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公制礼——周礼
“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誓:誓词 诰:训诫之词 命:王命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及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 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怎么会和法结合起来呢?二者有什么渊源?
礻豊
示,是远古祭台的形象;豊,为禮之本字。 《礼记·礼运》记载:“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即食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 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无庸质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3、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 系
1、礼与刑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 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 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求: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பைடு நூலக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 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德” 运用于法制
便是“明德慎罚” 王
天 民
立法概况
3.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 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 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大家族势力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1九刑:(1)西周初年的刑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命司寇吕侯制定的一部法律,名之为《吕刑》。

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4、傅别:西周的契约。

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5 “六礼”: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6、“七出”: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也可称“七去”。

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7“三不去”: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五听”: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要求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情况。

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9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三刺”制度/之法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

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 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 《九刑》 2. 《吕刑》 3. 周公制“礼”
(二)、西周的刑法制度 1 、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 “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 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 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 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 鞭刑 罚丝 流放
2、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1)因地因时制宜: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尚书· 吕刑》中称作“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 世重。”
《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平国,用中典。”
(2)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尚书· 康诰》记载:“敬明乃罚。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西周的礼制经过不断充实,其内容非常庞杂, 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 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 所以《礼记· 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 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不同点
( 2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这种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 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 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 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 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 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 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 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活动
• 九刑:书37页和45页 一说为九种刑罚,另一说为刑书。 刑罚:五刑+流、赎、鞭、扑。 流:针对反叛部落的首领 赎刑:对证据不充分,罪情有疑问的。 鞭刑:针对违法官吏 扑刑:专门针对学生,打板子。
• 吕刑:西周中期的一部刑书 规定刑罚种类和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规定“明德慎罚”的总原则 西周时期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三赦 三宥、故意或惯犯从重严惩,过失或偶犯 从轻
周礼
• 相当于西周的根本大法 • 何为礼:宗法等级名份,核心为等级。等 级的基础很大程度上是血缘关系。名份, 根据等级在社会上确定的权利、义务。 • 礼的产生和发展:原初含义为为祭祀仪式 • 礼的内容:五礼 吉礼—祭祀之礼
Hale Waihona Puke • 凶礼:丧葬之礼,葬是针对死人,根据死 者生前的地位确定其享受的待遇。丧,为 活人的义务等级,根据与死者的关系确定 守丧的制度。 • 宾礼—宾客之礼,主要在贵族之间流行。 • 军礼—军旅之礼 — • 嘉礼---冠婚之礼。
礼的基本原则
• 亲亲、尊尊 • 亲亲的核心为孝,尊尊的核心为忠。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 杀,而亲毕矣
西周民事法律制度
• 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从国有向私有过渡 其他所有权:私有 有亡荒阅 契约: (1)傅别---借贷契约 (2)质剂---买卖契约 (3)书契---赊贷(赠与)契约
西周法律制度
• 周朝包括西周、东周。东周包括春秋和战 国时期,其分类依据为刘向《战国策》 • 大概800年江山,东周500年。镐京,在今 西安城外。(犬戎---匈奴—突厥) • 周公:姬发(武王) 姬旦(周公)为武王 之弟。
立法指导思想
• 夏商:天命 • 西周:政治上“以德配天”其中的德为敬 天保民,其中,保民才是德的核心。 • 刑法思想:明德慎罚。明德主要内涵为统 治者一定要以身作则,勤于政事,关心百 姓,重视民心向背。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源、 (一)礼的渊源 1、“礼”的含义 、 2、“礼”的基本内容 、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1、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2、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 、作用: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 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嗣”、“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想的产生及其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礼治”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其发展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 天命不可转移 天命转移给有“德”者→ 天命转移给有 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返回
3、“礼”与“刑”的关系 、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 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 上大夫。 上大夫。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 政策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 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 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 继续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3、群饮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 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这是对聚众闹事,危害 王室统治,违反规定群聚饮酒者,一律处以死刑。 4、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具有 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 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 的习惯法规则。 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要“告而 诛之”。
(三)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的刑罚执行方法。 在西周时期,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或者 只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用来赎抵刑罚的,主 要是青铜。 (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在商代确 立的流刑到了西周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仍然大都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一般士庶不能适用。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 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法律形式
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 命仍在社会起着法的调整作用外,“礼”这种习 惯法开始产生。 (一)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 损益,加上周自己的礼 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 国的系统的礼制,此即 为周公制礼。

周公为何许人也?
“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 旦为子孝,笃仁,异於群子。及武王即位,旦 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於少昊 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 王。„„其後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 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 摄行政当国。”
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 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 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周礼在实际上 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 的性质。 1、周礼具有规范性; 2、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 3、周礼具有国家强制际上成为 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鲁国公世家》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1]1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1]1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
1、遵循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六礼” 纳采—说亲 纳吉—定亲 问名—合婚 纳徵—下聘 ——小定 ——大定 下彩礼
请期
——送好、传期
亲迎—迎娶
“六礼”
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 姻,必须经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 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被后世所 继承。
“五过”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违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 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即凡属司法 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均分别按“五过” 之罪加以处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 官”,指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借审判之 权而报恩抱怨;“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人 请托而枉法。因这五种行为出入人罪的,对其 处罚原则是“其罪惟均”,以其罪罪之。
人》
(二)借贷契约——傅别
“听称责以傅别 ”——《周礼· 天官· 小宰》 郑玄注:“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 者以券书决之。”
“质剂”“傅别”
西周的民事规范涉及所有权、债、契约等多方
面。西周时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 约”,并以“质人”作为具体的管理人员。契约形 式分为“质剂”和“傅别”,“质剂”适用于买卖 关系,“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
大“ 命闻 文于 王上 。帝 ” , 帝 《 尚 休 书 , 康 诰 天 》 乃
—— ·
之“ 。昊 ” 天 有 《 诗 成 周 命 颂 昊 , 天 二 有 成 后 命 》 受
—— · ·
一、西周时期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提出的原因 (二)“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 (三)“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周公旦曰:“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 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 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 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 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关系
一、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 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 者在夏、商的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 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别异同。《礼记》 开宗明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 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 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 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 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 • • • • • • • • •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但从文献及出土文物的零散记载中, 仍可对其罪名的一些规定。 (1)不孝不友罪。。 (2)寇攘奸宄罪。 (3)杀人抢劫罪。 (4)群饮罪。 (5)“贼”、“藏”、“盗”、“奸”罪。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例:
周穆王制《吕刑》
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重行事。”
王说:“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教训,(黄帝)时蚩尤开始作乱,波及到一般的民众。没有人不攻击别人、杀害别人。人们泯灭善良,而违法作乱,打劫、偷盗、欺诈,(无恶不作)。(蚩尤的后裔)苗民(沿袭蚩尤之恶)仍不遵行天帝(黄帝)的命令,于是尧制定了刑罚,来扼制苗民(作乱)。但苗民(仍不相从)反而作五种虐刑,自称为法,(与帝尧抗命。他们)杀戮无罪的民众。帝尧不得已,于是仿照苗民的五种刑罚,作劓、刵、椓、黥、大辟之刑与五虐之刑并存。(五刑与五虐之刑)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差别。苗民互相欺诈,风俗败坏,大家都不守信用,以至于背叛在神面前所订立的盟约。虐刑逞威,被刑戮的人纷纷向上天禀告自己无罪。天帝(即黄帝)视察民情,苗民没有馨香的祭品升闻于天,而到处散发着(虐刑的)腥秽之气。黄帝怜悯这些无罪被杀、被刑之人,又痛恨苗民(风俗败坏),以威严对待暴虐。于是,黄帝行天之罚,灭绝了(作乱政)的苗民,使其后嗣也不得在下方国土(为恶)。(颛顼之世)奉黄帝之命,令重氏与黎氏杜绝了天地间的交通。天神不再降临到下国,下国之人也不能登临于天。(在下国的)君主诸侯,明察(天道)而遵行之,以至于孤苦无依的人也脱离了苦难。(舜之世)又奉黄帝之命,亲自询问下属民情,孤苦无依的人对苗民有怨恨之词,于是,舜以德而行刑罚(使不轨之人)畏惧刑罚而不敢作乱。又以德教人,(择其人而)行教化。使人明智。于是,命令三位君主,慎行治民的事业,伯夷先降颁礼典,使民众明智而远离(犯罪)。大禹治理洪水,为山川定名。后稷降颁播种之法,使民众(从事农耕)而种植优质的粮食。三位君主功成业就,民风正直。狱官则用公正、适度的刑罚对待民众,使他们敬重德行。君长舜敬天命而爱民,诸侯则体察舜的治民之道,政绩显赫,没有人不遵守美德,刑罚公正而适度,人知善恶,民风大治。断狱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刑)逞威,而是为了造福于(民众)。(刑官)敬守其职,慎忌其过失,不(因刑不公正)而使(民众)有所抱怨。(刑官以刑得其中)来实现承担上帝的美德,(人人)努力从善,配上天之命享有国运。”
匡抢禾案
以往的一个荒年,名叫匡的人,指示着家人奴仆抢夺了□稻禾十秭。□将匡季告到了东宫。东宫的裁断官对匡说:“去恳求受害者的原谅吧,如果你无法得到对方的谅解,对你的惩罚可就大了。”匡对□叩首谢罪,并表示愿意出五百亩田和四个奴隶赔偿□的损失。□没有同意。匡对裁断官求饶:“我并没有抢劫多少稻禾,不要对我施以鞭刑。”□再次将匡告到东宫,提出:“必须归还我原来的稻禾。”裁决官判道:“匡归还□十秭稻禾,再另外赔偿十秭作为惩罚。如果拖欠至来年,则加倍赔偿四十秭。”后来,匡与□私下协议,匡赔偿□七百亩田地和五个奴隶,再归还□十秭稻禾,免去匡三十稻禾的赔偿。
王说:“唉。来吧!你们这些有国家有土地的人们。(我)告诉你们(如何使用不同于虐刑)的祥刑。现在你们要安定民众,所要择选(任用)的是什么呢?是(能当其任)的官员。所要谨慎的是什么呢?是五刑的使用。所要考虑的是对国家有益的计划。(断狱时,要)原告与被告都到庭了,再开始(以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之法)审问。将审判所得的口供考核证实,按墨、劓、刖、宫、辟五刑来定囚犯之罪。如果罪名无法核实而有疑问,那就按(墨罚、劓罚、刖罚、宫罚、辟罚)五罚来惩罚囚犯。如果按五罚处理,仍感罪罚不符,有疑问者,则以(墨过、劓过、刖过、宫过、辟过,五过来处理,)宽免囚犯。(在由刑入罚,由罚入过的)过程中,有害的是刑官因私情而出入人罪。官官相护、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诈勒索、贪财受贿(是审判中的五害)。刑官若犯有此五种罪者,其与所出入之罪相等。断狱一定要注意核实事实。以五刑定罪,证据尚嫌有疑问的,则宽宥入于五罚。按五罚定罪,证据尚有疑问的,则宽免入于五过。一定要细致地审核,以三讯之法核实证据,细心推究。但(罪犯)不诚实(不认罪)者,则不作为疑狱而宽赦。应当恭行上天行罚的威严。判墨刑者有疑,则入于墨罚,(向国家)交纳铜一百锾。判劓刑者有疑,则入于劓罚,(向国家)交纳铜二百锾。判刖刑者有疑,则入刖罚,(向国家)交纳铜二百五十锾。判宫刑者有疑则入于宫罚,(向国家)交纳铜五百锾。判大辟之刑者有疑,则入大辟之罚,(向国家)交纳铜一千锾。都必须要查实其罪。墨刑的条款一千,劓刑的条款一千,刖刑的条款五百,宫刑的条款三百,大辟的条款二百,五刑的条款共三千。(若刑书上没有规定的犯罪)则上下比附而定罪。不要使供词与判词差乱失实,不要用已废除的(条款断狱)。要明查案情,要依法审讯。要核实事实。虽犯重罪,但适宜轻判的,则改用轻判。虽犯轻罪,但适宜重判的,则改轻为重。轻判重判应相机而求其宜,刑罚随时代的不同而轻重不同。(刑罚的目的)在于使人们遵从统一的(贵贱)制度。断狱要有条理,有记录。用罚(而不是用刑)来处罚人,(虽不至于置人)于死地,但足以使人陷于困境之中。所以,不要用不正派的人断狱,要用善良的人断狱。(只有这样)刑罚才能作到公正、适度。一定要详查有矛盾的口供。不要听信不实之辞,只信合于情理的口供。要以哀怜同情之心断狱。要(正确理解)刑书的内容,力求罪与刑罚相当。争取使所判的案子都达到公正,适度的境地。用刑用罚,都要查清事实,这样判刑使人信服,改而(判罚)也使人信服,判决后,记录要向上级报告。若有犯两种罪以上的,则以重罪为准,并为一罪而科刑。”
□告攸卫牧违约案
□三十二年三月的一天向周王提起诉讼,状告攸(地名)卫牧:“攸卫牧用我的田地,却不按约给我报酬。”王命令掌管诉讼的官员南将诉讼的双方带到掌管契约的官吏那里,让被告起誓遵守约定。掌管契约的官吏让攸卫牧宣誓:“我如果不按约定付租金以酬谢租给我田地的□,将甘愿受流放刑的处罚。”胜诉的□在祭祀自己的祖先时将此事铸于鼎上,告慰祖先并期望后世牢牢记住这件事并享用这份利益。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时期的社会予盾。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治思想”
“礼制”思想植根于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是以与天子血缘关系亲疏确定尊卑等级的制度。与天子血缘关系愈近,身份愈尊,社会等级、政治地位也越高;相反,与天子血缘关系越疏,身份逾卑,社会等级、政治地位也越低。因此,西周宗法制前提下,“国”的政治组织与“家”的社会结构完全一致,周天子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周族大家长。“礼治”思想所要求的“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就是宗法制的原则所在。
第一节 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西周的法律体系是礼刑结合的体系。礼主要维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刑用以镇压异族的反抗和惩罚严重破坏宗法制的犯罪。在这一法律体系中,许多行政、军事、民事、诉讼等方面的立法实际上就是礼的规范。
一、法制思想
西周的法制思想一方面继承并发展了夏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但在敬天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维护宗法关系的“礼治”思想。
(一)敬天与明德慎罚的思想
商代立法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指导,对不敬天帝,违背王命者不分亲疏,一律处以重刑,以致众叛亲离。周人灭商后,总结了商王的教训,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思想。周人仍然崇敬上天,认为“天”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但周人的“天”比商人的“天”更公正,他不会厚此薄彼,专门亲宠一族一姓。周人的天只将“天命”(统治权)交予有“德”的人。
王说:“唉,诸侯后嗣子孙。从今以后,你们要树立的是什么呢?不就是德行吗?!(只有立德)才能使民众得到公正的待遇。才能明察狱讼。才能用明智的人掌管刑狱。(只有明智的人)才能详审大量的狱讼之辞,(从而)使(断狱)合于五刑之制。刑罚作到了公正、适度,则(天下)平安无事。(你们)接受了王赐予的善良的民众,要用(公正、适度的)祥刑治理。”
王说:“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晚辈的子孙们。你们要(慎重)考虑,你们要听我的话。(只有这样)才能长保国运。现在你们大家都自以为(为政)勤劳而慰藉,都以贪逸不勤劳作(为政的)惩戒。上天欲使民众有所规范,赐我(来执行他的旨意)。若(周的)国运在不应终了时而竟然终止了,那(就不是天命的问题而)完全是统治者(不善)的问题了。因此,你们要恭顺天的旨意,拥戴我。既不要害怕使用刑罚,也不要专门喜好用刑。要慎重地使用五刑,(使刑得适中)来实现三德。天子一人有善行(在身),则天下亿万民众皆可得到安宁。”
所谓“亲亲”,就是要求人们必须亲爱自己的亲人,尤其要孝敬自己的父母,即“亲亲父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孝”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尚书·康诰》称不孝为“元恶大憝”,即最严重的犯罪。“尊尊”就是要尊敬、服从地位、身分高于自己的人,尤其要服从国君,即“尊尊君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忠”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长长”即要求小辈敬重长辈,恭敬长者。“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以对女子言行的严格限制来维护家族的秩序和血统的纯正。
所谓“有德”,就是得民心,周人认为商人祖先有德,上天将天命交给商人;商纣失德,而周文王、武王有德,上天便将天命从商人之手转移到了周人之手。针对商纣王乱刑无辜,周人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慎罚”就是要用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保赤子之心来保护臣民。
西周是宗法制度完善时期。周族虽然原本是商的属国,经济发展远远落后商人。但是,周人在取代了商统治后,总结了夏商二代统治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从引例中可以了解周人立法与司法的程序,贵族之间财产纠纷的解决,周人的法律观念。本章主要阐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及西周时期的法制状况。
王说:“唉,要谨慎啊。掌管政事及刑狱的官员们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子孙们。我(之所以)反复说要战战兢兢,是因为我敬畏用刑之道。(因为)只有用此(祥)刑,才能助成上天的美德实现。上天扶助民众,使我们秉其旨意而治理民众。(治狱)要明查无法对证的口供(的真伪)。民众的治理(与否),(取决于听狱者)是否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供词。切不要以私情而混淆狱讼双方的口供,从中枉法受贿。(枉法所受之贿)不是可宝贵的,而是自取其罪,(上天)将报以众多的惩罚。永远要敬畏的事,就是刑罚。并非是上天不公正,只是应承天之命。若上天之罚不行于下世,那么就没有善政对待民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