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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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本厂区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规范车辆
使用行为,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
一、审批管理
(一)采购或租赁车辆,经所在部门审批批准后,由车辆管理
人员负责登记备案。
(二)管制车辆的购置、租赁、调拨、退役及清算必需经过相
应部门的批准,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三)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车辆资产、车辆技术情形、各
项凭证、保单、批文等,并进行更新备案。
二、车辆使用
(一)车辆使用必需依照预定路线、目的地和布置执行,车辆
管理人员应在发车前认真对使用计划进行核对。
(二)车辆使用人员必需有驾驶资格,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严禁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超员载重等违规行为,严禁用车牌、驾
驶证等假证件。
(三)车辆使用人员必需依照规定保管车辆钥匙,并在用车结
束后将车辆归还给车辆管理人员。
三、车辆维护和修理
(一)车辆维护和修理必需由具有资质的维护和修理单位进行,严禁私自维护和修理、拆卸车辆,以及使用无关部门、无资质的维
护和修理单位进行维护和修理。
(二)车辆维护和修理应定期检查,防止隐患和故障发生,车
辆维护和修理台账必需登记详实。
(三)车辆维护和修理单据、资料等必需保存完好,以便于管
理人员进行归档和审查。
四、车辆保险
(一)车辆保险应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保障的需求进行购置,
车辆保险的种类和标准应通过审批程序予以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
段内按时购置。
(二)车辆保险单据、金额、保险期限等全部认真记录在车辆
管理台账中。
五、车辆报废
(一)车辆报废必需依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凡被判定不能
返修或在经济上不划算时,应适时申请报废,并经所在部门批准同
意后,将车辆退出车队,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车辆检查时,如发觉车辆有严重缺陷或故障,且鉴定
其维护和修理价值过大,不能再维护和修理而要求报废的,应分别
由车辆管理人员、财务审批以及车管所审核及确认。
六、交通事故
(一)车辆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的组织车队出车,保障车辆安全,除去隐患。
(二)车辆使用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刻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并搭配交警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车辆事故的处理应逐级上报至所在部门和车队领导,以便适时做出布置和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制
车辆管理人员及车辆使用人员应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有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依法审查属实的,应予以相应的惩罚。
第四章附则
本规定由车队部门负责解释,经审定后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同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