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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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条例
行政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语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第三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敌对政党或小团体煽动、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酌情予以下列处分一思想认识模糊情节一般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思想反对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坚持错误拒不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违反交通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因过失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被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支持、赞助、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一支持、赞助、参加一般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二组织成立一般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者和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非法组织的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和干分子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在院区内张贴或散发大小学报一张贴或散发一般性的大小字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张贴或散发一般性大小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张粘散发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大小字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第八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一参与打架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累计打架三次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经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欧斗事态进一步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6打架后又纠集他人去报复或寻衅闹事凡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二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为打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让过处分。四肇事和策划打架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引人非本校人员在校内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分别裁处加重一级处分。六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必须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拒不执行者加重处分。第十条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一在男女生交往中思想识差行为低劣影响很坏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男女非法同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三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学生装扮须与学生身份相符。男生不准留学生长发、长胡胡须、染发、戴耳环女生不准金银首饰不准穿漏脐衫超短裙不准染发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第十一条违章留宿夜不归宿一未经学校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未向学校请假违犯学校作息时间夜不归宿累计四天以下含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五天含五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十二条禁止打麻将严禁赌博违者作如下处理一在校内打麻将未赌博者1首次参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屡次参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赌博者1首次参与给予记过处分2屡次参与赌博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3邀赌者加重一级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收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在场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在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或礼堂等公
共场所秩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三在考试成绩和个人愿望得不到满足口头或实施行为对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威胁者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五伪造证明、私自涂改证件或成绩单等弄虚作假者六采用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者。第十四条损坏、破坏公共财物或有其它破坏行为者一在公共场所、教室、公物上乱刻、乱写、乱划、盗窃损毁图书、刊物随意撕毁学校文告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虽未造成5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犯学校有关规定违章用电受到学校有关部门罚款有3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一级处分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者二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者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第十六条违纪学生如认错态度较好有改错表现的可以酌情降低处分等级。有积极举报或主动认错表现者可减轻免予处分。第十七条留校察看为期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持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给予换发毕业证书。第十八条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决定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审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报千主管部门或申诉人但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部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承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报上级高教管理部门备案三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其它系部的学生由学工协调处理四以违纪事实和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应协同违纪学生所在部进行认真审核五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接通知后限期七天内离院拒不执行者院保卫部门有权处理。第二十条本条例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