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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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本办法所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所有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城镇户口学生。
2、“少年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3、“老年城镇居民”是指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的人员。
4、“一般城镇居民”是指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且户籍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5、“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
6、“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7、“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市直驻地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属职工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直驻地的省市属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学校、中学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会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两个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各学校、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工作;其他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城镇居民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及相关的医疗服务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参保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
各县区按基金收入的10%上解调剂金。对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调剂金上解任务的县区,其收支差额资金缺口由市级调剂金予以解决;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调剂金上解任务的,其收支资金缺口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
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实行考核下拨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县区的扩面、征缴、参保率、基金上解及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各县区实际需要,每年调剂一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信息变更
第七条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参保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
一个参保登记点。乡镇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参保登记点。参保登记点原则上设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少年儿童,持有关证件统一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参保登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二代)、户口簿、3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5、各参保登记点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
第八条具有城镇户籍的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参保登记。
1、中小学阶段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
2、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做好中小学阶段学生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九条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在校学生除外)的参保登记。
1、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以市直参保单位为单位参保,由所在市直参保单位负责集中登记。
2、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市直参保单位登记。
3、市直参保单位应做好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十条各参保登记单位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度残疾人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有关证件,严格掌握有关条件和标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以及不符合低保、重度残疾人员标准的,责成参保登记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符合低保、重度残疾人员双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信息变更。
1、各参保登记单位应搞好所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及时掌握参保人员信息变化情况,并办理变更登记。
2、参保人员由于入学、升学、转学、居住地或户籍迁移等原因需变更参保区域(参保登记单位)的,在年度末申报缴费时,由转出的参保登记单位填写《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变更登记表》,经转入的参保登记单位备案后报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跨县区转移的,在年度末申报缴费时,须经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再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学生在毕业、升学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组织协调,集中办理。
3、参保人员发生登记信息错误或身份变化的,通过参保登记单位报经办机构审核和变更。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与民政部门核对低保对象资格,参保人员缴费后身份和缴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参保登记单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每年末集中办理身份变更登记,参保人员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起按新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