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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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

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

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

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他的契约、民主政体、分权以及人民主权等思想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被誉为是统治政治哲学的著作,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该书内容包括破坏和建立两个方面,在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初读洛克这部著作,上篇对亚当父权的论述让我有点坠入云里雾里的感觉,深入读下去才对他的阐述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洛克主要针对贵族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的代表作《先祖论》,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而下篇,才是洛克思想的重点——下篇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国家(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这也是我阅读思考的重点。

我对洛克下篇这部分的理论内容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财产权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在这状态之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自然法赋予人们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自卫和自行裁判权。

他特别强调人的财产权利,认为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而劳动则是财产取得的基本方式。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

洛克在这里提出了“劳动财产说”,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而导致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因此,这一理论也为后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

从中可以看出,洛克的“劳动财产说”实际上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封建专制的灭亡和君主立宪制的降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联系钱云会事件的政府作为范费灵0930******* 社会学专业17世纪,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社会科学领域占据了重心地位,那就是近代自然法。

自然法哲学家们试图建立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和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当时这一变革时代所关心的焦点。

《政府论》的作者约翰•洛克是17世纪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一生经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此次革命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阶级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

洛克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1689年他推出《政府论》,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

在开始进行详细阐述之前,先对《政府论(下篇)》的大致构架进行一番勾勒。

洛克本人给《政府论(下篇)》的副标题定为“一篇关于公民政府起源、范围和目的的论文”,之后整个下篇便是以此为论点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

首先洛克延续《政府论(上)》的论述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接着他阐述了何为自然状态,何为战争状态,并分别论证其不同。

从自然法的角度,洛克阐述了他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

之后洛克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的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要以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和权力去缔结政府来保护和扩大自由。

紧接着论述了政治社会的起源和目的以及国家的形式、范围与所拥有的三项权利。

再之后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国家权利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力仅仅是对法律移植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一、作者生平简介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重要政治思想家,其主张“议会主权”的政治制度,以此限制王权对资产阶级力量发展和壮大过程中的阻碍和侵害,最为核心的是对要限制王权的任意征税权造成的对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侵害,因而也可以说,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是保障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由此引出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议会主权思想等主张。

二、社会契约思想洛克认为,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民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中,并在共同的法则即自然法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保护自己和追求利益。

但是这种自然状态总是存在些许不方便的地方,一是缺少可供处理纠纷的衡量尺度;二是缺少能够按照既定法律处理纠纷的裁判者;三是结果的执行往往缺乏保障。

为克服自然状态下的这些弊端,于是乎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每个人把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交由集体,这种权力正是自然法所规定的若果有人违背共同的理性法则,那么每个人都能按照自然法的要求去惩罚他,建立一个存在共同的为大家服从的裁判者,此即政治社会产生的缘由。

既然政治社会是人民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不方便之处成立的,那么政治社会的目的就应该与签订契约的意图相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私人财产。

三、议会主权思想洛克认为,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国家形式可分为,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和君主政制,其中君主政制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事实上洛克并未明确指出拥戴哪种政体,但通过其之后的论证,不难发现,洛克拥护是一种权力分立的立宪君主制。

为此,首先需要对洛克的分权思想进行简要论述。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包括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方面。

立法权应当由经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行使,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能够和平安全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因而立法权只能以社会公众的最大福利为限,绝不可能是专断的,也就意味着需要根据经常有效的法律实现统治,更不能不经人民同意侵害人民的私人财产。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作者的背景: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一生经过整个革命时期,他的政治思想是为通过1688年的妥协而奠定的议会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洛克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妥协的产儿。

同时,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

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论》(下篇)概述:本书包括“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内容,归根结底就是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们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有了财产。

财产既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即合乎“理性”。

而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应该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利的政府最适合。

本书中,洛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自己主要的政治思想:一、自然状态。

1、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2、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

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

3、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政府论》洛克 读书笔记

《政府论》洛克 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后感前言《政府论》是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进行反驳;下篇中,洛克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割断了“父权”和“君权”的关系,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社会”等形成了西方民主社会世俗国家早期的起源学说,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英国政体乃至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思想和立论基础。

《政府论》内容简介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菲尔麦爵士以《圣经》为立论基础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同样以《圣经》为基础,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将菲尔麦爵士的理论彻底驳倒。

洛克的驳斥理由可归纳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其儿女的权威或对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仍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或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该由谁来享有统治权;第四,即使继承人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已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已绝对无从考证,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各家族无法确定谁是嫡裔来享有继承权。

洛克通过以上推理,打破了君权神授的立论基础,论证了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

在《政府论》的下篇中,洛克基于上篇中的论点,围绕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解释了政治权力的来源。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了克服人类自然状态的缺陷,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人们基于契约建立国家,而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是成立国家的唯一目的,这个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授权。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后感俞四海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下篇,其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无庸吾辈多加评论,但读罢多有感触,或可言之一二,以利往后阅读及工作。

一、名著诞生有赖于深厚的积淀。

理论储备方面,从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文学,直到1665年停止教学,洛克共在牛津大学浸润了十三年。

政治实践方面,1666年,洛克结识了后来担任辉格党领袖的艾希利勋爵,担任其政治顾问和家庭教师,还出任英国大法官、贸易殖民部秘书,并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

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回到英国担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等职。

综上可知,洛克写就《政府论》,绝非偶然,与其理论积累和政治经历密切相关。

当时英国处于历史大变革时代,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需要新的政治思想理论支撑。

反观今日之中国,同样处于重大的历史变革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如何把握当前时代特征并对今后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预判,既是当代知识分子的使命也是重大的历史机遇。

无论是政治、哲学、法学等任一领域,要想理论上有所贡献,都必然需要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当前处于送别大师而非产生大师的时代,值得学人警醒和反思。

对于我们凡夫俗子而言,要想在工作上有所成绩,同样不可打十口浅井,而不去打一口深井。

二、戴“为君主立宪制辩护”的帽子不公允。

吴恩裕先生于1963年写就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学习《政府论》颇具指导意义,但其由于身处特殊的历史时代所作出的个别论断值得商榷。

吴恩裕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哲学系,在英国伦敦大学获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北京大学等担任教授。

对英国哲学、政治学当有深入研究,但其在上文中提出的洛克为阶级妥协辩护的观点,我觉得与史实不符。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驳斥了罗伯特〃菲尔麦的《论父权和国王的自然权利》,批判了君权神授理论,否定了君权的神性和君主统治的正当性,是完全反对君主制度的。

综观《政府论》下篇全文或者第七章《论国家的形式》中,都没有对保留君主的必要性进行辩护的痕迹。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是著名的哲学家,他的著作《政府论》汇集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的思想,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在下篇中,洛克也论述了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著作所包含的内容,比如:“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

归结起来不外乎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首先,洛克论述了自然状态。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平等的,人类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决定行动处理财产和人身,自然法由每一个人去执行。

但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有不断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

因此,人们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由,便放弃部分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自由,与其他人达成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共同体,互相保护生命、财产。

这便是政府起源的根源。

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要加以劳动,并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他就拥有他的劳动所对的自然物。

这种加以劳动的私有化,并不需要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在美洲,土地的广阔,而人们却没有加以劳动,许多果实被腐烂在土地上,这并不是他们的分内所得。

这为资产阶级的工业化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是为资产阶级的资本扩张辩护。

货币出现后,资产阶级资本的不断扩张,财富也逐渐积累。

“这些坚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已无用处的会坏掉。

”就政府的目的和职权来说,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洛克也着重论述了人民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

而政府权力的主要范围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应与执行权相分离。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读书报告——《政府论》下篇小议洛克在上篇中驳斥了君权神授这一观点之后,在下篇描绘出一个理想的政治体系。

首先,洛克在下篇第一章中,在驳斥君权神授的错误观点后,他试图“在罗伯特. 菲尔麦爵士的说法之外,去寻求其他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

”并且明确了所谓政治权力的定义,即“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并从而使用这种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其次,洛克论述了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与财产权。

洛克认为,人本身就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不可能享有比他人更多的权力。

洛克推崇理性,即自然法,个人所拥有的自由是在自然法约束下的自由,即“这是自由的状态,但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都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却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途要求将它毁灭”。

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正是因为有了战争状态,才应运而生了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必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会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

这即是政府权力产生的原因,也强调了立法权的重要性。

洛克在定义财产权的同时,也极高的评价了劳动的重要性。

“假如每个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那么对于他能以他的劳动予以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劳动所及,以改变其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将是属于他的。

”正是因为劳动,所以有了公共资源和私有财产的区分。

然后,洛克讨论了父权和王权的区别。

父权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政治权力,“只不过是上帝和自然加诸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一种责任,以保护他们的后代,直到他们有能力自立为止”。

而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给社会处理”。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

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

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

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两篇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其中的上篇是洛克对当时保皇派的代表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下篇才是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这是一种自然法约束下的平等并且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拥有自由处理自身与财产的权利,并且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但洛克马上就指出了这一理想状态的缺陷,即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缺少具有足够权威的仲裁者,以及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产生的偏见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从而推导出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要。

而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意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得以实现,这就从权力来源出发证明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既不能超出社会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的范围;同时也从政府产生原因出发证明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障社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并且只能出于这一目的。

对于洛克学说中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先验的,其存在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洛克在当时世界中找到了自然状态的实例,即不同王国的两位君主。

而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其中的原因。

在他看来,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是文字还没有产生,并不能对此有记载;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

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如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

确实,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

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与后世的暴君、昏君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也没人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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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

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

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的重要性。

洛克指出最完全的奴役状态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但是,签订契约将种植战争和奴役状态。

第五章:论财产。

在论财产这一章,洛克假设上帝给予人类的东子是为人类所共有的,并说明只要通过劳动,人们就可以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自己私有的财产,而且这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洛克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一个人对共同享有的东西施加劳动,便使它脱离了自然状态成为自己所有的财产。

一个人对他的财产的所有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他人不能够违背自然的法则侵害私有财产。

而财产的幅度也是有限制的,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的规定,在货币出现之前,每个人所应拥有的财产是他能够施加劳动的范围,又因为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有限,所以一个人将人们共有的东西私有化事实上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因为还有可供他人拥有和他一样多的财产的自然状态下的东西等着他们施加劳动,将其变成个人所有物。

另外,若一个人取得了对天然产品的所有权之后并没有好好地加以利用,而是由其腐烂败坏,他便是违反了自然地共同法则,就应该被视为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该接受惩处,因为他过多地占有了他不需要的东西,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说是侵吞了他人的东西。

第六章:论父权。

洛克同时提出,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的义务产生的。

同时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统辖权是有期限的,只要儿子的理性能够驾驭他的意志之后,父亲和儿子便处于同等的地位了,或是受自然法的约束,或是受契约的约束。

洛克还提出,父权和政治权力是完全不同的权力,两者是建立子啊不同的基础之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洛克先简述了夫妻社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和主仆社会,并表明此三类社会都不是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放弃了对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和处罚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因此,产生了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人们将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每一个个人都和其他最微贱的人一样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

第八章:论政府社会的起源。

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共同体,共同体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作为整体行动,并且这些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将联合成共同替这一目的所必须的一切权力都交给了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

在这章中,洛克还对其他人提出的两种反对意见做出了较详细的回应。

另外,洛克提出了一个人充分表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形式,包括明白的同意和漠视的同意。

第九章:论政府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政府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财产,而这个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自然状态所难以避免的缺陷,政府社会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幸福。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

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或为纯粹的民主政制,或为寡头政制,或为君主政制,或为选任君主制,或为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等。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对于每种政体下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有所限制: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立法或者最高权力机关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认为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故立法机关并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

并提出立法权和执法权应当相分离,以避免人们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立法权属于人民,执法权和对外权属于国王。

第十三到十五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论特权,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他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人民享有立法权,执法机关可以享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但是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相互制约,均为社会的福利。

洛克认为特权是那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

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特权的目的而被运用的特权才属于真正的特权,特权的行使应该为谋公众福利。

同时,洛克认为父权是基于自然而享有的权力;政治权力是每个人将自然状态所有的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交由社会的权力;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第十六章:论征服。

不义战争的征服者不能够因为征服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而如果是合乎正义的征服者,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而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以避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

第十七章:论篡夺。

篡夺相对征服而言,就是一种国内的征服,而篡夺者或其继承者在人民在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确实同意承认以前没有权利的依据。

第十八章:论暴政。

洛克提出若统治者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他的命令和行动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泄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这便是暴政。

洛克还提出,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

洛克认为当立法机关变更时,当无忧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以致业经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时,政府被解体,人民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这样自己的权利才能得以保护。

第三部分:感想洛克确实是伟大的哲学家,我在《政府论(下)》一书中看到了很多我们现在社会仍然盛行的思想,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分权与制衡”等。

同时,洛克的对孟德斯鸠的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后世的思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书的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是我看了最长时间的,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的理解能力上更不上著名哲学家的步伐,需要反复琢磨,另一方面是我特别喜欢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

人人生而平等,一个人在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即使可能损害对方的权利,但是由于侵害方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已经可以视为是漠视了自然法的约束,成为失去了理性的人了,而受自然法则约束的个人基于自然法任何人不能够享有多余他人的权力的观点,可以对非理性的人施以同样的举动,即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裁判。

当然,这样的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倘若每一个人都有私自裁断他人的非理性行为的权力,这样社会势必会一片混乱,所以我们需要对自然社会的自由予以约束,有自然法则约束。

“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是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

”从洛克的这一段话中,我看到了量刑的最佳标准,看到了刑罚的目的所在,不是为了报复,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让那些伤害别人的人意识到自己的非理性,并让他从内心改变自己,同时也起到对那些准备犯罪、蠢蠢欲动的准非理性人士的儆戒作用,这样的社会会更加的和谐与安全,以此为目的的立法与执法才不会激起人民的反对意识。

洛克在本书的第三章论战争状态中还粗略地提及了对盗窃和抢劫的区别,对于窃贼,我只能诉诸法律,对于抢劫,我可以杀死他。

我在这里看到了刑法的知识,或许这也是各国立法的一个基础之一,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两者从性质上就是有本质区别的,就算暴力犯罪最终带来的后果比非暴力犯罪带来的后果要轻得多,但是,两种罪行的处罚的起步本来就是不一样的,暴力犯罪更加地恶劣,更让人深恶痛绝。

其实这本书还有许多许多的精妙之处,我现在没有理解,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知识的积累,我会离政府论的思想更近一步,会更具哲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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