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商事审判纪要解读二
九民纪要解析(二)——让藏在公司后的老赖,无处可躲
九民纪要解析(二)——让藏在公司后的老赖,无处可躲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在公司法部分,对于“对赌协议”问题,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权转让,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公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法律适用环节的规定。
《公司法》20条中虽然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但是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债权人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这样的司法适用实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事法律风险自负的原则,但是也催生了很多债务人利用公司的外壳大举借债,躲避债务的情况。
在《九民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定。
为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指引。
具体而言,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让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记要
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日
地点:北京
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会议主题:推动新发展阶段民商事司法保障
会议内容:
一、审判组织与管理
1. 推动审判组织创新,推进智慧资讯化审判,适度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审判效率
2. 加强裁判文书管理和质量监控,强化司法责任制落实,加强队伍建设
二、民商事审判实践
1. 修改完善民商事审判程序,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司法公正
2. 推进涉外审判协作机制,加强国际民商事司法交流合作
3. 积极推进诉讼服务,助力纠纷实现快速有效解决
三、司法解释
1. 针对新型电信网络犯罪进行司法解释,提高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
2. 推行绿色审判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和浪费
总结:
本次会议主题为“推动新发展阶段民商事司法保障”,在审判组织与管理、民商事审判实践、司法解释等方面做出了多项措施。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 审判组织创新:指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创新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审判
2. 智慧资讯化审判:指在审判过程中运用信息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升审判效率
3. 涉外审判协作机制:指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民商事审判方面的协作机制
4. 诉讼服务:指为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辅助、调解、调查等服务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司法责任制:指在司法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对其承担的职责和行为负起责任
2. 绿色审判方式:指在审判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和浪费,倡导可持续审判。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记要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记要会议时间:日期会议地点:地点主持人:姓名记录人:姓名一、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总结过去一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会议内容1. 会议主题一:审判过程标准化问题讨论1.1 讨论内容一:审判程序是否规范1.2 讨论内容二:证据采集与审查是否严格1.3 讨论内容三:审判文书是否准确完备2. 会议主题二:保护当事人权益问题研究2.1 研究课题一:跨地域案件处理规范化2.2 研究课题二:公正的仲裁制度建设2.3 研究课题三:未成年人民商事纠纷处理方式3. 会议主题三:争议解决机制创新与发展3.1 创新思路一:促进调解制度的更好运用3.2 创新思路二:推动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发展3.3 创新思路三:加强信息技术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4. 会议主题四:法官责任与职业道德建设4.1 论述课题一:法官廉洁自律问题4.2 论述课题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5. 会议主题五:国际民商事审判合作研讨5.1 研讨议题一:国际仲裁案件执行问题5.2 研讨议题二: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三、会议讨论结果1. 提出问题整改方案:1.1 完善审判流程,规范审判程序1.2 强化证据采集与审查工作1.3 加强审判文书的准确性和完备性2. 提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建议:2.1 建立跨地域案件处理机制2.2 完善仲裁制度,保障公正性2.3 制定未成年人民商事纠纷处理规范3. 提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建议:3.1 推行调解制度,促进纠纷和解3.2 平衡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发展3.3 加强信息技术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4. 提出法官责任与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4.1 加强法官廉洁自律教育4.2 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5. 提出国际民商事审判合作的建议:5.1 加强国际仲裁案件执行合作5.2 研究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四、会议结束会议记录完毕,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对于今后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解读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主要内容: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三)关于借款合同
(一)关于合同效力
1、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 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 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 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5、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 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2)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 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 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 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一)关于合同效力
2、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 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 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 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 1、以物抵债协议 • 纪要区别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和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
的以物抵债两种情形,而异其处理方式。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1年7月30日至8月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各级法院的领导、审判人员和学者代表齐聚一堂,共同研讨和探讨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本文将为大家梳理会议纪要,全面解读此次会议的议题和精神。
一、会议内容会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主题报告、专题研究和总结讲话。
主题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发表,聚焦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今后的审判工作提出指引和要求;专题研究分别从证据规则、程序规则、裁判理念和裁判文书等多个方面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参会人员积极发言,互相交流和分享经验;总结讲话主要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亮发表,针对会议中涉及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方面的问题作出总结、点评和对未来的展望。
二、会议精神1.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要兼顾。
审判工作的优化改革必须以提高审判质量为保障。
各级法院要在加快审判进程的同时,严格把控证据质量,确保审判的公正、客观和准确性。
2.强化审判创新。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审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各级法院要加强新技术和新理念的学习,开展审判创新工作,提高和优化审判效能。
3. 完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各级法院要继续完善司法制度的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优化工作环境、提升工作效率和规范工作流程。
4. 开展人才培养。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优化审判工作的关键,各级法院要培养更多的优秀法官和技术人员,提高人才培训机制、优化人才引进政策,为审判工作注入技术和人才优势。
三、会议亮点1.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会议纪要中提到,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把控证据质量,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危害公正的情况发生。
为此,各级法院要加强对证据的搜集、保全、审查和认定力度,避免赔偿公共利益。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会议纪要还强调了建立权益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提高财产权保障水平,创新普惠保障模式,加强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效监督。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基于侵权纠纷案件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作者:肖江华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继续发展现行侵权法解释适用理论和审判思路,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关于侵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9、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解读:身份不明人死亡的,检察院、民政部门、基层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代为主张死亡赔偿金。
10、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才适用该条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对于个人与提供劳务的一方所在单位,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强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和单位之间不适用。
ps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系对人身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规定,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权利人请求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抗辩。
解读:不包括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根据过错判断。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近,全国各地的法院将会根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处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这项措施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再次迈进了一步。
那么,针对这份《纪要》,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与适用呢?第一步:通读全文,把握总体精神《纪要》的最初部分,明确指出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强化民商事审判创新,做优做强做大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这一段总体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以此为指引,牢固贯彻司法责任,强化创新,提升审判质量,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二步:注意各项纪要细则《纪要》详细阐述了民商事审判诉讼程序、民商事审判业务、民商事调解、虚假证明和过失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在法庭上的诉讼当事人与律师来说,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细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步:注重具体情况适用《纪要》并非一刀切的规定。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并根据情况特点具体操作。
比如,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案件需要更加注重技术导向,而与维权相关的案件则需要强化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步:加强司法公信力《纪要》旨在加强司法公信力,提升社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认可度。
而这一点不仅仅是法院本身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
在遇到民商事纠纷时,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学会与对方进行对话,以求得最优解决方法,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信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不仅仅是司法界的一个重要举措,更是为了使整个社会的治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加强各种资源的整合与协调,交流创新的广度与深度进行了极大的拓展。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理解这份指导,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达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23条“储蓄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存款利率” 办理存款
*广东梅州中院(2009)梅中法民二终字第75号梅州市梅 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 (八年期存款)。
3.违反《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经商
(一)对法人发生拘束力 1.非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兼股东私刻公章(表见代理)
*最高法院(2016)民申第733号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外人私刻公章,伪造保单,员工在营业场所销售(职务代理)
*《最高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 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康风江民间借贷纠 纷案。
4.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特许人2店1年”特许
*最高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8号《关于不具备“拥有至 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 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5.违反通常经营范围、交易时间(商店关门)、交易数量(超越信贷 规模)
*公共安全:违反《建筑法》,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项、第4条);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无危化证经营。
违法移转特许资质:出借建筑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1条第2项);出租危化证。
3.缔约方式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一)》第1条第3项)。
(五) 违反规章+背俗无效(31)
*裁判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阅读感受
通过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研读, 我对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同时,我也更加明确了自己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责任和使命。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学习和积累,努 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阅读感受
同时,我也意识到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法律从业者,我 们需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处 理每一个案件。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 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需求。
精彩摘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上述精彩摘录,不仅体现了民商事 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也为我们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原则提供了有益 的指导。在今后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应深入学习领会这些精神,确保每一 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实现法律的正义和权威。
阅读感受
阅读感受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读后感 在我研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过程 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深化。这本书详细解读 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或“《九民纪 要》”)的相关内容,为我们理解和适用该纪要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阅读感受
我对《会议纪要》的定位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会议纪要》虽然是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一份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但它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 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这一点让我深感法治的严谨性。尽管《会议纪要》对民商 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它并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而是需要在 具体的案件审判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全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2 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 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 额利息。
第60条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1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 动的区分原则,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效力(物权变动 结果)。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 力。 2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贷款通则》第二章规定:贷款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可见,信用贷款与信贷资金不是一个概念,信用贷款只是贷款的一种形式,是 信贷资金的子概念。
实务中,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 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这一认定标准简单明了。
2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 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 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项规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理解与适用
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概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旨在加强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深入推进,加强对各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
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各地法院关于执行该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1、理解
首先,要明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范围和目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各地法院关于执行该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其次,要认真研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将各项措施分类整理,归纳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以及对各地法院具体执行措施的要求。
2、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其规定应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
具体而言,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求;准确理解纪要的具体措施,按照纪要的要求,遵循正确的审判程序,严格执行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求,保证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
此外,各级法院要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持续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努力建设人民法院法制化、依法行政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体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目录
引言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一、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问题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副本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合同效力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 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 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 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 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 证责任
一审(2010):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 补偿依据不足(2010)
二审(2011):能完成业绩目标时对赌协议有效;不能完成业绩目标时对赌协议 无效(认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114.771+1885.2283)
再审(2012):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 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这 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 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
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协议有效
10
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江苏华工案
江苏华工公司
其他股东
一审(2016):股权回购约定因违反《公司法》 禁止性规定且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和法人独立财产 原则而无效。
扬州锻压公司
二审(2017):相关法律和扬锻公司章程均明确 公司不能从事该回购事宜,否则明显有悖公司资 本维持这一基本原则和法律有关规定,故一审认 定回购约定无效依据充分。关于回购约定无效的 后果,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其可以另案主 张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PPT模板思维导图下载
第三部分 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答记者问
第四部分 纪要释义
0 1
第一章 关于民法 总则适用 的法律衔 接
0 2
第二章 关于公司 纠纷案件 的审理
0 3
第三章 关于合同 纠纷案件 的审理
0 4
第四章 关于担保 纠纷案件 的审理
0 5
第五章 关于金融 消费者权 益保护纠 纷案件 的...
0 1
一、准确 把握当前 民商事审 判工作面 临的新 形...
0 2
二、进一 步营造稳 定公平透 明、可预 期的法 治...
0 3
三、进一 步提高产 权司法保 护水平
0 4
四、进一 步加强金 融审判工 作
0 5
五、进一 步加强破 产审判工 作
0 6
六、进一 步建设过 硬民商事 审判队伍
0 1
一、关于 民商事审 判中必须 坚持的几 个重大 原...
0 6
第六章 关于证券 纠纷案件 的审理
0 1
第七章 关于营业 信托纠纷 案件的审 理
0 2
第八章 关于财产 保险合同 纠纷案件 的审理
0 3
第九章 关于票据 纠纷案件 的审理
0 4
第十章 关于破产 纠纷案件 的审理
0 5
第十一章 关于案外 人救济案 件的审理
0 6
第十二章 关于民刑 交叉案件 的程序处 理
第一章 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 法律衔接
第一节 关于 “对赌协议”的
效力及履行
第二节 关于股 东出资加速到期
及表决权
第三节 关于股 权转让
第四节 关于公 司人格否认
第五节 关于有 限责任公司清算
义务人的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权威解读来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最⾼法院权威解读来了!2019年11⽉14⽇,最⾼⼈民法院重磅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点击跳转),迅速在⽹上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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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纪要》的内容直⾯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对统⼀裁判标准,规范法官⾃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司法公信⼒具有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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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设置【条⽂主旨】提炼条⽂主旨,点出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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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会议纪要中的几个问题.doc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会议纪要中的几个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中的几个问题、解除通知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同意在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条款: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后,合同即告终止。
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条解除通知条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权利人可以在终止合同的条件满足时终止合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二)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届满前不履行主债务;(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四)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法》第条: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1)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3)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法条款:如果合同终止后未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要求赔偿、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主张违约金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销售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如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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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制规定与公众秩序的识别问题 纪要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 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 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 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 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 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监管政策:“全面从严监管”与“慢撒气、软着陆”
无效合同的后果是否包含利息损失的赔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则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 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 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 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 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 条的规 定加以确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 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 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 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票据权利认定
100.【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 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 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 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 系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二、金融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1.监管竞争背景下的金融创新 (1)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 (2)自有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调整与银信合作 (3)证券公司资管新政 (4)保险公司资管新政 (5)逐底竞争还是朝顶竞争 2.作为竞争后果的风险局部显现
股市异常波动:透明度、流动性 保底承诺的兑不起:稳定性(风险错配)
问题提示:存疑推定为保证?
多重回购业务叠加
•·
发起银行·A
委托
抽屉协议担保
到期还款
信托、券商、基金、 保险
设 立
资产管理产品 受益权转让
买入 返售
实际 用资 人
受托银行B认购 回
受益权
购
接盘银行C
回 购
接盘银行D
纪要起草的基本思路
2.类型化的意义 (1)典型合同的补充功能; (2)典型合同的矫正功能; (3)对非典型合同的类推功能 (二)体系化: 1.基本含义及其努力方向: 2.条文举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最高法院民二庭 周伦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一、金融市场概述 1.金融活动本质: 2.金融行业的本业 ·银行业:伦敦城的金匠……保管(安全、方便)...票据
…存贷款 …备付金…财产从客户所有到银行所有 ·证券业:经纪人/手续费收入…/ 梧桐树协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 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 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 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 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 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
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 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
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 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缔约上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 2、举证责任分配: 3、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 理性人能够理解、特定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 4、发行人和销售商的连带责任 5、免责抗辩事由:能够自主决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银行贷款或类信贷 直接融资:
资金融通的基本类型
。 资金来源
金融机构作为中介
个人/ 企业/ 银行/ 金融 机构
资金端 银行理财 资管产品 (券商、 信托、保 险等) 金融同业
网络平台
同业通道 直接/间接融资
资金使用资产端源自权益投资/债权投资/实
中间形态
际
(可转债、
用
可交换债券、
资
对赌条款)/
人
明股实债
还本付息/投资回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broker:倒爷、掮客…… ·保险业:劳合社……风险保障与大数法则 ·投资信托业:以专业服务谋求收入 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隔锅饭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小案例:
商业银行
合 作
出资认购
证券公司资管 计划
委 贷
房地产开发企 业
贷款
信托公司
1.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5% 2.商业银行能否直接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 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问题:(1)是否为借款关系,不做表态。
(2)劣后是否应当为优先级保底/刚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类型化实例之二: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89. 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 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 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 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 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 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 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案例:甲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委托票贩子办理贴现手 续,银行违规予以办理,票贩子得款后仅将部分款项交给甲企 业,卷款跑路,银行能否向甲企业主张票据权利、甲企业能否 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提示: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票据法上找不到答案的问 题,一定要记得回到民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3.金融乱象的表现: 信贷类融资市场:
三违反: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 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十大乱象: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 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 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资本市场: 场外配资、股权质押、债券违约、“二康事件”、私募跑 路失联… 草根金融市场:P2P等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
金融市场弱者保护与适当性的问题
1、适当性的定义: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 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 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2、规范意旨:意思自治的本质:自主决定基础上的自己责任;
金
必
认
出
购
资
在建工程等抵 押担保
信托计划
增资或股权转让+到 期回购
第三方增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类型化实例之一:优先与劣后 90.【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 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 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 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 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91.【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 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 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 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 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 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问题提示 (1)虚伪表示行为的数量 (2)隐匿行为的效力 (3)虚伪表示行为人与隐匿性为行为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三)效力判断:司法与监管的合力及分工问题 1.立法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标与非标);明股实债 中间形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赌条款); 信托投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区分标准: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