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20个常见税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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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20个常见税务风险点
会计处理20个常见税务风险点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 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以自然人名义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3、股权转让所得(如:债转股),仅仅工商变更登记,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也未申报。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14、收到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账务未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5、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购销业务,开立承兑汇票,贴现款汇到出票人账户,未取得贴现利息手续费发票。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虚构的贴现业务违背真实性原则,同时未取得贴现手续费发票不符合所得税前抵扣要求。
16、公司经营业务三流(资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报销报账。
分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
分析: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公司列支的会议费缺少会议通知、纪要、参会人员签到单等证明材料。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单纯的会议费发票不足以证明业务的真实存在。
20、公司产品单耗、得率等指标异常,多列支消耗计入成本。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合理的成本列支需要纳税调增。
营改增后餐费涉税实务4句话!
1.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2.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以下分析仅是实务角度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存在个别争议,仅供参考!
第一句话
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属于影视成本;
7、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第二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