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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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为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确保每个党员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三、组织关系接转的权限和流程,严格按照博州州直机关党工委下发的《党务公开制度》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的要求执行和操作。

四、实行党员组织关系回执制度。

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最终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工)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

党组织在未收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回执前,仍对党员负有管理责任。

五、办理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必须开具接收地基层党组织的“接收党员信函”,方可进行转接;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党组织。

六、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各单位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保管,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支部和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1、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党员因工作调动、升学、就业、参军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转移办法:①已经落实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③挂靠父母单位党组织;④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⑤已与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择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中心。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改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转的,要在有效期内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办理改办手续。

5、对应转移但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情况的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接转相关手续。

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是违反党章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6、对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情况的处理如无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

党员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党员组织关系信件有两种:一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通常叫做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一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调入单位的党组织根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因此,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党组织必须熟悉接转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做好这项工作,以防止组织关系的误转、漏转而造成差错。

(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严肃对待,严格手续,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的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有以下基本要求: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复员、转业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自造简化字,不得涂改;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完整填写介绍信中每项规定填写的内容。

党费交至的月份及接转组织关系的期限要大写;介绍信、证明信及其存根均要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每张介绍信上只限一人。

介绍信和证明信必须盖支部的章印,设立总支部的加盖总支部章印。

如果因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更,需要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名单,并另附的名单上加盖党组织或支部书记的章印。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新的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接收单位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立即填写“回执”,加盖党组织印章,并要求转入党员以可靠的方式将“回执”反馈给转出单位党组织。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认真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一、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就业、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证明信)。

二、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接转或自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三、党员因离退休、工作调整、毕业留校(读研)等原因变更校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隶属关系的,需持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至接受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四、在党总支范围内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总支掌握,不使用介绍信,但应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以便变更党员数据管理库内的相关内容。

五、正式调出本校或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党员,应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持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六、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开具证明信,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

七、学生党员毕业时,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对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其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为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离退休(联合)党支部。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

对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滨海街道党工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调办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委托索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受。

暂时不具备接受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二、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乡镇)党组织。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6)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示及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示及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升学、招工、转业、毕业分配、外出务工、经商及其他原因,从一个单位(地区)调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

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因此,转移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接转手续。

2、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3、如果这一级党委(总支)无权与该党员调往单位或迁居地的党组织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时,还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持介绍信到所去地(单位)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接转组织关系,由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报到。

二、转移组织关系的权限1、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各乡镇党委之间、县直党(工)委和乡镇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2、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

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3、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市、县委组织部,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在全国范围内,县及县以上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党中央各部委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组织(政治)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解放军师(旅)一级政治部或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各铁路局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政治(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若干规定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若干规定

西南交大峨眉校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若干规定(试行)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

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其中正式党员仍在原单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字迹清楚,用字规范,不得涂改;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名称要用全称;党费交至月份,要用大写;在介绍信的存根上要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介绍信和存根之间的骑缝处必须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统一编号;每张介绍信原则上只限一人,如多人需要办理集体转移手续,可使用同一张介绍信,但必须另附《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出登记表》并加盖校区组织部印章,否则一律无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自己办理、携带并妥善保管,到新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因故不能自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非党员代办或转递。

调动中因工作需要,中途改变去向的,如有其他文件证明其组织关系应予接转,新单位不要退回;如必须退回查对和接转的,原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办理,不得拖延不办。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xx]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党员管理,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是公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归口管理部门;4.1.2 负责按照地方党委党组织关系转移程序,办党组织关系转移。

4.2 所属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

5 管理内容5.1 遵循原则党员工作调动必须同时转移正式党员组织关系。

5.2 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转党组织关系5.2.1 公司内部调转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由调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直接开到调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5.2.2 转出程序5.2.2.1 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写明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缴纳日期等。

5.2.2.2 由本人交到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5.2.2.3 人事(组织)部门依据调出党员所持党支部证明信,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介绍信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党员姓名、正式或预备党员、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党费收缴情况、介绍信有效期限、编号等。

5.2.3 转入程序5.2.3.1 调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收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开介绍信到其具体工作的党支部。

5.2.3.2 将调入党员情况输入本单位党员数据库。

5.2.3.3 党支部收到人事(组织)部门开据的调入党员介绍信,将其编入相应的党小组,并向其介绍本支部的情况。

5.2.3.4 建立党员登记。

5.3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公司5.3.1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公司,由公司人事处负责对外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3.2 转出程序5.3.2.1 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开据党员证明,写明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缴纳日期等。

由本人交到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转换介绍信。

5.3.2.2 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依据调出党员所持党支部证明信,开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党员姓名、正式或预备党员、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党费收缴情况、介绍信有效期限、编号等。

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_规章制度_

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_规章制度_

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应谨慎保存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可视其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小组;易地安置的,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生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六、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时候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七、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店铺,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八、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

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务,最后由盛市(自治区)党的委员会组织部协调,统一转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馆的党的委员会。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升学、招工、转业、毕业分配、外出务工经商及其他原因,从一个单位(地区)调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

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因此,转移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接转手续。

2、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3、如果这一级党委(总支)无权与该党员调往单位或迁居地的党组织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时,还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持介绍信到所去地(单位)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接转组织关系,由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报到。

二、转移组织关系的权限1、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各乡镇党委之间、县直党(工)委和乡镇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2、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

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3、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市、县委组织部,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在全国范围内,县及县以上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党中央各部委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组织(政治)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解放军师(旅)一级政治部或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各铁路局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政治(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一般常识和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一般常识和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一般常识和规定年前因为档案问题,失业了;年后因为党组织关系问题,我或许即将成为群众。

中国的社会体制,为什么这么麻烦?中国的人际关系,为什么这么复杂?现将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一般常识和规定转贴在这里吧,希望今后再转组织关系的人能顺利。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

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外出时间、地点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开会等情况,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无需证明党员身份时,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联系,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具体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同志,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时认真鉴别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真伪和有效期限,审查有关材料。

严格执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严禁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简化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在本省范围内,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省委教育工委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省国资委监管的各企业党委、各市直机关工委、各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可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的组织关系。

需在全国范围内相互转移和接收党的组织关系的,仍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对党员本人的具体要求在接转组织关系过程中,党员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到指定的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要重视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携带和保管,不丢失、不拖延接转时间。

党组织关系转接办法和步骤

党组织关系转接办法和步骤

党组织关系转接办法和步骤‎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一‎、转移办法二、转接操‎作步骤三、转接要求‎四、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转移办法1、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2、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臵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3、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组织关系转接程序及注意事项

党组织关系转接程序及注意事项

党组织关系转接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党组关系转接程序
1、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党员介绍信。

2、党员个人持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3、党员个人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单位报到。

4、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

复转军人组织关系由师以上机关出具介绍信,由县委组织部接转到其居住地村或社区党组织。

复转军人预备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组通字 [1999]58号文件规定,“预备党员军人原则上不准退出现役”,确实需要退出现役的,由其所在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证明信,证明退出现役的理由。

5、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

已经落实单位的,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党委,再由乡镇党委转到所在村或社区党组织。

6、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

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党委,再由乡镇党委转到所在村或社区党组织。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注意的问题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身份证明,党员工作调动(或退休)、毕业生党员离校、新大学生党员入学等必须及时转接组织关系。

2、为确保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相关信息填写准确无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并由本人携带,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代办。

3、党员开出的组织关系,不得长期放在自己手中,必须按照组织部们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进行转接。

4、放在自己手中超过有效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过期作废。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管理办法
★对于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导致党员 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不予转接,退回转 出单位按党章规定处理。
七、党员组织关系责任问题处理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处理 ★对于因转接组织关系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 的,对责任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五、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三、集团公司内部转接
转出党员的 基层
党(总)支部 开信
转出党员的 矿处单位党 委组织部门
换信
不需经集团公司、 专业公司层层接转
接收党员的 矿处单位
党委 组织部门
换信
党员到 基层 党(总)支部 报到
接收党员的矿处单位返回回执
兖矿集团内部转接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单
六、加强队伍建设
四、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接管理
★转出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在接收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上。 转出集团公司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月内仍未收到回执的要主动 联系党员本人进行督促、落实回执。
★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调入、调出、本单位内部调动分 类管理三本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在介绍信封面注明办理起始、 结束时间,做好存档工作,一般保存10年以上方可销毁。
六、加强队伍建设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经常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转接组织关系 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严格要求、严 格管理,使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 ★各单位转接组织关系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要在完成组织关 系介绍信、年度党员增减台帐等相关工作交接的基础上,办理 调离手续。同时,做好接替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选派党性原则强、政治素质高、组工 业务熟的中共正式党员具体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做到转接工作有专人负责。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_规章制度_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_规章制度_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1)党员在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升学、转业时,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2)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及某委组织部逐级办理。

(3)转移党组织关系的有效期限长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超过有效期限办理手续,党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取得有关证明,党组织方能予以接转。

(5)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报到。

(6)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流动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苏工委[2007]42号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日常组织关系接转程序(二)由我校转至校外单位1、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外的单位(1) 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授权代开),开至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全国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相应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内的单位(1) 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可在常州市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二)由校外单位转入我校1、由常州市(含溧阳市、金坛市及五个辖区,下同)外的单位转入我校(1)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全国直转党组织;(2) 由全国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3) 党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开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4)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5)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2、由常州市内的单位转入我校(1)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常州市直转党组织;(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由常州市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3)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4)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下同)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和印发。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中应加盖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公章,不得刻制、使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已刻制的党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一律作废。

二、在全国范围内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到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能上能下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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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为严格全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字[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因毕业、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校内异动)。

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均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递,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在其派遣单位确定后,指派专人在学生离校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集中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校党委组织部将介绍信交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毕业生党员到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领取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凡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且与学校党组织无任何联系的党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毕业生党员毕业后留校且在原教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到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报到,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应及时将其安排到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单位工作或学习的,由本人从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新的单位报到。

四、党员在校内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变更工作或学习单位时,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先由本人在原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到新工作或学习单位党委(党总支部)。

五、教职工党员离退休时,由本人将党员组织关系从工作单位所属党委(党总支部)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离退休党委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其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的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应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六、由外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在湘单位转入的一律持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在湘单位转入的,须先经湘潭市委组织部转接)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再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学习或工作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报到。

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不能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新生党员(含研究生)的组织关系接转,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指派专人在新生报到时统一收取党员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填写好《新生党员登记花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其中本专科新生党员档案材料还须一并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七、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限,校党委组织部不再办理;如果发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经查实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必须先由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签署意见,同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最后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方可补办。

八、需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期、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各单位党组织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应开具专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用完后,须将原介绍信存根交校党委组织部,再领取新介绍信),并正确填写相关内容。

十、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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