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租赁业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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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保管箱租赁业务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储存贵重物品和保密资料的需求,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服务行为、推动保管箱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保管箱租赁业务是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接受客户的申请,按照双方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的形式向客户出租保管箱,供客户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业务。
第三条保管箱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为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它组织。自然人不允许租赁联名保管箱。
第四条保管箱租赁业务采取“租箱自愿、退箱自由”原则,客户一经签订保管箱租赁合同则视同愿意遵守本章程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租赁约定
第五条保管箱租箱人不得利用保管箱作非法用途,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不得存放液体物品;不得存放枪支、弹药、雷管、毒品以及其他一切违禁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作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我行和他人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我行将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六条保管箱租箱人不得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否则,我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箱人办理退箱手续。
第七条租箱人一旦租用保管箱,我行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租箱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除法律规定外,我行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租箱人的保管箱。对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查封、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财物的,我行将依法配合办理,对其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已查封、冻结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撤销或解除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我行只对保管箱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不对存入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负责。保管箱内所存物品因自然变质、损坏或因不能预料、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争等)所导致的后果,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现箱内物品的质量和数量不符,我行不负解释及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管箱租用开户规定
(一)租箱人、被授权人申请条件
1、个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并应当向我行出具以下证件:
(1)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2、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申请成为租箱人。申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此外申请时还应根据单位类别向我行出具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租用保管箱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7)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二)不允许租赁联名保管箱。
(三)租箱人与我行签订《保管箱租用登记表》、《保管箱租赁合同》,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押金及租金后,领取2条保管箱钥匙,并当面拆封保管箱钥匙,入库验箱。
(四)租箱人需设置保管箱业务签约账户(下称“签约账户”),作为支付或退还保管箱业务相关费用指定账户,保管箱使用期间该签约账户不能销户。
(五)租箱人租赁期间可按规定使用所租用的保管箱,租箱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办理开启、续租、变更租箱人资料、挂失锁匙、补发钥匙、解除钥匙挂失、挂失密码及指纹校验信息、补发密码及指纹校验信息、解除密码及指纹校验信息挂失、授权、撤销授权、退租等业务。
(六)被授权人经租箱人授权,可对指定保管箱具有开启、挂失锁匙、补发钥匙、解除钥匙挂失、退租、续租等权利。
(七)保管箱的租期以一年为单位,期满后客户可自行选择续租或退箱,客户缴交保管箱租金视同续租。客户办理退箱时如未违反本《章程》及《保管箱租赁合同》,缴清所有费用后保管箱押金将全额退回。
第十条保管箱日常开启的规定
(一)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可在营业时间内,携带租箱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保管箱钥匙、签订相关文件(如填写《保管箱开启登记表》)、提供保管箱业务密码或指纹信息办理开启手续。
(二)当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其租箱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时,可
提交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证明,此外的其它证明文件我行不予开箱。(三)我行因检查、修理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租箱人开启保管箱时,租箱人应开箱配合。
(四)我行认为有需要暂停营业、关闭库门时,有权要求在保管箱库的人员立即收拾物品离开,停止营业,关闭库门。
(五)当我行因营业机构改造或迁移等原因造成保管箱库拆迁的,租箱人需配合我行办理迁移或退租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行将拒绝开箱:
(一)申请开箱人未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认证资料(印鉴、签字、密码、掌型、掌纹、指纹等)与预留银行的资料不符。
(二)未按规定缴纳租金、押金、手续费及滞纳金等。
(三)保管箱钥匙或全部密码处于挂失状态。
(四)接到租箱人死亡通知后尚未确定合法继承人的,但租箱人的近亲属为办理公证需要,在公证人员陪同下且仅要求开箱登记箱内物品的除外。
(五)保管箱已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
(六)其他依法应拒绝开箱的情形。
第十二条设立、变更被授权人的规定
(一)在被授权人同时到场,并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及复印件的情况下,租箱人可签订相关文件设立指定被授权人。
(二)租箱人为自然人时,被授权人最多为一人;租箱人为单位时,被授权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两人,若被授权人为两人,则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必须由两位被授权人同时办理。
(三)租箱人有权要求我行修改或删除被授权人资料,而无需知会被授权人本人。(四)租箱人在租用期间要求变更被授权人的,需与最新被授权人同时到场,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