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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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简介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管理机关在执行交通行政处罚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权自主判断并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及处罚力度的权力。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了交通管理机关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处罚措施和力度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规定为交通管理机关赋予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力。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有权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和作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灵活性: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处罚措施和力度,从而更好地实施交通管理,达到预期的效果。

2.针对性:每个交通违法行为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情况,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做到精确施罚,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公正性。

3.效率: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加快处罚过程,在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处罚效率。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约束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的行使:1.法定原则:交通管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正确的界定和评价,不可任意设置处罚措施和力度。

2.形成要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决定,应当依据调查取证、证据充分等形成遵从事实的认定结果。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整理版]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整理版]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07【摘要】<正>鲁交政法[2014]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厅在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鲁交体法[2010]21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自2013年施行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涉及公路路政39项、道路运政154项、水路运政36项、港口行政64项、航【总页数】1页(P23-)【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 [J],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鲁政办字〔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山东省编制了《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各市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权责清单要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

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壹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且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且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且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壹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壹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俩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情节轻微
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处3000元罚款
21
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省运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
情节轻微
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
处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27
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省运条》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件。
没收所得,减轻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两次以上的
没收所得,处3万元罚款(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所得2倍罚款)
3
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情节严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三次以上的,或者冲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所得,处10万元罚款(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所得10倍罚款)
情节较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三次以上被查处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
15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客运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9号)的规定,省厅依照近年来新颁布、修订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对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鲁交政法〔2014〕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19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路路政)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司〔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三次及以上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处000元的罚款
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经营许可有关手续
较重
未经许可两次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一般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2.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的罚款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万元的罚款
20
一、二级道路客运站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从轻、减轻或免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上限进行处罚。

第七条应当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山东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及扣分标准

山东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及扣分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图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图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12345678910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 (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

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两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2。

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处 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2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3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较重严重处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处 3000 元的罚款一般《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处1000 元的罚款处 2000 元的罚款 34 严重处 3000 元的罚款 35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 (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一般处 1000 元的罚款 11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严重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未按规定建立重要配件入库制度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初次违法的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1。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作为管理道路交通和运输的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必须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的尊严。

然而,在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实施过程中,由于标准的不清晰,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难以达到公正和严谨的效果。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交通运输厅制定了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确保处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技能,确保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

标准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幅度,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一致性。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标准明确了处罚决定的制定、送达、公示和执行等程序要求,同时对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诉和诉讼等程序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这些规范和要求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的公正性。

四、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管理。

标准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也鼓励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促进交通运输部门执法的透明、公开和责任。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于交通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执法裁量,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稳定,提高处罚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增强公众对执法行为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也要注意到实施标准化的难度和挑战。

由于交通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的情况复杂多变,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误判和不公的情况。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处 罚过重导致其生活困难。
在处罚的同时,注重对当事人的教育 引导,促使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社会影响
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对 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应从严处罚。
04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程序
调查取证
01 02
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 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 笔录、现场笔录等。
审查证据
执法人员应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 性,确保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03
形成证据链
执法人员应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当事
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
告知当事人权利
告知权利内容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等。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目 录
• 引言 •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 •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救济 •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
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交通 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可以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惩处,防 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并履行处罚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

处罚裁量标准是指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裁量的标准。

下面将就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裁量标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合法合规。

2. 程度原则,裁量标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缓急,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3. 公正性原则,裁量标准应当保证对所有违法行为实施公正的处罚,不得存在歧视性。

4. 灵活性原则,裁量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处罚幅度。

二、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1. 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裁量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2. 违法行为的情节,裁量标准应当考虑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3. 驾驶人的主观故意,裁量标准应当考虑到驾驶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于故意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4. 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裁量标准应当考虑到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存在较好交通安全记录的驾驶人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5. 驾驶人的自首情况,裁量标准应当考虑到驾驶人是否存在自首行为,对于自首的驾驶人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三、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

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违规变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

在具体操作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裁量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量刑裁量,并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四、裁量标准的意义与作用。

裁量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通过科学合理的裁量标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违法成本,促使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自由裁量罚款金额、扣留车辆时间以及吊销驾驶证等相应处罚措施。

该权力的行使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道路安全,惩治交通违法行为。

然而,这一权力的行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例如处罚标准不一、执法程序不公等问题。

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和标准,并赋予了交通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权限。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违法行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依法行使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适度惩处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度的处罚措施,既起到惩戒作用,又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真实客观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评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避免主观臆断或偏见对处罚决策的影响。

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与挑战1. 处罚标准不一: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广,不同执法人员在处罚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处罚的不一致性,给公众造成了困惑和不满。

2. 执法过程不公:部分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存在腐败、滥用职权、私欲干扰等问题,导致执法过程不公,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3. 处罚决定不透明:部分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未能充分公开,缺乏透明度,使得公众对处罚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

四、加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为了克服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统一处罚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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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重(40T以下)罚款600元 超限20%以上至30%(含3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8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900元 超限30%以上至40%(含4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2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1200元 超限40%以上至50%(含5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500元
宽度超限15CM以上(含15CM) 高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高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高度超限45CM以上 长度超限15CM以下(含15CM) 长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长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长度超限45CM以上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
超限80%以上至90%(含90%)责令卸 载
1
超限90%以上至100%(含100%)责令 卸载
超限100%以上至150%(含150%)责 令卸载
超限150%以上的责令卸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万元元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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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处1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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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或在承运人强迫要求下提 供超标准装载、配载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备注
6
道路运输装载 场所的经营者 为车辆超标准 装载、配载货 物的
处罚标准
总重(40T以下)罚款20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25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25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30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30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40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40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50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50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60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7000元
备注
超限70%以上至80%(含80%)责令卸 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超限运输车辆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擅自行驶公路 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车货总重超 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限) 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 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 一般 、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 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 较重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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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重(40T以下)罚款1500元 超限50%以上至60%(含6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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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超限60%以上至70%(含70%)责令卸 载
7
超限运输车辆 的型号及装载 等情况与签发 的《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 不一致的
一般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 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 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 较重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备注
2
超限运输车辆 未持《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 》擅自从事超 限运输 (车货长、宽 、高超限)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行驶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 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罚款 2、装载货物实际尺寸与《通行证》 不符的 装载货物车辆型号与《通行证》不 符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通行证》 的 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 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
处2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8
伪造、变造、 涂改、租借、 转让《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 》或者规范装 载证明的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超限运输车辆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擅自行驶公路 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车货总重超 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限) 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 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高度超限15CM以下(含15CM) 高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高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高度超限45CM以上
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教育放行 罚款300元 罚款500元 罚款800元 不予处罚,教育放行 罚款300元 罚款500元 罚款800元 不予处罚,教育放行 罚款300元 罚款500元 罚款800元 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超限10%级以下的
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不予卸载,教育放行
备注
总重(40T以下)罚款300元 超限10%以上至20%(含2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500元
1
处2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辆通行证 》或者规范装 载证明的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 一般 、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 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 较重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 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 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 较重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1000元罚款 2、装载货物实际尺寸与《通行证》 不符的 装载货物车辆型号与《通行证》不 符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通行证》 的; 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 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
经常(每月2次以上)或长期主动为 责令改正,每车次处罚1000元罚, 动输经营主动实施超标准装载、配 最高不超过3万元 载 拒不改正、不接受处罚或为超限车 辆充当保护伞的 1、装载货物名称与《通行证》不符 的 责令改正,每次处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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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 的型号及装载 等情况与签发 的《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 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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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或在承运人强迫要求下提 供超标准装载、配载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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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装载 场所的经营者 为车辆超标准 装载、配载货 物的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轻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 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 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 一般 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 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设立配载 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取缔。 严重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轻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 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 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 一般 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 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非法设立配 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予以取缔。 严重
经常(每月2次以上)或长期主动为 责令改正,每车次处罚1000元罚, 动输经营主动实施超标准装载、配 最高不超过3万元 载 拒不改正、不接受处罚或为超限车 辆充当保护伞的 1、装载货物名称与《通行证》不符 的 责令改正,每次处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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