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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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为严格全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字[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因毕业、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校内异动)。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均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递,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在其派遣单位确定后,指派专人在学生离校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集中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校党委组织部将介绍信交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毕业生党员到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领取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凡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且与学校党组织无任何联系的党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毕业生党员毕业后留校且在原教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到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报到,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应及时将其安排到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单位工作或学习的,由本人从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新的单位报到。
四、党员在校内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变更工作或学习单位时,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先由本人在原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到新工作或学习单位党委(党总支部)。
五、教职工党员离退休时,由本人将党员组织关系从工作单位所属党委(党总支部)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离退休党委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其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的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应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六、由外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在湘单位转入的一律持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在湘单位转入的,须先经湘潭市委组织部转接)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再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学习或工作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报到。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不能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新生党员(含研究生)的组织关系接转,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指派专人在新生报到时统一收取党员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填写好《新生党员登记花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其中本专科新生党员档案材料还须一并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七、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限,校党委组织部不再办理;如果发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经查实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必须先由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签署意见,同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最后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方可补办。
八、需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期、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各单位党组织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应开具专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用完后,须将原介绍信存根交校党委组织部,再领取新介绍信),并正确填写相关内容。
十、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