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一、法律基础1、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划分出来的同类规范。
3、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就是一个法律部门。
4、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况或条件。
5、权利能力:指一个人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6、行为能力:指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离的,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8、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0、代理权的行使原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亲自、勤勉、谨慎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3、经济法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4、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惯例等。
5、经济法的主体: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梳理初级会计考试是会计行业的入门考试,其中《经济法基础》是必考科目之一。
本文将梳理《经济法基础》中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这门课程。
一、关键词梳理1、法律关系: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6、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
7、税法:是调整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会计报表:是指向外部报表使用人提供会计信息的财务报表。
二、重点知识点梳理1、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2、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3、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6、社会保险的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7、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等。
8、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拓展知识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常考公式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常考公式知识点汇总初级会计实务共36个公式!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收入-费用=利润2.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具体是借方还是贷方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会计科目来判定,根据“贷来”)3.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4.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一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5.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算出的期末余额-账上已经存在的6.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一坏账准备7.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取得价款-初始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影响损益的金额=取得价款一账面价值8.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9.计划成本法下实际成本的计算: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差异(注意题目是问的“库存”的还是“发出”的)10.发出商品的毛利率法: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额X100%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销售毛利=销售额X毛利率销售成本=销售额-销售毛利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11.发出商品的售价金额核算法: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X商品进销差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期末结存商品的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1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年限平均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月折旧率1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工作量法: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X单位工作量折旧额1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额=每个折旧年度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年折旧率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最后两年直接取平均,此时才要考虑预计净残值。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集锦)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意志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所决定的,同广义的法律。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遵循)、利导性(确定权利与义务)、规范性(普遍适用)3、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有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民商法律关系)。
4、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5、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由自然引起的,属于绝对法律事件,由社会引起的,属于相对法律事件)①行为按照法律性质划分:合法与违法②按照表现形式划分:积极与消极法律行为:以主体意志转移③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划分: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④按照主体意思的表现形式划分:单方与多方⑤按照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划分:要式与非要式⑥按照主体实际参与行为划分:自主与代理7、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①根据内容、效力、制定程序→根本法与普通法8、法的分类②根据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③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8、《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实体法、一般法、国内法。
9、我国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经济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方式解决。
10、经济纠纷适用各种诉讼制度:①仲裁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纵向关系经济纠纷11、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设立条件: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1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其效力。
13、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决定,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最终由法院裁定。
(对异议当事人应该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初级会计实务与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
【知识要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提示】(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知识要点二】法律关系知识要点二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提示】(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而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中的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常考选择题,属高频考点,考生需掌握。
【知识要点三】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1. 主体资格的两个方面2.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适用民法总则)(tips:双击查看大图)【提示】(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注意区别不能完全辨认(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辨认(全精神病人)。
(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3. 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总结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总结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总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加剧,经济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是一门重要的科目,其涉及的知识点广泛而深入。
本文将根据近年来的考试趋势,总结《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为广大考生提供备考参考。
一、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3、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承担方式。
二、知识产权法1、专利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及侵权行为。
2、商标权:商标注册、使用、转让、许可及侵权行为。
3、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及侵权行为。
4、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三、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垄断法:主要规定市场垄断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对竞争的限制。
3、竞争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合同法1、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2、合同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3、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原则、违约责任及违约行为的救济方式。
4、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变更的原因和程序、合同转让的原因和程序。
五、税法1、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原则、税种设置、税收征管等。
2、流转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
3、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4、财产税法:房产税法、车船税法等。
5、税收征管法:税务管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六、劳动法1、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特征、劳动合同的要素。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等。
3、劳动法的特殊规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等。
4、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等。
七、经济法律责任1、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济法实务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经济法主体,指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客体,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代表,不交企业所得税,但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入该企业的财产对债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 1 设立申请 2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3 颁发营业执照。
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
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收 3.其他债务。
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使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由 2 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内容( 1 )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 )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4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出资期限;( 5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 )合伙人事务的执行;( 7 )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9 ) 违约责任;(签字有效)设立程序: 1 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2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3 登记第一节公司概述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25个必学知识点汇总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25个必学知识点汇总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2. 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其中,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8 周岁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6.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7.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8. 伪造会计资料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9.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10.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经济法基本理论和经济法实体法构成,是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以下是经济法的重点知识总结,以供参考。
一、经济法基本原理1. 自由原则:允许市场自由竞争,个体经济主体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在经济活动中,每个经济主体都应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公众利益,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正,防止富者恶意垄断和虚假宣传。
二、经济法实体法1. 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定:规定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企业退出市场的规定。
2. 企业经营和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注册登记、合同订立、财务会计、税费缴纳、员工管理等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规定。
3. 市场竞争规则:规定了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原则,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劳动力和就业规定:规定了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保障、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5. 货币金融和信用规定:规定了货币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的监管规定,以及对金融犯罪的打击措施。
6.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规定。
三、经济法相关制度1. 市场经济体制: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2. 企业制度: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包括独资、合作、合资、股份制等不同形式的企业。
3. 执行制度:规定了国家对经济法律的实施方式和程序,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等方面的规定。
4. 监管制度: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方式和措施,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
5. 治理制度:规定了国家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方式,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四、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 经济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企业在注册、合同签署、财务会计、税费缴纳、员工管理等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经济法规定,确保合法经营。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经济法总论、市场经济法、经济管理法、金融法等法律领域。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等。
二、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法能够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经济法能够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此外,经济法还有助于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行为,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平等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经济行为权。
其次,自愿原则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或欺骗。
再次,诚信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准则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保护原则是指经济法必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稳定。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经济管理法经济管理法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了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经营许可和执照制度、行政审批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金融法金融法是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重点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法的应用经济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个层面的经济活动。
在企业经营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领域,经济法可用于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国家经济管理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国家经济实施政策和管理措施。
六、经济法在国际上的地位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习经济法基础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循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经济法基础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如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范。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如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领域的调控。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保障社会公平分配,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包括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等;经济义务包括履行义务、不作为义务等。
3、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三、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设立:包括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经济法与会计实务核心考点
第一章总论【重点】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注:本章内容在考试中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考核。
【不定项选择题】1.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行政复议范围3.诉讼管辖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重点】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节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不定项选择题】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的计算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3.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重点】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第五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第六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定项选择题】1.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2.服务业※3.金融保险业※4.建筑业5.转让无形资产6.销售不动产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重点】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五节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第六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定项选择题】1.工资薪金所得(1)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关于“内部退养(内退)”的征免税问题。
(3)关于“退职费”的征免税问题。
(4)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买断工龄)而取得的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2.劳务报酬所得(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3.稿酬所得(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础》作为一门重要的课程,涵盖了众多关键的知识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内容。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等。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经济性、社会本位性、综合性和政策性。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广泛,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其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建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来源。
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6、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0、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效。
11、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对违反行为予以惩罚的必为的强制性义务。
12、法律制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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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国家干预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多样性,变动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公平,经济效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商,专业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行为和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有损害事实存在。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或单独出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②独立的财产分公司: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没有独立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出资: 数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方式—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特征: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人数的相对稳定性,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对内:可相互转让;对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2~200。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广泛性,股份的等额性,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创立大会=首次股东大会。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不得抽回其股份。
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
财产转让:(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3)依法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1、清算费2、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3、所欠税款4、债务5、返还出资6、利润分配。
第四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为不正当竞争者而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1993年9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类型: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履行合同 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7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8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11依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12严格保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质量第一的原则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3、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行原则 4、全额赔偿原则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人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即可以撤回又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要约不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撤销权的主体: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为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到债权人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人身性;二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债务人有以下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合同担保制度由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不得抵押的情形: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留置和定金(债权的担保,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不得超过20%)五种担保方式组成。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议变更,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变更,法定事由出现变更。
合同的转让: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三种情形。
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形态(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法律的特殊规定。
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