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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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
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和绿化(简称包绿化)的维护与管理。
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
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和夜景灯
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三)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
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深圳市园林风景名
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绿化、公安、贸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
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
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国家级开发区、园林风景名胜区内未设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地区,由各
国家级开发区、深圳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
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称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专门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
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管理
单位划定。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工商、公安、
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
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
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
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
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
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
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
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的废弃物容器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应达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
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应达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
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
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
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
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可以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责
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奖
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责任单位从事鲜花、水果经营活动的最低经营场地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需要制定其他经营
活动最低经营场地标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没收违法设置的物品,并可处以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