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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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010.02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

2010.02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

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2010.02)的通知(厦建价〔2010〕45
号)
一、材料价格按材料类别划分与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相比下浮最低控制线标准:
二、钢管脚手架材料租赁价格与市造价站发布的租赁价格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相比下浮最低控制线标准:
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技术措施费中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标准:
四、其他措施费中各项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
五、控制线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调整。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厦建价【2007】25号、2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厦建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厦门市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1〕4号-筑)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人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披露、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有效期与原文件的有效期一致。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3月8日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投标保函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要求以及有关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电子投标保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为投标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并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投标担保凭证或保证保险凭证。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工作,推动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平台(下简称“电子投标保函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三十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四项中的“造价咨询”,并将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质审查的企业或者单位”。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删去“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当与在本市已办理资质备案的设计单位合作。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厦建建[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建〔2008〕72号)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闽建筑〔2008〕28号附件,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六)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土建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安装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七)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聘书、个人简历和8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证明;(八)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九)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完整档案资料的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上工商注册地址一致;(十)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十一)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清单(自有的提供发票,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厦门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3篇)

厦门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等基本情况;(二)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择中标人:(一)最低投标价法;(二)综合评分法;(三)资格预审后直接招标;(四)其他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五)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厦建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市建设局修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二、确定试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我市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

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推广成效显著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等单位可予以信用、绩效等方面的激励。

(二)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1.市级重大片区内的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2.市级重大片区内的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3.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l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 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部门确定。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大型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 本办法。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四)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至5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人以上; (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至3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人以上; (二)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氆勰?砰豁'?;-7一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F2-&4~'1-7,2一,本评标定标办办仅适用于一般土建安装工程,装修装j;工程,桃基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市政卫程.二,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按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水平评定,企业信誉考察,企业综合业绩,项目管理班予配备,施工组织设计八个分项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评定.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组建,具体按市委关于转发《厦门市建设[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建建字<l997>038号)规定组建.四,评标分项分值七捌分配(一)投标报价(二)投标工期(三)工程质量(四)投标水平评定(五)企业信誉考察(六)企业综合业绩20分,(七)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八)施工组织设计五,评标分项评分规则0分3分2分2分8分并实行高不封顶,也可以出现负分.5分l5分(一)投标报价(ak项满分为50)本次招标工程投标报价得分标准按下表第一…一类工程投标报价得分标准评定计取.(二)投标工期(本项满分3分)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 2.7分,比建设工期缩短的按每缩短l%加O.O1分累计加分(缩短的百分数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但投标工期超过建设工期的或投标工期缩短超过定额工期3O%的或标函摘要表中无明确投标工期的均视为投标单位提出的投标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得零分且不能定为中标单位. (三)工程质量(本设满分为2分)'工程质量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的得2分,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标函摘要表中无明确工霉质量标准(等级)的均视为投标单位提出的工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得零分且不能定为中标单位.(四)投标水平评定(本项满分2分)投标水平评定是对投标文件本身编制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按下列内容逐项评定,打分:,1,总投标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独立费用清单报价表,法定费用清单报价表签注,盖章均齐全的得O.5分;不齐全的得零分. 37}各家总投标价离评标标准价百分值(即A值)值=(各家总投标价一评标标准价)评标标准}价×100%i——f.值高于+3%(不禽+3%)A值在-t-8%~-t-2%范围(含+8%,不含+2%)}A值在十2%~+1%范围(含-t-2%,不含-t-0)20分20分A值在+1%~0%范围(含4-l,不含0%)30分80分A值在0%一一1%范围(含0%,不含一1%)40分35分fA值在一1%~一2%范围(含一1%,不含一2%)f43分40分【A值在一2%~一8%范围(含一2,不含一8)I47分43分fA值在一3%~一4%范围(含一3%,不含一4)50分46分fA值在一4%~一5%范围(含一4%,含一5,45分48分人值在一5%~一6%范围(不含一5%,含一6)j150分f全篁垄二二二苎里至鱼二:鱼二!)jo分,且不能定为■兰璺坌;atg~---7%~一8%范固(不含一7%,含一8)一.—…46分…~~靴说明:1,评标标准价等于各有效投标单位的预算报价的算术均均值.2,有效投标单位是指扣除被取消投标资格和被废标以外的投标单位.3,有效预算报价确定:以标底价为准,各有效投标单位其段标文件标函摘要表中填报预算报价离标底的百分值(即B值)第一类工程在一5%~+3%(含一5%,+3,)或的第--类工程在一5%~+5%(含±5%)之间的,均为有效预算报价.4,各家总投标价是指有效投标单位在其投标文件标函摘要表中填报的总投标价. 5,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时,A值,B值,各家总投标价,有效预算报价,标底价,评标标准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兰位四舍五入.(以万元为单位)6,当各有效投标单位的有效预算报价均不在在时,应分析原因:如标底价有误,以调整后的准确标底价重新计算评分I如无误或标底侨诃整后各有效投标单位的有效顼算报僻乃均不在在,则以原标底标底价或调整后的标底价作评标标准价.7,当各有效投标单位的总投标价均超范围C即备有效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侨.分均旁零务时),由各有效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背靠背重新进行一次报价,然后按各家新报价重舞进行一次投标报价评分.8,当有效投标单位只剩一家且其_牧标报价分为零分时,不论其总投标价多少,以标底价的97%(指第一荚工程)或95(指第二类工程)作为中标价,如投标单位能接受,确定其为中标单位.38'.2所有投标报价表(不含工程最清单报价书)不发生的项目(包括所有空格)未对角斜线(含划而不全)或过头(影响该殳生项日数字表达的正带f哲)n舄零;对斜线均符合要求的得0.5分.3,投标文件资料(不含施工组织设计,企业综合业绩资浏-,目管理班于配备资料) 未出现涂改或抵字等侈改得0.5劳,出现涂改或匿字等修改趄了『如盖投标单位校正章的得0.3分,出涂改或插字等修改且未加盖投标单位校正章的得零分.4,各单项济单报价表(书)及总标标价汇总表中的合汁金额与际函摘要表中填报的金额一致的(指以万元为讣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含五入)得0.5分,不一致的得零分.(五)企业信誉考察(本项满分3分)本项由建设单位在开投前对投标单位的经营作风,合同覆约,同工程施工经历,现场文明施工,项目经理,协作配合等方面进行宴地考察,综合价,分档统分,属笫一类档的得3分,属第『二类良档的得2分,属第三类可档的得1分.本项得分情况,以建设f.开标前提供的书面资材(需加盏建设单位印章才有效5为准,标前设位密封,j标后交给评标委员会作为本项打分依抛,建设单位在开按前不作出书面"值n,J均按:≥分汁.(六)企业综合业绩企业综合业绩仅指投标单位近壹年(即扣除战标当月=}.I上月往前顺推12个月期, 如:l998年2月份截标,则近壹年是指从l997年1月】日至l997年12Jj3l甘)所取得的综合业绩(含表彰,表扬,奖励等荣以及批坪,处罚等).所取得的综台绩仅限以投标单位名称(不含总公司或下属公司)所取得的综合业绩,综台业绩的有效时.限以,有关部门发文时间为准(取得荣誉证书等征件的以证件注明日期为准,工程刨优以有关部门签发核验结果时间为准).如缺企业综合业绩表,属加分项目的均得冬分论处,属ju项目的,如投标单位截标前已向市招标中心申报登记(即市锅投标中心信息库fJ'资料)则j按下列第3条扣分规则给予扣分,如未申报登记的,一经举报查出,则按下列第3条扣分规则给予加倍扣分.企业综合业绩所指具体内容及评分规则如下.1投标单位获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台同守信jij"荣誉,每次加1分(本项满分2分).2,投标单位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劳力管理,创建文明施工达标样板工程,推进建筑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方面获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及投标单位在工(城市)建设管理方面获"先进单位"称号,视以下表彰部门加分:(1)获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每次(项)加1分;(2)获厦门市政府或福建省建没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每次(项)加1.5分,(3)获福建省政府或国家建设部荣誉的每次(项)加2分.(本项满分9分,其中创建文明施工达标样板工程以工程项目傲汁算加分,投标单位在行效时限内如同一?件事获多个不同级别的荣誉,按最高加分档汁取,不重复不累计)3,投标单位在工程质量,施工全安生产,劳力管哩方面被通报批评,处罚,视情扣分.39(1)被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处罚构每次扣1分,(2)被嗄门市攻府或福建建设行政主铃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1.5分I(3)被蕊建省政府或国家建设部j萤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2分.(本项可以零分,电可以出现负分,投际单位在有效时鼹内如同一件事被多个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按最高扣档扣分,不重复不累汁)4,投标单位工程创优按下列规则加(本项加分支行高不封顶)本次招标的工程为(详见补充修改条款)工程,工程质量刨优只按投标单方肝捩得的一——工程质置创优得分多少计算本项得分,其他|l皇别工程劬优不参与计分.其他类~U-r_程创优不参与计分.工程质量刨院加分时,圊一』二项日如获得多个缎射优良(质)工程按最高加分档计分,不重复不累计.工程质量创院的加分硬目仅限于部门市辖区范匿内的创优项目.(1)创"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参建单位每项加3分,独立承建单位每项加5分.(2)创"省优质工程"获奖参建单位每项加2分,独立承建单位每项加3力.(3)创"白鹭奖工程"获奖参建单位每项加1分,独立承建单位每项加2分.(4)创"市优良工程"(以有权部门校验缱果为懑).(a)建安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l000I及其{三l上20OOM及其以下的每项加1分}建筑面积在2000M以上5000,【.及其以下的每项搬1.5分建筑面积在5O00AI.以上10000I及其以下的每项枢2分}建筑面积在1O0O0M:以上2O000\1.及其以下的峰项加2.5分,超过20000l1程,每增加lQO0OI,再加0.2分.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造价10Q万元及其以上的每项加1分(b)市政工程(以单位工移计)-每项<指造价10O万元及其以上的|ll擅-Z.>加1分.(5)桩基工程,土石方3二程,装修装璇工程(1;l有权部门核验结果灌)l薯I】璺尊目计,每个项目(指造价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质量获"优良"加1分.(6)引水工程,擐标单位每获一个市政或港口"优良"工程得1分,每蒙得一个水利"优良"工作得2分.参加评分工程必须造价在1OO万元或以上鳆程顼日,井经有权评窟工秘镰嚷瞻簟l1对工程进行评定.5,对于批准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施lI企业参.施的授标工翟上述榘1~S珊缘畚监绩的奖惩部门,第4项王程创优项巨限定地域范围可在该项工程招标文件牵另行瞻狲未另行明确的均按第l~4项糍窟评定.(七)项目管哩班子配备(本硬满分5分)40投标单侥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旋]:员,专职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管理班子.投入的膏理人员直满已丁程需要,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专业配套.项目经理应敢爵项目经理资员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具有培训合格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帮门审查通过),其资质及所能暮的业务范围应满足本工程项日的要求,项目经理同时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膏会有关规定.其已人员原则上应持征.}岗(如主管部门已培训,审孩,发Ⅱ),如束取得上岗!正,也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宝跤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如缺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不符合以上要求或缺项目管理班予配备资料,本项得零分且不能定为中标单位,如项目■理符合上要求,衙.基本分2分,然后视项目管理班子各类人员配备,专业配套,讥托继,职责工等情况酌情分.(八)施工组设汁(本项满分15分,最低分为零夸)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下列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2)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二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机械计划.(3)劳动力安排汁.(4)确保工稃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8)施工总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茨计以上九项内容齐全得基本分6.3分,每缺一项扣0.7分.2,评委结合工程特点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汁逐项评审,重点审查施工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主要施工机械汁划,劳动力安排是否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得当;工期网络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原则性错误.该项由评委酌情打分,最高j分为8.7分..3,如施工组织设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1)施工组织设计封面盖章处来密封,(2)出现涂改,插字等修改,(3)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内容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出现投标单位有关人员姓名,(4)施工组织设汁(不含沲工总平预布置图和其它图例)束采用打印件(含打印复印件).六,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采用分组进行,由常规组负责投标缸价,投标工期,工稷质量,投标水平评定,企业信誉考察,企业综合业绩六项内容评审打分,方案组负责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两项内容评审打分.各组评审后再汇总计分,总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如总计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因违反本《评标办法》有关规定被界定为"不能定为中标单位"的不能中标,确定第二高分者为中标单位,依此类推'.当有两家及其以上投标单4l位总计得分并列第一时,由业主当场选定其中一家为中标单位,计分过程中均取,j,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台五入.七,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密封评审,评审前由市招投标中心先对各投标单位的旖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号,然后由各评委对号逐一评审给吾家打出分数,各家施_工组织设计最后得分采用去掉各评委评审总得分的一个最高分巷l个最低分,取其它分数的平均渲,分数汇总后在市招投标中心和公证处监督公征下再打开密封处,对号填写投标单位名称.打开密封处后,如发现未加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印鉴(加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应在开标会上出具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否则企业技术负责入的委托代理人盖章无效)以及投标单位印鉴的,则该投标单位不能定为中标单位.八,各投标单位应在截标前如实填写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在截标前报送市招投标中心审核(审核时查验有关证书及证明资料原件),签署审核意见.交标时,投标单位应将经审核的表格连同关复印件证明资料一并汇入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各类管理^员如上岗(资格)证上注明的服务单位与现服务单位不同,应附上有关说明(征明)资料(出示原服务单位意见,现服务单位任用意贼其它证明资料,,否则,视为此类人员缺位.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或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投标单位未盖章或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市招标投标中心未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或项目管理斑予配备情况表出现涂改均按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资料论处.九,各投标单位平常应及时将本企业的综合业绩资料报送市招投标中心存入信息库(束及时报送按无业绩论).投标时应在战标前到市招标中心索取综合业绩表,并确认无误后加盖投标单位印鉴连同有关复印件征明贷料忙入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投标文件缺企业综合业绩表或对企业综合业绩表的内容投标单位未确认盖章或企业综合业绩表市招投标中心未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或企业综合业绩表出现涂改均按缺企业综合业绩表论处.十,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企业综合业绩的有关复印件正明资料仅作为砰标辅助资料当有关复印件资料与经市招投标中心常核过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企业综合绩袭内容业不一致时,以经市招投标中心审核过的内容为准.如个别复印件证明资料未提供齐全,完整,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投标单位在限时内补齐.十一,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出现均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全为废标)时t若均为资料不齐全,可在不改变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原则一F,对各投标单位限期补齐资料继续进行评标'若出现其它情况,则封标上报处理.十二,本评标定标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疆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42。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招标行为的通知-厦建筑〔2022〕25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招标行为的通知-厦建筑〔2022〕25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招标行为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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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招标行为的通知
厦建筑〔2022〕2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在应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未严格履行相应职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未如实填报招标项目信息,如在监督平台报建栏目填报的发包方式与项目实际发包方式不一致。

三、逾期发布招投标活动相关信息。

一是逾期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二是逾期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逾期处理招标文件异议回复及评标结果异议回复,甚至存在个别招标项目因异议处理时间过长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形。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疑似违法违规行为预警信息定期开展核查工作,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切实履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3月14日——结束——。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厦建建[2002]53号•【施行日期】200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建[2002]5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针对目前建筑业企业恶性压价承接任务的现象,市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

对以恶意压价,扰乱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行业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建议可迳直向我局建筑业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投标报价书格式总投标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价格分析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法用)工器具及设备清单报价表独立费清单报价表人工、材料、机械详细清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物价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内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工期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和造价指数。

第六条适用本市工程计价的估算(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厦门市招投标管理控制价

厦门市招投标管理控制价
(四)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材料费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各子目材料费的;
(五)投标人填报的各项设备费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设备费的;
(六)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消耗量低于同期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或出现定额缺项的子目,投标人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时,存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
(一)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竞标的;
(二)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除外)、风险费、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近期发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三)投标人填报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近期发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成本预警价应在招标工程预算价基础上,依据招标人确定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风险因素等相关规定编制。
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及相应的成本预警价书应在投标截止之日五日前向投标人公布,并在公布前三日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或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等留有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建筑市场供应情况、施工工期等因素考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并按3%-5%的风险包干系数将风险包干费计入在招标控制价及成本预警价中。风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厦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厦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厦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前言:厦门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城市之一,工程建设在城市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工人安全,并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制定一套科学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厦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施工单位管理1.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实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施工。

2. 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和进度计划管理等工作。

3. 劳动力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安排工地劳动力的数量和工作时间,并做好劳动力的工资支付、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布置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型和施工工艺,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场地的平整、道路的畅通、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的设置等。

2. 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选择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储存、保管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做到合理利用和防止浪费。

3. 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工人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质量管理1. 施工图纸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图纸的变更和修订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图纸管理专人。

2. 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

3. 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竣工材料、组织验收人员等,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1.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噪声、尘土、废水等方面的控制,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 (1)

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 (1)

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提高小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效率,为招标人采用简易招标投标办法提供指导服务,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是指招标人以其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进行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确定工程发包价,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且经评审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抽取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并标明排序,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小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本办法,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后发布.小项目施工招标采用本办法的,招标人应当将本办法有关内容列入招标文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编制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使用。

第四条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发包价及其组成,其中工程预算价、发包价及其组成最迟也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二)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四)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潜在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六)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补充通知及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八)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开标、评标;(十一)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十二)评标结果公示;(十三)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五)中标结果公布;(十六)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七)合同签订与备案。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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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强制性规划指标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修改《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确保厦门市民办学校校舍建筑结构质量和抗震安 全的工作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建设工程±0.00实施验线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坚决采取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 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事宜的通 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注重解决住宅设计中影响人居环境、环保等涉及 居住健康的质量通病的意见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实施,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技术特别复杂等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招标项目,经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审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其他法定的评标定标办法。

第三条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按下列程序招标投标:(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金;(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市招标办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十)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十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二)开标、评标、定标;(十五)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六)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七)合同签订与备案.第四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经招标人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人应认真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招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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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行政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示、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

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组织者;(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三)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申请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评标、定标办法;(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一条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

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综合说明书;(二)工程量单位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

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八条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示保证金。

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

投标中标的,招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3日内退回。

招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如标组织者应自施工投标截止之日起10日内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二条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密封;(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四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系。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审批,自行施工招标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的;(五)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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