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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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属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施工技术、地质状况发生变化或现场管理而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等事项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所属公司必须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的发生,应在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管理环节中做好预控,避免因设计缺陷、招投标及合同约定不严谨、现场施工管理计划性及协调性不强引起的工程签证。

第三条除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可作计价计量调整外(如工程量),其它所增加的各项费用均以“工程签证单”方式给予增加,非“工程签证单”的其它文件均不属于经济文件,在工程结算时均不予增加;所属公司与承包(供应)单位签署合同时,本条款应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因设计原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费用的签证,由所属公司设计部门负责,由设计总监签署意见,并依此作为考核设计部门的依据。

第五条因施工条件、技术措施、施工工艺、现场管理等原因发生的工程签证,由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由工程总监签署意见,并依此作为考核工程管理部门的依据。

第六条因合同条款原因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或赔偿发生的签证,由所属公司成本管理部门负责,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并依此作为考核成本管理部门的依据。

第七条在工程签证发生前,由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向承包(供应)单位下达“工程任务联络单或技术联络单”并对下达联络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程管理部门须要求签证单位对签证内容表述清晰、依据充分,可以清楚计算其签证最终结果。

第八条所属公司成本管理部门负责对联络内容的复核、审查与跟踪落实,参与工程测量、负责计价、审核签证金额,对签证内容的准确性、签证程序规范性、有效性及签证金额误差负责。

第九条所属公司签证档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程签证单编号盖印,统计台帐及存档等签证管理工作,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发生的签证单按编号顺序分类汇总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及各经办部门,抄送投资公司造价招标采购部备案审查。

第十条投资公司造价招标采购部负责对所属公司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签证进行复核与审查、分析,负责工程签证的规范性的监督,定期进行签证复核、审查、分析并通报情况,根据本规定对所属公司签证管理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发生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应由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管理部门相关经办人、负责人共同会签,涉及设计变更增加的签证单设计总监参加会签后并加盖“签证编号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发生金额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间,签证单须报所属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变更项目或增项项目及因市场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调增而发生的合同变更必须事前报告,履行审核后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按“合同管理规定”程序会签后生效。

第四章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十四条所属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因施工条件、技术措施、施工工艺或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内容,工程部现场代表应填写“工程任务联络单或技术联络单”(格式按表1)签名报工程管理部门经理、工程总监签字后下发给承包(供应)单位,对设计单位下达的“设计变更单”由设计总监签署后下发给相关的承包(供应)单位,同时抄送监理单位、工程成本管理部,承包(供应)单位签收后实施联络或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成本管理部门负责跟踪验收。

第十五条承包(供应)单位在收到“工程任务联络单、技术联络单、设计变更单”2个日历日内,根据联络内容及变更事项申报所需发生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或相应的计价方式给成本管理部门审核,预计工程签证额度超出审批权限的,按“合同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对联络内容或变更事项不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增减,承包(供应)单位无需申报。

第十六条承包(供应)单位完成所联络内容或变更事项,经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个日历日内将“工程签证单”递交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与成本管理部门审核,在递交工程签证单时应将与签证相关的有效书面资料同时递交。

第十七条所属公司成本管理部门造价人员在7个日历日内审核签证金额报部门经理3个日历日内复核签字后,并按照本规定权限报送工程总监、设计总监、总经理

签署审批意见后,分类顺序编号盖上“签证编号专用章”后下发给承包(供应)单位;签证审批确定时限不得超过15个日历日。

第十八条承包(供应)单位工程签证发生后超过15个日历日以上没有审报的,视为承包(供应)单位放弃本签证。严禁超过规定时限补办或在竣工结算前集中补办的工程签证,补办签证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所属公司签证档案管理职能部门在每月30日前将签证单分类按签编号顺序进行统计(统计格式按附表)报投资公司造价招标采购部备案、审查。

第五章签证计量计价原则

第二十条与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一致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减少用工签证原则,能给予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签证。

第二十二条不管任何原因的工期延长或交叉作业发生的停工、窝工或材料、设备、机械周转停滞等,所属公司不能进行经济补偿,不能办理增加费用的签证。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没有竣工前,对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损坏或缺陷等产生的赔偿或损失,其责任由承包(供应)单位自行或责任方承担,所属公司不能办理增加费用的签证。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本着协商一致原则。

第六章编号规则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签证单与合同分类编号统一原则,同一合同或同一施工单位对应内容按土建、水暖、电气分项工程分别编号,编号顺序以最终审批的时间顺序按流水号进行编号。

第二十六条工程签证单登记台帐与统计汇总报表(格式见表)由所属公司成本管理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负责签证单编号盖印,登记台帐并保证与书面签证单存档顺序的一致性,负责每月(季)与签证单位核对工作,以防后期补签的发生,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核对签证单份数并办理确认手续。工程签证按编号顺序分别装订成册以便保存与查阅。

第七章签证管理考评

第二十七条在每年度末及项目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投资公司造价采购招标部组织各所属公司成本管理部门经理、工程总监、设计总监对所开发项目发生的签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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