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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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
如招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声明事项
1. 现金分期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需支付相应的分期手续费。
2. 现金分期业务限本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商务卡、公务卡、采购卡、ANA担保卡或附属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3.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PAD银行等自助渠道)或信用卡客服热线(含销售专线)申请现金分期业务。
第二条申请及发放
1. 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可申请支取的现金额度在本人信用卡预借现金可用额度范围内,且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300元,累计不超过50000元。
2. 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本行开立的有效一卡通账户(一卡通的开户证件须与信用卡开户证件一致)或持卡
人本人指定且招行支持的其它银行借记卡,具体包含银行以申请时为准,上述账户的开户证件须与本行信用卡的开户证件一致。该款项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
3. 如果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4.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保管好您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本人原因导致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损失。
5.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6. 现金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信用卡中心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使用、收费及还款
1.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 = 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2. 手续费于现金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分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现金分期每期手续费 = 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 本行为持卡人提供3期、6期、10期、12期、18期和24期多种分期期数选择,对应的每期手续费率分别为0.95%、0.8%、0.75%、0.75%、0.75%和0.75%。
4. 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与每期手续费同时入账,并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5.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成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即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冻结额度将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后全部恢复。
6. 已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7. 现金分期业务按照每期分摊的分期本金计算积分,累计规则以《招商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及条款》为准。
8. 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剩余未请款手续费须提前一次性清偿。
9. 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
期款项,须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及剩余未请款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0.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时,视为同时申请进行信用额度调整,我
行有权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是
否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我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11. 当持卡人现金分期结清时,我行有权视综合评估情况对其信用
额度进行回调。
12.我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
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
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在此逻辑下,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现金分期余额、账单分期余额、其他分期余额的顺序进行冲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多笔现金分期的,按照各笔现金分期办理的先后顺序冲还。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要求持
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剩余手续费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 持卡人必须保留成功办理现金分期而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消
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则构成违约,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第五条其他
1.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 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