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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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失效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3.12.31【实施日期】2004.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与办法对照分析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与办法对照分析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与办法对照分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对照分析作者:李景星(通商)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印发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下称《指引》)。

《指引》一共九条,对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指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5年国资委曾颁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此次出台的《指引》即为《暂行办法》的配套性文件。

结合《暂行办法》和《指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下文将从《指引》出台前国家对无偿划转的规范及《指引》出台的背景入手,进而对《暂行办法》和《指引》进行对照分析,希望能够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实际操作有所帮助:一、《指引》出台前国家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规范第一阶段: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为了规范无偿划转行为,先后发布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已废止)、《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下称《规定》)及《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及其审批手续作出了规定,属实体性规范;《规定》侧重于对办理划转手续作出规定,为程序性规范。

《通知》和《规定》共同构成了2003年之前无偿划转的主要依据。

目前,《通知》和《规定》仍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第二阶段:2003年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

随着国资委的设立,国家建立起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由于体制基础的变化,上述《通知》和《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为此,国资委于2005年8月29日发布了《暂行办法》,作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的主要依据。

防范国企产权无偿划转中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兼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防范国企产权无偿划转中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兼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 国有产 权无偿划 其 债权 人 、 出资人 权 益 的一 系列 变 化 ,
是《 办法 》 范 的重 点 。 规
转 的 法 律 性 质 : 资 与 增 资 减
企业 国有 产权 无 偿 划转 涉 及 的主
从法律 的角度看 ,企业 国有产权
无 偿 划转 有三 种可 能的模 式 : 模式 一 : 资与 增 资 。 出方 的 出 减 划
律关系。这种模式虽然法律关系简单 , 但缺点较多, 划入方资产增加不能反映
出资人出资 的增加 , 只意 味着 出资人投
简称《 办法》值得注意的是 , ) 因为对国
有 产 权 无 偿 划 转 的 法 律 性 质 认 识 不
偿划出会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 ,出资
人 在划 出方 中 的股 权 减少 或 消灭 ; 划
资人的内部关系 , 偿划转资产的行 无
为不 导致 权利 主 体 的变 动 ,也 不导 致 出资人权 益 的增 减 。这种 情 形 中 的无
二 、企业 国有产权 无偿划 转的法律 风 险 : 出资人 的责任
与 损 失
根据《 办法》 企业 国有产权无偿 ,
偿划转行为属于 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
划 入 或划 出方 资产 的权 利 人 都是 出 资
律关系清楚 ,无论是代行 出资人职责
的 各级 国有 资产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还 是
转定性为划出方减资、划入方增资, 不 仅可以明晰产权关系,兼顾各方利益,
还 可 以有效 防范 出资人 的法律 风险 。
人 ,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
的资 产 ,出资人 与企 业 的关 系属 于 出
具体 的国有独资企业 、 国有独资公司, 相互之间的产权关 系都 非常清 晰 , 但 操作程序要求 比较严格,划出方要履 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关于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于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4
国资委文件(国资委12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
——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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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文件(国资委12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 • •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 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 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一百万元以下资产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货币增资,股权 结构不发生变化。
10
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规:
5、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6/24); 6、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
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2009/6/24); 7、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2011/10/28);

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1、国资委29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4/20); 2、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 规则》的通知(2004/10/30); 3、国资产权[2004]125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 明的通知(2004/12/31);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评析(上)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评析(上)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评析(上)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08期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风风雨雨中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经过不懈探索,基本形成了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主体,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市政府及其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有些内容还存在疑问,本文对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中产权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回复进行梳理,整理出五方面内容并基于上述内容着重评析。

1 关于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问题。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之前已在交易所挂牌的项目,不受32号令约束和调整。

问题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是否依然适用?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已废止,现在的国有企业产权管理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问题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问题。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目前仍然有效。

问题4:《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是否有效,其中第一条和第四条均要求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那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否依然有效?国资委回复:《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已宣布失效,2016年6月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对其内容进行了吸收,《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涉及的306号文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32号令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条款中。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的政策依据及审核要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的政策依据及审核要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的政策依据及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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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需报经市国资委审批:
(一)各市管企业之间及与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间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
二、所依据的政策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天津市国资委制定及转发的文件有: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6]6号)
以上文件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管理级次、适用范围及备案审批所需上报材料等内容。

三、无偿划转流程: 各市管企业之间及与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待国资委审批后实施;市管企业内部划转的,由市管企业批准后报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审核要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充分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制定无偿划转方案,重点审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划出方就无偿划转事项是否通知了债权人并制定了债务处置方案;如涉及职工安置是否制定了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注意几类不得进行无偿划转的事项: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的财务报告有保留意见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代会审议通过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6.划出方或划入方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不是100%国有性质)。

资产无偿划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资产无偿划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资产无偿划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摘要:为了理清资产无偿划拨这一特殊重组方式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对“无偿划拨”的概念进行必要的解读,然后,重点介绍了资产无偿划拨的税收处理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化解税收风险的基本思路,选择最优的重组方案。

关键词:无偿划拨;税收处理;税收风险一、资产无偿划拨的概念无偿划拨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国有产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给出了无偿划拨的定义,即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 号)第二条对无偿划拨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上述文件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近年来在各级国资委的推动下,国有企业股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划转的情况屡屡出现,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时,也倾向于采用无偿划拨这种方式进行运作。

在国有企业的示范作用下,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在对内部企业进行重组是也开始逐渐关注这种运作方式。

笔者认为,资产的无偿划拨从最初的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转移方式,逐渐演化成为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进行重组时可以选择的股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转移方式。

如,2013年4月16日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团”)将持有的本公司34%的股权无偿划拨给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鲁国资产权[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22号2005年10月31日)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现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同级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划转企业双方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依据产权归属关系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划转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须依据划转双方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

三、在改革重组过程中已实施托管的企业,由托管企业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被托管企业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划转申请,办理被托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手续。

四、无偿划转部分产权的,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未经债权人同意,国有产权不得划转。

五、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资产无偿划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讲解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讲解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讲解导言: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措施之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背景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过多的管理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价值,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内容解读1. 划转对象及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对象主要是经营困难或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以及政府依法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

划转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2. 划转方式和程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和程序。

划转的方式可以是无偿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无偿转移给其他国有企业,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在划转程序上,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3. 对企业的影响及保障划转无偿产权对企业本身以及职工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办法强调,在划转前必须充分说明划转的目的、办法以及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措施等内容。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职工的就业和合法权益。

4.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划转过程的公正和透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划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划转程序及结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划转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划转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影响与问题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对国有企业改革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首先,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对于国家的依赖度,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国资发产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及法律风险分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下简称: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05年8月29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无偿划转行为进行了规范。

由于划入方、划出方产权关系的不同,无偿划转有很多种情形,比如:划入方与划出方是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企业、划入方是划出方的全资子企业或相反、划入方与划出方为同一控制人全子企业体系的不同层级的公司等等。

为表述方便,本文仅针对划入方与划出方是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企业的情形进行论述,这种情况下,无偿划转涉及的主体是:划出方、划入方与出资人。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不在国家部委局之列,其发布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或者说股东)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

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可见《办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操作时,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

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8-29)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8-29)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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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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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防范国企产权无偿划转中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兼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防范国企产权无偿划转中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兼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防范国企产权无偿划转中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兼评《企业国有
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孙有强
【期刊名称】《中国石化》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是整合企业资源的一种途径.为了规范这种
无偿划转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29日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值
得注意的是,因为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致使这种无偿划转积累
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总页数】2页(P72-73)
【作者】孙有强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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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中担保、股权、无偿划转等29个问题的集中回复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中担保、股权、无偿划转等29个问题的集中回复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中担保、股权、无偿划转等29个问题的集中回复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回复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咨询三、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四、国有企业能否无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五、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六、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八、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九、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十、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十一、央企二级公司,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吗?十二、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十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十四、关于32号令、36号令法规的一些具体问题十五、关于75号文所述“直接股权关系”该如何理解的咨询十六、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十七、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在合理董事会授权方面是如何规定?十八、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对召开董事会会议有什么规定?十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哪些情形?二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二十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问题二十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哪些规定?二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定义为无偿?二十四、央企集团下的子公司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二十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二十六、国有企业对外借款是如何规定的?二十七、关于国务院国资委营业执照起始日期的咨询二十八、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二十九、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吗?担保篇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问:国有股东拟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该如何备案?融资人除了在股权管理系统里提交相关资料外,是否还需要经国资委审批?答2020-11-04: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有关规定,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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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

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十九条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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