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司法制度1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概述欧洲联盟(E ur op ean U ni on,简称E 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为了确保联盟的顺利运行,欧盟设立了一系列的运行条件。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欧盟的工作原则和运行机制。
第一章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1.第一部分:欧洲联盟宪法的制定和修改2.第二部分:欧盟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2.1欧盟基本法律的构成要素-2.2欧盟基本法律的修正程序-2.3欧盟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效力第二章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1.欧洲理事会的角色和职能2.欧洲理事会主席的选举和任期3.欧洲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欧洲议会的议员选举制度5.欧洲议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6.欧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官任命第三章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1.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原则-1.1欧盟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通-1.2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自由流动-1.3欧盟成员国的资本自由流动2.欧盟的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1欧盟成员国的财政政策协调-2.2欧盟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协调-2.3欧盟成员国的经济结构政策协调3.欧盟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规定4.欧盟与非成员国的贸易关系第四章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1.欧盟的劳动力和社会保护政策-1.1欧洲劳工权益保护法-1.2欧洲社会福利制度2.欧盟的环境保护政策-2.1欧盟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2.2欧盟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3.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权利和人权保护-3.1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3.2欧盟成员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保护第五章外交与安全政策1.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原则2.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外交协调机制3.欧盟对外援助政策和国际合作机制4.欧盟的联合国事务和国际安全事务参与5.欧盟对非洲、亚洲和拉美国家的政策第六章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1.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法规的执行2.欧盟成员国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机制3.欧盟委员会的违约调查和裁决程序结论本文对《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介绍,涵盖了欧盟的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典到如今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其变迁与发展既受到历史背景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汇与融合。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是欧洲法律制度的起源,其核心是由古罗马帝国的法学家制定的《罗马法典》。
当时的罗马法以制定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其中著名的《独立法典》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合理性,为后来的法律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中世纪的法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多样化。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书面记载和法官的判决权,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注重以判例为法律依据。
这种差异的法律体系源于当时欧洲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形成了欧洲多元的法律文化。
三、近代法律改革进入近代,欧洲各国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旨在推动法制现代化并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体系开始建立在宪法和法典之上,国家立法权的确立促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也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法官独立性和审判公正的保障。
四、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二战之后,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欧洲联盟,也促使了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建立。
欧盟法律体系主要以欧洲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为核心,欧盟法律逐渐替代了各国国内法律在欧盟范围内的适用。
欧盟法的特点是在保障各国主权的同时,通过协调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演变。
这一演变过程体现了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交融,也反映了欧洲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法律、司法制度的不断追求与创新。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欧洲法院先行裁决制度
在 欧 洲 法 院阶 段 , 案件 登 记 处先将 申请分 别送 达 在该 成员 国法 院所 涉 及诉 讼 的 当事 人 、 员 国、 员会 等 。收 到通 知者 成 委 可 在 两个 月的 时 间 内提交 书 面 意见 , 审 理时 发表 口头意 见 。 或 般 而 言 , 员会 、 委 当事 人会 出席案 件 审理 , 特殊 情 况下 , 成 各 员 国政 府也 会 参 与 。在 检察 官 发表 意 见后 , 洲法 院 即作 出相 欧 应 裁 决 , 序 则与 直 接诉 讼相 同 。 程 先行裁 决 由法院或法 庭提起 , 故案件 当事人无权 要求欧洲法 院对案件 中 的新 问题 作 出裁 决 , 权要求 欧洲法院扩 大裁 决的 也无 范 围, 一事实, ekr. ap ol m Muce案 可以予 以证 明。 这 B cevH ut ln t nhn z a 此外 , 先行 裁 决只 关 心抽 象 的法 律 问题 , 从而 , 当 申请存 仅 在疑问时, 才会 产 生 管辖 权 异议 。并 且 如 果提 出 先行 裁决 申请 的法 院撤 回 申请 , 者 其 申请 被上 级 法 院否 决 时 , 洲法 院才 或 欧
、
先 行 裁 决 的 程 序
在 成员 国法 院阶 段 , 相关 程序 须遵 守各 国 具体 规定 , 并且 行裁 决 适应 欧 盟 一体 化新 阶段 的要 求 。 l先行 裁 决继 续 实施 , 非废 除 。 行裁 决 程序 简 洁方 便 , 、 绝 先 限定 在 诉讼 过 程 中提 出。申请 主体 一般 是成 员 国法 院 , 依据 其 当前 仍 是保 证欧 盟法 在 各成 员 国得 以适用 的最 有 效 的制 度 , 带 欧 洲法 院的法 定 格 式 , 交 先行 裁 决 的原 因说 明 以及 有关 国 内 提 避 法 文 本 。此 申请 将 中止 成 员 国法 院 的诉 讼程 序 , 欧洲 法 院裁 来成 员 国法 院与 欧洲 法 院的直接 对 话 , 免适 用法律 的不一 致 。 待 2 、先 行裁 决 的 改革 要保 证 欧盟 法 在 各成 员 国 能够 得到 统 决 作 出 。同 时 , 事人 还 可 以对 成员 国最 高法 院提 出或 不提 出 当 的实 施 : 短 先行 裁 决 的期 限 , 强 欧洲 法 院 的裁 决 的效 力 ; 缩 增 先 行裁 决的 请求 , 欧洲 法 院进 行上 诉 。 向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以保障人权和促进民主为核心价值,其人权法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也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独立方面的作用。
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设立及职责欧盟人权法庭作为欧盟的司法机构之一,负责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并对涉及欧盟法和成员国法之间冲突的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
其设立旨在确保欧盟法的一致适用和成员国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欧盟人权法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欧盟人权法庭通过接受来自个人、组织和国家的申诉,监督欧盟成员国是否充分保障人权。
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可以向欧盟人权法庭寻求保护和救济。
2. 调解和裁决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由于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和国家法之间可能产生冲突,欧盟人权法庭负责解决这些冲突。
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执行。
3. 促进欧洲人权标准的统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欧洲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通过裁决案件和制定司法判例,欧盟人权法庭推动了欧盟各成员国人权保障的统一和提高。
二、司法独立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律和政治压力下独立行使职权。
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法律平等和保护人权的基础。
1. 保障法律平等:司法独立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使每个人都能够在司法机关面前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待遇。
司法机关不受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影响,能够独立裁决案件。
2. 维护人权:司法独立对于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实施。
3. 形成法律制度的稳定支撑: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威下,才能确保法律制度的平稳运行,为公民提供可预见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欧盟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洲法院对社会正义的贡献与影响
1 2 3
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各成 员国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推动社会政策的发展
欧洲法院的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而 且能够推动欧盟及其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 善。
促进社会团结与融合
欧洲法院通过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助于促进 社会团结和融合,减少社会分裂和不稳定因素。
• 加强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 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措施,确保成员国在 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 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欧盟将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在人权保障和社会 正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分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等方式,促进成员国之 间的共同发展。
• 强化欧洲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将在未来 进一步强化其司法监督职能,确保欧盟法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同时加大对 成员国违反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 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兴领域如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等对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欧盟法和欧洲法院将密切关注这 些领域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在新兴领域得到充 分保障。
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欧盟 理事会 、欧盟委 员会 以及 成 员 国作 出 的法 令 、 决
定进 行 司法审 查
《 欧共 体条 约 》第 2 0条 确立 了欧洲 法 院和初 审 3 法 院 的司法管 辖权 院有权 审查 由欧洲 议会 和理 事 法
时 才会 被受理 。 也有人 认 为 即使 并 购方 实施 了承诺 但
欧洲 法 院 ( uo enC ut f ut e E J 的职 能 E rp a o r o s c , C ) J i 在 于确 保 欧盟 法 律 在 所有 欧 盟 国家 得 到一 致 的解 释 和运 用 . 同时 确保 欧 盟 成 员 国 和机 构 依 法行 事 。 院 法 有 权解 决 发 生 在 欧盟 成 员 国 、 盟 机 构 、 业 和 个人 欧 企 之 间 的争端
购 的三个 裁 决 . 欧 盟并 购 控 制 的 司 法 审查 就 受 到 了 ① 高度 的关 注 0 6年 6月 1 20 3日. 审法 院撤 销 了委 员 初 会 同意 索尼 和 B MG并 购 的裁决 ,进 一 步扩 大 了司法 审查 对 并购 控制 的影 响 。 审 法 院和 欧洲 法 院通 过其 初 判 例所 建立 的一 系列 重要 的法 律原 则 . 推动 欧 盟并 在 购 法 律体 系 的发展 方 面发 挥 了 中 心 的或 至关 重要 的 作用 。
洲 法院 提起 上诉
2 欧盟 司 法审 查 的 内容 。 般 认 为 . 洲 法 院作 . 一 欧
初 审 法 院 ( h o r o i tIs n e C I 属 于 T eC ut f r nt c , F ) Fs a
为 欧盟 主要 的 司法机 构 . 主 要 职能 是 审判 欧洲 联盟 其
购 交易 . 员会 有权 进行 审查 并 作 出 同意或 禁 止并 购 委 的决定 。 服委 员会 决定 的并 购 当事 人 或利 益相 关 人 不 可 以 向初审 法 院提起 诉讼 . 审 法 院将依 法 进行 审 理 初 并 作 出判 决 。 如果 不 服 初 审 法 院 的判 决 。 可 以向 欧 还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t钾舞各垄鹳棼》≈f镑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一,欧盟竞争法的演变欧盟竞争法是欧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的前身欧共体是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创立的.1951年4月18号,他们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65年4月8日,这六个国家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91年l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早~,a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中第60条,第65条,第66条就有保护竞争的规定.该条约中的第60条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第65条关于反竞争协议的规定和第66条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就是现在欧盟竞争法的雏形.但是因为这个共同体只是局限在煤钢领域他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1955年6月在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之前,共同体的创建者们感到要推动整个欧洲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把多国相对分割的市场逐步变成超国界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排除国界及经济组织对于市场竞争的限制和不'-3影响,实现商品,人员,劳动力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于是在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的时候.欧共体创始国把建立公平的竞争制度作为主要的课题之一.因此,《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协调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该条约的第85条关于禁止反竞争协议的规定和第86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便成为欧盟竞争法最核心的内容.在此之后,欧盟立法机构又颁布了一系列的调整竞争关系的单行法规.欧盟委员会的执行实践和欧洲二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与解释也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了欧盟较为完善的竞争法律制度欧盟竞争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欧共体条约》中的第8l至89条(在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前是第85至94条).根据这些条款制定的有关法规, 指令,以及在并购领域的欧盟《合并法规》.实施欧盟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持欧盟内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二是促进欧盟单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欧盟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反托拉斯和反卡特尔.该领域涉及的主要对象包括限制性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共体条约》第81条以及相关一系列法规禁止瓜分市场,限定价格,限制产量等类型的协议;第82条及相关法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合并控制.考虑到企业合并后对市场竞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欧盟对企业的并购行为也进行控制.该领域的主要法规是欧盟《合并法规》(4064/89号).(三)市场开放.在原来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如电信,邮政,能源等)引入竞争.《欧共体条约》第86条以及根据此条制定的一系列指令和法规对如何开放这些领域进行了规范.(四)国家补贴.《欧共体条约》第87~89条及相关法规.对成员国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各种补贴措囝|每垄施进行了限制.以使这些措施不至于扭曲欧盟共同大市场中的竞争.例如,欧盟明确禁止成员国拨款给一家亏损且没有扭亏为盈希望的企业.同时.也对部分给予中小企业,以及用于促进就业,加强培训,缩小地区差异,研发和环保等目的的补贴进行豁免三,欧盟竞争法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简称"竞争总司")是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其成立可以追溯至1962 年.1962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理事会关于执行第85条和第86条(现第81条和第82条)的第17号条例》,首次对竞争法公共执行主体的权能进行了划分,形成了以委员会为核心的集权化的实施机制.竞争总司负责调查涉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并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最高可到该企业世界范围内年销售额的10%).在有关国家补贴的案件中,竞争总司还有权要求接受补贴的企业向有关政府部门退回补贴款.目前,欧盟竞争总司下设9个司,2009年度财务总预算为1234.68万欧元.其中专门负责查处卡特尔案件的卡特尔司(相当于反价格垄断执法中的"价格垄断协议"部分)下设六个部门,包括:卡特尔1 组,卡特尔2组,卡特尔3组,卡特尔4组,卡特尔5 组,卡特尔和解工作组.2010年,卡特尔司工作成员共90名,竞争总司反垄断调查人员共316名.欧盟竞争总司机构组织图匹四,欧盟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在欧盟内部存在两套竞争法律体系,一套是欧盟层面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竞争法,主要是《欧共体条约》,另一套是各成员国国内的竞争法.相应地,欧盟委员会设立了竞争总司,各个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一般来说,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损害欧盟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只发生在一国境内,未涉及到欧盟整体利益的行为.由成员国国内竞争法约束. 但是,如果两套法律体系出现冲突.则按照欧盟法优于成员国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价监局市场价格监管处张炜提供)第六讲:英国\德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一,英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一)英国反垄断机构设置英国的反垄断主管机构主要包括公平交易署,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法庭以及商业,创新及技术部.(二)英国反垄断执法的策略手段英国公平交易署作为英国反垄断的主要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具有广泛的民事和刑事调查处罚的权利.其调查处理的案件一般要经历:发现线索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一调查取证裁决处理(或移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英国政府部门经实践总结并通过立法创设了一系列独特的策略手段,提高了政府部门反垄断的成效.1.自首免责及鼓励举报策略.对卡特尔参与者中第一个与公平交易署配合者.可以免于经圈。
欧盟法
欧洲联盟(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法文名称: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简介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4.5万亿美元。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普遍说法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
实际上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
欧盟27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
成立与发展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出现。
中世纪时期的法兰克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等都将欧洲许多地区统一在其疆域之内。
1453年,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被奥斯曼帝国攻破后,波西米亚国王就于1646建议,欧洲基督教国家应该组成联盟,对抗奥斯曼帝国的扩张。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当时就有欧洲人设想欧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建立欧洲合众国。
19世纪初,拿破仑·波拿巴在大陆封锁期间实行关税同盟,该关税同盟对今天欧盟的建立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统一思潮进入高潮。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欧盟的司法制度大全
目录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救济制度
• 一般来说,司法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根 据法律来预防或 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 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诉 诸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来预防或纠正欧盟 机构的错误行为。是欧洲法院为了保障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 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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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 1)、诉讼范围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 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 违法之诉。 2)、诉讼理由
在主诉中,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 3)、诉讼主体
《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实际上, 主体是有限的) 4)、诉讼期限
2、对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其他法院或法庭可以直接 适用欧洲法院先前的先予裁决。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而其他法院或法庭认为欧 洲法院先前的判决有误,那它可以再次提请欧洲法院 进行先予裁决。欧洲法院在必要时也会修改以前的裁 决。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特点
1)、实质上是欧洲法院的一种司法解释 欧洲法院在先予裁决中的裁决不是司法判决,而是 以裁决形式对欧盟进行的司法解释。
2)、是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对话 成员国法院对相关主诉案件的整个案件的整个诉讼 程序,包括从提起诉讼到判决的作出,都是与欧洲法 院的一种交流和对话。
请求非法之诉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必要条件具备,利害关 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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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不作为之诉的法律后果 如果有关欧盟机构没有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
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
成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
其目标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以实现持久和平、繁荣和发展。
以下是一些欧洲联盟法的名词解释:
1. 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也称为马斯特
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欧盟的目标、原则、决策程序和机构等。
2. 欧洲联盟法(European Union law):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由欧盟法律法规和欧盟法院的判决构成。
这些法律适用于欧盟的成员国,对成员国的法律具有直接效力。
3. 欧洲联盟法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CJEU):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法律、
处理成员国和欧盟机构之间的纠纷。
它由欧洲联盟法院和欧洲联盟普通法院组成。
4. 欧洲联盟内市场(Internal Market of the European Union):
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保障了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它是欧盟的核心政策之一,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5. 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联盟的执
行机构,负责制定欧盟法律和政策、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
并管理欧盟的预算和资金。
这些名词是欧洲联盟法中常用的一些概念,它们在欧盟的决策和司法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互承认原则下的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制度
环球智库018相互承认原则下的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引言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欧洲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使欧洲共同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确立以单一货币为中心的欧洲经济共同体货币体系进一步推动了欧盟一体化进程。
与此同时,危害欧盟市场经济秩序及欧盟货币体系的跨国犯罪日益频繁。
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标志着作为经济、政治联盟的欧盟正式成立,为保护欧盟利益,打击欧盟官员贪污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除此之外,欧洲一直是极端恐怖力量袭击的重点目标,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维护欧盟成员国国土安全迫在眉睫。
刑事取证作为打击犯罪中重要的一环,它的建立及完善能更好的保护欧盟经济、政治。
然而欧盟各成员国司法主权不统一,对犯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证据制度也各不相同,建立欧盟统一的取证制度并非易事。
为打击欧盟领域内的跨国犯罪,欧盟及其成员国作出不少努力。
1993年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把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规定为欧盟的“第三大支柱”(2009年被纳入《里斯本条约》的“自由、安全与正义”下),并成立欧洲检察官组织、欧洲刑警组织、欧洲警察学院三大机构,主要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贩卖人口等犯罪。
这一时期起草的共同行动(Joint Actions)、共同立场(Joint positions)对成员国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签订的条约也仍属于传统国际法文件,需要各成员国议会批准才能在成员国生效实施。
而传统的国际法文件,如国际条约,多是采用“请求”的形式。
即一国根据国际条约针对某事项向另一国发出“请求”,被请求国通常需要将这一“请求”交给行政系统或司法机关来决定,这一过程相对冗杂,且若没有事先订立有关条约,则只能通过更为复杂的外交途径解决。
传统的国际合作方式显然已不适合日益一体化的欧盟,特别是在刑事合作方面,人员的流动性使跨国犯罪韩镕旭(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 999078)摘 要:1998年欧盟理事会首次提出在刑事合作领域采用相互承认原则,此后围绕该原则在引渡、刑事域外取证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立法。
欧盟的宪法与法治建设权力制衡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宪法与法治建设权力制衡与司法独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为了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规范,欧盟建立了一套宪法和法治体系。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宪法与法治建设,以及权力制衡与司法独立在其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一、欧盟宪法的重要性宪法被视为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权力的行使、组织结构和公民权利等方面。
欧盟作为一个国际组织,也有自己的宪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联盟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宪章于2000年颁布,旨在保护欧盟成员国内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它包含了诸多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私人生活保护等。
它的颁布对于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权力制衡的重要性权力制衡是现代民主制度中重要的一个原则,意味着不同的权力机构相互制衡,以避免出现过度集中权力的情况。
欧盟中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
欧洲议会是由欧盟成员国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代表欧盟公民的权益。
它对欧盟的立法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对欧盟委员会提出指示并审查委员会的行动。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由各成员国提名的专员组成。
它负责制定欧盟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成员国的执行情况。
欧洲委员会的工作受到欧洲议会的监督,避免了权力滥用的情况。
欧洲理事会由欧盟成员国的领导人组成,代表各成员国的权益。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欧盟的总体政策和指导方针。
虽然欧洲理事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欧盟政策的影响力很大,并能够对欧洲委员会的任命提出建议。
三、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预或影响。
欧盟的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负责解释欧洲联盟法律的适用和有效性。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拥有自身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这套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有较强的约束力,并在欧洲内部产生一定的法律统一与标准化。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一、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文件为基础,主要由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盟法规(Regulations)构成。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等内容。
欧盟法规则是在欧洲联盟条约授权下由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并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理事会(Council)共同通过的法律文件,具有直接适用性,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外,欧盟的法律体系还包括欧盟指令(Directives)、欧盟决议(Decisions)和欧盟法规的执行规则等等。
欧盟指令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出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落实指令的规定。
欧盟决议则针对具体的案件或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构成。
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法规和指令、执行欧盟的政策和决策,掌握着法律制定的主导权。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行使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欧洲法院是欧盟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的法律,对成员国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欧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地维护了欧盟的权威和一体性。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成员国的法院都必须接受并尊重欧洲法院的裁决。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欧盟内部的法律统一和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欧盟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欧盟的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欧盟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成员国之间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13
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欧洲联盟法律是一个开放 的、处于不断面。
14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 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 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 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 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 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 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 定。
【引导案例】
“迪福里诉巴黎律师协会”一案
(资料来源:European Court Reports[M].(1977:765, C71/76),See: http://www.ena.lu/)
2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一体化的思潮
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四分五裂,但是却有共同的宗教信 仰、罗马法的基础、希腊的哲学精神,这些共同的因素 从未在历史上消失。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之间不断地爆发战争, 给欧洲、乃至全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不少欧洲人觉 得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欧洲之间的 联合,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整个欧洲的安全都是非 常重要的。 资产阶级革命后,不少有识之士以古典哲学思潮为基 础,强调欧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性, 试图建立一个邦联或联邦式的大欧洲,实现欧洲的永久 和平。 3
1.宪政原则:尊重保护公民的尊严、平等、自由与基本人权 2.宪政立法、实施与执行机构: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2)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与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3)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4) 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The Preliminary Rulings in the European Court众所周知,一个国际性组织的设立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成该国际性组织的各成员国赋予该组织多大的权利,即成员国国家主权的让渡程度。
而在通常情况下,各成员国一般不愿意交给国际性组织的机构过多的权力以免危及主权。
如何在国际性组织的成效性与成员国主权的至高性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国际性组织发挥出其最大的效能来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欧盟的实践给出了一个最好的榜样。
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最成功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1]欧洲一体化是一个成员国主权不断向欧盟让渡的历史过程,成员国个体与欧盟整体间的权力斗争构成了该历史过程的主要矛盾。
而欧盟通过欧洲法院在近半个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2]特别是通过《欧共体条约》第234条规定的初步裁决程序(Preliminary Ruling Procedure)这一项欧洲法院非常独特的管辖权,巧妙的平衡了尊重成员国主权和维护欧盟共同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用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的统一适用,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本文拟就初步裁决的运行机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该制度的改革等问题进行一个深入的探研,以此获得对这一欧盟法中的重要制度的一个正确、客观、全面的认识。
一、初步裁决制度的内容作为欧盟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具有国际法院、联邦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民事法院和雇员行政法院等多种属性,[3]对欧盟法律事务享有非常广泛的强制管辖权。
欧盟的缔造者们从计划成立共同体那天开始便心怀联邦梦想,因此,他们从联邦国家德国和另一个近似联邦国家的“地区化”国家意大利的宪法中的先决裁判制度中吸取了灵感,设计出了这一独特的、旨在保障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机制。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是指在欧洲联盟内的各个成员国都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则和原则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确保成员国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方面达到一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建立背景是欧洲联盟成立以来的法律整合进程。
作为一个由27个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体化。
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消除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保护欧洲市民的权益以及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欧盟开始着手制定和推行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
该制度的原理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正和合作。
平等原则确保了所有成员国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没有地域上的优势或劣势。
公正原则强调了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合作原则则体现在各个成员国之间的互助和协作,包括信息共享、司法合作和法律援助等方面。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实施和运作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成员国需要在国内立法中融入欧盟颁布的统一法律和规章,确保其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司法机关需要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上遵循欧盟的指导和判例,以确保一致性和公正性。
同时,成员国之间也需要加强合作,包括信息交流、案件转交和协商解决等方面。
尽管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具有许多优点,如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市民权益和推动一体化进程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中,语言和文化差异、不同的法律传统以及成员国自身的主权等因素都可能对该制度的实施和运作产生一定的挑战。
在未来,为了进一步完善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有必要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大法律和司法培训力度,并持续推动法律整合进程。
总之,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实施是欧洲联盟法律整合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确保成员国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该制度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致性,为欧盟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是指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国家间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欧洲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欧盟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欧洲法律体系欧洲法律体系是指欧洲国家法律的整体结构和组成。
欧洲法律体系基于罗马法传统,并融合了法典法、法理学以及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具有自身的特色。
1. 欧洲法律的基础:罗马法罗马法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基于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具体规则的制定。
欧洲国家在中世纪时期广泛采用罗马法,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演变。
2. 法典法的影响法典法是一种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被明确地写入法典中。
法典法对于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联邦法典》。
3. 法理学的贡献法理学是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原则、逻辑和道德基础,并在欧洲法律体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4. 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一种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英美法系强调司法判例以及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推理,为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二、欧盟法规的特点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欧洲联盟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则。
欧盟法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直接适用欧盟法规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即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欧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2. 优先效力欧盟法规在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欧盟法规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成员国法院必须优先适用欧盟法规。
3. 欧盟法院的权威欧盟法院是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的最高司法机构。
它对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发出有约束力的判决,确保欧盟法规的统一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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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仲裁权
四
司法机构的缺点
司法机构的特点
司法机构的性质
欧盟的性质
欧盟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地区性、政府间、综合性的国际组织。
1、欧盟司法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
司法机构的判决必须以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欧盟 法并没有赋予欧洲法院相应的执行能力。
2、欧盟司法机构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在欧盟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欧洲法院处于最底层 的地位。从成员国层面上看,多年来,欧洲人对欧 洲法院知之甚少。除英国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媒 体很少聚焦于欧洲法院的活动。
欧盟的司法制度(1)
欧盟司法制度
欧盟的法律制度
欧盟的司法解释制度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欧盟的司法程序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判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欧盟法的界定
欧 盟 的 法 律 制 度
欧盟法的渊源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分类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的界定
欧盟法是指以欧盟三大支柱的 法律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法规的 总称。欧盟法的核心是欧共体法。
欧盟司法审 判次要形式 的法律根据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欧共体 条约》
司法审判的提起
1、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范围
与欧盟法的渊源相适应,指控成员国违反欧盟法 的诉讼范围大致有三种: (1)违反了建立欧盟的基础条约 (2)违反了欧盟机构的立法;成员国违反欧 盟机构的立法是指:它们没有遵守欧盟机构的指令、 规则和决定等次级立法的规定。 (3)如果成员国没有遵守欧洲法院对欧盟法 作出的解释与补充
欧盟法的渊源
就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 , 欧盟法 的渊源按效力 、 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两 级:( 一) 第一级法律渊源。( 二) 第二 级法律渊源。
“ 欧洲煤钢共同体约 具有毫无限制的 第一级法律渊源 “ 欧洲经 济共同体约 绝对优先适用的效力。 也称基础渊源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以及建立欧盟的 “ 欧洲联 盟条约” 和修改欧盟条约 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第二级法律渊源 包括条例 、指令 、 它们被 赋予了派生 的法律约束力 也称派生渊源 决定、建议与意见 等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欧盟法适用的范围,包括欧盟 法作用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 二是指欧盟法的地位,即欧盟法相对于 成员国法律的宪法性地位,包括欧盟法的 直接效力和欧盟法的最高效力。
欧盟法的分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
一级立法”,即是指那些构成欧盟法律制度基础 的那些欧盟法。在欧盟法律制度中,它们是基本的、 本源的。其它法律都是在这基础上制定的。 二级立法”,即是指由欧盟机构所制定的、旨在 实施《欧共体条约》的那些法律,包括规则、指令 和决定等。
2 直接适用的法律和间接适用的法律
在欧盟成员国内无需采取任何国内法上的措施,即 可直接成为法律并得以实施的欧盟法,便是直接适用 的法律。反之,则为间接适用的法律。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
欧盟法存在有限性
(调整范围有限、立法权力有限、执行能力有限、权威性有限)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1 2 3
欧盟机构的界定 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
司法机构管辖权
书记官
雇 员
三
司法机构管辖权
1、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管辖权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 管辖权主要由《巴黎条约》、《欧共体条 约》、《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欧盟条约》的规定赋予。按照不同的标 准,可以把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以下几 种类型:
司法解释权,欧洲法院在就欧共体法律做出司法 解释时,首先会从有关法律规则的去理解和分析 其法律含义。 直接诉讼形式的管辖权,指欧洲法院直接受理诉 讼的权利。 间接诉讼形式管辖权,指欧洲法院为欧盟成员国 法院提供先予裁决
2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理由
成员国借口国内立法上的困难而不执行欧盟法
成员国因为分权而产生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
成员国没有基本平等地实施欧盟法和国内法。 成员国以“自助”为名违反欧盟法。
3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
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是指在诉讼 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实 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欧委会和 成员国。
意见征求权,欧盟机构或成员国就有些国际公 约或国际协定的修改必须事先征求欧洲法院的 意见
2、欧洲初审法院的管辖权
欧盟机构与其雇员间的争议案件。 煤钢企业及企业协会与欧委会间有关征税、生 产、价格以及垄断协议和集中的案件 由自然人或法人对欧盟提起的,旨在请求宣布 欧盟有关法令无效,或指控欧盟机构失职,或 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欧洲法院判决的执行
司法审判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指当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 时,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 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 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 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 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司法审判的特点
1、欧盟司法审判主要形式的特点:欧委会 对有关成员国提起诉讼、成员国对有关成员 国提起诉讼 2、欧盟司法审判次要形式的特点:不必经过 司法阶段和行政阶段,而由欧委会和有关成员 国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机构的缺点
4
一
欧盟机构的界定
欧盟的司法机构,也就是行使欧盟司法权 的机构,它包括两个方面:欧盟法院和欧盟 初审法院;欧盟法院是主要的司法机构,欧 盟初审法院是次要的司法机构。
二
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
司法机构组织体系 法院 初审法院
法官 检察官
官 员
法官 检察官 其他成员 内部机构
图 译 口 信 行 书 文 译 息 政 馆 部 部 办 管 与 公 理 文 室 部 件 服 务 部
司法审判的诉讼阶段
欧委会对有关成员国提起诉讼的阶段,可以 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欧委会与成员国 之间非正式讨论的阶段;第二阶段是欧委会 向成员国发出正式通知信件的阶段;第三阶 段是欧委会提出附理由的意见;第四阶段是 向欧洲法院起诉阶段。通常,前三个阶段可 以统称为行政阶段,后一个阶段可以称为司 法阶段。
欧 盟 的 司 法 审 判 制 度
司法审判的界定 司法审判的提起 司法审判的诉讼阶段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司法审判的特点
司法审判的界定 概念
欧盟的司法审判是指,欧盟的主要司法机 构欧洲法院针对违约成员国的裁判活动。这 种活动主要处理欧委会和成员国之间、成员 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欧盟司法审判的法律根据
欧盟司法审判可以分为主要形式和次要形式,其 中,主要形式指欧洲法院受理欧委会对成员国提起 的诉讼以及成员国对成员国提起的诉讼;次要形式 是指欧洲法院受理欧委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成员国 的诉讼。两种形式的法律根据各有不同。
欧盟司法审 判主要形式 的法律根据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巴黎条 约》《欧共体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