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详细版.doc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扣除的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其中,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是指依法登记并主要从事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其全年收入的30%。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申报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列入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并在申报表中予以填报。
四、注意事项。
在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捐赠对象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2.保留捐赠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3.严格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不得超过30%的全年收入。
五、结语。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设立,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扣除标准和申报程序,合理合法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强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为我国的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持续升温,作为税收减免重要手段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制度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公民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立法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公益性捐赠成为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设立了公益性捐赠扣除制度。
该制度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三、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款项、物资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其中,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
(二)制度实施情况自该制度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性捐赠来履行社会责任。
这一制度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捐赠信息透明度不足、捐赠渠道不畅等。
四、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有限,且相关法规和政策尚未完善。
这导致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存在困难,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二)捐赠信息透明度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部分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捐赠人的信任度,也影响了整个慈善事业的声誉。
(三)捐赠渠道不畅当前我国捐赠渠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部分大型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增值 税
有权人
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 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 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涉及税种
所得 税类
企业 所得 税
个人 所得 税
进口 环节 增值 税Fra bibliotek流转 税类
关税
受惠 主体 企业
慈善组 织
个人
境外捐 赠人、 慈善组
织
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 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向我国政府或者境内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 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 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等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慈善救助基金会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发生
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政府给予了公益慈善机构和慈善个人税前扣除的
政策支持。
以下是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个人慈善捐赠
1、税前扣除限额
(1)实际捐赠额不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50%;
(2)实际捐赠额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收入的20%加上实
际捐赠超出20%的部分的50% 。
2、税前扣除对象
指对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位、医疗救助组织公益性奖学金及其他批准存续,并从事慈善救助和公益
事业的国内组织,向经批准的慈善等公益事业捐赠的捐款才可税前扣除。
二、企业慈善捐赠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税前
扣除50%的标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捐赠的对象也是指上述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
位等,还包括经国家认可的社会团体、民间社会组织等非营利组织等。
以上是有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一些情况,它们对慈善机构和慈
善个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也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
贡献。
希望大家都能多多投身公益事业,在行动中体恤弱势群体,实
践着慈善的力量。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个人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个人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各种捐赠活动,无论是为了帮助贫困地区的人们改善生活,还是为了支持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个人捐赠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那些热心公益、慷慨捐赠的个人来说,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税负,还能更加激励自己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那么,个人捐赠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首先,我们来谈谈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您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10 万元,您向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捐赠了 2 万元,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这 2 万元中未超过 3 万元(10 万元×30%)的部分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您需要缴纳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时的依据,是在扣除了各项法定扣除项目(如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的所得。
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捐赠项目,国家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比如,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您向农村义务教育进行了捐赠,无论捐赠金额多少,都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再比如,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也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个人捐赠货物的行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个人公益捐赠如何抵税的计算办法
关于个人公益捐赠如何抵税的计算办法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法规规定,对于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30%的部分不能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王先生为例,他每月收入10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按照现行个税起征点35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3500=6500元,适用税率为20%。
在没有捐赠的情况下当月应纳税6500×20%=1300元。
假如当月王先生捐出1500元,由于王先生的捐赠数额没有超过应纳税工资的30%,即1950元(6500×30%=1950),则其捐款税前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1500=5000元,应纳税金为5000×20%=1000元,所以比没有捐赠的情况少纳税300元。
如果王先生捐赠2000元,超过了1950元(6500×30%),多出的50元就不能减免税金,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1950=4550元(按最高30%计算),应纳税金为4550元×20%=910元,将比没有捐赠的情况少纳税390元。
________2014年我捐款给北京某教育基金会5000元,如果我每月收入一万元,捐5000元的扣税减少额度同捐出2000元的效果,因为超过30%的部分不能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如我每月收入只有一万元,但我一次捐出10万元,由于超过当月每税额的30%,扣除的减少部分税仍然同捐出2000元的效果。
我能否将多余的捐款扣税部分转到下个月,答案是不可以。
税法规定,只能当月税前扣除,捐款额超过应纳税额的30%不得转到下个月扣除。
如果真要少交税,不如将十万元分50月,每月捐出2000元。
这样4年零2个月累计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19500元(390×50)。
_______假如你不是白领阶层新调整后的个税起征点,如果我在福州,收入在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捐500元给公益组织,究竟可以免多少税?回答:应该这样计算--你当月收入5000元,起征点为3500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适用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本该缴纳45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月你捐赠了500元,那么可以免税的额度为1500元的30%,也就是450元的额度可以抵扣,这样,只需要1050乘以3%,需要缴纳的税款为31.5元,实际优惠13.5元。
个人所得税与公益捐赠的税务政策
个人所得税与公益捐赠的税务政策个人所得税和公益捐赠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税务和慈善领域。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基本的税收方式,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公益捐赠之间的关系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个人所得税和公益捐赠的概念、税务政策以及其相互关系。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税务政策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所得收入征收的税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租金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个人的收入水平有关,收入越高,纳税比例越高。
为了促进公平和社会稳定,税务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和征收有一定的规定和优惠政策。
一方面,国家对于低收入者实行一定的减免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另一方面,国家也鼓励个人通过投资创业等方式增加收入,减少税负。
二、公益捐赠的概念和税务政策公益捐赠是个人或者企业将一部分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或者公益事业,以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公共福利的行为。
公益捐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馈社会、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为了鼓励公益捐赠,国家税务政策对捐赠者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扣除捐赠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部分地区还会给予额外的奖励和优惠,以吸引更多公益捐赠。
三、个人所得税与公益捐赠的关系个人所得税和公益捐赠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和调整能够激励个人增加收入,促进公益捐赠的增加。
例如,国家对于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使得个人更有动力将一部分收入捐赠给公益事业。
另一方面,公益捐赠也可以降低个人的所得税负担。
根据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额度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交税款。
这种方式既可以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又可以减轻个人的税负。
四、个人所得税与公益捐赠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个人所得税和公益捐赠的案例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关系和税务政策。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个人税收减免政策7项
常见的 7 项个人税收减免政策1.专项附加扣除:(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
(5)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 元、1100 元或 15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
慈善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慈善事业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实施了慈善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慈善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包括捐赠所得税的减免、捐赠物品的免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优惠等方面。
一、捐赠所得税的减免许多国家为了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慈善捐赠,对捐赠所得税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个人和企业对于向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可以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减免。
具体的减免比例和条件会根据不同的法规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二、捐赠物品的免税除了对于捐赠所得税给予减免以外,许多国家还对个人和企业捐赠的物品给予免税政策。
捐赠物品的免税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便利捐赠者,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比如美国的慈善捐赠免税政策中,个人可以享受将物品捐赠给合格的慈善组织时不交纳拥有物品的税额。
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帮助有需要的人,同时减少了捐赠者的税务负担。
三、其他相关税收优惠除了上述的捐赠所得税减免和捐赠物品免税的政策之外,许多国家还通过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来鼓励慈善捐赠。
例如,一些国家为了鼓励捐赠者长期和持续地参与慈善捐赠,会对捐赠者提供可延续多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慈善项目和区域,政府也可能制定特殊的税务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时,慈善组织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要求,比如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合理等方面的要求。
这既是对于捐赠者的保障,也是对于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慈善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作为一种激励措施,对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降低捐赠者的税收负担,还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当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慈善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也会有所差异。
个税法对个人捐赠的税务规定
个税法对个人捐赠的税务规定个人捐赠是社会公益事业中的重要一环,既彰显了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也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了规范个人捐赠行为,税收法律为个人捐赠提供了一系列的税务规定。
本文将对个税法对个人捐赠的税务规定进行全面解析。
一、个人捐赠的概念和范围个人捐赠指的是个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公益事业或特定目的的行为。
根据相关税务规定,个人捐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赠与财产:个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公益机构或其他符合资格的受赠方;2. 捐助款项:个人以现金或电子转账等形式向公益机构或其他符合资格的受赠方提供捐助款项;3. 捐赠物品:个人将自己的物品或者其他有价物品赠予公益机构或其他符合资格的受赠方。
二、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税收法律对个人捐赠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给符合资格的公益机构的财产和款项,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免税额度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2. 捐赠税务认定:对于个人捐赠的财产和款项,符合相关标准的公益机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捐赠认定,一旦认定成功,将享受免税待遇。
3. 其他税收优惠: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政策,个人捐赠还可能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比如减免捐赠物品的增值税或关税等。
三、个人捐赠的减免条件和手续虽然个人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也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并按照规定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如下:1. 符合资格的受赠方:个人捐赠应当将财产和款项赠予符合资格的公益机构或其他合法受赠方,以确保捐赠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 受赠方报备:公益机构或受赠方在捐赠发生后应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报备,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税务部门将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捐赠的认定工作。
3. 捐赠证明材料:个人捐赠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持有受赠方提供的捐赠证明材料,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个人应妥善保管捐赠证明,以备将来的纳税申报和核查。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 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表日期:202x年11月3日【编辑录入:靳骞】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4.中华慈善总会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7.宋庆龄基金会8.中国福利会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0.中国扶贫基金会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7.中国绿化基金会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注。
(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21.中国文学基金会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第二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依据哪些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依据哪些政策【问题】公益性捐赠,税收有优惠吗?【答案】政策一: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慈善事业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支出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曾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二:企业再次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大韩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政策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社保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政策四: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政策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和个人所得税前彭衍堂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税青年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政策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小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科学知识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交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筹组实务畅学卡会员,无线连接在线提问,多名数百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
我国个人公益捐赠所得税政策解析
作者: 范锰杰[1]
作者机构: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
页码: 151-15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3期
主题词: 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
摘要:公益捐赠作为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具有深远意义。
政府通过减让部分税收利益,鼓励、引导主体实施公益捐赠行为,促使公益慈善事业繁荣发展。
以《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研究对象,对其整体架构以及具体条款作总览式解读,并深度剖析重点条款,进而对未来政策优化的可行方向提供建议,如分阶段优化扣除规则、适时拓宽捐赠客体范围、建立扣除政策逻辑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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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从法律位阶分类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限额扣除30%的政策规定。
如: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文件见附件一。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具体文件见附件二。
二、政策解读(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
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捐赠扣除尺度:一般情况下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
(4)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国税函〔2004〕865号)三、计算举例(1)限额扣除30%的计算举例例1:某公司职员张先生2008年8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贵州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将其中1000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张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1)张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5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张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 000=2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000×30%=600(元)(3)张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000-600)×10%-25=115(元)(2)全额扣除的计算举例例2:公民刘某2009年3月份在某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将其中5000元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刘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1)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1-20%)=6400(元)按照有关规定,刘某对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即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5000=1400(元)(2)刘某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1400×20%=280(元)(3)扣除期限的计算举例例3:公民李某2009年5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已经按规定缴纳税款1280元。
2009年7月份将5000元(7月份无任何应税收入)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李某是否可以享受捐赠税前扣除,并退还5月份个人所得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所以李某2009年7月份的捐赠5000元不能抵扣2009年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突发事件—关于向汶川地震捐款的政策1.“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
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60号)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8〕104号)与一般性的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相比较,财税〔2008〕104号文使纳税人对汶川震区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得到更为充分的扣除,对纳税人更为有利。
相对于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8〕104号文的政策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捐赠在个人所得税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税前扣除的期限得以延长。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的扣除期限是当期,而财税〔2008〕104号文的捐赠扣除期限为当年,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延长了捐赠额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期限,增加了纳税人可用于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规定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为100%。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等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而其他的公益救济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即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分为30%和100%两种。
而财税〔2008〕104号文统一规定为捐赠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样,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得到更为充分的扣除。
例4:黄女士2008年每月取得工资6000元,无其他形式收入。
2008年9月1日黄女士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3000元,另外,2008年9月20日她又通过市民政局捐赠中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4000元,上述捐赠均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问:黄女士9月、10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根据财税〔2008〕104号的规定,黄女士9月份的两次捐款允许在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所以黄女士的捐款总额7000元,准予在9月份收入中扣除的限额是4000元,因此黄女士9月份的个人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未抵扣完的捐赠额3000元可在当年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9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0元10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4000-3000)×10%-25=75(元)五、12366常见问题1、问:单位本月从我的工资里扣除500元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了红十字事业,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本月工资3000元,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相关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因此,您当月500元的捐款金额,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2、问:我本月取得工资5000元,通过教育局捐款1000元给某学校,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可以抵缴个人所得税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答: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该纳税人捐款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000-2000)×30%=9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900)×15%-125=190(元)。
3、问:某歌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80000元,将其中30000元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给贫困地区,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该歌星取得的出场费收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1)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2)捐赠的扣除限额=64000×30%=192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税前只能按扣除限额扣除。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4000-19200)×30%-2000=11440(元)4、问:高某2009年8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500元;同月高某取得劳务报酬6000元,将其中2000元通过教育局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上述捐赠均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高某8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1)高某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高某8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2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2000×30%=600(元),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税前按实际捐赠额扣除。
8月份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说税额=(2000-500)×10%-25=125(元)。
(2)高某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4800(元)。
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2000)×20%=560(元)。
(3)高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5+560=685(元)。
附件一(限额扣除30%的政策规定):1.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