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实践进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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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实践进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系、部教师的实践教学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师实践进修管理工作由院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教务部门为主配合,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各系(部)负责落实,院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条 50岁以下的在职专任专业课教师(含专业基础课教师,下同)要按照学院和系(部)的安排,分期分批到专业实训实习基地、相关企事业单位进修学习,并结合实际开展教学研究和课题攻关等工作。第四条在岗专任教师参加集中进修教育的时间为:初级职称每学年8-10个工作日,中级职称每学年5-7个工作日,高级职称每学年3-4个工作日。以5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同一个教师可以一次集中或分批次完成进修任务。
第五条各系(部)专任专业课教师每学年实践进修的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本部门专任专业课教师总数的20%-25%,进修活动主要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安排在学期中进行。进修教师的选派既要考虑主导专业发展需要,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又要考虑专业间的平衡。在进修单位的选择上,一般不允许相同专业方向的教师在同一实习实训基地重复下派。各系(部)要积极鼓励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锻炼,并做好部门规划。
第六条学院在专任专业课教师中逐步实行“访问工程师”进修制度,深入到专业对应的企业、行业一线,以挂职、合作研发等多种形式,系统地掌握整个业务技术流程,强化实践技能,促进与基础理论融会贯通。第七条办理程序:
1、拟进行实践进修的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特点,提出具体进修计划,教研室讨论通过,系(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各系(部)在通盘考虑各专业各学期教学师资的实际需求前提下,于每年的6月上旬、12月上旬将本部门下一学期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进修计划报院人事部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实行。
3、实践进修单位应按就近原则由系(部)根据教师进修计划联系并确定。
第八条对实践进修的要求:
1、参加实践进修的教师要服从接受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该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请假需经接收单位及系(部)领导双方批准。对于擅离岗位、违章违纪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者,参照该单位及学院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教师在实践进修期间,要虚心好学,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掌握实际技能,并结合专业特点取得相应技能证书。
3、各系(部)主任要关心教师在进修单位的实践情况,定期到进修单位了解教师的表现情况,及时做好检查督导和沟通联络工作,并负责把关系到本人利益的事项及时通知教师本人。人事处等职能部门不定期走访进修单位,了解教师在进修单位的工作、学习情况。进修教师应主动向系(部)、学院汇报自己的进修情况。
4、实践进修结束时,教师应向系(部)提交实践情况的总结、完成课题的报告或论文等,系(部)负责获取接收单位的鉴定意见。进修教师回校后要在系(部)以上范围内举行进修实践成果汇报会,汇报自己在该阶段的学习收获、心得体会,由系(部)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提出鉴定意见。系(部)根据进修教师的上报材料及评议结果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成绩。相关材料由系部整理后存档。
5、实践进修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聘任、续聘和评优等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对经批准在寒暑假期间各系(部)、各教研室实践进修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参加实践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学院将发放一定的进修补贴。如因系(部)教学确实需要回校上课的,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周一至周五的实践进修单位上班时间)。实践进修结束后,
若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进修补贴。经考核,确有成果或表现突出者,系(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未完成实践进修任务,达不到要求者,或被接收单位退回者,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教师在实践进修期间协助接收单位工作取得报酬,由系(部)与接收单位结算,系(部)和个人比例分成由各系(部)自行确定,报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院教务部门要结合教学和实训的要求,每学年会同人事部门和有关系(部)抽查两个以上的实践进修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做好实践进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教师或有关负责人在实践进修单位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院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教师实践进修情况的考核程序和细则,由各教学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并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教师培训、进修的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教师,须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鼓励教师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参加进修及培训,提高学历水平和更新知识,以增强学力,适应教学需要,促进我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1、教师进修、培训之专业或单一科目,均应与其本人所学专业或工作必须一致。与教学或工作无关之个人爱好的进修与培训,不在此列。
2、参加提高学历进修的教师须在我学院工作有明显成效,师生反映良好,且工作需要并工作条件允许者,方可参加。
五十岁以下,具有大专及相当大专学历的教师,三年内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教师,在本校工作满两年后可参加提高学历水平的进修。
3、由于工作需要且教学工作条件允许,鼓励教师参加知识更新性质的各类短期培训进修或其他形式的进修。
4、工作有明显成效,师生反映良好者,一般考查内容应包括:
教学认真,工作责任心强。获得过教学单项奖励或教书育人奖励、优秀班主任或系部级及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及单项奖励(如论文、教学改革成果、总公司单项操作能手等),院级以上的优秀党团干部、优秀党团员或被公认为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5、进修形式:
提高学历教育鼓励自学进修,支持业余、半脱产和函授进修,控制全脱产进修。
短训及其他形式的更新知识进修,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条件,由学院安排,以着力提高学力。
6、同一内容、同一层次(如第二学历)不得重复进修。进修期间每学期本人需交验进修课表,上课占用时间不记缺勤。
7、进修申请手续:
(1)要求进修人员须先行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部门领导签署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并到教务处和办公室备案。
(2)根据工作需要且条件允许,学院领导可推荐进行某种形式的进修。
(3)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妥当安排工作,不得影响学院正常工作。
8、进修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