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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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箱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保险箱管理,以保证现金和重要文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险箱的配备与购买
因工作需要配置保险箱的,应由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新增保险箱按公安系统指定品牌购买。
二、保险箱的钥匙管理
保险箱须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使用人保管,供使用人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保卫部门(总经理)封存。保险箱钥匙由使用人随身携带,不得随意将钥匙放在办公室内。
三、保险箱的安全使用
(一)用于零星支付的现金和银行票据必须放入保险箱中,保险箱只能由使用人(或财务部指定人员)使用。
(二)保险箱使用人打开保险箱时,要请其他无关的人员适当远离保险箱,以防保险箱密码泄漏。
(三)财务部放有保险箱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并在保险箱的放置处安装报警器。
(四)保险箱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人民币伍仟元,收到大量现金时必须在下班前存入银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加派看护力量。
(五)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物品不得存放在保险箱内。
(六)每天下班之前保险箱使用人要检查保险箱是否锁好,遇到节假期要在保险箱上贴好封条。
四、保险箱的维护
保险箱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保持保险箱内、外整洁。一旦保险箱发生故障,应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
五、保险箱的被盗处理
使用人发现保险箱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
六、公司监事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