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怎样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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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的途径怎样来写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政府机关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任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权力时,都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老百姓负担的行政行为。这一要求将极大改变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习惯思维,对那些习惯于听从上级领导命令行政,或者拍脑袋任意行政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来说,合法行政的要求对于摒弃他们的人治思维和习惯,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机关合理行政。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仅仅要求行政活动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角度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为了将合理性原则具体化,理论界提出过很多关于合理行政的标准,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活动必须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符合比例。具体而言,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理性。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依法行政的第三个要求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等规则进行。特别要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权和救济权。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程序正当的原则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程序正当的最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即行政决定的作出者应当是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的,不能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私下接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有权要求参加行政决定的过程,有权参和监督行政决定。程序正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和重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规则,确立程序正当的观念,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尤其要看到,落实程序正当要求,对于防治腐败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腐败的产生缺乏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各国行政程序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置了公开、时限、顺序、说明理由告知等制度,使得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置于公民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从程序上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滋长。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程序制度,赋予公民和社会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趋势,促进我国廉政建设。

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第四个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无论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国家,都把效率问题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因为没有效率的公正是虚假的公正,暂

时的公正,不可能真正的公正价值。为此,必须重视效率问题,通过行政程序规则保障行政权的正常高速运转。特别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应当本着便民原则,以非官僚化的方式,建立行政组织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以快捷、经济的方式及时有效地作出决定。从各国立法及实践看,便民高效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时限制度,即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作出决定;代理制度,即当出现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而为之的一种法律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即当行政行为作出后,除非遇有特别情况,行政决定仍具有执行的效力。此外还有紧急处置制度,委托制度,联合决定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我国《行政许可法》为了解决行政许可程序繁琐、环节过多、许可申请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创立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这些制度将大大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许可环节,方便老百姓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其精神实质就是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民的行政管理体制,最终为老百姓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务。

依法行政的第五个要求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政府机关的道德准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如果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不能做到信守承诺,而是反复无常、出尔反尔,那么不仅会使政府失去信誉,而且会损害老百姓的信赖利益。政府不守信的危害要比老百姓不守信大得多。因为个人之间的不守信只会损害当事人双方,而政府的失信则会影响社会公众,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会割裂政府民众的互信关系,还将背离政府管理目标,损害行政效率。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重视诚信立法,缺乏政府诚实守信的观念,在某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有人甚至认为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职权的,享有不讲信用的特权。于是,很多政府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就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泛滥起来。政府不守信问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领域表现最为突出。由于这种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行为,常常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为此,《纲要》提出,政府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这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而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地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守信的观念。说到底,只有建立起规范政府权力的完备的法律体系,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守信的问题。

权责一致是依法行政的第六个要求。政府的公权力不是自然获得的,而是法律赋予的,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同时,一旦法律授权政府在法定条件下行使其权力,政府必须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政府的权力责任应当保持一致,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那种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做是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此,《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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