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06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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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国际经济法辅导教材:世界贸易组织(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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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依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WTO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二是指管理该协议的事实上的国际机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了八轮贸易谈判,在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者决定建立一个正式的多边贸易组织,即世界贸易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作为“组织”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不再存在。

但作为规则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订、补充,与其他相关协议一起,以GATT 1994的形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世界贸易组织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其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

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部分。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世界贸易组织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世界贸易组织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世界贸易组织一、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1.法律依据的不同2.约束力度的不同3.法律框架制度的不同4.调整范围的不同5.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二、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基本机构1.组织结构部长级会议及总理事会的职权2.总理事会是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同时还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同时也是争端解决机构。

3.市贸组织的决策程序对于大部分的实质性问题都采用的是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的原则。

三、基本的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进出口关税;关税的征收方法;进出口手续;国内税收;以及国内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边贸例外、普惠制度例外、自由贸易区例外、收支平衡例外、国内产业损害中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例外,另外就是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国贸总协定里规定比较常见的就是我们吸收进了外贸法中的一般安全例外。

国民待遇适用于国内税费方面,注意同一产品的确定规则。

还适用于国内法规方面,这些法规包括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者使用方面。

国民待遇的例外,一是政府采购的例外,另一个是在市贸规则允许情况下的补贴的例外,第三种是一般例外。

原则上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个成员国最终采取一种措施来管理外贸进出口货物,是关税措施。

数量限制的例外,由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搞配额制和许可证制度。

组织中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为防止或缓解粮食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问题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标准或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行出口禁止或限制;为了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的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实施的限制;为了保障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对进口产品进行的限制。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服务贸易的含义和定义(二)服务贸易下的具体承诺;其中有两大承诺,一是市场准入,二是国民待遇。

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引言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其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正化。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TO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WTO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WTO的创建旨在取代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通过建立一个全面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来推动贸易自由化。

因此,WTO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机构。

下面我们将具体探讨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WTO成立背景WTO成立于1995年,是经过长期谈判的结果。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全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壁垒,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在此背景下,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WTO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际法原则,WTO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WTO的法律地位确保了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权威性和权利。

WTO与国际经济法的作用WTO在国际经济法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贸易自由化WTO通过制定和执行贸易规则,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这些规则涵盖了关税、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为成员国提供了遵循的准则,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维护贸易利益平衡WTO致力于维护贸易利益的平衡,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通过减少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WTO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解决贸易争端作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WTO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它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贸易纠纷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保护成员国的贸易权益。

帮助发展中国家WTO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其参与全球贸易的能力。

这一举措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国际经济法中wto的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中wto的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中wto的名词解释导言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涵盖了包括国际贸易法在内的多个方面。

而在国际贸易法中,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

本文旨在解释一些国际经济法中与WTO相关的重要名词,进一步了解WTO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由贸易协定履行机构演变而来的国际组织。

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性,通过制定贸易规则、解决贸易争端和促进贸易谈判等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WTO的成立于1995年,取代了多哈回合之前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都是WTO的成员。

二、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MFN)最惠国待遇是WTO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WTO成员国在对待其他成员国时不得区别对待,除非存在与非成员国有利且不歧视性的特殊安排。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WTO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某种优惠待遇,那么该优惠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避免贸易壁垒。

三、关税与非关税壁垒(Tariffs and Non-Tariff Barriers)关税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收,是一种常见的贸易壁垒形式。

WTO通过多哈回合谈判和其他贸易谈判,逐步降低和消除了许多国家的关税水平,以促进自由贸易。

非关税壁垒则指除关税以外的其它措施,如配额限制、进口许可证、技术壁垒、反倾销措施等。

WTO通过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机制,限制了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并促使成员国逐步消除这些壁垒。

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机构之一,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当某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时,可以向WTO提起贸易争端。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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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国际投 2
资的法律形式
3 第十一章资本
输入国外国投 资法
4 第十二章资本
输出国海外投 资法制
5 第十三章促进
与保护投资的 国际法制
第一节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体系与作用 第三节建立国际投资新秩序的若干法律纷争问题
第一节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节外资企业 第四节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 述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 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与保险
第六章国际技术贸易 法
第七章国际 服务贸易法
第八章政府 管理贸易的 法律与制度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和发展 第二节施米托夫与国际贸易法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第二节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第四节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
第二十六章 国际经济争 议解决法律
制度概述
第二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 裁
第二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 织的争议解
决机制
第二十九章 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 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 第三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非司法方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 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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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六)WTOs

国际经济法 (六)WTOs

DSU 第11条 专家组的职能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 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 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 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作出可协助DSB提出建 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 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 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国际经济法(六) 一、国际服务贸易协定 GATS 周超
一、服务贸易的定义
1.美国贸易法对“服务”定义:产出非 为有形货物的经济活动。 2.为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而发生的一种无 形产品,非农业、非制造的无形产品。
服务贸易GATS分类,该11类为:
商业服务 professional service 通讯服务 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销售服务 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 金融服务 健康与社会服务 与旅游有关的服务 文化与体育服务 运输服务 其它服务
(4)争端解决机构管辖的争议案件 ①一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违反了WTO协定的 具体规则;(违约之诉) ②成员方政府的措施虽然没有直接违反 WTO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背弃了减让原 则并造成了损害;(非违约之诉) ③其他
2、争端解决程序
(1)磋商 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解决争端、达成谅 解而进行的国际交涉。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如果磋商不 成,则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与纪律
最惠国待遇(最惠外国公司待遇) (第2条): ——指协议涵盖的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 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给 予所有WTO成员方,如税收减免、补贴等 WTO 方面之待遇。 ——例外:第2条 ※凡列在附件中的豁免措施除外 ※边境地区服务贸易
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1、市场准入 (1)对四种服务贸易的方式,依具体承诺及 所设定的限制、条件向所有WTO成员提供 ;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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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4.示范法
3.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分类 1.目的在于协调“国内涉外公法”的条约
2.目的在于统一“国内私法”的条约
接受 1.一般条约=直接纳入 方式 (1)政府签字;
(2)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并公布。 2.WTO协定=立法转化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2)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如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跨国银行监 管示范法。
2.示范法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示范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属 于“软法”。 由于示范法不能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直接适 用或者援引,因此示范法不是国际经济法的 渊源,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生 成方式之一。 示范法的出现和存在,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的生成方式出现了多样化。
2.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世界 性条约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调整对象 1.国际货币关系;
2.国际金融关系。
法律渊源 1.国内法:国内公法;国内私法
2.国际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独立 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3.国际惯例:融资担保惯例 4.示范法:《巴塞尔协议》
(二)国际惯例
分类 调整对象 1.国际 国家之间的 习惯 关系
2.国际 国际私人商 商事惯 事关系 例
适用特点
属于强制性惯例: 1.国际惯常行为; 2.各国认为有义务遵守
任意性惯例: 1.是否适用该惯例,取决 于当事人的选择; 2.适用惯例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修改 或者补充。
1.中国法规定的适用规则
(四)国际税法
调整对象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简答题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内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4、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课件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课件

03
02
关贸总协定(GATT)的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需要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来取而代 之。
促进贸易自由化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目的是通过推动贸易自由化,降低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组织结构与职能
A
部长级会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部 长组成,负责审议重大政策问题。
谢谢聆听
案例二
中国与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该案例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案例三
日本与韩国之间的半导体贸易争端。该案例涉及到了国际贸易中的技术转移和市场准入问 题,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世界贸易组织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方面 的作用和意义。
作用
为农产品和其他特定领域的贸易制定了国际规则 ,推动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04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程序及方法
协商
成员方之间在争端发生后首先应进行协商,寻求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 端。
斡旋、调解和调停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争端方可以请求总干事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以协助争端方解决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正在积极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挑战。这包 括加强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协调,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世界贸易组织对全球经济发展
05Βιβλιοθήκη 影响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繁荣
扩大市场准入
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为世界 各国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第六章

• 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 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 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 到的法律困难,使得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 过。 • 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底签 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 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48年1月1 日生效。 • 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 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以修订。于是,“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便成为确立各国共同遵守 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 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
• 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 •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 2、性质: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 久性国际组织。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 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 位的国际组织。 • 3、成员的构成及标准 • 4、WTO法与中央政权机关、地方政权机构、 会员的企业与个人的关系。 • 5、加入成员的程序
• 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 ,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 滋病治疗。 • 成果 • 1、关税减让和约束的成果显著 • 2、纺织品服装与农业品贸易纳入规制管 辖 • 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 4、完善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 5、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制的调整范围。 • 6、考虑发展中国家,给予更优惠待遇。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 体制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及法律地位 第二节 GATT1994基本原则及例外 第三节 WTO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措施及约 束非关键措施的主要协议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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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构成
“一个协议四个附件” 附件1A:货物多边贸易协定 (13个)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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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A:货物多边贸易协定 (13个) • 《GATT1994》 • 《农业协议》 •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 非关税措施协议 (7个) •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3个)
日内瓦
28
货物关税
15% 25
5 60.9-62.7 日内瓦
45
(狄龙回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货物关税
20% 45
6 64.5-67.6 日内瓦(肯尼 54 迪回合)
关税,
35% 400
反倾销措施
7 73.9-79.4 日内瓦(东京 102 关税,
33% 3000
回合)
非关税措施
8 86.9-94.4 埃斯特角(乌 117 涉及服务、投
8
乌拉圭回合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从1986年9月开始启动,1994年4月签署最终协
议,历时8年,是GATT最后一轮谈判。 因发动这轮谈判的部长会议在乌拉圭举行,故称“乌拉
圭回合”。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103个,到谈判结 束时有117个。
9
成果
成立WTO,取代临时性的GATT 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 加有效可靠 进一步降低关税,达成更广泛的货物贸易市场开放协 议,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 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
拉圭回合)
资、知识产权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3条规定了有关非歧视性待 遇的承诺。
第二节 关税及相关制度
一、约束关税 (一)关税的含义: 一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根据其法律及关税税则的规定, 代表国家或政府按照货物进出关境时的状态对进出口货物 征收的一种税。 1、关税分类:根据不同标准的关税分类 根据货物进出口关境的流向分 根据征收方法分
二、国民待遇
(一)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 内产品间的歧视。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 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
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 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
1、1979年授权条款的规定:
尽管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 授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而不授予其他 缔约方该待遇。
2、世贸组织规则中特殊差别待遇:
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差别待 遇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延期承担相关义务、豁免承担 相关义务。
四、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待遇的承诺
三、原产地规则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9条:原产地标记方面的待遇 (二)《原产地规则协定》:
1、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目标和原则: 3、原产地规则的否定式要求: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
一、进出口数量限制 (一)数量限制:指对进出口产品采取除关税、国内税和其 他费用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二)数量限制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 二、进口许可程序 (一)进口许可规则的实施 (二)进口许可的分类
第一节 贸易待遇制度
一、最惠国待遇

2016司考国际经济法辅导教材:世界贸易组织(电子版)【2】

2016司考国际经济法辅导教材:世界贸易组织(电子版)【2】

2016司考国际经济法辅导教材:世界贸易组织(电子版)【2】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最惠国待遇制度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

世界贸易组织三大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中,都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

在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

每一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

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

该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双边谈判、多边受益,因而可能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的待遇。

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

同类产品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标准,应在具体情况下作具体分析。

最惠国待遇义务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

其他还包括: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1654篇)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165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乙国出口商向甲国出口轮胎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乙国轮胎出口企业损失严重。

乙国政府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胜诉。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申请强制执行B、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只可在轮胎的范围内实施报复C、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D、上诉机构只有在对该案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才能作出裁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答案】:C【解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没有强制执行程序,裁定不履行的救济方式为授权报复,故A 项错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程序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限于对被认定为违反义务或造成利益丧失或受损的部门的相同部门实施,可以跨部门实施交叉报复,故B项“只可在轮胎范围内实施报复”的判断错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程序不是自动的,必须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故C项正确。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仅限于审查当事人上诉涉及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故D项错误。

2.为了完成中韩合作美容机构的国作,韩国人朴贞兰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

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朴贞兰是韩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朴贞兰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朴贞兰征税,则韩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朴贞兰征税D、朴贞兰因半年多在中国,韩国不能对其征税>>>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4节>税收管辖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A错,B正确,朴贞兰的劳务所得属于个人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得的收入,因其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超过了183天,中国有权对其征税。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4.1国际经济法 世界贸易组织WTO

4.1国际经济法 世界贸易组织WTO

叏消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实施报复。
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 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
18
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丨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 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丨未遵守有 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19
争端解决机制觃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 议和遭叐损害的同一部门迚行;报复应限二相当二 利益並失或损害的程度。
C.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収回与家组重审
D.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丨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15
(四)裁决的执行。 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与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亊各
方应予执行。
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亊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 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 若丌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 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 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丨 最长可给予15丧月。
要求成立与家组。
9
(事)与家组的审理。
1.成立与家组。
DSB在接到投诉方成立与家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
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与家组。
与家组在DSB第事次召开会议时成立,确定与家组的 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 与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小组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 择,如有丌同意见,由总理亊选定。
10
2.与家组的工作程序。 与家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丧月,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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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法第六章(wto法律制度)

国经法第六章(wto法律制度)

(3)内容
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是集中体现国民待遇的条款。GATT关于关贸 总协定体制适用国民待遇的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 即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 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对 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 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第4款 则规定,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 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 使用的政府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 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
• 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 原则
外国(人)=本国(人) 外国(人)=外国(人)
贸易只有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公平和自由 当然非歧视也不是绝对的,也存在着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
• (1)含义: • 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 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 (2)特点: • 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
• (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
•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并有较强约束力;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分散且约束力弱
(三)WTO与中国
• 1986、7、10“复关”申请 • 1995、10改“复关”谈判为“入世”谈判 • 2001、12、11正式成为WTO成员 • 中国加入WTO以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为前提 • 中国在WTO中的权利义务由两部分构成:WTO多
• 贸易措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有影响的司法 判决或行政裁定、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 2、审议频率:根据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决定审议的频率
• 3、审议结果:无论是受审成员自己的报告,还是 秘书处的报告,都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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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作为"组织"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不再存在。但作为规则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仍然存在,经过修订、补充,与其他相关协议一起,以GATT1994的形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间的相互关系
1、原则性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的规定,在该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包括诸边贸易协议)条款冲突时,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并行的,某一事项可能同时受三类规则的调整。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并不表明因此不受其他协议的支配。就货物贸易规则而言,现有11个货物贸易协议优先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的多边性贸易组织。其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向它主张权利。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这样的单独关税区。欧洲经济共同体及其成员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中国属于加入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商业性的国际条约,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约束各成员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其目的是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实施商业活动。
(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制度的法律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议。
4、(综合)委员会。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是在总理事会之下设的六个委员会,负责处理诸如贸易与发展、环境、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行政事务。各委员会行使有关协议赋予的职责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并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其二,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形成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作出的决定、程序和惯例,对世界贸易组织也有指导性作用。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的原则。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和精华。
世界贸易组织,是以规则为依据、由全体成员管理的组织。各成员在该组织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各成员无论加入先后、势力强弱,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该制度是在继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协议、规则各自规定了不同的独立义务,共同约束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4、调整范围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调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了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而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但又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各成员根据不同协议产生的争端都适用同一争端解决制度;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表现出分散性。两个制度下,申请设立专家组、通过和实施争端解决报告的程序,都不相同。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
2、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简称DSU)。
3、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简称TPRM)。
第二部分诸边贸易协议,主要由附件4组成,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这两个协议已于1997年失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签订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也属于诸边贸易协议的范畴。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
其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部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依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WTO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2)在相关协议处理的事项方面,为成员间多边国际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为成员间国际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框架。(3)实施争端解决制度。(4)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5)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2、约束力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理由;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则明确允许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被称为祖父条款或祖父权利),国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3、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不得有选择地参加协议(极少数成员参加的附件4中的诸边协议除外),各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各协议间是相互独立的、分散的,不同缔约方受不同协议的约束,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参加方间的权利义务有可能是不同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正式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该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它确立了多边贸易制度的框架,其结构是开放性的(伞形)协定,附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则、减让表等。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权利义务的大量规范是由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的其他协议规定的。这种开放式的结构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将来达成的协议提供了可能。
2、具体适用时的关系。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在涉及不同协议、不同规定的相互关系时,争端解决机构总是遵循协调一致的解释方法,认为每一协议/每一规定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一条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共同适用、累积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是由相同的谈判方在同一谈判中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应推定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
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世界贸易组织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直到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替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了近半个世纪。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部分多边贸易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这三个附件合称为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法律制度,也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
1、附件1。
附件1A: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包括:关于附件1A的总体解释说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下列组成: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加入议定书、豁免及其他决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谅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1947年临时适用议定书除外),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经于2005年1月1日终止生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1、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最高级会议。部长会议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须的措施。部长会议有权对所有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常设权力机构: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部长会议的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根据情形召开会议。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但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有自己的主席,负责机构的运作。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1、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由其成员共同管理。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GATT1947所遵循的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世界贸易组织在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如在场的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一致作出决议。如所有成员不能取得一致,则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但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经验,在所有重大问题上,其决策惯例是协商一致。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二者主要存在下述区别:
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协定;而适用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依据则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PPA),该议定书已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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