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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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7号)《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城市绿化范围应当包括中心城区、副城新城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配置、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zcfg/jswj/csjs/200910/t20091014_195865.htm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0月14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月九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一级资质(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7.06.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首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绿化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旨在规范南宁市公园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市民休闲娱乐,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本条例包括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公共设施和服务、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为南宁市公园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公园的设立和规划1. 设立公园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2. 公园规划应满足市民需求,充分考虑绿地面积、景观设计、文化活动等因素3. 公园规划应注重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植被和水体等自然环境二、公园的保护和管理1. 公园内禁止破坏植被和损坏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2. 加强公园内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3. 建立公园保洁队伍,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提供清洁卫生设施供市民使用4. 加强公园内的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市民的正常秩序三、公共设施和服务1. 公园内应设有休息席、厕所、饮水设施等必要的公共设施2. 提供方便的交通和停车设施,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3. 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4. 提供儿童游乐设施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满足不同年龄段市民的需求四、公园活动与活动管理1. 公园可举办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交流场所2. 活动举办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3. 加强对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秩序五、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擅自占用公园场地、私自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植被等行为将处以相应罚款2. 对于违反公园秩序、破坏公共环境或干扰公共活动等行为将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南宁市公园的管理水平和市民服务质量。

通过规范公园的设立和规划、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规范公园活动的举办和管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将促进南宁市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为城市发展增添吸引力。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三)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首先,南宁市对绿地面积计算采用的是建筑物绿地覆盖率的标准。

根据南宁市建筑土地面积规定,建筑物绿地覆盖率是指建筑物所在地上绿地面积与该地上总面积之比。

具体计算公式为绿地面积÷总面积×100%。

这个指标主要用来衡量建筑物所占土地上的绿化程度。

其次,南宁市根据绿地性质的不同划分了几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绿化带、绿色用地等。

每类绿地的面积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公园绿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总面积-运动设施、游乐设施等占地面积。

广场绿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广场绿地总面积-游乐设施、座椅等占地面积。

绿化带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绿化带总面积-道路、人行道等占地面积。

绿色用地的面积计算规定为:绿地面积=绿色用地总面积。

通过这些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出各类绿地的面积。

另外,南宁市还对绿地面积计算中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了规定。

首先是绿地面积的调查和测量,在测量绿地面积时应根据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清晰的测量,并记录下来。

其次是绿地面积的验收,对于绿地工程项目的面积计算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绿地面积计算的准确性。

最后是绿地面积的维护,南宁市规定绿地面积计算后,相关部门需对绿地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绿地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南宁市对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进行了若干规定,主要是以建筑物绿地覆盖率为标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绿地制定了具体的面积计算方式。

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2024

南宁市公园条例(二)引言概述:南宁市公园条例(二)是南宁市政府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本条例旨在保障公众的娱乐和休闲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空间,推动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以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南宁市公园条例(二)的内容。

1. 公园的建设规划- 制定综合公园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 充分利用市政工程项目,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园设施。

- 加强公园绿化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美化城市环境。

2. 公园的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 完善公园入口检查机制,确保游客进入公园的安全和秩序。

- 制定公园开放时间,并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3. 公园的设施建设- 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如公共厕所、饮水设备等,方便游客的使用。

- 建设儿童游乐区、健身设施和休闲广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 安装垃圾桶和垃圾分类设施,保持公园的清洁卫生。

4. 公园的活动管理- 鼓励举办各种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增加公园的吸引力。

- 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避免影响公园的整体环境和秩序。

- 加强公园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 公园的环境保护- 加强公园植被保护,定期对树木进行检查和养护。

- 引入生态景观构建和保护理念,提高公园的生态价值。

- 限制破坏公园环境和植被的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总结:南宁市公园条例(二)对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公园的品质和环境,满足市民的休闲和娱乐需求。

通过合理规划、良好管理和有效保护,南宁市的公园将成为市民放松身心、享受自然的理想场所。

南宁市市政风景园林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

南宁市市政风景园林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

南宁市市政风景园林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对我市市政风景园林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方案,具体工程范围包括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城市内河水系、水体水面、城市广场、街心花园等,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工程设计方案可参考本规定内容进行设计. (三)本规定参照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 年版)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6SJ805《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内容要求编制。

(四)设计文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须因地制宜正确选择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图集。

(五)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工程估算、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审批的需要.(六)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须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的要求;并积极提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二、一般规定(一)设计文件内容1、目录2、设计说明书应包含项目概况、设计依据、总体构思、功能布局、各专业设计说明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3、设计图纸应包含区位图、用地现状图、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景观分区图、竖向设计图、园路设计与交通分析图、绿化设计图、主要景点设计图及用于说明设计意图的其它图纸。

注:图纸内容可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适当增减或合并,投标项目应按标书内容适当增加其它图纸。

(二)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1、封面2、设计资质3、扉页4、设计文件目录5、设计说明6、设计图纸三、设计说明(一)现状概述概述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二)现状分析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分析。

(三)设计依据列出与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和基础资料收集情况.(四)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概述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遵循的各项原则.(五)总体构思和布局说明设计理念、设计构思、功能分区和景观分区,概述空间组织和园林特色。

养护标准及考核细则绿化养护标准南宁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

养护标准及考核细则绿化养护标准南宁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

养护标准及考核细则一、绿化养护标准(南宁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试行))1.说明1。

1南宁市绿化养护二级管理标准,结合南宁市绿化实际情况制定.1。

2本标准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1.3本标准养护管理适用范围: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

1.4本标准适用南宁市绿化养护施工及其工程管理和监理。

1。

5本标准特殊术语说明1。

5。

1绿化养护管理是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一切养护管理措施。

1。

5。

2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种植的彩叶植物或开花灌木。

1.5.3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1。

5.4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1。

5.5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1。

5。

6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2。

养护的直观标准2。

1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2.2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2.3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2。

4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光透光。

2.5行道树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2.6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2.7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2。

8藤本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2。

9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花坛整洁美观、四季有花、层次分明、图案清晰、色彩搭配适宜。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2024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2024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城市绿化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推动可持续城市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绿化区划、绿化用地保护、绿化设施建设、绿化植物选择和绿化管理。

正文:一、绿化区划1. 细分不同的绿化区域,如市区绿化带、社区绿地、公园绿地等,明确各种绿化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2. 根据绿化区划划定不同的绿化标准和指标,确保各区域的绿化程度和绿地面积的合理分配。

3. 制定绿化区划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绿化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绿化用地保护1. 制定具体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政策,保护城市绿地用地不被滥用和侵占。

2. 限制城市建设对绿地的占用,鼓励绿地保护,并设立绿化用地保护基金,用于绿地资源的保护和维护。

3. 加强对绿地批准、审批和使用的监管,严格控制绿地违建和非法占用行为。

三、绿化设施建设1. 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提供市民休闲和活动的场所。

2. 加强绿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化设施建设,通过公私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四、绿化植物选择1. 定期评估和优化绿化植物种类,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品种,提高绿地植物生存率和景观效果。

2. 加大研究力度,推广使用生态适应性强、生长快、抗逆性好的绿化植物,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3. 引入本地特色植物,提升城市绿化的特色和文化魅力。

五、绿化管理1. 建立完善的绿化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绿地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培训绿化管理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绿地的良好维护和管理。

3.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市民参与绿化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治的局面。

总结: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的制定和实施,为南宁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0件)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0件)
29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市科技局
30
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31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管理局
32
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
市教育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33
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市教育局
34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市城市管理局
35
南宁市公益林条例
市林业局
36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7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
38
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39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市环境保护局
40
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市卫生局
南府办〔2009〕136号附件1: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0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或者负责实施单位
1
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2
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市水利局
3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建设委员会
4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市公安局
5
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市卫生局
6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市园林管理局
7
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
市邮政局
8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市规划局
9
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但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公园管理人员规定

公园管理人员规定

公园管理人员规定公园管理人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公园建设第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

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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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南宁市名贵树种表
1.苏铁科苏铁属所有种
2.茶科山茶属所有种
3.银杏
4.水杉
5.水松
6.银杉
7.油杉
8.大叶南洋杉
9.异叶南洋杉
10.南洋杉
绿地率=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区域面积×100%.
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第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古树名木生存地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相应转移,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的抢救措施实施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正常养护管理费用和抢救、复壮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当年计划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采取“以钱代劳”的方式,向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以钱代劳”的收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条例》所称的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缺少部分的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植物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市内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古树名木死亡后,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缴清移植施工费用、古树名木损伤补偿费用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单位按移植保护方案进行移植。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三)在绿地内采石取土、放牧狩猎、造坟修墓、擅自用火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公共绿地停放或行驶车辆的,非机动车辆每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每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踢球的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倾倒污水、垃圾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的,责令清扫,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车主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外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等行为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依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五类绿地: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四)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每株5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五)砍伐古树名木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六)建设工程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正)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 号: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2003年1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损伤树木花草的,视树木珍贵程度及损伤情况,每株或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上或树旁倚靠重物、钉挂物品、围圈搭盖、挖坑、取土、烧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养护管理。
(六)生长在城郊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养护管理;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人养护管理。
(七)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养护管理。
(五)城市各类新建管线的铺设和构筑物的设置应当避让现有绿化植物。确属无法避让的,应事先向绿化管理单位申请,确定保护措施,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损伤绿化植物的,须缴纳绿化补偿费后才能施工;
(六)近郊防护林和河流、公路、铁路两侧林带的树木砍伐、更新、改造,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落实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
11.落羽杉
12.池杉
13.柳杉
14.海南粗榧
15.华南坡垒
16.海南坡垒
17.擎天树
18.金丝李
19.福建柏
20.闽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1.滇楠
22.苦丁茶
23.杜仲
24.东京相
25.海南大风子
(五)损坏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或改正,按古树名木的评估价标准赔偿损失,并予以处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不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不及时报告,并不按要求进行治理、复壮,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二)生长在城市广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广场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用地所属单位养护管理。
市 长:陈向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一)古树名木的移植及对城市景观、环境影响较大的树木砍伐、移植,必须征求市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的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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