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根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须申领网上名称《标识证书》。
现对事业单位申领网站标识办理流程说明如下:一、单位在线提交标识申请各单位访问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洛阳市编办.政务.cn或.cn),登录“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
如图1所示:(图1)或访问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官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公益.cn 或),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
如图2所示:(图2)各单位使用中文域名管理账号登录系统,点击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申请”,仔细阅读申请说明,做好准备工作。
如图3所示:(图3)点击“点击申请”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认真填报相关信息。
填写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进行提交。
如图4、图5、图6、图7所示:(图4)(图5)(图6)(图7)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单位网上提交申请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法定代表人及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同级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中央编办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后,系统会生成网站标识代码,并通过短信和邮件告知单位。
如审核不通过,单位可查看不通过原因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单位加挂网站标识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有自建网站单位可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点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管理”,获取标识代码,将代码复制并粘贴到网站所有页面代码的</body>前以完成挂标。
如图8、图9所示:(图8)(图9)无自建网站的单位,请登录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供的网络红页(微网站),通过完善红页并编辑其底部页脚,最后发布红页来完成挂标。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式样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备案申请表用户账号:2、此表所列信息除网站主要负责人、网站申请经办人的个人信息外,均可向社会公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将统一标识规范域名
龙源期刊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将统一标识规范域名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4年第12期
近日,中央编办、中央网信办正式宣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全面启用中文域名,同时采用统一的网站标识。
2008 年3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在我国域名体系中增设“. 政务”“. 公益”两个专用中文域名。
经过5 年的努力,2013 年12 月13 日,“. 政务”和“. 公益”顶级域成功通过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英文简称ICANN)的全部评估和技术测试流程,正式写入互联网根区。
这标志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用的“. 政务”和“. 公益”两个中文通用域正式进入了国际顶级域名体系。
今年9 月15 日,“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在中央编办官网中国机构编制网上正式开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该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由CONAC 统一颁发网站标识。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根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须申领网上名称《标识证书》。
现对事业单位申领网站标识办理流程说明如下:一、单位在线提交标识申请各单位访问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洛阳市编办.政务.cn或.cn),登录“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
如图1所示:(图1)或访问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官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公益.cn 或),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
如图2所示:(图2)各单位使用中文域名管理账号登录系统,点击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申请”,仔细阅读申请说明,做好准备工作。
如图3所示:(图3)点击“点击申请”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认真填报相关信息。
填写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进行提交。
如图4、图5、图6、图7所示:(图4)(图5)(图6)(图7)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单位网上提交申请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法定代表人及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同级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中央编办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后,系统会生成网站标识代码,并通过短信和邮件告知单位。
如审核不通过,单位可查看不通过原因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单位加挂网站标识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有自建网站单位可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点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管理”,获取标识代码,将代码复制并粘贴到网站所有页面代码的</body>前以完成挂标。
如图8、图9所示:(图8)(图9)无自建网站的单位,请登录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供的网络红页(微网站),通过完善红页并编辑其底部页脚,最后发布红页来完成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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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审核管理制度
网站审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网站内容管理,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加强对网站内容的审核监管,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的网站内容审核管理制度,保障网站内容的合法合规,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旗下所有网站的内容审核管理工作。
四、审核管理流程1. 提交申请网站内容审核流程的第一步是提交申请。
当网站有新的内容需要发布时,相关人员需先向审核部门提交审核申请。
2. 审核分配审核部门会根据审核内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配专人或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工作。
3. 审核内容审核人员对提交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
审核内容要求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4.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地方,需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记录,以便后续处理。
5. 审核结果审核人员对审核通过的内容进行标记,审核不通过的内容需进行退回或删除处理,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提交申请的相关人员。
6. 终审确认审核通过的内容需经过审核部门负责人的终审确认才能发布上线。
五、审核管理责任1. 审核部门负责管理审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保证审核工作的高效性和严谨性。
2. 网站内容发布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提交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3. 其他相关部门要配合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工作,积极参与审核管理流程。
六、审核管理记录审核部门要对每一次审核工作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核申请、审核分配、审核意见、审核结果等。
并且要建立相关档案进行存储,以备日后查阅和复核。
七、审核管理教育审核部门要对审核人员进行相关审核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和审核意识。
八、审核管理监督公司领导要对审核管理过程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运行。
九、审核管理改进审核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审核工作的改进和创新,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2024年5月15日,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公布《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台《规定》旨在提高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防护水平,保障和促进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部分群团机关。
本《规定》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公众账号,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二、为什么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审核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审核管理平台操作指南按照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手册》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必须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确需使用英文域名的,党政机关应注册和使用“”为后缀的英文域名;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注册和使用“.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注册使用其他中英文域名,对不符合规定的网上名称,例如以“.com”后缀的商业域名,应于2014年底前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规范。
(具体事项请与市编办联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九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登录网站;第二步:注册新用户(已有中文域名的单位可以直接到第五步);第三步:填报注册信息;第四步:获取登录账号;第五步:登录用户;第六步:申请网站标识;第七步:检查并等待审核;第八步:加挂网站标识;第九步:审核通过的网站公示。
第一步:登录“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1、打开中国机构编制网(中文域名:中国机构编制网.政务,英文域名:),如图1:图 12、下拉网页,找到“审核管理平台”图标,如图2:图23、点击图标,进入审核管理平台,显示如图3:图3第二步:注册新用户(已注册中文域名的可以直接到第五步)1、未进行注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请点击“新用户注册”图4标示位臵,进入注册页面:图42、已有“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账号的单位可用原账户直接登录,并请直接跳至第五步。
第三步:填报注册信息图51、图中*为必填项,在注册单位信息中,“所属区域”及“系统类别”请选择填写,见图7:所属区域,是指在哪里办理中文域名审核、缴费,选“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图72、其他部分——注册人信息、登录信息,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填写完毕后,请点击图8中注册按钮:图8第四步:获取登录账号请参见图9:第五步:登录用户1、将第四步中产生的登录账号录入,并键入已设臵好的登录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如图 10:图 102、进入自己单位的信息页面,如图 12:图 12第六步:申请网站标识1、点击“网站开办审核/资质复核申请”,见图 13:2、进入页面,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如图 15:图 15事业单位直接进入如下页面,图16图 164、其中*为必填项,填写内容与注册时所填信息一致。
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政府网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运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效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网站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网站是政府的公共信息发布与服务平台,旨在提供便利、高效、规范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政府网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互动的原则,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五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监管、绩效考核原则。
第六条政府网站应当做到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确保信息无误、可靠,提供稳定的服务。
第七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级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网站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第九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安全、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到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发布。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用户体验,提供用户友好的界面,简化操作流程,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互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提供可扩展、易维护的系统架构,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进行前期调研和需求分析,明确网站的定位和服务目标。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的内容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应当注重信任度和权威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消除用户疑虑。
第十八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章政府网站的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政府网站的维护工作应当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整理1、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市情信息、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2、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全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按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政府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3、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报市政府网站。
4、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大厅及便民服务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动态信息由网站信息采集人员在网站信息管理系统内采集。
二、信息审核发布1、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2、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3、政务动态栏目的信息内容,必须经门户网站主编审核发布。
重要信息需经市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发布。
4、信息公开栏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江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由各级部门和单位自行报送、初审、审核和最终发布到门户网站。
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后再发布。
5、政务互动栏目各模块内容,由发起调查、民意征集和在线访谈等互动项目的主办单位,提供互动主题、模式及内容,主办单位要全力协助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完成各相关诉求的回复与处理。
三、信息管理1、政府网站管理平台建有统一的信息审核、登记、发布管理后台,设专人进行管理,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央⽹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号:中⽹办发⽂[2014]1号颁布⽇期:2014-05-09执⾏⽇期:2014-05-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团体:为提⾼党政机关⽹站安全防护⽔平,保障和促进党政机关⽹站建设,经中央⽹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站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站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信息技术的⼴泛深⼊应⽤,特别是电⼦政务的不断发展,党政机关⽹站作⽤⽇益突出,已经成为宣传党的路线⽅针政策、公开政务信息的重要窗⼝,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民办事和了解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平台。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推进党政机关⽹站建设的同时,认真做好⽹站安全管理⼯作,保证了党政机关⽹站作⽤的发挥。
但也要看到,当前党政机关⽹站安全管理⼯作中还存在⼀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制度不健全,开办审批不严格,⼀些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注册开办党政机关⽹站,还有⼀些不法分⼦仿冒党政机关⽹站,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侵害公众利益;⼀些单位对⽹站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投⼊相对不⾜,安全防护⼿段滞后,安全保障能⼒不强,⽹站被攻击、内容被篡改以及重要敏感信息泄露等事件时有发⽣;⼀些⽹站信息发布、转载、链接管理制度不严格,信息内容缺乏严肃性,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党政机关电⼦邮件安全管理要求不明确,⼈员安全意识不强,邮件系统被攻击利⽤、通过电⼦邮件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等问题⽐较严重,威胁国家⽹络安全。
随着党政机关⽹站承载的业务不断增加,涉及政务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信息的内容越来越多,党政机关⽹站及电⼦邮件系统⽇益成为不法分⼦和各种犯罪组织的重点攻击对象,安全管理⾯临更⼤挑战。
各级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站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持清醒头脑,克服⿇痹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党政机关⽹站安全运⾏、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管理,制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犯,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网上名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
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第三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规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根据互联网络及相关技术发展对网上名称的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关对互联网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上名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工作,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实行注册管理,不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
汇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21
汇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2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01一、党章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 年 10 月 24 日通过)02二、党的组织法规(一)党的组织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5 年 12 月 25 日印发)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 2017 年 3 月 1 日印发)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 2018 年 10 月28 日印发)5、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8 年 12 月28 日印发)6、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4 月 6 日印发)7、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 12 月 27 日印发)8、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9 年 12 月 30 日印发)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9 月 30 日印发)10、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1 年 4 月 16 日印发)11、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5 年 2 月 1 日印发)(二)党内选举1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7 月13 日印发)1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0 年12 月 28 日印发)(三)党的组织工作14、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1 年 5 月 22 日印发)(四)党的象征标志15、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中共中央 2021 年 6 月 26 日印发)03三、党的领导法规(一)党领导农村工作16、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二)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17、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5 日印发)18、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 3 月 16 日印发)19、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3 年 12 月 12 日印发)(三)党领导法治建设20、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1 月 13 日印发)21、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6 年 6 月 2 日印发)22、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21 日印发)2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11 月 30 日印发)(四)党领导宣传思想文化工作24、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15 日印发)2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 年 2 月 20 日印发)26、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 年 8 月 22 日印发)27、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宣传部2015 年11 月 26 日印发)28、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 2017 年 1 月 22 日印发)(五)党领导社会治理29、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2 月 27 日印发)30、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 年 10 月 8 日印发)3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4 月 8 日印发)3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2 月 5 日印发)(六)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33、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8 年12 月22 日印发)3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12 月 21 日印发)04四、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一)综合3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 年 11 月 10 日印发)36、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9 日印发)(二)党的政治建设3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 年 2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38、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39、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1 月31 日印发)40、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印发)(三)党的思想建设41、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10 月 25 日印发)42、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7 年 1 月 30 日印发)43、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21 日印发)44、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印发)(四)党的组织建设45、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中共中央 1982 年 5 月 14 日印发)46、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1990 年 1 月 12 日印发)47、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5 年10 月14 日印发)48、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2016 年 12 月 23 日印发)4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3 月 3 日印发)50、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5 月6 日印发)51、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4 年 4 月8 日印发)52、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4 年 4 月 8 日印发)5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 年6 月 10 日印发)5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6 年 6 月10 日印发)55、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 年6 月 10 日印发)56、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1 年 11 月 16 日印发)57、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 年5 月 28 日印发)58、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5 月 28 日印发)5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 7 月 19 日印发)60、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8 日印发)6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8 日印发)62、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19 日印发)6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0 日印发)6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3 月19 日印发)65、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1 年 9 月 1 日印发)66、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2 年5 月 11 日印发)67、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6 年1 月 3 日印发)68、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1 年 2 月 6 日印发)69、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6 年6 月 27 日印发)70、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4 日印发)7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 年7 月 16 日印发)72、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 年 7 月 27 日印发)73、“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 2014 年 3 月 29 日印发)74、博士服务团工作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2015 年 2 月 2 日印发)75、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 年 9 月 11 日印发)76、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7、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8、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科学技术部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9、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80、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8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任职谈话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6 日印发)82、中央和国家机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印发)83、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印发)8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5、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6、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7、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24 日印发)88、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89、公务员调任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90、公务员培训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91、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月 28 日印发)92、公务员范围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3、公务员登记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4、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6、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印发)97、公务员转任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12 月28 日印发)98、公务员回避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12 月28 日印发)9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100、公务员辞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五)党的作风建设101、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共中央 1953 年 5 月 18 日印发)10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1979 年 11 月 13 日印发)10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 年 11 月 18 日印发)104、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7 年12 月 20 日印发)105、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5 年 3 月 1 日印发)106、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2 年 5 月 29 日印发)107、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1 日印发)108、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10 月 19 日转发)10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5 日印发)11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5 日印发)11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印发)(六)党的纪律建设11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1979 年 10 月 4 日转发)1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6 年 2 月 4 日印发)1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 2015 年 10 月 18 日印发)1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88 年 10 月 3 日印发)116、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3 年 10 月 9 日转发)117、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5 年 4 月 30 日印发)118、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9 年 5 月 14 日印发)11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1 年 4 月 3 日印发)1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9 年 7 月 1 日印发)121、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1 年 5 月 23 日印发)122、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5 年 7 月 26 日印发)12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 年 5 月 29 日印发)五、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一)监督12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12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7 年 7 月 1 日印发)126、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 年 12 月 19 日印发)127、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 年 12 月 19 日印发)128、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7 年 4 月 22 日印发)129、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2 月 8 日印发)130、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19 日印发)131、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8 月 24 日印发)13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印发)13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5 日印发)13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6 月 6 日印发)13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7 月 7 日印发)136、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 年 1 月 21 日印发)137、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7 年 7 月 14 日印发)13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0 年 11 月 5 日印发)139、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91 年 6 月 13 日印发)14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1 年 7 月 13 日印发)14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3 年 8 月 22 日印发)14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25 日印发)14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25 日印发)14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家档案局 1998 年 7 月 1 日印发)145、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2010 年 12 月 10 日印发)146、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2 日印发)147、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县(市、区、旗)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 年 8 月 2 日印发)148、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 年 6 月 28 日印发)149、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8 年 4 月 23 日印发)(二)考评150、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4 月7 日印发)151、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 26 日印发)152、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12 月 30 日印发)153、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印发)154、公务员考核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三)奖惩155、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 2017 年 8 月8 日印发)156、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7 年 8 月 8 日印发)1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18 年 8 月 18 日印发)15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25 日印发)15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9 年 6 月 30 日印发)160、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18 日印发)16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8 月 9 日印发)162、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9 日印发)16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5 月 13 日印发)16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21 年 3 月 19 日印发)16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叛逃、出走的共产党员党籍、党纪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0 年 7 月 18 日印发)166、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6 年 8 月 26 日印发)167、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2008 年 5 月 29 日印发)168、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9 日印发)169、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 年 11 月 18 日印发)170、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3 日印发)171、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四)党员权利保障17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2020 年12 月25 日印发)17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1996 年1 月 19 日印发)(五)机关运行保障174、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 4 月 28 日印发)175、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0 年 12 月 7 日转发)176、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 年 12 月 8 日印发)177、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2 年 4 月 16 日印发)178、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89 年 4 月 28 日印发)179、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96 年 8 月 19 日印发)(六)制度建设保障180、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9 月3 日印发)18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共中央2019 年 9 月 3 日印发)18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共中央2019 年 9 月 3 日印发)18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 7 月 6 日印发)。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关工作正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2024年5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开办和建设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
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填报材料,缩短开办周期。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将运维和安全保障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域名应当以“”或“.政务”为后缀。
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注册使用“”或“.政务”的域名。
事业单位网站的域名应当以“.cn”或“.公益”为后缀。
修文网上名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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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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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网站挂标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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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页挂标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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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解析与网站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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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解析与网站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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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解析与网站捆绑
5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域名解析与网站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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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域名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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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域名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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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域名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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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域名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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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单位名称”要和域名和域名注册时的名称 相符。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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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进行网站开办审核操作流程
(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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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进行网站开办审核操作流程
(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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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进行网站开办审核操作流程
(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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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下向编制部门报送资料备案
同级编办和CONAC都在线审核通过后,单位登录“党政机关网站审 核管理平台”,进入 “网站开办审核/资质复核申请”菜单,点击 “打印申请函”和“打印申请表”。打印《关于申请对网站开办审核 和资格复核的函》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申请表》并 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至同级机构编 制部门备案。如图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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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三)、《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年度报告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 网上名称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注册单位应当定 期向管理机构报告网上名称的使用情况,管理机构对网上 名称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定期报告和审核事项包 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单位的网上名称是否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符,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审核; (二)注册单位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机构申 请的网上名称; (三)注册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注册服务费用; (四)注册单位网站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五)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管理机构可暂停解析或 注销相关域名。
行政机关网站复核操作流程.exe
等待审核
查看单位申请信息是否通过申请 如初审未通过,可修改申请从新 提交申请
待审核通过后 分别打印申请函、申请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项 为自动生成项。 如有空缺请手动完善
确认信息无误后 打印一式三份
并填写日期
★加盖公章
1、确认单位申报信息 2、确认无误进行打印 3、如不能正常打印, 将表格下载至电脑 指定位置在进行打印
(2)“中文域名”。党政机关、具备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 当注册合规的“.政务”中文域名。没有注册或已经过期的, 要提前进行域名注册或续费。党政机关、具备行政职能的事业 单位注册的“.com”、“.net”等不合规英文域名将一律不予 通过;
(3)“网站简介”。单位网站开办的目的、宗旨、内容等介 点击申请 绍,字数限定500个汉字以内; (4)“IP地址”。填报单位网站服务器IP地址。
按照工作流程编辑, 审核全部通过系统后台 会为该网站加挂机关网站 标识
党政机关业务办理小结
有效域名是前提, 线上线下依次递。
两次审核不可少,
操作简单好挂标。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平台登录网站:
https:///
输入本单位中 文域名账号密 码进行登录
网站开办审核/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复核申请
申请注意事项 (1)“网站名称”。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通常为网站首页的页面标题。页面标题显示在浏览器标签处。 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名称为“中国机构编制 网”;
1、基本信息一 要认真填写 带“*”号的为必 2、在输入经办 手机号后获取验 码,在收到验证 填写到相应信息 中,再进行下一 操作。
我区已经进行 中文域名注册单位 可选“已开办复核.”
如勾选(网络红页) IP地址信息 可不用填写。
申领网站标识
一、申领网站标识1、在线提交申请登录域名管理系统。
在系统页面左上角点击“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进入信息填写页面:1.1 选择申请类型:●若有自建网站,且已投入使用,请选择“已开办网站资格复核”;●若尚未建站或在使用网络红页作为官方网站,请选择“新开办网站申请”。
1.2 填报单位基本信息:系统将引用您注册账户时填报的信息,另请严格依照编办下发的“三定文件”填报“网站开办主体职能”项,做到内容相符但不逐字照抄,限2000字内。
1.3 选择挂标位置:请根据此前的申请类型,选择将网站标识挂于“网络红页”或“自建网站”上。
1.4 填报网站基本信息:●网站名称可选择填写自建网站的名称、本单位的规范全称、规范简称或常用简称,但不可填入域名名称。
例如国务院的网站名称可填“国务院”,但不能是“国务院.政务”;原则上只能填写纯中文名称,但单位名称包含英文或数字的可如实填报。
●英文域名可填写本单位注册的“”域名,不建议填写其他英文域名。
●网站简介可填写网站开办主体名称、宗旨、目的及内容等,限1200字内。
●IP地址需与自建网站服务器的IP地址一致,您可联系网站服务商获取;网络红页用户此项无需填写。
2、线下递交材料在网站开办/资格复核申请通过我中心审核后,党政群机关用户需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和申请函,连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递交至同级编办。
事业单位用户无需进行此项操作。
同级编办核准材料后将发放标识代码。
您可在系统中依次点选“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管理”来查看标识代码。
如未通过审核,请查看原因并在修正后重新提交“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
二、加挂网站标识1、拥有自建网站的单位: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依次点选“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管理—标识代码”,将标识代码复制后,粘贴到自建网站所有页面代码的</body>前。
网站底部显著位置出现特定图标且点击图标可浏览《标识证书》内容即代表挂标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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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8.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8.22
•【效力等级】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正文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护水平,维护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的开办审核、资格复核以及网站标识申领、使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
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也可利用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
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的网站,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第四条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
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网站标识是指党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一颁发、包含可公开的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网站显著位置的电子标识。
点击该电子标识,可显示网站开办主体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机构职能、网站名称、中英文域名、标识编号、标识发放单位和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
第五条党政机关网站开办主体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申请(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中央编办审核、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省级编办审核)。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和申请表(参考模板附后);
(二)申请“.政务”或“.政务.cn”、“”域名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党政机关网站要注册以“.政务”或“.政务.cn”为结尾的中文域名,“”为结尾的英文域名,并填报其网站名称。
第七条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管理平台,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
系统、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对党政机关网站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审。
审核内容包括:(一)网站开办主体的性质;
(二)网站开办主体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和变更;
(三)网站开办主体的名称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四)网上名称是否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在线初审通过后,机构编制部门通知申请单位将申请函、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方式报送。
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或更正后再次提交。
不具备开办资格的,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交换给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函告申请单位原因。
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已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进行资格复核。
资格复核申请内容和审核程序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一条资格复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及时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在线申请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党政机关网站名单。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网站通过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后,注册管理中心将网站标识代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单位,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经办人。
第十四条网站开办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第三章网站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均应在其网站上加挂网站标识。
已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应按要求做好系统配置,确保网站标识显示在其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未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可利用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网站并加挂网站标识。
第十六条网站开办主体应规范使用网站标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网站标识代码出租、出借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网站开办主体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定期向机构编制部门在线报告开办主体资格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使用等情况。
如需变更相关信息,网站开办主体应重新申报,流程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八条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同级网信办对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未规范使用的,要及时告知网站开办主体,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撤销其网站标识:
(一)因机构合并、撤销、变更而使网站开办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网站名称变更与注销的;
(三)网站关闭或网上名称失效超过30天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网站标识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网站在网上名称管理和网站标识使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敦促网站开办主体及时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终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责令网站开办主体立刻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现伪造、盗用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和仿冒党政机关网站的行为要及时报告。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举报并组织处置。
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平台以及使用说明见中国机构编制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