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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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税收/税法/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体系

内容提要: 税收、税法、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体系是税法学最基本的几大范畴,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法学体系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把握的问题。本文就税收的概念及其四大性质进行了辨析,就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五大特点进行了分析,就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四大确定标准和税收法定主义等五大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税法的分类、体系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税收的概念及其性质辨析

税法,依一般法理,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学习和研究税法,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就是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税收?

税收,简称“税”,在古往今来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领域(财税界或法律界等)的不同学者的著作中向有种种不同的表述。笔者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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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于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支付其政务支出的财政需要或为实现其他行政目的,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向居民、非居民强制、非罚、无偿课征的货币或者财物,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税收的实质,从宏观上讲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微观的征纳过程而言是私人财产权的强制、非罚、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

在这一关于“税收”的表述中,笔者将税收定义为“国家依法强制、非罚、无偿课征的货币或者财物”,落脚点是资财(包括货币、财物,下同),而不是如现今诸多教科书那样将其定义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特定的分配关系”,这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因为,如果定义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我们就无法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法律,因为大家都知道“活动”是无法征收的;同时也无法将税收这一财政收入形式与国债、规费、国有企业利润等收入形式加以对比,因为,非同类事物是没有可比性的。而如果将税收定义为“特定的分配关系”,那我们日常广泛使用的“税收关系”这一语词,就势必形成“关系”的重复。

对税收这一定义的把握,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税收课征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而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门 [1],更不是任何其他组织或团体。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二,国家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支付其政务(公共管理活动)支出的财政需要,亦即为满足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但亦可能有为其他特定的、专门的行政目的的征税(如社会保障税、环境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特定目的税)的存在。

其三,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公权力,或称公法上的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私权利,或称私法上的权利。

其四,国家征税的过程,是强制、非罚、无偿转移资财所有权的过程;国家征税的结果,是国家获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或者财物的所有权。

其五,国家征税的对象是居民和非居民,包括企业和自然人,而不仅仅是一国的公民。

其六,国家课税应当依法进行。

从税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性质:

1.财政性。税收的课征,或有其他行政目的,如保护环境、保护国内产业、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等,但其原始的、首要的目的是国家为了获得财政收入以支付其政务支出的需要。况且,税收政策本身即是国家财政政策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税收具有财政性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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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被汇集起来用于国家政务支出,以提供外交、国防、公共安全、市政管理等公共物品。虽然从社会整体来看,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国家提供的服务间有共同的报偿性(即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就单个的个别纳税人而言,因公共物品的特殊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纳税人完纳税款与其从国家公共支出中所得到的利益,并无必然的等值对价关系,无从经由市场进行交换,反映在具体的征纳税过程中,则体现为完全无对价的征收。此即税收的无偿性,或称无个别对价性。

3.强制性。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得以施政、存续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税收的征收又必然使纳税人无对价地丧失手中的一定财富,是一种牺牲。所以,国家征税如果不以政治权力进行强制是难以顺利实现的。此即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这种强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多是掠夺性的恣意妄为,并常因此而引起政权的更迭。而在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税收的征收必须按照得到主权者纳税人(或通过其代表——议会)同意的法律的规定进行。此即税收的法定性。并因这一法定性,而使得税收的征收具有固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等特征。所以,现代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与国家的法律密不可分的。

4.政策性。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虽然在于获得财政收入,但这并不是课税的唯一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财政理论的演变,现代国家的税收在平均社会财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形成、鼓励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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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控制通货膨胀(或紧缩)、保护环境等诸多方面也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实已成为现代国家实现多种政策目标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因此,税收的政策性也至为明显。

二、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因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政治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实现一定数量资财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的过程,这使得由此而产生的税收关系变得非常复杂,它既非纯粹的经济关系,也非纯粹的公权力关系,而是由税收经济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和税收监督保障关系共同构成的复合体。在税收关系中,税收经济关系,即资财无偿从私人转移为国家所有的关系是本体关系,是中心,是出发点、也是归宿点,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税收监督保障关系都是因税收经济关系而衍生、并为税收经济关系而服务的社会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非常复杂的特殊形式的经济关系。具体而言,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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