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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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

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

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

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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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

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

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的重要性。

洛克指出最完全的奴役状态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但是,签订契约将种植战争和奴役状态。

第五章:论财产。

在论财产这一章,洛克假设上帝给予人类的东子是为人类所共有的,并说明只要通过劳动,人们就可以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自己私有的财产,而且这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洛克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一个人对共同享有的东西施加劳动,便使它脱离了自然状态成为自己所有的财产。

一个人对他的财产的所有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他人不能够违背自然的法则侵害私有财产。

而财产的幅度也是有限制的,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的规定,在货币出现之前,每个人所应拥有的财产是他能够施加劳动的范围,又因为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有限,所以一个人将人们共有的东西私有化事实上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因为还有可供他人拥有和他一样多的财产的自然状态下的东西等着他们施加劳动,将其变成个人所有物。

另外,若一个人取得了对天然产品的所有权之后并没有好好地加以利用,而是由其腐烂败坏,他便是违反了自然地共同法则,就应该被视为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该接受惩处,因为他过多地占有了他不需要的东西,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说是侵吞了他人的东西。

第六章:论父权。

洛克同时提出,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的义务产生的。

同时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统辖权是有期限的,只要儿子的理性能够驾驭他的意志之后,父亲和儿子便处于同等的地位了,或是受自然法的约束,或是受契约的约束。

洛克还提出,父权和政治权力是完全不同的权力,两者是建立子啊不同的基础之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洛克先简述了夫妻社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和主仆社会,并表明此三类社会都不是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放弃了对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和处罚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因此,产生了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人们将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每一个个人都和其他最微贱的人一样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

第八章:论政府社会的起源。

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共同体,共同体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作为整体行动,并且这些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将联合成共同替这一目的所必须的一切权力都交给了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

在这章中,洛克还对其他人提出的两种反对意见做出了较详细的回应。

另外,洛克提出了一个人充分表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形式,包括明白的同意和漠视的同意。

第九章:论政府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政府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财产,而这个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自然状态所难以避免的缺陷,政府社会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幸福。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

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或为纯粹的民主政制,或为寡头政制,或为君主政制,或为选任君主制,或为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等。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对于每种政体下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有所限制: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立法或者最高权力机关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认为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故立法机关并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

并提出立法权和执法权应当相分离,以避免人们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立法权属于人民,执法权和对外权属于国王。

第十三到十五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论特权,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他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人民享有立法权,执法机关可以享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但是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相互制约,均为社会的福利。

洛克认为特权是那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

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特权的目的而被运用的特权才属于真正的特权,特权的行使应该为谋公众福利。

同时,洛克认为父权是基于自然而享有的权力;政治权力是每个人将自然状态所有的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交由社会的权力;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第十六章:论征服。

不义战争的征服者不能够因为征服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而如果是合乎正义的征服者,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而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以避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

第十七章:论篡夺。

篡夺相对征服而言,就是一种国内的征服,而篡夺者或其继承者在人民在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确实同意承认以前没有权利的依据。

第十八章:论暴政。

洛克提出若统治者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他的命令和行动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泄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这便是暴政。

洛克还提出,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

洛克认为当立法机关变更时,当无忧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以致业经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时,政府被解体,人民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这样自己的权利才能得以保护。

第三部分:感想洛克确实是伟大的哲学家,我在《政府论(下)》一书中看到了很多我们现在社会仍然盛行的思想,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分权与制衡”等。

同时,洛克的对孟德斯鸠的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后世的思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书的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是我看了最长时间的,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的理解能力上更不上著名哲学家的步伐,需要反复琢磨,另一方面是我特别喜欢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

人人生而平等,一个人在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即使可能损害对方的权利,但是由于侵害方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已经可以视为是漠视了自然法的约束,成为失去了理性的人了,而受自然法则约束的个人基于自然法任何人不能够享有多余他人的权力的观点,可以对非理性的人施以同样的举动,即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裁判。

当然,这样的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倘若每一个人都有私自裁断他人的非理性行为的权力,这样社会势必会一片混乱,所以我们需要对自然社会的自由予以约束,有自然法则约束。

“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是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

”从洛克的这一段话中,我看到了量刑的最佳标准,看到了刑罚的目的所在,不是为了报复,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让那些伤害别人的人意识到自己的非理性,并让他从内心改变自己,同时也起到对那些准备犯罪、蠢蠢欲动的准非理性人士的儆戒作用,这样的社会会更加的和谐与安全,以此为目的的立法与执法才不会激起人民的反对意识。

洛克在本书的第三章论战争状态中还粗略地提及了对盗窃和抢劫的区别,对于窃贼,我只能诉诸法律,对于抢劫,我可以杀死他。

我在这里看到了刑法的知识,或许这也是各国立法的一个基础之一,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两者从性质上就是有本质区别的,就算暴力犯罪最终带来的后果比非暴力犯罪带来的后果要轻得多,但是,两种罪行的处罚的起步本来就是不一样的,暴力犯罪更加地恶劣,更让人深恶痛绝。

其实这本书还有许多许多的精妙之处,我现在没有理解,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知识的积累,我会离政府论的思想更近一步,会更具哲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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