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读书笔记一:《法学方法论》中的科学性分析首先,法学研究应当基于客观事实。
法学既要研究人们规范意识中的规则,也要研究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行为和制度。
因此,法学研究不能脱离实际,需要具体的事实基础。
只有依据真实的实证材料,才能建立准确的法学理论。
其次,法学研究应当遵循严谨的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是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研究要在逻辑上严密合理,演绎推理过程要符合规律。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
再次,法学研究应当进行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是以客观实际为依据,通过观察、实验和测量等手段,对法律现象进行描述和解释。
实证分析能够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实际依据和方法。
最后,法学研究应当具备可重复性。
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可重复性,即同样的研究方法和数据能够得到相同的结果。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应当确保研究方法的稳定性和可信度,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法学方法论》中对于法学研究的科学性要求主要包括基于客观事实、严谨的逻辑思维、实证分析和可重复性。
这些科学性要求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指导和方法,也使得法学研究具备了科学性的品质。
读书笔记二:《法学方法论》中的实证法学思想首先,实证法学思想强调法学研究的实证性。
它认为法学研究应当以现实为依据,通过实证分析来描述和解释法律现象。
实证法学思想引入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对法律现象进行客观观察,以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
其次,实证法学思想要求法学研究者进行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指通过实证的观察和实验等手段,对法律现象进行描述和解释。
实证研究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现实法律现象,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实际依据和方法。
再次,实证法学思想关注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它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由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所决定的,还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实证法学思想主张从多个维度去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外部关系。
法治 法为民而治读书笔记

法治法为民而治读书笔记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主要包括四项基本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
包括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文明执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二)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民主与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与“法制”不同。
前者强调法的至上性,没有任何人有特权超越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行使权利的机会,“法制”仅仅从静态强调法是一种社会制度。
2、权利与权力(1)权力(国家)来源于权利(公民)(2)权力(国家)服务于权利(公民)(3)权力应当以权利(法律授予、权力受法制约)为界限(4)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
3、权利与义务法律的重要问题。
二者结构相关、总量等值、功能互补。
4、自由与平等协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
法律上的自由观念重要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5、实体与程序实体法是规定主题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保障权利义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我们要特别注重程序公正,加强制度建设。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1、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涵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即法律的权威性所在,通过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来实现)权力制约,具体体现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人权保障,具体体现为宪法保障(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重要条件)、行政保护(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最后防线)正当程序,具体体现为中立性(底线标准)、参与性(重要要素)、公开性(重要特征)、时限性(内在要求)。
法治读书笔记

法治读书笔记一、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它包含了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权限及其运行机制,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系列法规和程序。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的重要性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
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三、如何在社会中实现法治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法律应当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
强化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权利。
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公民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同时,司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加强监督机制: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包括媒体、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这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防止权力滥用。
四、实现法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实现法治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坚持。
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如权力滥用、利益冲突等。
因此,实现法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五、对未来的展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相信法治将在未来的社会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我们期待看到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稳定的社会,一个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权和法治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追求自己的幸福和梦想。
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读书笔记

法律读书笔记最近读了一本关于法律的书籍,让我对法律这个严肃而又重要的领域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保障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书中开篇就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法律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随意制定的规则,而是经过深思熟虑、权衡各方利益后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无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
这让我想起了一些社会热点事件,比如某些名人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充分证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法律的发展历程中,我了解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从古代的简单律法到现代复杂而精细的法律体系,法律始终在适应着社会的需求。
比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法律也相应地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更好地应对这些新的挑战。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通过明确规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引,让人们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里。
同时,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救济的途径,让正义得以伸张。
例如,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当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威胁时,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书中还提到了法律的执行问题。
法律的有效执行是实现法律目标的关键。
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至关重要。
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么即使法律条文再完善,也只是一纸空文。
这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廉洁奉公的执法队伍,以及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也是法律能够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这就要求执法和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篇一:法制教育渗透学科教育学习笔记】《教师法制教育读本》——————教师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读书笔记阳长中学张怀喜第一次学习笔记:一、为什么要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一)是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
(二)是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具体要求。
(三)是教学体现教育性的客观要求。
(四)学科中客观存在法制教育内容、法制教育契机和法制教育便利。
(五)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具有人力、时间、载体上的优势。
学科教师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科教学占据着最多的时间,学科有教学内容作为依托。
这是其他途径难以比拟的。
第二次学习笔记:(六)符合学生的心理活动,方法上具有优势。
由于需要渗透的内容和学科知识紧密关联,借助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内容上比较贴切,形式上比较自然,学生更加认同,更乐于接受。
(七)有利于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
学科知识的丰富性为拓展法制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由于受时空限制,学校不可能开展太多的法制教育专题活动和课外活动,只能择“重要的”进行,范围受到制约。
而学科凭借自身优势,完全可以把一些平时不好讲或讲不到、学生又应该知道的法制内容,顺势介绍给学生。
第三次学习笔记:二、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教学、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
简述如下:(一)尊重教学:即尊重《课标》,尊重教材,尊重教学活动,不破坏教材原意、教材内容,不破坏教学结构和教学程序,不打乱学科教学秩序,不占用过多教学时间。
(二)科学导入:即在教学过程中,因势利导,科学、巧妙地导入法制内容,使法制内容在教学中顺势而出、合情合理、贴切自然。
第四次学习笔记:(三)分量适中:即法制教育内容的分量恰到好处,既满足法制教育的需要,又不形成教和学两方面的负担,冲淡教学主题。
(四)目标恰当:尊重学生的认知能力,尊重学生的生活、社会经验,既满足学生成长和走入社会的基本需要,又不超越学生的接受能力。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作者是杨仁寿,该书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本书的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过于晦*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
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
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
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
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
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
现代强调的自由、*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
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
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
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
如若仔细研读、认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
基于哈特思想的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
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的进一步学习研究。
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
哈特通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
”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①法律的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
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
(读完本书后,对我国法学界了解西方法律哲学的历史和现状起到推动作用)-沈宗灵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
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
(包含了作者的思考和提问)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首先从希腊的法理学着手,是因为古希腊人对自然和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洞察力。
在幼年时期,我们可能看到很多关于希腊神话的书,他们的思想从中可见一斑。
真正的关于法律的思想出现于河马的史诗和海希奥德的诗歌,很遗憾我们读过这两部作品,但从本书我对他们有了了解。
尤其是海希奥德的“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
”,是让我深深折服的,它闪着理性的光辉,到现在我们都不能用行动真正的践行它。
早期法律和宗教是混杂在一起的,因为上古人尊崇神。
在面对这一问题是,需要一些智者对他进行区分和归纳。
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他并不重视法律,因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力的命令,但他这一理想国最终崩塌。
亚里士多德深受柏拉图的影响,但他更注重人和制度的不完备性。
他认为在个人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有最高权威性。
但在司法的实践中,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案件的多样性冲突,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他的衡平解决方法。
接着西塞罗和盖尤斯提出自然法,他们的正对对象是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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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读书笔记【篇一:《宪法与法治》;读书笔记】《法治与宪治》读书笔记(本书讲述了解放初至二十一世纪前夕中国法治问题,择录如下)新中国成立后,渐渐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作为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则有时重法治,有时轻法治,对于法制思想意识与决策判断处于举棋不定和时褒时贬的不定状态。
自从50年代中期国内外局势日趋严峻时,他对法制逐渐产生不信任感,采取了怀疑与否定的态度。
文革十年之后,邓小平同志成为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人,庄严的提出:“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经济、历史、政治、哲学和文学等等。
”并总结出依法治国的“十六字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平,违法必究。
此语在兴国治国实践中起着指导法制建设的重大作用。
它高度集中概括了立法、执法、守法、护法等法律系统中的全部内涵及各主要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十六字给中国的价值重建和秩序重构指明方向。
它的内涵确是丰富无比。
但本书中提到“可以写一本书,甚至是四本书”,这未免有拍马之嫌。
其实这也不是很奇怪的论调,在八、九十年代,批评毛泽东同志而捧邓小平同志的文章数见不鲜。
这里我们以二十一世纪人的眼光去看,甚是滑稽。
邓小平同志确实是值得我们的瞻仰,但也用不着无休止的溜须拍马。
而对毛泽东同志由天堂到地狱的态度,又是令我们汗颜,深有树倒猢狲散的凄凉。
一变革与发展过去的政治是政策之治、领导者个人权威之群众之治、极左思潮之治,如今的政治是民主之治、政制之治、法制之治、宪政之治,有着广泛民主基础和深厚经济基础的政治。
将民主同社会主义本质联系起来是邓小平时代对社会主义认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努力发扬民主精神是全党今后一个长时间坚定不移的目标。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一种遵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少数人的意识的国家形态和社会制度。
也可以说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现代化。
并且民主不是空中楼阁,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制环节来体现的,法制是民主的唯一体现和保障。
与法治相反的是人治。
人治,就是指以领导人的意志转移。
现在,有些地方的领导人法治意识淡薄,时时仍出现规划建设几经变化、反复折腾的现象。
结果是搞得劳民伤财、鸡犬不宁。
这说明没有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法制作保障,民主会走调为领导人“主民”的随意性。
关于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我国法学界有过一番争论,开始大概有三种观点。
一是法治论即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结合论即法治与人治相结合;三是抛弃论即否决法治与人治的陈旧观点,改为民主与民治。
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的认识逐渐统一到第一种观点上来。
此后,人治转变成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党指导人民通过法制精神、法治原则、法制规范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在法治全面实现时,江泽民同志有适时的提出法治与德治的重要方针推动了新世纪治党治国的进一步发展。
因为法律并非没有缺陷,也不能完全涵盖人类社会的全部生活,不可能正确无误的调节所有社会关系。
并且法律的实践需要道德力量地调节、促进与保障。
二法中之王——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基础。
宪法可谓法中之王,其他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它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立法学中,法律有严格的等级制度,粗略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一部法律的等级越高,其条文越具有概括性,所约束的范围越广;反之,则条文则越细琐,所约束的范围越窄。
宪法则是处于等级金字塔的顶层,统领全局。
讲法治,必然有涉及法的系统。
现今的法系有两个: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等;英美法系,也称海洋法系、普通法系等。
大陆法系由罗马法发源,几乎遍及欧洲大陆所有国家。
西学东进后,日本学习模仿了德国法,我国清末民初向日本学习。
因此,我国法律的形式渊源属于大陆法系模式。
不过,几十年前社会主义国家自成系统,又有学者将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描述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又有三大法系之说。
但其实,社会主义的法律表现形式多是倾向于大陆法系的,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我国的法系毫无疑问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又较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系更为复杂。
出现了所谓的“一二三四”现象: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
因为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的法;澳门曾为葡萄牙统治,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台湾实行的是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的法,也属于大陆法系的法。
因此我国就具有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
但无论怎么分,所有的法都要受到宪法的约束。
在香港和澳门也同样要实行依宪治国。
当然,要实现依宪治国,就必须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就要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
这又引出了什么是违宪行为,谁来审查违宪行为等问题。
按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违宪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抽象违宪行为,指立法违反宪法、制定同宪法想抵触的其它法律和法规;二是具体违宪行为,指国家或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公然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或作出违宪行为等。
关于由谁来审查违宪案件,我国现行宪法由作出了规定,但还是原则性的,有待其它法律进一步细化。
宪法序言最后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其它相关规定也是相当的含糊,未有规定明确的审查主体。
三意识与行为: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意识指导行为,法治意识具有先导性、前提性、基础性的重要意义,法治教育首先是普及与增强法治意识。
行为是意识的实践,是意识的外在表现,也是意识的目的和目标。
是故法律是规范行为,针对行为而设计的。
仅有犯意,没有犯罪行为的事实,就不构成犯罪。
这说明法律规范是主管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不深究其意识根源。
然而行为毕竟是受意识控制的,行为背后无不受法治意识的指导。
因此,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培养自己良好的法治意识以支配自己的行为规范。
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句话是妇孺皆知。
但在深刻认识和贯彻上,我国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道路。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第85条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革中的1975年宪法却删去了这一条文,这无异于抽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脊梁,否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平等性的前提和基础。
在1982年的宪法又恢复了这条规定,足见其一波三折。
20年来,我国法治实践证明,从总体上讲,我国已遵循着这条法治原则走出了人治的阴影,走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阳光大道。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律至上。
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人们的心田。
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提法并非科学,因为法自权出,权由法生。
有权则有法,有法必有权,二者如鸡和蛋孰先孰后般无从论起。
但从实践层面上诘问,答案就很明了了。
法律一旦生效,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它的权利。
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就要弘扬一种遵从法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这就是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法治坚行的操守诚信。
诚信是一种意志,一种品格,一种品牌,也是一条法治原则。
中华民族历来讲究诚信。
但社会上颇有不讲诚信的人。
人们之间往往缺乏信任感,对有些人的承诺多抱怀疑态度,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市场经济诚信缺失问题严重;政府具体行为违背承诺,不讲信用。
至于各具体的例子是不胜枚举,不再赘述。
总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都必要以诚为本加强自身诚信系统建设。
法治的误区无意识违法。
俗语有云“不知者无罪”。
在法律的范畴里其实这句话是不合理的。
法律是对人外部行为的规范,不是对内心世界的规定,不管主观意识如何,行为不合法,就会为法律所追究。
由于现今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不是很高,有时候人们会在毫无意识中违了法。
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不光是普通的人们存在法律的盲区,有些国家的公干人员亦是对法律一知半解,从而办错事情,给国家人民带来损失。
法律的普及是法治社会的关键。
只有人人都知法,才能更好的守法、用法。
结语: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仍任重而道远。
此书虽出版于2002年,或许显得有些古老,但里面的内容对现在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深夜孤灯,并上半瓶矿泉水,细细品读,虽无小说的扣人心弦,没有散文的清新飘雅,也没有诗歌的回味不绝,但其语言的严谨性、定义的全面性,不由令我欢吁感慨。
于是欣然下笔,将其精彩之处择录,以待细细推敲。
2013年11月9日晚写于宿舍【篇二:≤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
洛克在《政府论》中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其所涉及的理论相当广泛:自由说,权利说,分权说,契约论,法治论等,而它们的出发点和基础则是一种以人类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论。
《政府论》一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破坏和建设,所以在结构上也分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上篇通过论证“天赋自由和平等”,驳斥了“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破”;下篇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政府理论和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他认为: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人民有权利收回自己的权力,并有权利重新组建新政府。
建设性的提出了“政府”是什么,也就是“人们的授权则是政府产生的本源”,阐述政府是受人民委托设立的,设立的唯一目的是“维护公民的福利,保护委托者的生命和财产。
” 这些思想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思想的支柱。
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时,政府就应该被解散。
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
当政府被宣告解散后,人民便有权再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以对抗旧政府的不正当权威,这种情况又可以称为“革命”。
由此,洛克坚决反对有无限权力的君主制,而强调个人在订立契约后所享有的生存自由和财产自由,主张对君权进行制约。
他指出,处于政治或公民的社会中的人,其自由只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君主必须遵守他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而不可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范围;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行政权和自然权(即外交权),认为虽然在三权中立法权为最高,但是它也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最高的权力属于人民;尽管个人交给社会的权力不能重归于个人,而始终留在社会中,但是倘若掌权者滥用权力,或立法权与人民的委托相抵触,人民就有权力行使最高权力,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治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