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铁建[1998]6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8.05.22【实施日期】1998.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建〔1998〕66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各合资铁路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实施。
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在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全面负责。
第四条合资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利用国外贷款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等规定。
第五条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合资铁路建设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合资铁路公司董事会研究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前,各投资方产权代表应事先向各投资方请示,事后向各投资方汇报。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合资铁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合资兴建和运营的铁路,依法加强管理,确保运营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设立第一节:原则1. 合资铁路的设立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2. 合资铁路的设立应经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批准。
第二节:设立程序1. 合资铁路的设立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资铁路的设立应建立合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经营管理第一节:运营管理机构1. 合资铁路应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铁路的日常运营管理。
2. 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资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安全管理1. 合资铁路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
2. 合资铁路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三节:票务管理1. 合资铁路应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旅客购票和乘车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2. 合资铁路应建立电子售票系统,提供在线购票服务。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1. 合资铁路的监督管理应由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监督机构负责。
2. 监督机构应对合资铁路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第二节:违规处理1. 对于合资铁路违反法律法规和合资协议的情况,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机构有权采取停运、罚款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有关合资铁路管理的规定,参照执行。
以上是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保障合资铁路的安全运营和管理。
注:本文档为虚拟创作内容,仅供参考。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合资铁路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合资铁路的管理。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设立与运营第三条合资铁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注册登记。
第四条合资铁路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并须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
第五条合资铁路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合资铁路的建设和运营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管理第六条合资铁路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投资者的参与和监督。
第七条合资铁路的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证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八条合资铁路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证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顺畅运输。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终止和退出第九条合资铁路的终止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合资铁路的终止和退出可能发生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要求终止或退出、合同期满、未能达到约定的运营目标等。
第十一条合资铁路终止和退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和权益转让,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合资铁路的管理和运营应当接受国家铁路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铁路局及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保障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外〔1998〕54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实施日期】199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铁外〔1998〕54号)部属各单位:现将《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铁路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提高铁路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铁路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营项目或中外合营企业)。
第三条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必须符合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政策;3.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4.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铁道部是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审批管理业务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承办。
各铁路企业主管部门(指各路局、总公司等)是本单位中外合营项目和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以生产经营铁路产品为主的中外合营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应报铁道部审批。
其它非铁路产品的中外合营项目,在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报铁道部或地方政府审批,其投资权限执行铁道部铁财〔1998〕18号文的有关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和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企业创效和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和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和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4〕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促进合资铁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称作国铁股东)与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企业或其他投资者依法共同出资设立,以铁路建设和客货运输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企业。
国铁股权管理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持有期股权行使和股权处置的行为规范以及涉及国铁股权权益的重大经营事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国铁股东对合资公司的国铁股权管理。
总公司所属企业作为合资公司实际投资管理人时,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总公司、国铁股东应以产权为纽带,依法建立出资人与合资公司间的管理关系,规范股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构建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益。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五条总公司履行以下国铁股权管理职责:(一)制定合资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新建合资铁路项目投前准备工作及国铁资本金筹措;(三)确定合资公司国铁股东;(四)指导国铁股东推动合资公司规范管理、改善经营;(五)负责审批国铁股东下列请示报告事项:1.管理权限内合资铁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以及设计变更或其他拟增减投资情况;2.合资公司组建方案,合资合同书、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其变更;3.合资公司变更名称、延长经营期限、终止、清算、解散、破产;4.合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和股权置换、重组、质押等股权变动事项;5.合资公司股权转(受)让、增资扩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资本性投入等重大投融资事项;6.合资公司铁路运价的确定与调整、自主或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7.合资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8.总公司权限内国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与派出。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合资企业成为了各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交通领域,合资铁路项目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合资铁路,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一、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定义和范围合资铁路管理办法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管理和监督合资铁路项目而制定的法规和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范围涉及合资铁路项目的合约签订、资金投入、工程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特点1. 合作机制: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强调合作和共赢的原则,合资企业的各方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合作,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2. 法律规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并与国际规范接轨,确保项目运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3. 风险防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要求各方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
4. 信息共享:合资铁路管理办法鼓励各方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的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影响1. 提高铁路服务质量: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使得不同国家或企业可以共同参与铁路项目,借助各自的优势和经验,提高铁路服务质量和效率。
合资铁路项目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铁路运输的现代化和提升。
2.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合资铁路项目可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
通过铁路的连接,各地区可以实现资源互补和市场融合,促进贸易和人员流动,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3. 多元化投资方式:合资铁路项目吸引了各方的投资,实现了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不仅可以吸引国内外企业的投资,还可以借助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推动产业链和资金链的建设和完善。
4. 增强国际合作意识:合资铁路项目的成功运营需要各方的密切合作和协调,有助于增强国际间的合作意识和共同利益意识。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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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文章内容: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加强合资企业间的协作,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资铁路是指两个或多个合资合作伙伴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线路。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资铁路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组建与管理第四条合资铁路的组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包括合资协议的签署、股份比例的确定等。
第五条合资铁路的管理机构由合资企业共同组建,负责统筹协调铁路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资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制定合资铁路的发展规划和运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合资铁路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运输安全和运行效率。
第八条合资企业应保持合资铁路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进行检修和更新换代。
第九条合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故障处理机制,确保设备故障能够及时修复,不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运营与服务第十条合资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运营方案,确保合资铁路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合资企业应提供优质的铁路运输服务,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快捷、舒适。
第十二条合资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优化运力布局,提供适时的运输服务。
第五章合资铁路的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合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合资企业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合资企业应向合资方提供定期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分析,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第六章合资铁路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合资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合资铁路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合资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十八条合资企业应进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1.16
【实施日期】199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
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发包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对投入合资铁路的国铁股权要进行规范化管理。
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合资铁路公司,由国铁持股单位依据本规定及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铁财[1997]79号)的规定,规范与合资铁路公司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财务司备案。
1998年1月16日
为贯彻铁道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合资铁路公司的管
理,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所指的“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二、铁道部对合资铁路投资形成的国有铁路股权,由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单位作为产权代表(以下统称国铁持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持有,对合资铁路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安全运营,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国内与外国企业或者机构合资经营建设的铁路项目的管理,适合于各类合资铁路企业。
第二节:定义2.1 合资铁路指由国内与外国企业或者机构合资经营建设的铁路项目。
2.2 合资铁路企业指从事合资铁路的建设、运营管理等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设立与变更第一节:设立程序1.1 立项报告合资铁路的设立需要提前编制立项报告,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1.2 投资协议设立合资铁路需要由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合资铁路的变更2.1 变更范围合资铁路的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更、路线调整、投资规模调整等。
2.2 批准程序合资铁路的变更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经营管理第一节:合资铁路企业的组织管理1.1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合资铁路企业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1.2 决策程序合资铁路企业的决策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保护。
第二节:合资铁路的经营运营2.1 运营计划及年度预算合资铁路企业应制定运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2.2 运营安全合资铁路企业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税收与财务管理第一节:税收政策1.1 税收优惠政策合资铁路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1.2 税收申报与缴纳合资铁路企业应按照像关规定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确保纳税合规。
第二节:财务管理2.1 财务制度合资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
2.2 资金管理合资铁路企业应合理管理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期:xx-07-12] :作者: [字体:大中小] 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京铁监管办【xx】2号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__办)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__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__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__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__令第501号)和 __《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__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 __办《贯彻〈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京铁安监管【xx】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工 __》(京铁安监管【xx】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_办及其各专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按照 __明确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运输 __管理,确保管辖范围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条 __办工作部门由北京铁路局各相关处室及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对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__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行政工作时,应当出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安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 __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 __办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具有铁路运输特性的行车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旅客伤亡处理、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超限超重货物、路外伤亡处理、道口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等。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合资铁路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资铁路的定义
合资铁路是指由政府与境外国家或地区政府、跨国企业等共同出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章合资铁路的建设
合资铁路的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
合资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建设过程中需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章合资铁路的运营
合资铁路的运营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运输价格,公平竞争。
各方应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运营风险和运输安全责任。
第五章合资铁路的维护与管理
合资铁路的维护与管理应遵循统一、高效、协调的原则。
各方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维护计划并按时执行,确保合资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章合资铁路的收益分配
合资铁路的收益由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分配原则应公平、合理,各方的投资和贡献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第七章合资铁路的监督与评估
合资铁路的监督与评估主要由政府负责。
政府应定期对合资铁路的运营、维护等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之前颁布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1. 引言合资铁路是指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合作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合资铁路在促进跨国贸易、地区经济合作和人员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合资铁路,各相关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资铁路管理办法,本文将针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分析和介绍。
2.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内容合资铁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合资铁路的设立和建设合资铁路的设立和建设是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第一环节,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和批准:合资铁路的申请应由相关企业提交,并经过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审批,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 技术标准和规范:合资铁路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和设备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 资金筹措:合资铁路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例如股权转让、政府补助、银行贷款等。
2.2 合资铁路的经营和管理合资铁路的经营和管理是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运营机构的设立:合资铁路应设立专门的运营机构,负责合资铁路的运营和管理工作,该机构可以由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共同组建。
- 经营权的划分:合资铁路的经营权应根据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其他约定进行划分,确保各方在经营和管理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 车辆和设备的购置:合资铁路的运营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购置运营所需的火车、机车、车辆和设备,保证运营的安全和高效。
2.3 合资铁路的票务和客运服务合资铁路的票务和客运服务是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票务系统的建设:合资铁路的运营机构应建设先进的票务系统,方便旅客购票和查询列车信息。
- 客运服务的提升:合资铁路应通过提升客运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旅客选择铁路出行,例如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提供多样化的座位类别等。
3.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管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管包括以下方面:- 监督机构的设立:相关国家或地区应设立合资铁路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合资铁路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急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乌铁总〔2008〕550号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4日起实行,前发乌铁总〔2001〕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1—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专用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是指在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审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工作。
军事专用线接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用线的接轨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的运输需要, 专用线的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从事专用线建设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铁路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2—内从业,并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并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乌鲁木齐铁路局下设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室。
专用线的接轨管理工作由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营业线接轨;(二)初步设计己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接轨新建铁路专用线;(三)在国铁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的铁路专用线;(四)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五)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用于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合资铁路公司使用统借统还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概算内支付内容,申请资金额度和用款时间符合建设项目特征及概算 内容和工程进度。
合资铁路公司不得转移存储或外借、挪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 第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使用统借统还资金须有内部控制措施,保 证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保证按期支付利息和费用。运营后在公司年 度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的还本付息资金,保证 及时足额支付。 对到期的本金,合资铁路公司不得申请展期。提前归还的应在 到期前 60 天提出申请,经部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使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由合资铁路公司正 式向铁道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必须含有资金使用管理和还款责任承 诺,并附董事会决议和用款计划。 合资项目公司使用部统借统还资金作为国铁出资人提供担保的 一种形式,其他股东应对此出具书面认可函。对该项目使用其余债务 性资金需要出资方提供担保时,应按出资比例计算,将使用统借统还 额度抵减国铁出资人提供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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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运营后公司经营的协调和监管,指导公司提高经营效益,确保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提高合资铁路项目按期偿 付本息的责任意识和能力,部制定了《利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 金监管办法》(附件 1),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还款协议书》由铁道部统一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本金数。
八、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按时支付利息(费用)和归还本金,
则甲方除按本协议扣款外,还将加收未支付利息(费用)和本金之和
铁路工程施工、机车修造及合资铁路机车用油供应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施工、机车修造及合资铁路机车用油供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1•【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铁路工程施工、机车修造及合资铁路机车用油供应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成品油流通体制、价格管理体制及税收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施工、机车修造及合资铁路机车用油(以下简称铁路其它专项用油)的供应管理,保证需要,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其它专项用油指纳入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及更改大修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养路、发电等机械及临管机车使用的汽、柴油;机车车辆修造厂用于柴油发电机组、柴油机水阻试验、厂试、本试及标定出厂加装的柴油;合资铁路内燃机车运营所需的柴油。
第三条铁路其它专项用油的供应管理原则是:归口供应,分级管理,控制总量,保证重点,强化核算,杜绝流失。
第四条合资铁路机车柴油供应实行分类管理:凡属铁道部控股且授权铁路局作为产权代表的(以下简称授权管理)由被授权铁路局实行归口管理;凡属铁道部控股且授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作为产权代表及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非授权管理)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直接管理。
第五条铁路其它专项用油使用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计划、供应、库存、使用管理以及核销制度,强化国家配置专项用油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领导,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国家优惠铁路的成品油全部用于规定的使用方向。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物资总公司负责铁路其它专项用油的计划管理、资源配置和监督核查,并直接受理非授权管理的合资铁路的需求计划。
工程、建筑、中车总公司及铁路局的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专项用油的消耗定额综合管理、总量核实、需求计划提报、资源衔接以及日常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筑、中车总公司,非授权管理的合资铁路及铁路局的物资主管部门要认真测算汇总管内专项用油年度需用量,于年度开始前75天报物资总公司(见附表1至3);由物资总公司编制年度计划。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1•【文号】铁计[1996]55号•【施行日期】199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计[199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各合资铁路公司、铁路建设指挥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规定的原则要求,在总结近年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制定了《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以予以发布试行。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合资铁路应运而生,不断发展。
现有合资铁路必须做好规范化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合资铁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今后新建合资铁路,一律按《办法》的规定要求办理。
与此有关的合资铁路统计、运输收费清算、劳动工资管理等实施细则,铁道部分项颁发执行。
合资铁路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深化铁路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探索。
各单位要团结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全力支持合资铁路的建设与经营,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
1996年5月31日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发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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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l996年5月3l日铁计[1996]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l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0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铁路局[含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受铁道部的委托,指定专门机构对管内的合资铁路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合资铁路的投资各方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配合,给予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扶持合资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投资各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存限责任公司,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合资铁路建设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
第七条合资铁路项目的筹划。
投资各方经协商可签署合资建路的意向书。
意向书中应明确合资铁路项目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额或投资比例、优惠条件、建设及经营管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意向书签署后,可成立筹备组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第八条合资铁路项目的立项。
由筹备组选定符合资格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投资各方联合审查后,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程序报批。
项目建议书除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等。
可行性研究中要加强经济评价及项目资本金的论证工作,按预测运量提出铁路运价建议并进行风险分析。
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九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各方共同协商签订合资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对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投资各方授权的产权代表、董事会名额分配、公司名称和所在地、运营管理方式、优惠条件及其它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合资铁路建设需要对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及其相关工程进行改扩建时,所需资金列入合资铁路投资范围,所形成的资产通过协议移交铁路局。
与合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安排建设。
第十一条合资铁路的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
要充分体现改革思想,注重投入产出,合理选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由铁道部和各投资方联合组织审批。
第十二条合资铁路的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公司成立前暂可由投资各方垫付。
第三章合资铁路公司第十三条公司的章程以及成立公司申请报告由投资备方的产权代表共同起草,报铁道部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批。
批复文件由控股方负责起草。
第十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建设项目资本金总额,公司成立后需增加注册资本时,应经投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投资各方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具体到位时间在合资合同书中规定。
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公司向投资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首期缴纳注册资本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首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投资各方经协商确定的以实物资产或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各方依出资比例通过产权代表委派董事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分享所有者权益,并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司主要管理者由董事会聘任。
经理班子成员必须专职。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以市场为取向,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合理定编。
第十九条投资各方的投资须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各自的产权代表负责产权管理。
授权方要对被授权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产权代表选派的董事需经授权单位批准。
产权代表要定期考核派出董事的工作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董事因不称职、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要上报授权单位批准,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遵循和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建设、运输等法规和规章。
其执行情况应按受项目所在地的铁路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国铁有关统计法规向投资各方及时报送建没、运输、劳资等统计资料。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第四章建设管理及验收交接第二十三条合资铁路项目的技术设计或施工设计由公司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审查,并报投资各方核备。
公司应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运量需求确定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合资铁路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开工,其建设的组织工作可由公司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施工、成套设备采购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程序,由公司通过招标择优确定。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干预。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转包。
第二十六条合资铁路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的具体事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l.合资铁路项目由公司组织竣工初验,井向铁道部和其他投资方提出报告,由控股方向国家计委申请国家验收。
2.合资铁路可采取分段竣工、分段初验、分段运营的办法,由公司组织初验合格,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后,即可由公司组织运营并报铁道部及其他投资方核备,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办理正式验收。
3.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已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交付使用时(包括分期、分段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手续均应齐备。
4.合资铁路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的其它有关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六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报告。
交付使用第五年,由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后的评价报告,报送投资各方主管部门。
第五章投资和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合资铁路的建设计划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列人控股方的基本建设计划规模,投资分别在投资各方的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三十条合资铁路建设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建设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由公司负责筹措,投资各方应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投资各方提供该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均按有偿使用,由公司办理借贷手续。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建设执行计划,由董事会批准后施行,并分别报投资各方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合资铁路的运营管理方式主要是公司自管自营,也可与铁路局或分局(公司)联合经营,或由铁路局或分局(公司)承包经营。
第三十五条合资铁路与国铁间的运输形式,可以商定直通运输或换票运输。
第三十六条合资铁路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时,按下列程序办理:l.由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提出办理直通运输的申请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合资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及其主要技术条件,客货营业范围、办理种别等内容。
2.铁路局提出分界站名称,连同公司的直通运输申请报告一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3.经铁道部运翰局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合资铁路与国铁设立的分界站,按照铁路分界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客货列车进入国铁的有关业务和数量,必须同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签订运输协议或合同,执行国铁的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计划,服从国铁的集中统一指挥,执行国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铁路局或分局(公司)确定联合经营或承包经营时,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四十条 ? 公司的年度运输计划纳入与之签订协议或合同的铁路局的运输计划,按《铁路年度运输计划管理办法》(铁计[l991]l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合资铁路的客货运输工作量、运输组织方式等,公司的年度运输计划、月度货运计划和技术计划等相应纳入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或分局(公司)的计划。
第四十一条? 铁路局编制运输计划时,对合资铁路的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通过空车、车流径路和"限制口"装车量等,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坚持总量平衡的原则下,予以合理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铁路局或分局(公司)间有关运营费用的清算,比照国铁办理。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 公司要依照财务"两则"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控股方的产权代表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报上级单位。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控股方报送合并会计报表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和配套工程建设。
向投资者分配红利,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
在扩资、增资、送配股时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的规定时间内,经法定机构审计验证后,报送投资各方,并接受投资方的监督。
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要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关于合资铁路劳动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