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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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1. 引言1.1 司法消极主义的定义司法消极主义是一种司法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官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案件进行过多干预和主观判断,而应当减少对案件的干预,让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

司法消极主义认为法官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应当尽量避免对社会产生过多的影响和干扰。

司法消极主义强调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尽量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1.2 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强调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以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的工具。

司法能动主义主张司法不仅仅是对纠纷的解决和裁决,更应该扮演起预防和促进社会正义的角色。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应该积极审查法律,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在司法能动主义的视角下,法官不仅要做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能动主义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希望司法能够对社会问题起到更积极的作用,而不只是拘泥于传统的法律适用和裁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和理论也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和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为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2. 正文2.1 司法消极主义的特点1. 消极被动司法消极主义强调对司法系统的消极态度,认为司法无法解决问题或改变现实状况,因此对于司法系统的行动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往往选择袖手旁观或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

2. 法律盲从消极主义者常常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只是权力的延伸和保护,因此在面对法律规定时,过分强调顺从和遵守,对法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缺乏批判性思维,缺乏独立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意识。

3. 社会冷漠司法消极主义者往往对社会问题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迫切性缺乏认识,认为司法问题与自己无关或是无法改变,因此对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对于司法乱象的存在选择漠视或逃避。

法院工作人员面对复杂案件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院工作人员面对复杂案件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院工作人员面对复杂案件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面临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面对这些复杂案件,他们需要采用一种特殊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保障司法公正。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才能够准确理解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案件的利弊,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实际工作中的积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应对各种复杂案件的挑战。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

复杂案件通常涉及众多的事实和证据,需要工作人员仔细观察和分析,以便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和症结所在。

他们需要善于挖掘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发现案件中的蛛丝马迹,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辨别能力,能够从繁杂的案件信息中提取出有用的线索,做出准确的分析。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

复杂案件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各方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和冲突。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促使各方达成共识,解决问题。

他们需要善于倾听不同意见,理解各方的诉求,并通过妥善的沟通和协商,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

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处理好各方之间的关系,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坚定的意志和职业操守。

面对复杂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常常面临各种压力和困难,需要有坚定的意志和毅力,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判断。

他们需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维护司法公正放在首位,不受任何干扰和诱惑,做到公正、廉洁、严谨地履行职责。

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能够坚守底线,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综上所述,面对复杂案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采用一种特殊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官如何思考

法官如何思考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波斯纳的智慧和学识。他以独特的 视角和深入的思考,为我们揭示了法官如何思考和决策的过程。这不仅是一本关 于法官思考方式的书籍,更是一本关于思考方法和思维哲学的著作。通过阅读这 本书,我不仅学到了关于法律的知识,更提高了自己的思考能力和思维水平。
目录分析
《法官如何思考》是一本关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重要著作。通过对法官思维 过程的深入探讨,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和司法决策背后的逻辑 和原则。以下是对本书目录的分析。
(3)查找先例:法官需要查找类似的先例,以便为本案的解决提供参考。
(4)制定裁决:法官需要根据先例和法律原则制定裁决,并确保裁决符合 法律要求。
(5)审查裁决:法官需要审查自己的裁决,以确保裁决是公正、公平、合 理的。
作者认为,法官在处理法律空白的问题时应该采用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问题的性质:法官需要确定问题的性质,以便为解决提供参考。
判决的撰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作者在这一部分中介绍了判决的结 构和撰写技巧,并强调了判决对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重要性。作者还介绍了判决 的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并分析了这些效果和影响力对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影响。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书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强调了法官思维过程在法律和司 法决策中的重要性。在这一部分中,作者还讨论了本书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方向, 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读者对法官思维过程的理解。
这本书的作者理查德·波斯纳是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官,他的写作风格清晰、 逻辑严谨,每一章节都充满了深入的思考和洞见。在书中,波斯纳详细阐述了法 官是如何处理案件的,他们如何解读法律条文、如何权衡证据、如何作出法律判 断。他结合具体的案例,详细地解释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和技巧,同时也揭示了法 官思维背后的哲学原则。

服务审判理念现代化八思八问研讨

服务审判理念现代化八思八问研讨

服务审判理念现代化八思八问研讨在今天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家都在讨论服务审判理念的现代化。

说实话,谁不想把这事搞得简单明了呢?听着吧,审判就像一场戏,不是说你在台上演得多好,观众看得爽才是关键嘛。

我们得想想,审判服务的终极目标是什么?当然是公平公正了!这可是老百姓心中最大的期待。

想想吧,谁愿意在法庭上觉得自己被忽视呢?这种感觉就像在婚礼上被邀请却连个座位都没有。

咱们该怎么做才能让服务审判更人性化呢?沟通真是个大问题。

听说过“说得好不如做得好”这句话吧?如果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够顺畅,结果肯定不太妙。

我们得让法官也学会听,毕竟,谁能说得清楚心里的委屈?法官不是要像我们这些“普通人”一样聊天,而是要用更专业的方式,给大家一个清晰的交代。

这就像医生看病,光说症状不够,还得给个治疗方案,对吧?再来谈谈审判的透明度。

就像吃饭之前先看菜单一样,大家都想知道自己要吃什么。

审判过程越透明,老百姓越能信任。

想象一下,如果审判像一团迷雾,大家只能在旁边猜,这可不行呀。

听说在一些地方,法庭甚至开始用直播的方式,让公众实时了解审判过程,这简直就是“开门见山”的好主意!这样一来,大家的心里都能有底,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猜忌。

哎,说到审判的效率,真是让人感慨万千。

案件拖得太久,连法官自己都想给自己“上诉”了。

我们能不能想办法,把这个过程加快点呢?很多时候,案子不是因为复杂,而是因为拖延。

就像买东西,付款的时候等得心焦,为什么不试试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比如在线审判,给大家提供更多的选择呢?说实话,法官和当事人都能省下不少时间和精力,何乐而不为?法律的普及教育也很重要。

很多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结果在法庭上像个“无头苍蝇”。

这可不行啊,知识就是力量嘛。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比如在社区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甚至做一些趣味视频,让大家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到东西。

这样一来,当事人再到法庭上时,心里也能有个数,知道自己该怎么做。

服务审判理念的现代化,不仅仅是为了让法官更轻松,更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平的阳光。

从民法解释学角度看法官裁判思维之养成 读梁慧星教授《民法解释学》有感

从民法解释学角度看法官裁判思维之养成 读梁慧星教授《民法解释学》有感

从民法解释学角度看法官裁判思维之养成读梁慧星教授《民法解释学》有感。

答案:法律须经解释,方能适用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化的产物,是民事法律成文化的最高层次,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文明的至高境界,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编纂民法典也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家的梦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再一次拉开了编纂民法典的序幕。

总则编的完成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程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法治社会又得以进一步完善。

笔者多年从事基层法院工作,对于基层法官在审判执行中所遭遇的法律适用矛盾问题深有感触。

人们普遍认为,法官的责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司法过程就是形式逻辑的操作,法官无须也不应作价值判断和利益的衡量。

但是,大量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的出台,似乎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务中层出不穷的难点、热点。

请示现象的广泛存在,也使审级制度名存实亡,受到各方面的责难。

即便在司法员额制改革和立案登记制后,基层法官仍疲于应付永远办不完的案件,对于法律适用缺乏方法论的指导,缺乏法官独特裁判思维的养成。

梁慧星教授曾提出“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训是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其《民法解释学》虽著于20年前,但其就我国法治所提出的问题、观念,至今仍未过时,且常读常新。

《民法解释学》所带给我们的首先是法治新观念,即突破概念法学的局限,认识到法律不应仅仅是成文法的规定,还需要解释,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正确理解进而适用法律,才能体现和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目标。

为此,梁慧星教授对民法解释学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就其价值而言,可称得上是该领域的开山之作,书中对20世纪诸学说的小结应当视为其历史考察的结论,更应视为民法发展史的结论,即“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的法源,成文法绝非完美无缺,必然存在漏洞,概念法学的思考方法并不合现代法学的要求,应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在法的价值上应重视其妥当性价值。

”这与近年解决社会矛盾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不谋而合,具有极高的前瞻性。

法官的社会角色

法官的社会角色
(二)权力结构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
法官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所以法官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而在我国,法院在权力体系中明显居于弱势,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也没有独立审判的权力,这便使得政治权力对于法官公正独立的做出司法裁判有着不小的影响。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法官应该是“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然而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使得法官到处都是“上司”,这两个社会角色的冲突必然也会导致司法不公。
(一)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
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的根本途径是,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官的社会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培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宿感。
1、提高法官的从业门槛。我国目前法官的从业门槛过低,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和一般的行政人员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法官很难以一个专业人士自居,难以培养高贵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坚韧的法律感情,很难真正的做到依法办司法不公,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对于司法公正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于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当影响。从而使得在司法审判的时候,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成为法官最为主要的社会角色。这样一来,当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角色冲突的时候,法官能够尽可能少的受到其他社会角色的影响,从而避免司法不公。
强化对法院的监督。监督不可太宏观,尤其人大的监督可以实行个案监督。另外,还要建立案件负责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办案基本上是大锅饭,每个人都能找到理由对案件不承担责任。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一种新的审判工作法律监督制,即院长检讨责任制,也就是,凡地县人民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林中举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课程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将通过民法解释学来讨论一下共同学习一下,怎样进行法律思维,那么法学众所周知它是一门实用的科学,它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

那么对法律知识,还有这个法律的学术探讨,那么它的最终目的都是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或者说是完善司法实践,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而且颇带有几分自傲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经常会自傲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公平带给平民。

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负呢?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信,法律人与一般人又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仔细想来,这个问题不难明白。

一个人通过学习法律,通常会获得这样的一些能力:首先当然是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其次是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最后能获得解决争议的能力。

而其中,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又尤为重要,它决定了你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决定了你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这样的一种效果。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那么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获得法律思维的能力并且不断的培养、提高自己的这种能力,以力求做到正确的解释、运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那么简而言之,法律思维也就是如何解释适用法律这样一种思维。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解释的方法,那么在法律方法论学说史上, 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阐释了法律解释的四要素说, 也被称为四准则说, 这一学说一举奠定了经典法律解释学说的基石。

那么在萨维尼看来, 法律解释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项要素。

对此日本学者伊藤正己,他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扩张与缩小这是一对相对的,那么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这也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最后还包括当然解释。

谈谈对九民纪要穿透式思维的理解和体会

谈谈对九民纪要穿透式思维的理解和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

一是要树立法律关系思维;二是要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三是要梳理逻辑与价值相一致的思维;四是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

这其中的穿透式思维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

“穿透式审判思维”系借用行政监管中“穿透式监管”之“穿透式”的概念而来。

而“穿透式金融监管”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中的一大热词,这是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监管方法。

它植根于金融监管中的功能监管理论和行为监管理论,并大量存在于我国金融监管规则和执法中。

穿透式方法要求刺探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突破外观主义的法律关系,从把握交易关系的实质出发进行定性。

我认为由于穿透式方法会破坏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过度限制交易自由和意思自治,法院应当在金融审判中谨慎使用穿透式方法。

法院将穿透式审判方法提升到司法机关工作方法的高度为金融监管政策影响司法裁判打开一条通道。

穿透式审判方法如果不能审慎运用并加以限制,会对法律的稳定性、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带来风险,对民法中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造成破坏。

首先,穿透式审判方法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可预测性。

从我国现实来看,监管执法具有高度的运动性特征,经常以“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百日攻坚”的形式开展。

金融监管执法亦不例外,具有高度的短期性、强制性和运动性特征。

如果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低层级效力金融监管政策不加限制地运用,将会带来金融案件审判过度监管化,本应独立履行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成为金融监管机构的“私人裁判所”。

其次,穿透式审判不仅是对法律外观的穿透,也是对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

契约自由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法院应当在审判中审慎运用穿透式方法。

当事人的交易安排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对创新性的金融交易给予足够的尊重,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地位。

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逻辑规则是指人们在逻辑思维的过程中,根据逻辑规律制定出来的规范和准则,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官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所谓证据证明力,顾名思义,指证据的证明力度,它是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所有证据形成的内心确信或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效果·fil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法官如何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呢?如何正确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这些问题是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难题。

笔者拟通过本文,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如何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谈一些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经验法则的运用经验法则所指的经验并非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而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一般性知识fzl,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而形成的能为一般常人所认同的基本的、常识性的生活经验,是一种通过归纳法具有或然性的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

这种推论并不能保证其绝对的真实性,因此,也就允许人们对经验法则的推定提出例外情形,以推翻该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3]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3款明文规定,审判法官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出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当事人拥有相反证据且足以推翻。

也就是说,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可以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已认定的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推出结论。

例1: 2001年7月8日凌晨2时许,向某女儿家自盖的小厨房发生火灾,后火被扑灭,小厨房的电线被烧成裸线。

当天上午向某为女儿打扫小厨房,约11时许,向某被人发现面朝上横倒在小厨房门口,头东脚西,头戴草帽,裤角卷起,赤脚,左手有电弧灼烧痕迹,二根裸线在向某身边,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正现代社会中,法官的职责是为公正裁决争议,并保障社会公正。

然而,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官熟悉法律条文和司法程序的能力,更需要法官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念。

一方面,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守中立、公平、廉洁和正义的原则。

中立意味着法官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客观公正地依法判断。

公平的原则要求法官对案件相关方一视同仁,不因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关系而偏离公正。

廉洁的要求是法官在司法办公中不能接受任何贿赂、回报或其他利益,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

而正义的追求,则是法官应当秉持正义感,坚持为弱势群体发声,保护公众利益。

只有法官具备这样的道德素质,才能为社会公正树立良好的榜样。

另一方面,法官的职业道德也需要与社会公正相互促进。

职业道德的遵守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而社会公正则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法官应当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思考问题,敢于面对现实的不公和不义,坚定维护社会公正的决心。

他们应该有勇气在审判中拒绝不正当的压力和干预,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只有法官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司法行为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才能真正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同时,法官的职业道德还需要兼顾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无法完全涵盖道德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法官在判决时,需要审慎考虑法律的适用,同时尊重个体的道德和伦理需求。

法官应当发挥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综合考虑法律、道德和伦理等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有在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统一。

在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正的追求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

例如,部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受到舆论压力、政治干预、利益诱惑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其职业道德受损,甚至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也需要完善的法官培训和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法官道德教育、改善人事管理、强化法官自律等措施,才能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正的共同发展。

法官如何衡平

法官如何衡平

(五)、法官如何价值衡平?影响法官作出价值衡平的因素基本上有三类:一是认识问题,受知识水平,教育背景、个人智力等因素综合影响;二是利害问题,即法官作出正确正当裁决给他带来的好处与若他错误或不公正裁决时所可能付出代价的比较;三是制度问题,它可能对以上两个影响法官裁决的因素产生放大效应,减少或增加法治所力图避免结局出现的机会。

博登海默指出,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历史、政治、经济学、哲学方面的训练,那么就无法对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正当的裁判。

[15]这些因素的具体表现及如何克服将在价值判断部分作详细分析,此处不作赘述。

司法的统一性要求法官在裁量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范围有限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范围有限原则,就是在价值衡平适用的范围内进行衡平,所以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时候不能适用价值衡量。

衡量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官价值衡量一定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进行,不能任意专断。

正如加藤一郎一再强调的那样,利益衡量要有说服力,仍然不能忘掉论理。

衡量的合理性原则,即在无法律可以依据时,法官的价值衡平要依据社会生活中的主流价值观进行断案。

因为社会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价值原则存在于法律之外,或者说很多行为还不能直接从法律中进行正当性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就需借助合情合理的社会生活习惯来进行价值衡平。

法官的价值衡平除了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之外还需在衡平的过程中达成大体一致的步骤和方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具体来说法官价值衡平的过程分为价值认知、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三部分。

必须声明的是法官的价值衡平三过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不同的阶段突出的目标和达到的效果不同,首先,法官的价值认知。

法官的价值认知需要以事实判断为途径,因为法官的价值衡平既需要价值主体的信息,也需要客体状况的信息。

这两种信息是构成价值衡平的要素与条件,缺少任何一种信息,价值衡平就无法进行。

因为事实判断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客观情况的认识,所以事实判断能为法官提供客体方面的信息,可以说事实判断是法官价值衡平的基础。

法官的工作技巧和执法规范

法官的工作技巧和执法规范

法官的工作技巧和执法规范作为司法系统中的核心角色,法官承担着审理案件、维护法律公正的重要职责。

然而,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并不仅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一系列工作技巧和遵守执法规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官的工作技巧和执法规范。

首先,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与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从而做出公正的判断。

此外,法官还需要善于倾听,尊重各方的意见,充分发挥公正、中立的角色。

其次,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解释者,必须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中。

法官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关键问题,并运用法律原则进行合理推理和判断。

此外,法官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跟上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第三,法官需要保持独立和公正的原则。

法官是司法独立的守护者,必须在审理案件时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法官还需要保持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在判决案件时,法官应当依法审理,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审理案件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法官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案件和当事人,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

良好的心理素质可以帮助法官保持冷静和理性,在高压环境下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官还需要具备应对紧急情况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最后,法官需要遵守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

执法规范是法官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包括法官应当遵守法律、公正审理案件、保守秘密等规定。

法官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廉洁奉公、廉洁自律、尊重当事人权利等。

遵守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法官的行为合法、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法官的工作技巧和执法规范对于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法律思维方法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实践法律这门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讼的思维方式、思维手段和思维工具,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技艺和职业技能。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关于法律人思维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1、重权利思维(1)耶林大师提出“为权利而斗争”。

认为争取权利既是作为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人作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义务。

近年来有很多公益诉讼,如佛山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提价、天津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诉讼,与其说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如说是对社会承担了责任。

(2)烟台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在《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一文中认为在转型期要强调“权利本位”,而不是国家社会本位,也不是权利本位兼顾社会本位。

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随意的,只有存在权利优先的基础限制才可以对另一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谭某诉死者陈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案,针对原告谭某提出因其母亲涉嫌与死者陈某同居生下原告,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抽取被告(死者某与妻子的婚生子女)的体液,证明其是死者陈某的非婚生子女。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谭某为证明其为死者陈某与另一女子所生并有权继承陈的巨额遗产,在陈某已经去世并无留下DNA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抽取婚生子女的体液势必损害被告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惠州市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申请正是体现重权利思维。

这里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体权、人格权的保护以及谭某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

法院最终采信了生命权、人格权优于财产权乃至生存权。

2、合法性思维马克思曾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

”崇尚法律至上,因此对任何争议的评估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评价。

近年来,法学家对孙志刚案、对公路部门收取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质疑以及广州市、珠海市关于禁止助力车上路听证会等事件的关注,均是从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角度提出质疑的。

3、重程序思维培根提出:一份错误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违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

对法官职业的认识

对法官职业的认识

对法官职业的认识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公正、独立的裁决。

作为法官,他们需要具备高度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和操守、公正和独立的裁判、社会责任感以及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等方面,对法官职业进行深入的认识。

一、法律知识和技能作为法官,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掌握各种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以便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全面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问题。

二、职业道德和操守法官是司法公正的代表,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至关重要。

法官需要具备高度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始终保持公正、廉洁、勤勉、审慎的态度。

他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影响,始终保持独立和客观。

三、公正和独立的裁判公正和独立的裁判是法官的核心职责。

他们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和裁决。

法官需要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影响,始终保持独立和中立。

同时,他们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四、社会责任感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护者,需要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他们需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同时,法官还需要关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推动法治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作为法官,他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法官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包括领导力、沟通力、协作力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公正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法官职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神圣化的职业。

作为法官,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公正和独立的裁判能力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

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

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导论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是指法律人在解决问题时,往往倾向于使用对立、对立组合的思维方式。

这一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法律人更好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然而,苏力对于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提出了质疑。

本文将对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进行探讨,同时对苏力的观点进行商榷。

一、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概述法律领域是一个经常需要权衡利益、解决纠纷的领域。

在处理问题时,法律人往往习惯于采用对立、对照的思维方式。

这种二元思维可以让法律人更好地分析问题,并找出不同方面的优势与劣势。

例如,在审判中,法官需要考虑控辩双方的证据与分析,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权衡当事人的利益与对方的诉求,以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人思维的优势1. 分析能力: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可以帮助法律人分析问题,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通过对比,法律人可以更好地审视不同观点和证据,有助于做出准确的判断。

2. 权衡利弊:法律人在处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要,通过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对比,以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

二元论思维可以帮助法律人更好地权衡利弊,从而做出有利于各方的决策。

3. 解决复杂问题: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背景知识。

二元论思维可以帮助法律人将问题分解为不同的要素,并对每个要素进行分析与对比,从而更好地理解整个问题。

三、苏力对法律人思维的质疑苏力认为,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过于简化问题,忽视了问题的复杂性。

他认为,现实中的问题并不总是二分对立的,而是存在着多重因素和变数。

苏力认为,单一的二元论思维无法全面考虑问题的复杂性,容易导致片面的结论和不完全的解决方案。

四、对苏力观点的商榷虽然苏力对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提出了质疑,但在实践中,二元论思维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必要性。

尽管现实问题的确更为复杂,但二元思维方式可以为法律人提供一个初步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框架。

毕竟,法律人的职责是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寻求权衡利弊的平衡点,并给出相对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札记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札记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简述 (2)1. 背景介绍 (3)2. 读书目的 (4)二、庭审驾驭技能概述 (5)1. 庭审驾驭技能的重要性 (6)1.1 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7)1.2 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9)2. 庭审驾驭技能的基本要素 (10)2.1 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 (12)2.2 逻辑思维与判断能力 (13)2.3 心理素质与应变能力 (15)三、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16)1. 研究案件材料 (17)1.1 了解案件背景 (18)1.2 分析证据与事实 (20)1.3 研究相关法律规定 (21)2. 熟悉法律程序与规则 (22)2.1 深入了解诉讼程序 (23)2.2 掌握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25)2.3 理解法律原则与精神 (25)四、庭审过程中的驾驭技能 (26)1. 开庭时的掌控能力 (28)1.1 宣布开庭与法庭纪律 (29)1.2 核对当事人身份与诉讼地位 (30)1.3 引导庭审进程 (31)2. 证据调查与质证环节的处理方法 (32)2.1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33)2.2 质证技巧的运用 (35)2.3 把握证据的关键点 (36)一、内容简述在法律的世界里,法官如同法律的执行者,他们通过公正的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重要场所,更是体现了法官的法治精神和专业素养。

我阅读了《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对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书中详细阐述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制定庭审提纲等,这些都是确保庭审顺利进行的基础。

法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认真负责,确保庭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庭审过程中,法官是主导者,他们的言行举止都直接影响着庭审的走向。

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也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

在处置方法方面,书中摘录了一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 解决策略。例如,当庭审中出现争议焦点时,法官需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审 判经验,对争议焦点进行准确认定和合理引导。同时,法官还需要掌握一定的 调解技巧,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书中还强调了法官在庭审中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法官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中立性。这一观点体现了司法 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必须坚守的底线。
内容摘要
除了庭审技巧和判断力,本书还着重介绍了法官在应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时的处置方法。这些突 发情况可能包括证人突然改变证词、当事人情绪失控等。法官需要迅速、准确地作出反应,确保 庭审的顺利进行。 本书还强调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法官应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尊 重当事人和律师的权益,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法官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以适应 日益复杂的庭审需求。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一书为法官提供了一套全面、实用的庭审指南。 通过阅读本书,法官可以提升自己的庭审水平,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为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做出 贡献。
书中强调了法官在庭审前对相关诉讼材料的预先审查的重要性。这让我认识到, 法官在庭审前需要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理清法律关系和确定审理方向。这不 仅能提高庭审的效率,还能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法官还需要对法律条文有 深入的理解和研究,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准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仪表和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书中提到,法官的着装要 规范整洁,审判庭环境要干净整洁舒适。这些细节不仅体现了法官的专业素养, 也影响着当事人和旁听者对法庭的尊重和信任。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需要集中精 力,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如接听手机等。这体现了法官对庭审的尊重和敬业 精神。

心得体会 2020关于如何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2020关于如何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

2019关于如何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如何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1)西方人普遍信奉亚里斯多德这样一句名言:“理想的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我认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必然是追求公正的。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作家培根在《论司法》中写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公正是包含效率的公正。

培根直言:“《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是给这枚苦果增添了酸苦的味道。

”培根明确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公正需要效率,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做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才是真正的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这两个方面如同一辆车子上的两个轮子,彼此依赖缺一不可。

但很多人相信,徒具形式公正不能被视为司法公正,裁判结果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中国古代社会就是这样一个极度忽视形式公正的社会。

其特点之一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极具随意性。

比较而言,西方人更为重视形式公正,他们将形式公正确定为司法公正的核心内涵。

他们认为不建立在形式公正上的判决,绝对是不可信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吧。

弗郎西斯·培根是大家熟悉的人物。

他是英国詹姆斯一世时代的大法官,又是杰出的散文家和科学先驱者。

但是,他著名也因为他是一个伪君子:一方面他在散文中宣扬如何做一个高尚的人,另一方面,他在任职期间,以雇佣律师为掮客,以助手为经手人,大肆索贿收人贿赂,成为英国当时屈指可数的大富翁。

东窗事发后,培根被逮捕。

在审判时,培根虽然感到惊慌,但仍然企图以诡辩解脱罪责。

他在上议院做了好几场精心辩护,以证明自己无罪。

培根的辩护企图最终没有得逞,落了个罪有应得的下场。

劳务合同纠纷法官提问技巧

劳务合同纠纷法官提问技巧

劳务合同纠纷法官提问技巧《劳务合同纠纷法官提问技巧漫谈》嘿,大家好!今天咱就来聊聊劳务合同纠纷法官的提问技巧这个有意思的话题。

咱都知道,法庭上那可是个严肃的地儿,但法官们也有他们自己的技巧来理清这些个弯弯绕绕的纠纷。

法官提问啊,就像是在解一团乱麻,得有耐心,还得有巧劲。

他们可不会瞎问,那都是有门道的。

比如说,法官可能会特别接地气地问:“嘿,小伙子,你当时咋就跟那老板签这合同啦?有没有考虑清楚啊?”这就是想搞清楚当事人的初衷,看看这里头有没有啥猫腻。

有时候法官还会带点幽默地问:“哟,你说这事儿是这样的,那对方咋就说不是这么回事儿呢,你俩到底谁在说谎呀?”这一下子就能让当事人紧张起来,得好好想想怎么回答才不会前后矛盾。

法官提问也得讲究时机。

太早了,可能证据还没摆全;太晚了,当事人可能都晕乎了。

所以啊,那时机得拿捏得恰到好处。

再说说提问的语气。

法官可不能凶巴巴地问,那样容易吓到当事人,说不定本来记得清楚的事儿都给吓忘了。

得和和气气的,就像拉家常一样,把问题一点点地给弄清楚。

还有啊,法官得会从当事人的回答里找破绽。

这就好像是玩找茬游戏,一点不对劲都能被揪出来。

然后再顺着这些破绽深入追问下去,直到把事情搞得明明白白。

法官也不是孤立作战的,他们也得和律师们过过招。

有时候律师会想掩盖一些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信息,这时候法官就得巧妙地提问,让律师也没法回避。

总之呢,劳务合同纠纷法官的提问技巧那可是相当重要。

他们得像个聪明的侦探一样,通过巧妙的提问,把事情的真相一点点给挖出来。

这样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决,让大家都服气。

所以啊,法官这活儿可不简单,技巧可多着呢,咱得佩服他们的智慧和耐心!这就是我对劳务合同纠纷法官提问技巧的一点真实感受和见解,希望大家也能有所共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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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理念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法官要学会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逐渐形成法官的思维方式,一种职业理性思维。

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更为重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思维是也是特定的、抽象的,这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特有的职业思考方式链条和裁判方法、裁判技术与裁判逻辑体系。

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这种思维的展开需要具体的法官来显现,具体的案件与裁判承载。

法官思维的抽象是因为其作为职业思维概括,法官思维的具体是因为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甚至是其他职业法律人思维方式的一种比较。

有了明晰的比对,不仅容易发现和把握住法官的思维所具有的特质,亦有助于这种职业思维的发现、训练及形成构建。

相比于普通人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

通过一种思维的比对,我们发现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体现出来的是法律逻辑与法律理性;而普通人一般的思维方法应该是日常思维,展示的是一种日常逻辑与生活理性。

日常逻辑与法律逻辑会有所重叠,比如其会遵守所有思维方式所共通的原理和准则,但更多的是差异和分道扬镳。

既然法官的思维所凸显的是一种职业化的思考方式,
就必然与日常思维有所区分。

概括起来法律人的思维应当是根据法律而思考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优先于道德的适用、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证据优先原则等。

如若按照美国总统林肯的看法,法律是最低限度和裸露的道德。

如此法律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与道德完全重合;那么法律人的思维就很可能会排斥道德的适用。

比如一个行为可能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但只要法律规定其为非法或者是犯罪,这个行为在法官看来就不可按照道德的角度来观察和判断,而是适用法律认定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因为法律很可能是道德的一部分萃取甚至是与道德有所冲突和出入的。

按照平常人的理解,比如大义灭亲,私自“为民除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许是正当的,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被杀害者再恶贯满盈也不许可这种犯罪行为。

再比如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即要求程序优先原则。

程序优先要求一个实体权利没有程序的保护则很可能丧失和消灭,一个证据的取得程序违法就要被法庭所排除而不被采信。

比如经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即使这种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但因为其程序的瑕疵和违法而不应当被法官所采信。

可能一般人的日常思维,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不管其程序的瑕疵乃至违法与否。

程序正当和优先原则是日常人的思维所难以理解的。

另外证据优先原则亦是如此,证据优先原则要求一个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当然其他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这种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而产生的例外情形,在此暂且不讨论)才能为法庭所信赖,被法官所采信。

一个自然事实自身再客观、再真实,没有证据的辅助和证明,其就不可
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法律的事实。

因为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是不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亦不是完全重叠的。

法律优先于道德、程序优先于实体或程序正当这些原则是法律人思维的重要侧面,通过这些侧面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人思维具有一般人日常思维所不具备的思维特质。

相比于法学家、立法者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执法者的思维。

法官的思维迥异于法学家的思维。

可能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法学界因为自身的立场、知识结构、学派等而有不同的看法。

即在法律理论上,对于同样一个法律问题的,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

理论上的百花齐放和争鸣亦有助于我们接近真理的边缘,法学家可以就同一法律问题在理论上进行研磨、辨析或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

但法官的思维却绝对不允许如此,因为法官的思维只是一种执法者的思维。

法律是什么,法官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遵照执行,而不许有太多自己独立的见解,起码法官不可背离现行法的规定进行另外的思考。

在严格法治的框架下,只要现行法律有明确条文规定就必须被法官所适用,法律也不容许有太多的发挥空间而是被严格执行和适用。

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沉默的法官,而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

法律赋予了法官的内容和意义,而法官给予了法律的生命和存在。

当然或许不同的法官因为各自出身、职业训练和知识背景等因素导致的差异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会有所差异,对于同一个案件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同案同判。

因为司法裁判所体现出来的事实判断、法律
选择均带有主观性而必然会有所差异。

即使不同法官的裁判有所差异,但毕竟还是依然严格围绕法律来判断的,而不可能脱离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不然我们的行为是无法预期的,我们的行为随时可能被认定违法甚至犯罪。

同理,立法者可以针对现行法作出批评、反思、修改和完善,但作为严格适用现行法的执法者的法官却不可。

因为法官的基本职责和最高使命便是严格遵守和执行现行法的规定而非其他。

法官不能对现行法进行随意的批评、修改和背弃,因为这是立法者的权限,作为执法者、司法者的法官,其核心的义务和使命应当是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和准确执行。

当然这也不完全是绝对的,并非所有恶法法官都必须准确无误地执行。

如此,我们会陷入概念法学和机械主义的可怕误区。

法官认为现行法是严重的恶法或者现行法对于现有案件完全空白,法官可以模仿立法者对现有恶法排除适用并进行法律创制。

但这毕竟是个案而非普遍与常态。

相比于审判席上的律师、检察官等其他职业法律人,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居中裁判的思维。

居中是一场立场和身份的定位,裁判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

这种居中裁判的特殊身份和使命决定了法官的思维与检察官、律师等其他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是不同的。

因为居中,所以法官不能先入为主或带有立场陷阱去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法官的内心应当是思维的自由场。

因为是一种裁判或判断,法官除了控制和驾驭好法庭的节奏与秩序,除此之外必须尽量保持沉默。

法官要善于听取法庭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而非参与、搅和到法庭双方的激烈辩
论当中来。

法官不能像律师一样滔滔不绝,口若悬河。

相比检察官、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人,法官思维的根本特质表现为其思维的中立性。

法官的思考起点居于控辩审等腰三角结构的顶端并居中裁判,中立意味着法官并非是一个眼里常含泪水的诗人,对犯罪嫌疑人有先入为主的偏见或者对被告形成预设的立场陷阱。

虽然善良是法官所具备的基本操行,但这种善良与同情之心不可渲染到法庭,因为法庭上法官的判断只能居于可证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即使被告人恶贯满盈,但只要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就不能基于自己的道德冲动和情感判断将其定罪。

法官不能像检察官一样控诉犯罪嫌疑人的种种罪行。

即使检察官控诉属实,其依然不可偏听其一面之词,而是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控辩。

即使控诉属实,但若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而无法将犯罪嫌疑人定罪,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被无罪释放而非从轻处理或其他。

在一种思维的自由场域中,法官通过综合各种证据、事实考量取得一种独立的思考并进而形成内心的确信进而作出一种独立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选择。

综上,通过与普通人的日常思维、法学家、立法者思维的比对,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法官的独特思维特质,通过与执业律师、检察官等其他法律职业人思维的比较和分析,法官的思维依然有其特殊的职业痕迹与思维特质。

发现、研究法官的思维有何意义呢?通过进行观察、分析和比对,我
们发现法官的思维既不同于普通人,亦与立法者、法学家等有所差异,另外即使与律师、检察官等其他职业法律人相比较,法官的思维依然有其特殊的定位、性质和功用。

研究和探讨法官的思维方式有助于社会普通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法官的心证过程并进而理解和接受司法的裁判和权威,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威信。

通过与普通人的思维比对发现,常人可能无法理解、接受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并进而导致司法自身权威的降低,因而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普法等手段来进一步改进法治和完善法治。

因为法治毕竟不唯独是法官个人的事情,而需要社会公众的全面参与和接受。

通过定位法官这种居中裁判的思维,我们可以反思和改进宏观构架和微观制度设计,以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来保障法官居中裁判。

比如只有保障法官的职业身份,通过程序设计来保障法官的中立,司法自身的裁判才具有客观和公正性,法治的道路才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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