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发造价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合同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全寿命周期工程造价还包括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营、维护费用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编制全省建设工程定额,拟定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二)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社会服务平台,采集市场信息,测算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三)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四)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省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五)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六)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七)省建设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7〕05号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四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造价人员管理规定
造价人员管理规定造价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等等····(忽略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价协2006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
[2006]01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中价协[2006]01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造价管理》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3
【相关文献】
1.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J],
2.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J],
3.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验证工作的通知 [J],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4.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J],
5.中价协发布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J], 王倩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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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行为,提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员工作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技术支持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具有合格的行业注册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提升。
第二章注册与执业第七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持有全国统一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证书方能从事造价员工作。
第八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才能申请注册。
第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准备到期前应提前办理注册证书的续期手续。
第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按照注册证书上注明的范围从事造价员工作,不得超越执业范围。
第十一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建立个人执业备案,向所在单位或管理机构报备个人信息和执业情况。
第十二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非法款项。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参与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量清单的测算和定额的计算。
第十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参与招标评审工作,审核投标文件中的造价部分,确保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合同的造价相关条款,协调解决合同变动和索赔问题。
第十六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参与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对工程变更和工程款项进行核实和计算。
四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经四川省建设厅批准成立,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注册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栋6层。
以下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行为,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装饰、监理、造价咨询和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编制、审查、咨询、管理建设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等工程造价岗位配备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装饰企业、设计院(所)、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现职在岗人员,除已取得并经注册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外,均应具有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的统一监督管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专业第五条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设以下专业:1、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机械施工、一般民用工程的水电安装以及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
2、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煤气、通风空调、工艺管道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
第六条按国家对工程定额管理的分工,各专业部管定额的专业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在我省使用时,应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手册实施细则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治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依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治理方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治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执业、接着教育和监督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治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治理工作。
各市(州)造价治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治理事项采纳计算机网络治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治理系统”)。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依照需要设定。
造价员管理制度
造价员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内的造价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造价员。
三、岗位职责1. 根据项目需求,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并进行审核、评定和优化。
2. 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造价部分,并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
3. 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造价的进度控制和成本分析。
4. 负责编制工程造价研究报告和工程造价分析报告。
5. 参与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的处理工作,进行成本分析和评估。
6. 参与编制公司内部的造价、预算管理制度,并协助执行。
7. 向项目经理和公司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8. 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原则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诚于公司,完成领导交接的工作任务。
2. 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随意变动造价预算。
3. 准确、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负责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公司的机密信息。
5. 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6. 统一管理,标准化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绩效考核1. 根据造价员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表现,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
2. 每个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3. 每季度进行一次季度考核,总结前三个月的工作情况和绩效表现,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4.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综合考虑造价员的全年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六、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优秀的造价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如奖金、晋升机会等。
2. 对于表现不佳的造价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如降职、扣减绩效奖金等。
3.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造价员,公司将予以严厉的惩罚,甚至解雇。
七、培训发展1. 公司将定期组织造价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造价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2. 公司将为造价员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规划,鼓励造价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XX]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造价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造价人员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造价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团队协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造价人员,包括造价员、初级造价师、中级造价师、高级造价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造价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四条公司的造价人员按照职业水平和工作经验分为五个级别:造价员、初级造价师、中级造价师、高级造价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五条造价员是公司的基础岗位,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成本和造价测算等基础工作。
第六条初级造价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基本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一般的造价测算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中级造价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项目的造价测算和编制工作。
第八条高级造价师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领导团队完成大型项目的造价管理和决策分析。
第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公司的高级专业人才,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卓越的造价技术,能够独立承担公司重大项目的造价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条造价人员的晋升、职称评定和薪酬待遇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造价员主要负责对项目的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协助初级造价师进行造价测算。
第十二条初级造价师主要负责项目的造价测算和成本控制,协助中级造价师进行造价编制和审核。
第十三条中级造价师主要负责项目的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协助高级造价师进行项目管理和决策分析。
第十四条高级造价师主要负责项目的造价管理和决策分析工作,协助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项目领导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公司的技术骨干,负责重大项目的造价决策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造价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处理与自身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公司定期开展造价人员的培训和业务知识的更新,提高造价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造价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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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wjl2007-04-12 07:39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dywjl2007-04-12 07:39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
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报考无“审核”权的: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dywjl2007-04-12 07:40 第三章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造价员注册条件为:(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二)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
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省内变更:(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变更)一式2份;(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
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dywjl2007-04-12 07:40 第四章执业第三十二条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