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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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范围内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评定考核及劳动保护工作。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水利、电力行业部分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31号
2 定义
2.1 特殊工种
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定义为特殊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中水利、电力部分规定,特殊工种包括:水轮机检修工、潜水员、轮机工、镀锌工、架子工、野外勘测工、起重工、线路检修工、水文测工、闸门电焊工、电梯检修工、内部机动车辆驾驶员。
2.2 特殊工种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人事劳动部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等具体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资审合格,并取得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本岗位的任职条件的,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4.2 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资审、发证工作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教育培训部门负责。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取证换证、考核及建档工作由人事劳动部统一负责、统一管理。
4.4 因故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一年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4.5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工作,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岗位规范要求。
4.6 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违章行为,应视其情节,采取批评教育或待岗处罚。对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5 劳动保护
5.1 本单位注重保护特殊工种人员的身心健康,不断改善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5.2 特殊工种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对身体条件差,不适应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
5.3 人事劳动部负责为特殊工种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监督并完善各项保护措施。
6 考核
6.1 人事劳动部作为特殊工种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审查和岗位考核评价工作。
6.2 不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6.3 定期组织特殊工种人员学习国家、行业对所从事的特殊工种人员的法律、规程等方面的要求,并进行考试。
6.4 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其他的考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通过特殊工种岗前资格考核,继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对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任职要求的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6.5 同时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7 附则
7.1 本标准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7.2 本标准自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