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1-发行定价阅读材料-中国新股发行定价的四个阶段历程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变迁及评述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变迁及评述【摘要】新股发行定价对资源配置效率及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要影响。
交易所成立后,我国新股定价经历了“定价—竞价—定价”的演变,经过多轮变革,逐渐演进至累计投标询价制。
【关键词】定价机制市盈率累计投标询价新股定价机制是指获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与承销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出售给投资者的制度安排。
一、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变迁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变迁大致分为如下四个阶段:行政定价阶段、放宽市盈率定价阶段、管制发行市盈率定价阶段以及现行的询价阶段。
(一)行政定价阶段(1990年-1998年)1994 年以前,拟上市企业的新股基本按面值发行,其发行数量和价格主要由证券监管机关决定。
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间,上网竞价方式曾短暂出现。
从1995年开始,我国采用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方式,发行价格由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来确定。
其中,市盈率一般定在12-15倍之间,每股税后利润的计算方式经历了多次调整。
(二)放宽市盈率定价阶段(1999年-2001年)1999 年7 月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明确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逐步放开了对市盈率的行政管制并引入了法人配售机制,规定总股本在 4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的方式发行股票,在这一方式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股票发行分为向法人配售部分和上网发行部分,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进行路演、询价、预约配售,确定发行价格和认购者。
之后,2000 年4 月公布的《关于修改有关规定的通知》取消了发行后总股本在 4 亿元以上方可进行法人配售的限制,也取消了配售中关于25%和75%的限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2000 年8 月,证监会公布了《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规定发行量在8000 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法人配售方式。
05我国新股发行演变历程-文档资料
1、每股税后利润
(1)2019年以前,每股税后利润的计算有 采用当年加权EPS也有采用上年度或者过 去两年加权EPS计算的。
(2)从2019年3月到2019年2月,每股税 后利润改为发行公司过去3年平均每股税 后利润,这种方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行 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现象,但是忽略了公 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容易造成高成长公司 的定价偏低。
粒粒电子的案例?
二、发行定价制度的演变
股票发行市场除了四家新股采用过上网竞价方 式外,基本上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固定价格的 确定主要取决于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 公式:市盈率=价格/每股收益
(1994年6月至2019年1月间,在哈岁宝、青海三普、
厦华电子和琼金盘等4家公司进行过试点。竞价发行的 缺点是股价容易被机构大户操纵,增大中小投资者的投 资风险,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格被大资 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3)从2019年2月至2019年,每股税后 利润=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 平均股本数。
(证监会规定:若年报利润比盈利预测低 20% 以上的,除了要做出公开解释和道 歉外,证监会根据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 有意出具虚假盈利报告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
2、发行市盈率
1、上世纪90年代初期,发行市盈率一般由 证监会确定,大约在9~13倍左右。 2、2019年开始采用每股税后利润和市盈率 的方式定价,平均市盈率有所增大,在14 .5~20之间。 3、2019年下半年开始,发行市盈率逐步放 开,并参考二级市场市盈率,新股发行市盈 率有很大的提高,2000年至2019年平均发 行市盈率达到了32.9。
3、2019年开始证券监管部门不再下达发 行计划,并首先提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 行上市不占计划指标。
我国IPO制度的演变
第四阶段从1999年3月至今。以《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为界限,发行定价要考虑:行业状况(行业概况、行业发展前景)、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二级市场分析(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需要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这种方法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现状和未来,并将二级市场同类公司作为参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累积投标定价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后确定,表明我国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上,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此后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采取以下方法确定:(一)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可制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报证监会核准;(二)通过召开配售对象问答会等推介方式,了解配售对象的认购意愿,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三)最终发行价格须确定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含区间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在价格区间之外的,须报证监会重新核准。”)对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协商定价时,机构投资者也要参与定价。当然这种定价也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新股发行定价可以超出发行价格区间,但是超出量的界限并没有明确。在市场运行中,创新出累计投标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
2000年6月19日上网定价发行的“宁波波导”和“诚志股份”是最先采用将网下询价并对股价上限放开的两只股票。“宁波波导”在招股说明书中写到“本次发行总量不少于4000万股,发行价格下限为8.28元/股。本次发行按法人投资者预约申购情况并考虑到募集资金需求总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和最终发行总股数”,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16.00元。
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方法演变及评述
2004年5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May.2004第32卷 第3期Jour nal of L 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 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32 N o.3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方法演变及评述吴长煜(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新股发行定价始终是我国证券市场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以新股发行定价方法及发行定价方式为基础,回顾了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的演进轨迹,并对各阶段定价方法进行了分析评述,得出应结合我国国情对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的结论。
关键词:新股发行;市盈率;股票市场中图分类号:F830 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04)03-0019-04一、新股发行定价估值方法及发行定价的主要方式1 新股发行定价估值方法目前国际主要证券市场通用的估值方法有:(1)现金流量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据此计算出公司净现值,并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从而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国际主要股票市场对新上市公路、港口、桥梁、电厂等基建及公用事业型公司的估价和发行定价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
这类公司的特点是前期投资大,初期回报不高,上市时的利润一般偏低,而未来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如果采用市盈率法发行定价会低估其真实价值;而对公司未来收益(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则能反映公司的整体和长远价值。
(2)可比公司分析法该方法是通过将目标公司与具有相同行业和财务特征的上市公司比较,来对公司市场价值进行估值的方法。
其原理是:将可比上市公司价值与选用的经营参数做比较,以计算出估值倍数,然后用公司的经营参数乘以估值倍数,便可得到公司总价值或股权价值。
可比公司分析法的关键是可比公司的选择和经营参数的选择。
根据选用的经营参数的不同,计算可比公司倍数的方法也有以下几种:市盈率倍数法。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进历程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进历程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
1993年,证券市场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并先后经历了行政主导的审批制和市场化方向的核准制两个阶段。
具体而言,审批制包括“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两个阶段,而核准制包括“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
一、“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审批制的正式确立。
在审批制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的具体情况,在宏观上制定一个当年股票发行总规模(额度或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计委,计委再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将总额度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委。
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在各自的发行规模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对企业而言,需要经历两级行政审批,即企业首先向其所在地政府或主管中央部委提交额度申请,经批准后报送证监会复审。
证监会对企业的质量、前景进行实质审查,并对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等作出安排。
额度是以股票面值计算的,在溢价发行条件下,实际筹资额远大于计划额度,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发行额度,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二、“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了《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推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
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在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1997年,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增加了拟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审核的程序,由证监会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预选,改变了两级行政审批下单纯由地方推荐企业的作法,开始了对企业的事前审核。
中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演变
中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演变
中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经过多年发展的过程。
最初,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主要是由政府掌控,公司的股票发行需要政府的批准。
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实行股票市场改革,新股发行制
度开始出现变化。
首先是引入了股票发行制度的注册制,这个制度使得新股发行更加市场化,同时也加快了新股的上市速度。
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逐渐发展,新股发行制度也不断完善。
2019年,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包括取消新股申购制度、推行
网上申购、实行市场化定价等。
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使得中国新股发行制度实现了更加市场化、透明化和规范化,也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 1 -。
IPO制度及其演变.
IPO准入制度——核准制
• 保荐制(2004-至今) • 2004年2月,保荐制开始实施。保荐制实施后
,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 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 通道制。 • 保荐制下,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 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 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IPO定价制度
• 市盈率严格管制阶段(2001-2004) • 2001 年下半年,控制发行市盈率的做法开始
实施,发行公司与承销商只能在严格的市盈率 区间内,通过询价来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 规定:1.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幅度约为10%; 2.规定了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
IPO定价制度
• 询价阶段(2005年至今) • 2005年,《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
• 2001年5月,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 方式知道意见》,首次确定上网竞价是新股发 行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
IPO发行方式
• 2002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 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沪深两 市投资者均可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 值自愿申购新股。
• 200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询价分 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初步询 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 价格。
IPO准入制度——审批制
• 指标管理(1996-2000) • 1996年以后,采取了“总量控制、限报家数”
的管理方法。 • 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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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税后利润
(1)1996年以前,每股税后利润的计算有 采用当年加权EPS也有采用上年度或者过 去两年加权EPS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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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和中国证 监会依据《证券法》制订的《中国证监会股票 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新股发行定价报告 指引》、《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 知》等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股票发行核准制的 框架,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趋于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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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软件(2001.4.23发行,)
严格的发行程序解决问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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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粒电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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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定价制度的演变
股票发行市场除了四家新股采用过上网竞价方 式外,基本上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固定价格的 确定主要取决于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
公式:市盈率=价格/每股收益 (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间,在哈岁宝、青海三普、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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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5年之前,采取了控制股票发行总量 和速度的“额度控制”的管理方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等其 他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每年的 发行股票的面值总规模(称为额度),然后将 总现规模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下达到 各省、市、自治区及中央有关部委。
IPO定价政策的演变(摘抄版)
从1991年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至今,新股发行体制及IPO定价方式经过一系列改革和变迁,虽然其中也遇到过种种问题和反复,但从中可以看到,我国新股定价机制的演变正是一个市场化取向的发展过程。
本节将我国定价方式演变过程分为四大阶段,分别为行政定价、放宽发行市盈率定价、严格管制市盈率定价以及现行的询价机制,如下所述:1、行政定价阶段(1999年7月《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行政定价阶段,是指新股发行定价统一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并非由承销商或投资银行与发行公司协商确定的一个阶段,因此和一般所称的固定价格机制内涵有所不同。
在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前,证券市场处于建立和发展初期,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股票发行采用额度制和审批制,由政府选择、推荐公司上市,发行价格亦由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上市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一时期买方未能参与价格形成。
这一阶段的定价方式又可再细分为两阶段,早期固定价格定价阶段与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阶段。
固定价格年以前,拟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基本均按面值发行,定价没有相应规章制度可循,其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定价方式。
自年开始,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发行价格改革,试行竞价发行。
哈岁宝、琼金盘股、厦华电子和青海三普四家公司试行的竞价拍卖发行方式,完全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该价格充分反映了市场需求,一、二级市场价格基本接轨,效率取得显著改善。
该机制之缺陷在于投资者易于产生搭便车行为,并且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人数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当时股票市场规模太小,股票供给与需求极不平衡,普通投资者对各种股票的价值缺乏正确和合理的判断,在市场过热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非理性的申报价格,产生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风险。
厦华电子和青海三普公司股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投资者被套就是例子。
此后,证监会暂停了该种发行方式,以后没有再使用。
中国证券发行制度演进的历程
中国证券发行制度演进的历程
中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计划经济时期(1949年-1978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证券发行被中央计划部门垄断控制,企业无法自主发行证券。
2.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90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开放政策的推进,中国开始试行企业证券化,开启了股份制改革。
1979年,中国建立了证券市场,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实施区域分业(1991年-1997年):1991年,中国开始实施区域分业制度,将证券市场分为上海、深圳两个区域,分别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这一阶段证券发行实行的是中央审批制度,企业需要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发行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
4.发展多层次市场(1998年-2004年):1998年,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发展多层次市场的目标,并成立了创业板试点组。
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了创业板,实行审核注册制。
5.推进注册制改革(2005年至今):2005年,中国证监会开始推进注册制改革,试行了IPO和再融资审核制度改革。
而后,201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动注册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提出推进注册制改革。
总的来说,中国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由中央垄断到区域分业再
到注册制改革的演进过程。
这一过程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逐步成熟和完善。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演变历程及评述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演变历程及评述作者:李博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5期摘要:新股发行定价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从新股发行监管制度、新股定价方式和新股发行方式三个方面回顾了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演变过程,并对各阶段发行定价方式进行了分析评述。
关键词:首次公开发行;发行定价制度;审批制;核准制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涉及三个方面:新股发行监管制度,新股定价方式和新股发行方式。
下面将分别回顾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在这三个方面的发展历程。
一、新股发行监管制度我国新股发行监管制度的变迁可以分为审批制和核准制两个阶段。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一开始就采用了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审批制度。
企业发行新股需经过两级审批,首先向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主管中央部委提交额度申请,后者在国家下达的额度规模内进行一级审批,批准后送证监会复审,形成二级审批。
1999年7月《证券法》中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意味着核准制的实行。
2000年3月和10月,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3月17日始,废止额度条件下的审批制,全面执行股票发行核准制。
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减少了市场寻租行为。
在核准制下,拟上市公司的推荐权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向了具备相关资格的中介机构。
根据推荐权的分配方式,中国的核准制下又可划分为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1]。
证监会在2001年实行通道制,通道制以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2000年的实际承销家数分配其可以推荐企业的数量。
由于缺乏对承销商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承销商为了保持其通道资源而勉强推荐质量较差的企业,未尽到其责任和义务。
针对这些问题,从2004年2月国内正式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保荐制开始启用。
我国股票首次发行定价方式的制度变迁
我国股票首次发行定价方式的制度变迁摘要: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视角,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股票首次发行定价方式的演变进行总结,分析了我国行政性定价出现的原因、向市场化定价方式过渡的内在需求以及实行市场化改革后各主体的收益和改革的局限性,并提出了新股发行定价方式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制度变迁市场化首次发行定价我国股票首次发行定价方式的变化过程和特点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大多数国家的新股发行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从我国股票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看,我国的新股发行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按面值发售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
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
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
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
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
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
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
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总体来看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
这一过程又分别或同时并行着“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1)“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1995年)。
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融资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
(2)“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2000年)。
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3)“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12月)。
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
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
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以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2月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
因此2004年2月——2004年12月为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时期。
(4)“保荐制”阶段(2004年2月至今)。
保荐制下,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论述当前我国新股发行与定价机制
2120152115 崔进保险论述当前我国新股发行与定价机制2015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此前为落实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规章和意见征求工作已经结束,经修改完善于当日正式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11月6日,在A股市场新股暂缓发行达4个月之时,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宣布,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
而关于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政策措施需要修订和制定的相关规则于当日向社会公开意见。
在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点:(1)申购中签后再缴款,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报时,无需按其申购量预先缴款,待其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数量缴纳认购款。
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
为了防止出现“中签不缴款”的现象,证监会将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2)小盘股价格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这意味着小盘股将没有询价环节,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价格。
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3)企业欺诈发行保荐机构需先行赔付,按照要求,保荐机构需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次改革还完善了信息披露抽查制度。
在目前对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4)“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再设为发行条件,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增加规定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说来,不再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5)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在这一机制下,证监会将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
IPO制度及其演变
IPO发行方式
• 1995年,证监会规定,可以继续采用与储蓄存 款挂钩方式,推荐上网定价,经批准可以进行 上网竞价试点。 • 1996 年 12 月,证监会规定发行上市方式可以 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交款、与储蓄存款挂钩 方式。
IPO发行方式
• 1999 年7月,证监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股 票发行方式的通知》,首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制 度。规定公司股本在 4 亿元以上的公司可以采 用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 方式发行股票。 • 2001 年5月,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 方式知道意见》,首次确定上网竞价是新股发 行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
主板与创业板IPO的条件
主板 创业板 创业板
资产规模
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 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 币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IPO准入制度——审批制
• 额度管理(1992-1995) • 1995年之前,采取了控制股票发行总量和速度 的“额度控制”的管理方法。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等其他有 关部门联合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每年的发行股 票的面值总规模 ( 额度 ) ,然后将总规模根据一 定的标准进行划分,下达到各省、市、自治区 及中央有关部委。
IPO定价制度
• 市盈率严格管制阶段(2001-2004) • 2001 年下半年,控制发行市盈率的做法开始 实施,发行公司与承销商只能在严格的市盈率 区间内,通过询价来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 规定:1.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幅度约为 10%; 2.规定了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
中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演进
中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演进
《中国总会计师》编辑部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15(0)4
【摘要】一、中国新股发审制度的沿革中国新股发审制度大致分为1993-1995年的"额度管理"、1996-2000年的"指标管理"、2001-2004年期间的"通道制"以及2004年至今的"保荐制"四个阶段。
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指导发行审核的主要是一些地方性规章和少量行政条例。
2000年以前,政府对新股发行采取额度审批制,由国家计委和证监会共同决定额度,并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和
部委。
地方政府和各部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开发行
股票。
2000年,根据《证券法》的要求,证监会改行核准制,但发审批准仍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条件。
【总页数】3页(P21-23)
【作者】《中国总会计师》编辑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新股发行审核制度改革与盈余管理研究——基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转变 [J], 彭博;陶仲羚
2.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变化及分析 [J], 蒋虹
3.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变化及分析 [J], 蒋虹
4.中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历史演进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 [J], 王战军;张泽慧;常琅
5.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国际比较 [J], 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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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审核制度讲解
新股审核制度讲解一、发行审核制度演变自证监会成立,发行审核制度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97年前,实行“总量控制”。
国务院每年确定总体发行额度计划,下达给各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各单位对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层层筛选,行政推荐,证监会对其推荐企业进行复审。
在此情况下,各省市和部委在额度范围内尽量多推荐企业,从而导致被推荐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大中型企业上市比较困难。
第二阶段,自97年到2001年3月,实行“总量控制和家数控制相结合”。
国务院确定发行总规模后,证监会给各省市和各部委下达发行家数指标,对各省市和各部委上报家数进行限制。
各省市对企业进行筛选后作出行政推荐,证监会在总规模内给企业核定发行规模,并进行复审。
在此情况下,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发行企业规模偏小的问题,但也弊端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将推荐发行上市作为国企解困的手段。
以上属于行政主导的审批制。
第三阶段即2001年3月以后,实行核准制。
取消股票发行“指标分配、行政推荐”的办法,由公司提出发行申请,主承销商根据市场需要向证监会推荐,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审会审核,最终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该制度下主要弊端:首先,核准制会导致过度包装。
企业为顺利通过发审会,粉饰财务数据,对拟上市资产进行过度包装,导致估值偏离。
其次,超额募资屡见不鲜。
核准制就是政府控制你的发行规模和发行节奏,可能企业排两三年都还没排到,既然上市这么不容易,不管拟上市公司是好公司还是一般公司,都有激励去使劲圈钱。
超额募资为什么能够盛行?很简单,一级市场普遍存在“承难销易”现象,新股出来认购倍率是很高很高的。
从资源配置角度而言,这种方式绝对不是最佳的。
第三,一级市场定价畸高。
监管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主导作用使其成为上市新股的“隐性担保者”,投资者在政府机构的发行审核机制背书下,往往低估投资风险,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合谋出的高报价容易被市场接受。
第四,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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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股发行定价的四个阶段历程
2004年09月01日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中国的新股发行步入了全新旅程。
回首来路,新股发行定价曾经历过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固定价格
证券市场建立以前,我国公司股票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
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即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定价。
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发行价格改革,曾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当时由于股票市场规模太小,股票供给与需求极不平衡,股票发行定价往往较高,只有四家公司试点,以后没有再使用。
第二阶段: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
证券法实施以前(1996—1999年),新股发行定价使用的是相对固定市盈率的定价方法,新股的发行价格根据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水平来确定,在此期间,由于股票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均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脱节,造成股票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新股上市当天有50~250%的涨幅,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
由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利差,使新股风险加大,新股一进入二级市场市盈率就较高,持股风险加大。
第三阶段:累积投标定价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后确定,表明我国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上,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
此后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协商定价时,机构投资者也要参与定价。
当然这种定价也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新股发行定价可以超出发行价格区间,但是超出量的界限并没有明确。
在市场运行中,创新出累计投标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
2001年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明确了累计投标定价方式。
第四阶段:控制市盈率定价
2001年下半年,股市大幅下挫,几乎所有按市场定价发行的新股都跌破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使投资者承担了高价发行的巨大风险。
管理层也注意到市
场化发行的种种弊端,于是在2001年下半年,在首发新股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做法。
与原有传统的市盈率定价方式相比,新方法在两个方面作出了调整:一是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幅度约为10%;二是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
券商和发行人只能在严格的市盈率区间内,通过累积投标询价,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因此也可称其为“半市场化”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从发行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看,首次公开发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18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