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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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
管理1404 李桥枫《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

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

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

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

属于上帝的生命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在洛克那里自由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

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以强力迫使我失去自由就会危及我的生存,自然的自由是不能丧失,除非连同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

自由是必须的,从而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同样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财产是人最重要的基本的自然权利之一,以致于他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安全。

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保障和表征。

一方面,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就享有食物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

即没有供人类享用的财产,生命就不可能维持,从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所有自然物最初都是为人类所共有的,因此必须要在还没有被别人加进劳动的自然物上加入自己的劳动,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人们就取得了对自然物的所有权,并同时排斥了别人对该自然物的所有权,因为人们对自身的劳动天然地拥有所有权,自然物就成为私人占有的财产。

劳动使共有的东西脱离自然共有的状态而成为私有财产,从而财产是人的自由劳动的产物,是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因而对财产的尊重就是对自由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

同样他认为财产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来规定的,即财产是由劳动的能力和生存优先性两个方面来共同决定的。

至于财产权的保障问题,在自然状态下,财产权受自然法的保障,他人不可以侵犯,在基于社会契约创建的政治社会下,其国家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再次谈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

由于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即缺少一个执法官,成文法和公正的惩罚办法,每一个人按各自不同的意志以同样的权利去评判和处置一件事,实际上等于没有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就是基于普遍同意,加入并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实现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安全地享用他们的财产,并且有可靠的保障来抵御共同体以外的任何人的侵犯。

而以这种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有社会法律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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