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0)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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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0)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十、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讨论应于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如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返回后一周内完成。
(二)由科主任主持,科室相关人员参加,患方对死因有争议的病例应通知医务科派人参加;涉及多学科问题的,需请相关科室医师参加。
(三)由经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上级医师补充说明,各级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四)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五)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
(六)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并将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科主任必须审核、签名。
(七)死亡讨论记录本科室要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随意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