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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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读书笔记

【篇一:《宪法与法治》;读书笔记】

《法治与宪治》读书笔记

(本书讲述了解放初至二十一世纪前夕中国法治问题,择录如下)

新中国成立后,渐渐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作为最高领导人毛

泽东同志则有时重法治,有时轻法治,对于法制思想意识与决策判

断处于举棋不定和时褒时贬的不定状态。自从50年代中期国内外局

势日趋严峻时,他对法制逐渐产生不信任感,采取了怀疑与否定的

态度。

文革十年之后,邓小平同志成为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人,庄严的

提出:“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经济、历史、政治、哲学和文学等等。”并总结出依法治国的“十六字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平,违法必究。此语在兴国治国实践中起着指导法制建设的重大作用。它高度集中概括了立法、执法、守法、护法等法律系统中的全

部内涵及各主要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十六字给中国的价值重建

和秩序重构指明方向。它的内涵确是丰富无比。但本书中提到“可以

写一本书,甚至是四本书”,这未免有拍马之嫌。其实这也不是很奇

怪的论调,在八、九十年代,批评毛泽东同志而捧邓小平同志的文

章数见不鲜。这里我们以二十一世纪人的眼光去看,甚是滑稽。邓

小平同志确实是值得我们的瞻仰,但也用不着无休止的溜须拍马。

而对毛泽东同志由天堂到地狱的态度,又是令我们汗颜,深有树倒

猢狲散的凄凉。

一变革与发展

过去的政治是政策之治、领导者个人权威之群众之治、极左思潮之治,如今的政治是民主之治、政制之治、法制之治、宪政之治,有

着广泛民主基础和深厚经济基础的政治。将民主同社会主义本质联

系起来是邓小平时代对社会主义认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努力发

扬民主精神是全党今后一个长时间坚定不移的目标。民主是社会主

义的本质特征,是一种遵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少数人的意识的国

家形态和社会制度。也可以说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现代化。并且民主不是空中楼阁,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制环节来体现的,法制

是民主的唯一体现和保障。

与法治相反的是人治。人治,就是指以领导人的意志转移。现在,

有些地方的领导人法治意识淡薄,时时仍出现规划建设几经变化、

反复折腾的现象。结果是搞得劳民伤财、鸡犬不宁。这说明没有统

一性

和稳定性的法制作保障,民主会走调为领导人“主民”的随意性。

关于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我国法学界有过一番争论,开始大概有三

种观点。一是法治论即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结合论即法治与人治

相结合;三是抛弃论即否决法治与人治的陈旧观点,改为民主与民治。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的认识逐渐统一到第一种观点上来。此后,人治转变成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党指导人民通过法制精神、法治原则、法制规范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在法治全面实现时,江泽民同志有适时的提出法治与德治的重要方

针推动了新世纪治党治国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法律并非没有缺陷,

也不能完全涵盖人类社会的全部生活,不可能正确无误的调节所有

社会关系。并且法律的实践需要道德力量地调节、促进与保障。

二法中之王——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

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

据和基础。宪法可谓法中之王,其他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它相抵触,否则无效。在立法学中,法律有严格的等级制度,粗略可分为

上位法和下位法。一部法律的等级越高,其条文越具有概括性,所

约束的范围越广;反之,则条文则越细琐,所约束的范围越窄。宪

法则是处于等级金字塔的顶层,统领全局。

讲法治,必然有涉及法的系统。现今的法系有两个:大陆法系,也

称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等;英美法系,也称海洋法系、

普通法系等。大陆法系由罗马法发源,几乎遍及欧洲大陆所有国家。西学东进后,日本学习模仿了德国法,我国清末民初向日本学习。

因此,我国法律的形式渊源属于大陆法系模式。不过,几十年前社

会主义国家自成系统,又有学者将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描述为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又有三大法系之说。但其实,社会主义的法

律表现形式多是倾向于大陆法系的,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我国的法系毫无疑问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又较其它社会主义国家

的法系更为复杂。出现了所谓的“一二三四”现象:一个国家,两种

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因为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的法;澳

门曾为葡萄牙统治,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台湾实行的是国民党

统治大陆时期的法,也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因此我国就具有社会主

义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但无论怎么分,所有的法都

要受到宪法的约束。在香港和澳门也同样要实行依宪治国。当然,

要实现依

宪治国,就必须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就要对违

宪行为予以制裁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

这又引出了什么是违宪行为,谁来审查违宪行为等问题。

按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违宪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抽象违宪行为,指立法违反宪法、制定同宪法想抵触的其它法律和法规;二是具体

违宪行为,指国家或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公然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

或作出违宪行为等。关于由谁来审查违宪案件,我国现行宪法由作

出了规定,但还是原则性的,有待其它法律进一步细化。宪法序言

最后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

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

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它相关规定也是相当

的含糊,未有规定明确的审查主体。

三意识与行为: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

意识指导行为,法治意识具有先导性、前提性、基础性的重要意义,法治教育首先是普及与增强法治意识。行为是意识的实践,是意识

的外在表现,也是意识的目的和目标。是故法律是规范行为,针对

行为而设计的。仅有犯意,没有犯罪行为的事实,就不构成犯罪。

这说明法律规范是主管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不深究其意识根源。然

而行为毕竟是受意识控制的,行为背后无不受法治意识的指导。因此,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培养自己良好的法治意识以支配自己的行

为规范。

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是妇孺皆知。但

在深刻认识和贯彻上,我国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道路。1954年

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第85条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文革中的1975年宪法却删去了这一条文,这无异于抽去了社会主义

法制的脊梁,否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平等性的前提和基础。在1982年的宪法又恢复了这条规定,足见其一波三折。20年来,

我国法治实践证明,从总体上讲,我国已遵循着这条法治原则走出

了人治的阴影,走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阳光大道。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律至上。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人们的心田。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提法并非科学,因为法自权出,权由法生。有权则有法,有法必有权,二者如

鸡和蛋孰先孰后般无从论起。但从实践层面上诘问,答案就很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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