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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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实行问责);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营销总监、区域总监、仓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实行问责)。
第四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4)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二)安全生产方面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2)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4)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三)销售服务方面
(1)对所负责区域信息(特指碧桂园项目)掌握不全、沟通不到位,导致客户主动来电要求订货、催货的;
(2)经公司反馈信息后,仍未能了解具体情况及时沟通的;
(3)项目跟踪不及时,导致跑单、漏单的;
(4)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2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
(5)跟单不及时,导致产品入库后未能及时发出而积压的;
(6)对客户反馈的售后服务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导致投诉的;
(7)对公司应收款跟进不及时,未能及时收取回款资料,造成回款延误的;
(8)产品发出前后,未及时与客户沟通,导致客户拒收或迟迟没有收到产品的;
(9)未按公司流程跟单、下单,直接安排供应商的。
(四)采购方面
(1)物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生产延误的;
(2)所采购产品质量有缺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联系供应商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售后服务受影响的;
(4)新产品询价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的;
(5)未按公司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导致公司经济受损的;
(6)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辞退员工,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
贻误、损害公司利益的;
(4)对公司行政人事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5)对公司重大会议、活动保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6)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7)不受理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8)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未按既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检查和处罚,或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擅自改变检查、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使员工人身、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9)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员工反应强烈,长期(3个月)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第三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问责的种类有如下几种,且全部与绩效挂钩: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2%。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3次(含)以上5次以下扣除绩效50%,5次(含)以上扣除绩效100%。
(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5%。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20%,3次(含)扣除绩效60%,3次以上扣除绩效100%。
(三)留用察看,扣除当月绩效50%。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责令辞职;
(五)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条年度累计被问责超过3次者,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