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专项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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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

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

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专业(专项)验收第七条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备、资产购置的专业验收按照附件1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档案、消防、人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验收。

因故造成建设周期延长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分期进行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是整个建设过程的最后阶段,也是检验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安全使用,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范本,供参考。

一、验收准备1. 工程项目在竣工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资料,以备验收时查阅。

2. 施工单位需提前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相关参建单位及监管部门。

3. 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验收程序1. 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主体结构、安装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个方面。

2. 对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核对,确保所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验收标准1.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2. 所有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所交付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到底。

2. 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五、后续服务1.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服务,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看出,一个详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还能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安全使用。

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施工专项验收行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专项验收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专项验收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专项验收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组。

第七条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逐项检查、评估,提出验收意见。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组应当提交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施工专项验收。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专项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施工专项验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验收结果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专项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3号),社会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着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期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为了规范管理项目施工过程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综合验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过程(检验批、分项)验收(一)验收组织: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施工过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桩、管桩桩位、底板垫层几何尺寸、轴线、底板防水及防护层、底板钢筋、人防地下室的人防预埋、墙板钢筋、后浇带留置措施、模板支撑体系(顶板后浇带模板独立支撑体系)、顶板钢筋等;2、钢筋混凝土及砌体工程:模板支撑体系(高支模体系、悬挑支撑体系等)、钢筋(原材、制作、安装、隐蔽)、混凝土(原材料、配比、施工、养护、)、施工缝及后浇带技术方案、砌块砌体等;3、屋面工程: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细部防水构造等4、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卫生器具安装、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等;5、电气工程:室外电气、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照明安装、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防雷接地安装等6、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安全防范智能化、综合布线、电源与接地等;7、通风空调工程: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除尘系统、空调系统、制冷设备系统等;8、电梯:土建交接检验、配合质监局对设备进场开箱验收、驱动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安全部件、随行电缆、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等;9、外墙保温工程:基层隐蔽、找平层、保温层、网片、网片与基层锚栓连接、抗裂砂浆、外饰装修等;10、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块材面层、铝合金门窗、吊顶、幕墙(铝板幕墙、石材幕墙、玻璃幕墙)、细部装饰等。

11、验收规范GB50300-2001内其他验收分项及各质量验收规范所确定的检验批内容。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凡是在我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等项目的验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所有的验收工作必需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项目验收是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按照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如施工图),工程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检查和认证的活动。

建设项目验收的目的是全面考察项目施工质量,考核承包商施工成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判别承包商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开工条件验收、施工过程验收、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是指对项目工程开工前的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工作.是指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等。

是指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

它是工程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应负的责任。

是指单项或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劳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和档案资料等实施效果的验收活动.是指工业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及环保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是指项目建设交工验收、专项验收、性能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预验收完成后进行的验收活动,是项目全面完工的标志。

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验收,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开工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开工前程序是否完善,程序文件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50条建设工程验收制度

50条建设工程验收制度

50条建设工程验收制度1. 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均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2. 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好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检验记录等。

3. 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代表组成。

4. 对于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应实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不留隐患。

5. 工程验收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证验收环境整洁有序。

6. 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

7.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8. 验收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明确是否通过验收。

9.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0.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手续,交付使用。

11. 对于特殊工程,应依据专项验收标准进行。

12. 验收时,应考虑到工程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

13.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14. 验收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5. 应定期对工程进行质量回访,及时发现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16. 工程验收应注重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

17. 对于大型复杂工程,可分阶段进行验收。

18. 验收过程中,应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9.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0. 对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应有相应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21. 工程验收应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性的结合。

22. 对于涉外工程,应遵守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标准。

23. 验收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工程现场的环境。

24. 对于历史建筑的修复工程,应尊重原有风貌和文化价值。

25. 验收时应检查工程的维护管理计划是否完善。

26.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应公开验收过程和结果。

27. 验收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归档所有验收资料。

28. 对于有争议的验收结果,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9. 验收时应考虑到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0.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工程,应有特殊的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标准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标准验收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旨在明确各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接受质量监督。

2.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与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合同。

3.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质量责任1.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 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施工单位能够准确理解设计意图。

3.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仍然满足质量要求。

四、施工单位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监理单位质量责任1.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

2.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质量监督检查1. 各参建单位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相关记录。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七、质量问题处理1.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2. 对于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现场的验收工作。

2. 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3. 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指导。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首先进行自检,并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检验报告。

2. 申请验收: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3. 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4. 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5. 编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6. 整改与复验:施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整改,并申请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或竣工验收。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3. 施工过程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4. 工程完工后,各项功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五、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六、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的安全性能进行严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

3.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制定,旨在统一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验收流程进行工作。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代表。

2. 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准备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准备好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等。

2. 监理单位需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3.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4. 监理单位确认整改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正式验收。

5. 验收小组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工程质量,并填写验收记录。

6. 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项目,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 整改后,验收小组重新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五、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2. 对于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验收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六、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 监理单位应公正客观地执行验收工作,不得徇私舞弊。

3.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对设计变更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4.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审查、检验和测试,对工程的合格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利灌溉工程、水资源开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验收责任和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责任由水利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要求;具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仪器;具备与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评审、实地检查、技术交流、验收结论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向省级水利部门递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购买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资料等。

第十条资料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水利部门及验收机构,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资料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验收评审: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确认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详细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验收机构应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尽量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验收机构根据评审、检查、测试的结果,及技术交流的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第九条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一)交工工程一览表;(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三)隐蔽工程记录;(四)施工自检记录;(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八)材料代用资料;(九)工程竣工图;(十)未完工程说明。

验收管理规定

验收管理规定

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结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验收。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及政府验收的准备工作,政府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二)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四)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做出评价;(五)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八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第十条验收资料的制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有关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料负责。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及整编要求见附件。

第二章隐蔽工程验收第十一条分部工程的部分已施工完成,需进行隐蔽或覆盖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单位主持,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重要的隐蔽工程应邀请质量监督单位参加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评估流程,确认工程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

该制度应覆盖从项目启动到完工交付的全过程,并涉及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

一、验收准备阶段在工程项目接近尾声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初步的验收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工程进度的全面审视,确保所有施工活动已按照计划完成,并且各项工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同时,应通知有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以便其派员参与后续的正式验收。

二、预验收阶段预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牵头,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的一项内部审查。

在此阶段,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

任何发现的问题都应当记录下来,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正式验收阶段正式验收是在预验收基础上,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的过程。

此阶段的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

正式验收的结果将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所有参与方签字确认。

成功通过正式验收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即竣工档案的整理与备案。

四、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项目通过正式验收后,将所有相关的工程资料、验收记录等汇编成册,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的过程。

这一步骤对于保证工程合法性及后续运营维护至关重要。

只有在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后,工程项目才能正式宣布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

五、后续服务与保修阶段即便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也应建立健全的后续服务与保修体系。

这包括及时响应用户反馈的问题,并在保修期内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

这不仅是对用户的负责,也是对施工单位自身品牌信誉的投资。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规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工程管理程序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工程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是根本建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工程投资方案目标实现程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根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方法的建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指全部或局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立工程。

经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立工程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展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开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工程的竣工验收进展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平安、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立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验收规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立工程,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根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

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

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工程建设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验收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验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3.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二、验收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 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3. 设计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给予明确指导。

4.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备验收。

5.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参与验收并提供监理报告。

三、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2. 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正式验收,并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

4. 正式验收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小组配合做好验收记录。

5. 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将颁发竣工证书,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四、验收标准与内容1.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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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工作,明确相关方职责和工作程序,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更新改造等油气储运项目的专项验收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专项验收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验收包括建设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等。

4 职责
4.1 规划计划处
4.1.1 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管理工作;
4.1.2 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评估或调查报告,会同运行单位共同完成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4.1.3 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相关手续;
4.1.4 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竣工资料,配合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及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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