 伙 食 费
学 生 伙 食 费
膳 食 补 助 经 费
直人其 接员他
成工支 本资出
2
学校食品安全管控要点
管控要点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 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 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 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 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又危害或者 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 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 方的监督。
学校食品安全职责
•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条wk.baidu.com的应 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 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 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坚守底线——校园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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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
概述
食品生产经营者 是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 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规范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概述
1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 构和专(兼)职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3 开展内部检查,促使 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得 到落实。
场所选址要求
管控要点
未经许可从事活动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 务许可证》查处:
•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经营类别、布局流程、
主要卫生设施等发生改变,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 • (四)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使用《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 (五)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概述
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2015.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10.0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 范》(2018.10.01)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管理规定》(2019.04.01)教
育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 健委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规学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 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