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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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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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形式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所谓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的统治而组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是组织、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器的制度和体制的总和。因此,概括地说,国家形式既包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的基本内容
从国家形式的具体内容上分析,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尤其是中央(全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主要涉及中央政权机关的设置、权力配置和相互关系等,它决定了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配置的原则,体现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的关系。
2.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指国家的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的构成方式,它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
3.国家机关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具体制度,在中国的政治术语中,它们通常被统称为“政治体制”。

三、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一)国体与政体是关于国家的一对概念
1.毛泽东指出,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所表现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
所谓政体是指“政权构成形式”,是指“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这个定义表明:首先,政体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用的;其次,采用一定政体的目的是要进行统治;再次,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来组织统治的机关,这个形式就是政体。
2.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内容决定形式,国体决定着一个国家由哪个阶级来统治,因此,与政体相比,国体不能不占首位。政体必须适应国体的需要,在一定的国体下,政体的形式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
另一方面,没有一定的形式,内容也就会变成虚幻的东西。一定的国体要通过一定的政体形式来表现,“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如果没有适当的政体,统治阶级就无法组成和巩固自己的国家机器,无法体现和保持国家的性质。政体作为国家的外部形态,并非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它在实现和保证统治阶级的地位和权力,增强政权的统治能力方面具有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也不能够只讲国体,而忽视政体。
(二)政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1.影响政体选择的多种因素:国体对政体的决定作用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但并不是唯一的。同时,一个国家的具体的历

史条件、文化传统和民族构成、民族习惯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也都可能影响这个国家的政体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
2.政体的多样性:国体决定政体,每一种国体都会有某种最适合的典型政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国体只有一种政体,国体相同的国家政体也相同。政体不是直接地、机械地表现国家的阶级本质。例如:美国和英国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采用了“共和制”;而英国保留了“君主制”。
3.政体选择的自主性。
4.政体相对于国体的灵活性和变异性。
小结:国体和政体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具体制度是由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必须根据根本政治制度的原则来设计和安排。


第二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及其划分标准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统治阶级根据自身需要对国家政权结构的设计,是最高政权机关内部权力分配的形式。
(二)古代思想家划分政体的标准:
1.最早依据执政者人数来划分政体的学者,是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他把政体分为“君主政府、贵族政府和民主政府”。
2.第一个较为系统地研究政体问题并提出划分标准的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标准有两条:
统治者为城邦谋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利益,以此分为“照顾城邦公共利益的正宗政体和照顾统治者利益的变态政体”两类。
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寡,把正宗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把变态政体分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三)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政体的划分:
1.16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布丹提出以国家主权的归属即主权者的人数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区分政体。
2.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洛克则以立法行使者的多寡区分了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3.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是近代对政体问题做过最深入研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根据的是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哪些人手中以及他们对法律的态度。
(四)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的标准:马克思的政治学主张在对国家进行分类时,既要从政体分类,更要从国体进行分类。
1.首先依据国体的不同,把迄今为止所有的国家政权形式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另一类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历史的比较方法,分析总结了历史上产生和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种种政体形式,在这些分析中体现了以下标准:

高国家权力的归属,即最高国家权力的组成是一个人还是一个集体。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及任期。
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力的分配、地位和相互关系。
根据前两条标准,我们可以首先把历史上出现过的国家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政体”两大类。
所谓君主制是最高国家权力事实或在象征意义上集中于君主一人,君主是没有任期限制的,一般是世袭的。
所谓共和制是无论象征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还是实际行使国家权力机关都是通过某种形式的选举产生的,并且有严格的任期限制。

二、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君主制
在实行君主制的剥削阶级国家,是以一名君主作为实际上的或名义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一般是世袭的,典型的世袭原则是君位由其男性后代依长幼顺序继承,主要包括:
1.专制君主制,又称“绝对君主制”或“无限君主制”。其典型特征是君主独自掌握最高统治权,君主拥有绝对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也不受任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代表:古代的罗马帝国。
2.立宪君主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资产阶级类型国家的一种政体。它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君主实际权力和地位的差异,立宪君主制分为以下两种:
二元君主制,这是君主仍然拥有较大的实际权力的立宪君主政体,尤其是君主通过掌握内阁的任命权而控制着国家的行政权,因此内阁向君主负责,与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构成两个权力中心,故称为二元君主制。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君主一般有否决权。君主还可以任命和指派部分议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议会;代表国家:1814-1830年波旁复辟王朝时期的法国;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日本。
议会君主制,它是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之一。这种政体的君主没有实际权力,不过君主作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国家运作程序中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在礼仪上、形式上仍是至高无上的。代表:西欧、北欧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
议会君主制与二元君主制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责任内阁的确立,即政府不再向君主负责而是向议会负责,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议会不仅是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因此议会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议会拥有倒阁权,政府如果失去议会信任,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请求君

主解散议会。
(二)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1.列宁指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
2.从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关系上看,可以把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分为:
议会共和制: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议会制共和国。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政府权。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上,政府的产生,是由议会授权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政府以及内阁成员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对政府的施政方针不支持,通过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是比较典型的资产阶级议会共和国。
总统共和制: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总统制共和国。采取总统制的国家,总统定期由普选产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美国是资产阶级总统制的典型。
瑞士是典型的中立国家。1958年戴高乐总统为了强化总统权利而建立半总统的新政体。法国修宪后自2002年后由七年变更为五年。
瑞士联邦是采取委员会制:(1)所谓委员会制,是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制度,亦称“合议制”。(2)它的最高行政机关是由联邦议会议员中选出七人所组成的联邦委员会,并从中选出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3)主席(名义上国家元首)只是再开会时主持会议,对外在礼仪上代表国家。(4)联邦议会享有立法权,委员会执行议会的决议,但对议会没有否决权,更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5)议会对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提出质询,但委员会提出的法案得不到通过时,并不引起不信任案,委员会无须总辞职。(7)其典型国家是“瑞士、乌拉圭”

三、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民主共和制是与任何剥削阶级的民主共和制根本不同的,它实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政体形式。P176民主共和制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唯一能够采用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
(二)邓小平曾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关键看三条:(1)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2)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3)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三)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中

,民主共和制形式具有典型的有以下三种:
1.公社制——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它的鲜明特点在于:(1)废除常备军,用武装的人民代替它。(2)公社由普选的代表组成,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3)公社是兼管行政与立法的工作机关。(4)公社废除旧警察和官吏,把公职人员变成人民的“公仆”。
2.苏维埃制——是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鲜明特点在于:
(1)最高苏维埃即使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由它授权并向它负责。(2)最高苏维埃设立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3)苏维埃的代表由人民选举和对人民负责。
3.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民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4)实行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形式。这是因为:(1)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础上,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而建立的人民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过程中,我们就形成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泛的统一战线。(3)我国人民是在党的领导下,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先在农村夺取政权,建立革命根据地,逐步发展为夺取全国政权,然后建立代表机关,并逐步实现由代表机关转变为国家权力机关。(4)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后开始的,在建立政权的过程中,受苏维埃政权的影响最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强调公职人员的公仆地位,反对官僚主义。(3)党的领导是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保证。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是指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模式,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各个部分以什么形式和方式整合国家的问题。
2.现代

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
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将国土按地域划分若干行政单位,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形式。其特点是“国家具有单一的宪法,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统一的行政机关体系和统一的国籍,典型代表是法国、意大利。
复合制:特征是由若干国家或者地区作为成员单位通过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包括两种类型:
(1)邦联制,是若干个各自保留独立主权的国家建立起来的国家联盟,是比较松散,非永久性的,不具有真正的国家性质,典型代表是欧洲联盟。
(2)联邦制,即由若干具有相对独立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联盟组成的国家,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联邦政府拥有最高国家权力,可以对各成员国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代表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德国、印度、马来西亚等。
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外交权,这一点和邦联制划分开来的。
复合制国家结构还包括历史上存在过的君合国、政合国等形式。
区别国家结构形式的依据
当代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国家结构,不是单一制就是联邦制,另外还有作为国家间联合的邦联和一般国际组织,对他们进行区分,主要应看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主权的归属,是属于全国政府还是属于地区政府;二是全国政府和地区政府的权利来源,是前者授权后者,还是后者授权前者;三是全国政府与地区政府之间的权利如何划分;四是双方权利划分的依据,是以一个事先制定的规则(如盟约、宪法)为依据,还是以一方的意志为依据。
3.选择国家结构形式的依据和原则
一个国家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归根结底,是阶级的、民族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现实中,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普遍采用单一制和联邦制这两种主要的国家结构形式。前苏联是采用联邦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主要特点是:(1)多民族国家;(2)区域自治;(3)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4)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管理省级行政区划,国务院来管理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同时全国人大管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
(5)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6)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及人大负责。
我国的单一制是统一的国家。这种国家形式与我国的主权是保持一致的。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是我国没有采用联邦制,而采用了单一制,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秦代,我国就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自那时以来,国家虽有过几次短暂的割据和分裂,但大部分时间里是统一的,而且总的趋势是统一的。因此,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有统一的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第二,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有着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传统。经过历史上几次大的民族融合,形成了全国人口中以汉族为主题的格局,同时各民族也都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历史上的全国政权,大部分时期是汉族主政,也是由少数民族主政的时期。尽管存在着民族压迫,但统治集团为维持国家的统一,多数情况下是比较注意慎重地处理民族关系的。
第三,绝大多数民族在分族聚居的同时,又都是与其他兄弟民族主要是汉族相互杂居,即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之间在长期的密切交往中互通有无,建立了相互帮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
第四,近代以来,我国各族人民为了抵御外来势力,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实现国家独立,在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中,结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建立了统一的武装力量,并且各个民族基本上同时获得解放,奠定了全国大统一的基础。
第五,我国各民族之间,在社会发展、生产技术、文化教育、自然资源等方面,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民族需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建立自己的共同家园,实现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
第六,我国各族人民还面临各种外来势力的颠覆和分裂的威胁。为了防止和抵御外来干涉和侵略,维持我国的独立和安全,需要各族人民的紧密团结与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单一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好选择。
2.我国单一制的两大特色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并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其特点如下:(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少数民族都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少数民族为主体建立的,它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有利于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居住的主要地区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繁荣。(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所谓自治权,即是中国少数民族人民在民族自治地方内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力,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少数民族人民在其聚居区只有设立自治机关,才能使自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主要内容包括:(1)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2)两种制度并存,但主体是社会主义。(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不仅特别行政区要遵守,全国上下都要遵守,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方都不允许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的高度自治。除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拥有的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独立的外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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