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

A、立即公开

B、主动公开

C、依法公开

D、依申请公开

正确答案:C

依法公开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保密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开事项,应当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家秘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保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应当按照主动预防的原则,突出重点。依法进行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开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公开发布信息并购买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商品和服务时,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扩展数据:

中央,省级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可以确定最高,最高和最高等级的国家秘密;分为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在机密级和秘密级确定国家秘密。具体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有必要确定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要执行的国家秘密的类别确定。下级机关或者单位认为机关或者单位产生的有关机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或者单位的权限的,应当首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或者单位确认。没有上级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应当立即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相应权限的保密行政部门决定。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宪法: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重大作用 1.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2.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是基于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的;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3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4.宪法在实行法制方面的作用。宪法是法制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 国家政权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政体 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我国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无记名的秘密投票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宪法与宪政 宪法,是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那么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这一精神具体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驶的权利;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二者都是民政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法制建设就是宪政建设。

行政法律法规列表

行政法律行政主体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100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2004年9月17日)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10日)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2001年12月14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 行政强制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982年1月21日) 行政给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9月28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

行政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 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司法解释 一、行政实体法 1.行政主体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1995.12.18)(1)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10.21)(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2) 2.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1991.10.1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993.3.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1.13)(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9.23)(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一) 近一段时间,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工作当中就是例如公司财务要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谋福利的理念,要把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为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企业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从新中国建立的60周年里,无数次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综合法律法规题目

题库题目(2012.6新增) 综合法律法规篇 一、判断题: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 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对)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错) 3、现场检查可以通知当时人到场,当时人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检查的执行。(对) 4、收集复制件等证据,证据提供人可以不标明“经核对 与原件无误”(错) 5、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错) 6、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对) 7、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错) 8、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案 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错)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对) 10、执法人员应当边执法、边普法,适时向当事人宣讲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争取当事人配合。(对)

11、生产者可以在我国境内使用境外注册的条码,只须提供该商品条码注册的证明。(错) 12、生产者、销售者的商品条码被注销后,如需重新使用需办理续展手续。(错) 13、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对) 14、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IDT为等同采用。(对) 15、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对) 16、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对) 17、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 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自去年12月份以来,市局机关开展了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教育活动。陆续学习了《专卖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局李局长讲话、上级通报、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和行业制度、上级文件精神,通过不断认真的学习、仔细的领会,我在法律法规的掌握上、在上级制度的理解上均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对我今后的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现将我本人的学习体会作以大家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学习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我自参加工作就一直在审计科做一名审计员,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面广,但无论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审计,还是日常的审计监督活动,都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为依据而开展。例如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也必须引用具体法规制度条款予以定性。再如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不仅要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则,而且要从项目的立项批复、招

投标、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全过程监督中所涉及的法规制度都要掌握和运用。可以说,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是审计人员判断的唯一标尺,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执行依据,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本功。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和新挑战也会层出不穷,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在熟练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做到行业制度了然于胸和融会贯通,并与工作实践、经验教训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保证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创新发展。 二、对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遵守贯穿于工作的每一环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行政”工作要不断深入推进,我们烟草行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因此我们每一个烟草人都要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做任何工作或处理任何事物都要想一想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要将法制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自觉做到依法、守法。我们要在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做到知行统一,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行业制度和党的方针路线指导我们的工作和行动,将遵守法律制度贯穿于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整顿工作作风,期间,不少“老虎”“苍蝇”纷纷落入法网,这完全是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吗?不是,

公务员依法行政有关法律法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报告

HSE、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报告 编制人:梁成铎 批准人: 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 2010年4月20 日

一、评审目的 验证我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二、评审范围 ⑴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覆盖的所有单位和部门; ⑵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覆盖的所有过程和产品; 三、评审依据 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四、评审方式 ?现场察看 ?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人员访谈 五、评审人员 组长:窦文林魏成庆 组员:庞随庄李松毕彩玉胡海军梁成铎付建厂马明宇 付清泉李群邢希胜索春兰李风兰(注:1、庞随庄负责审核沙特区域,付建厂负责审核西部区域,李风兰审核西南区域,马明宇、付清泉负责审核其他区域,索春兰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一处,邢希胜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二处,毕彩玉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三处。) 六、评审时间:

2010年4月12日---2010年4月17日 七、评审结果 通过本次评审发现:我公司共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不符合项3项,其中道桥工程一处机械攸厂存在不符合项1项;桥梁工程处水泥制品厂1项;道三西南项目存在不符合项1项。安装工程一处、市政建设工程处、生产技术科、经营管理科物资供应站、道桥四处、道桥二处、安装二处、安装三处等,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好,没有发现不符合项,具体评审结果详见附件一。 八、评审结论 通过本次评审,发现公司各部门、单位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识符合性方面,已建立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识别、获取、培训沟通、变更管理既符合性评审方面等规范的管理程序,而且运行正常。但在评审过程中,仍发现了4项不符合项,通过分析,评审小组认为公司各部门、单位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方面是符合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是有效的。 附件一: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结果 附件二:不符合项报告 附件三:法律法规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法律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1.法的首要特征是: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一特征使得法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2.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与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力相贯通的。 3.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法具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而且,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的形式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社会规范。法的规则或规范的分类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的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 二、法的形式 (一)当代中国的形式 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同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部分事项的专属立法权,即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以下10种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⑴国家主权的事项;⑵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⑷犯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 1)“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中小学教师实 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会员培训。 2)提出把育人为本教育工作作为基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强大 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 核心任务。 3)提出三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习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 施教。 4)到2020年,我们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 力资源强国。 5)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2.《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师德是教师考评的底线,可以一票否决。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2001年。 4.《教育—财富蕴含其中》中指出:面向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就是要培 养学生的四种本领: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共同生活。 5.《未成年人保护法》: 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义务性) 6.《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明确提出要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的管理体系。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终身教育”的文件 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2)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3)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学方法 4)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5)“两全”:全面发展。全体学生; 9.教师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是严谨治学。 10.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赋予教育的根本宗旨,也是我国当 代教育的重要使命。 1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应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2.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越轨行为和违法行为。越轨行为即违规、违纪。 13.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要用教育法律条文来表 现。是属概念,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14.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核自发性的,主要是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 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5.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非诉讼的调节与仲裁。 16.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17.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18.《国务院办公厅源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 到2020年,要建立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互扶、文化引领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_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_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xx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和学习体会 炕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但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X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编制: 批准 年月日

X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1 评价目的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符合性评价结果是一项系统、全面、深入的评价活动,是验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途径,是确认企业自身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低要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为了客观、系统、深入地进行法规及要求符合性评价结果,我公司在推进安全标准化过程中组织专门力量,在对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识别和确认的基础上,开展了该项工作。 2 评价小组 为了做好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工作,我公司成立了评价小组。 组长: 成员: 3 评价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4 工作步骤 开展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应按照准备依据、确定容、逐项比对、提出结论、问题汇总、风险确认、问题整改的步骤进行开展。

1.1准备依据 开展符合性评价,首先应明确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容: (1)法律法规; (2)标准规程; (3)政策行政文件; (4)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要求; (5)我公司的管理文件; (6)方针目标等。 1.2确定容 为系统、全面地进行评价,结合传统安全管理习惯,对评价容进行以下归类。按照类别,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要求。容一般包括:(1)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2)安全责任制;(3)规章制度;(4)安全培训;(5)安全检查;(6)现场安全监测监控;(7)安全警示标志;(8)消防设施与器材;(9)特种设备管理;(10)安全特性检测检验;(11)电气安全;(12)隐患管理;(13)重大危险源管理;(14)应急救援体系;(15)劳动保护;(16)职业健康等方面。 1.3逐项比对 根据法律法规及要求的容和条款,按照步骤二中的类别进行逐项比对。 1.4提出结论 根据比对的结果,明确企业的符合性表现,清楚地描述符合程度,得出符合、不符合和基本符合的结论。 1.5问题汇总 对比对分析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和分析,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类、企业要求类进行,也可以结合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如严重、一般、轻微等方式划分。

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几种-

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 几种?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宪法.由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可能会被罚款或者停业整顿。派出所、工商局及卫生局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款执行,也就是说当市场主体违反了相关法律,才会受到惩罚。那么,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几种?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几种?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 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8-31 【生效日期】2005-12-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 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正视教育。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

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 在为客户进行咨询时,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做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但在企业实践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制度类别的名称用错的也偶尔见之一二。 规定首先是个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 办法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 细则:细则也称实施细则,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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