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视频聚合APP中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
论视频聚合APP中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文│王云鹤 何佳磊深层链接指的是通过链接让用户能够在不脱离设置链接的网站所属的界面状态下,获取到预先存储在目标(被链)网站的服务器或者存储空间中的视频内容。
目前,深层链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它可以是一个网页,也可以是相同网页上的不同位置,甚至是一个图片,等等,深层链接已然成了互联网的基本元素。
对于深层链接的法律问题,大部分专家学者都专注于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界的主要争议焦点也在于侵权标准的判定问题上。
本文从视频聚合[1]移动智能终端的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中的主体法律性质着手,对视频聚合APP中的深层链接行为进行分析,并建议扩大侵权认定标准争议的核心问题——信息传播行为——法律性质的涵盖范畴,同时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规制,以期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络深层链接行为之侵权行为判定的法律难题。
一、深层链接产生的法律问题与传统的视频分享网站不同,本文所讨论的聚合视频网站其核心在于采取链接技术手段,将视频内容展现给用户。
而传统视频分享网站则是由用户将资源上传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存储空间(常常是自有的服务器)。
区分聚合视频网站与其他类型视频网站的核心要素即是链接行为,而深层链接技术引发的若干问题亟待有效的法律路径去应对。
1.经营者主体法律性质定位模糊,导致归责原则不够明确视频聚合APP经营者的主体性质究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抑或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如果把视频聚合APP经营者定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服务提供者无法实际构成直接侵权,此时只能尝试通过间接侵权来规制。
假如视频聚合APP可以看做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其未经许可展示视频内容的行为常常通过直接侵权来规制。
尽管以上规制的法律逻辑十分清晰,但实际情况下,对于聚合视频APP 的法律性质认定仍然产生了一些争议。
在不同情况下,视频聚合APP经营者在侵权中所扮演的地位不同,导致归责原则也不尽相同。
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直接侵权的认定
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直接侵权的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视频聚合平台也越来越多。
这些平台以收集或整合其他网站视频资源为主要特点,以方便用户为宗旨,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用户流量,为自己的平台带来收益。
但是,其中存在一些平台,在获取流量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光彩的手段——盗链。
盗链,也叫做直接链接(Direct Linking),是指在一个网站上展现其他网站的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文件资源,而直接链接到该文件,而不将该文件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也不与原网站进行链接或合作。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访问盗链网站的用户能够直接查看、下载该文件,从而获取流量和盈利。
但是,这种做法却涉及侵权问题,因为它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该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包括对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所涉及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等权利。
因此,如果一个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直接链接到其视频资源,便涉及侵权行为。
盗链行为应该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构成复制行为首先,盗链行为本质上是对原网站播放视频的复制,即将视频文件复制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在自己的网站上播放,这显然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构成传播行为其次,盗链行为是将原网站视频资源传播到自己的网站上,通过网站让用户在其网站上观看和下载视频,并进而获得流量和收益。
这种行为是构成了侵权行为中的传播行为。
三、构成利益冲突最后,盗链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获取盈利的行为,是利用其他人的资源获取自己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会对著作权人造成利益的损失,此时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也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法律上,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向平台发起索赔,要求平台停止盗链行为并赔偿损失。
如果平台拒绝赔偿,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违约金、向著作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搜索引擎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实然和应然层面的双重思考
案例名称:谷 歌搜索引擎深
度链接行为
案例概述:谷 歌搜索引擎深 度链接行为引 发了版权纠纷
案例分析:分 析谷歌搜索引 擎深度链接行
为的合法性
案例结论:谷 歌搜索引擎深 度链接行为是 否合法需要进
一步探讨
案例概述:介绍 案例的基本情况, 包括涉及的主体、 时间、地点等。
深度链接行为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包括链接行 为的性质、目的、手段、后果等方面。
侵犯原网站的知 识产权
损害原网站的商 业利益
破坏网络信息的 正常流动
误导用户对信息 来源的认知
立法现状:缺乏专 门针对搜索引擎深 度链接行为的法律 规定
司法解释:存在争 议,尚未形成统一 标准
行政监管:力度不 够,缺乏有效的处 罚措施
深度链接行为的 定性:分析案例 中深度链接行为 的特点和性质, 探讨其是否符合 刑法规制的要求。
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案例的具体 情况,分析深度 链接行为涉及的 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等。
案例对刑法规制 的启示:总结案 例对搜索引擎深 度链接行为刑法 规制的启示,提 出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的建议。
罚标准。
司法解释:对 现有法律法规 进行解释和完 善,以适应互 联网技术的快
速发展。
强化技术监管: 利用技术手段 对深度链接行 为进行监管和 打击,提高监 管效率和准确
性。
建立多部门联 动机制:加强 公安、网信、 工信等部门的 合作,共同打 击深度链接行
为。
汇报人:abc
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理论: 法益侵害和行为无价值论
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刑事政策: 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
深度链接行为定义与法律规制探究
深度链接行为定义与法律规制探究摘要:随着网络时代不断进步,网络技术呈现多样化特点,虽然互联网传播环境已经相对稳定,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仍存在大量盗版现象,侵权者不再将侵权作品直接复制存储于服务器通过自设播放器进行传播,而是通过深度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信息内容直接连接到自己的播放页面,从而避免了在不同页面之间的跳转,设链网站不需要花费版权费,就能为播放视频、获取信息资源带来极大的便利。
而网络信息服务侵权人发现有利可寻,于是基于深度链接而产生的问题也逐渐增多,盗版抄袭情况愈演愈烈,基于网络信息资源传播的利益分配被严重影响,成为现代学术界争议的热点与亟待解决的矛盾点。
关键词: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信息网络传播● 张琳琪一、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定义网络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同时也可以形成两个网站在部分或整体之间的建立关系,链接的内容可以是图片、电子邮件地址、文件,甚至是应用程序。
①当网络用户点击网站上的内容时,目标文字或图片、视频等信息将会呈现在浏览器中。
而深度链接不同于传统的普通链接,其表现形式通常为,深度链接会在被链网站不被直接点击的情况下,而绕过被链网站,使其主页可以直接链接到其他分页,或者当用户点击深度链接之后,该链接并不脱离被链网站,进而从被链网站下载或者在线打开文件。
在浏览器网络传播时代,深度链接的设置并非难事。
该技术甚至可以在应用程序内部实现。
二、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关系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在传播目的、技术方式和权益归属上存在区别。
在传播目的方面,普通链接意义在于将网络中大量信息通过链接方式精准地向用户呈现。
而深度链接,则是有选择、有意识的将他人作品在自己的网络平台展示,且不注明作品来源。
在技术方式上,普通链接只是单纯的链接技术,而深度链接是在他人链接上进行有意加工。
在权益归属上,普通链接所呈现的作品资源会使该链接获得直接收益,而深度链接则是利用公众对于作品来源主体的混淆,使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
深度链接是否一定构成网络侵权责任
深度链接是否一定构成网络侵权责任 ——北京某公司诉山东某高校网络传播权侵权案【注】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有的以“深度链接”或“嵌套链接”为由,让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承担了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提供链接者只要没有过错,只有在权利人通知后不断开链接才承担责任。
无论是深度链接抑或嵌套链接,都是链接的一种形式,就应该按照法律关于链接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
至于嵌套链接可能涉及与被链接网站的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而不是涉及与传播作品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来调整。
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刘昭彦、徐晓鸣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
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网站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没有提供上传下载服务。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对涉案视频被告网站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
被告提交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证实,利用马克斯程序建立的视频点播平台,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搜索、链接服务,涉案视频均来自第三方,并且被告网站上也不存储。
对此,答辩状中已经做了详细论述,不再赘述。
法庭在询问原告,被告网站视频是否在其网站存储,还是来自第三方时,原告代理人回答不知道视频来自那里。
虽然被告为了找理由让被告承担责任,推脱不知道来自哪里,但可以肯定的是,视频肯定不在被告的网站上,被告的网站仅仅是作为一个桥梁,点击后链接到了第三方网站。
关于链接方式,就是原告所称的“嵌套”。
“嵌套”本身就是一种链接,就是将第三方网站视频,镶嵌在地址所在网站上播放,就是在不离开当前网站页面的状态下链接到第三方。
但本质还是链接,而不是直接侵权的上传。
这些视频并不在被告网站上,仅仅是链接而已。
法律上从来就没有分是一般的链接,还是原告所称的“嵌套”式链接,只要是链接,就应该依照法律关于链接的规定,来裁判是否应承担责任。
“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
刘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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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层链接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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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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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行为 只是 为作品的传播提供 了一种 而是利 用原服务器 中储存 的作品 ,以提 的冲 突 不同于一般 方式 的渠道 ,并没有在设置 供深层链接 的方式来使 公众 获取作品 , 传播 的作品而 设置的深层链接不够成信 息网络传播行为 。 息网络传播 行为 ,也就不会构成 相应的 侵权 行为。德国 “ P a p e r b o y ”案 ,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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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 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刑法毕业论文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视频搜索网站成为人们获取影视资源的重要途径。
但是,部分视频搜索网站存在深度链接行为,即未经权利人授权,直接链接到第三方网站提供的资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对于行为主体的刑法责任亟待明确规制。
本文基于刑法的相关规定,探讨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一章介绍1.1 研究背景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以其便捷、快速的特点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视频搜索网站观看电影、剧集等影视资源。
然而,某些视频搜索网站利用深度链接行为,未经授权就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对此需进行刑法规制。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本论文旨在通过研究刑法规制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方式,为解决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带来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通过准确解读刑法相关规定,对涉及该行为的主体进行刑事责任的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第二章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依据2.1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网络为传播介质提供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深度链接行为直接提供他人著作权作品的链接,触犯了这一刑法规定。
2.2 侵犯著作权的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布、出租、展览、表演、制作衍生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作品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未经许可直接链接到第三方网站提供的影视资源,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三章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3.1 设立刑法规制门槛为规制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应当设立明确的门槛。
比如,视频搜索网站应当获得权利人授权后才能提供链接服务,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利用深层链接技术侵犯著作权之刑法规制
非法利用深层链接技术侵犯著作权之刑法规制深层链接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为人们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非法利用深层链接技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出现,引发了对其在刑法层面的规制和打击的讨论。
深层链接技术是一种将网页中的超链接指向其他网页或特定内容的技术。
它可以使用户直接跳转到相关的内容,无需经过原始网页。
然而,一些人利用深层链接技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链接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害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刑法对非法利用深层链接技术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了规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非法出版、复制、传播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5条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侵犯著作权的服务,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而,实践中发现,非法利用深层链接技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仍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深层链接技术的复杂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溯和证明变得困难。
其次,一些非法链接的主体可能在境外,跨国追诉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一些网站提供者可能对用户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控制,难以追究其责任。
为了更好地规制非法利用深层链接技术侵犯著作权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深层链接技术的监管,建立起对非法利用行为的追溯和监测机制。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此外,加强对网站提供者的监管,鼓励其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测和管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互联网时代,保护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非法利用深层链接技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存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通过加强刑法规制,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打击非法利用深层链接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深度链接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
各国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定义和规制存在差异
国际合作在规制深度链接行为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新技术发展对深度链接行为规制提出新的挑战
司法实践中对深度链接行为的侵权判定标准不统一
我国对深度链接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
05
我国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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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意识教育:加强公众对着作权保护的意识教育,提高侵权行为的认知和抵制能力。
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深度链接侵权行为,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THANK YOU
YOUR LOGO
汇报时间:20X-XX-XX
汇报人:
《伯尔尼公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链接的侵权内容不承担直接责任,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着作权法规制实践
美国:严格打击深度链接行为,保护版权方利益
欧盟:实施“知识共享”计划,推动创作权的保护
日本:加强网络监管,制定严格的着作权法律
中国:积极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打击深度链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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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深度链接行为的规制
典型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深度链接行为的判决结果和理由
未来展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技术手段监管,提高侵权成本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制措施:明确深度链接行为的侵权性质,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
我国对深度链接行为规制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深度链接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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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深度链接行为概述
02
深度链接行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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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链接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链接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行仔细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就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网络链接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当一个网站链接到另一个网站时,如果被链接的网站上存在侵权行为,链接网站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发布、展示等行为,而链接行为并未直接涉及这些行为。
因此,仅仅提供链接的网站一般不会对被链接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链接网站明知被链接网站上存在侵权行为,却继续提供链接,那么链接网站可能涉嫌故意帮助传播侵权作品,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链接还可能涉及到商标侵权问题。
当一个网站链接到另一个网站时,如果被链接网站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商标,链接网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商标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在链接行为中,链接网站并未直接使用被链接网站的商标,而只是提供一个跳转的功能。
因此,一般情况下,链接网站不会对被链接网站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链接网站明知被链接网站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商标,却继续提供链接,那么链接网站可能涉嫌故意帮助传播侵权商标,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网络链接还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问题。
当一个网站链接到另一个网站时,如果链接网站使用了被链接网站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等,从而损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合法权益,那么被链接网站可能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
在链接行为中,如果链接网站使用了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等手段,从而损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合法权益,那么链接网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链接涉及到侵权、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平衡链接网站和被链接网站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链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视频聚合APP“深度链接”行为性质的司法认定——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案例为分析素材
视 频 聚 合 APP“深 度 链 接 ”
行 为 性 质 的 司 法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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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热 点 案 例 为 分 析 素 材
佘 秀 宝
摘要 :因视频 聚合 APP “深度链 接”行为 引起 的纠纷 日益增 多,但 就其 法律性质 而言 , 目前 众说 纷纭 . 以致 于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了千差万别 的判决 。严守信 息 网络传 播行 为 的 “服务器标 准为 了保 障权利 人的利益 , “用户感知标 准”、 “实质 替代标准 ” 应运 而生 , “深度 链接”行 为进 而被认 定为信 息 网络传播行 为加 以规 范。 同时,实务 当中也 出现 了适 用著 作权 法上有 关保 护技 术措 施 的规定 对 “深度链 接 ”行 为予 以苛责 。 除利用 著作权 法 对 “深度 链接 ”行为进 行 责难 外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介入 因该 行为 引起 的纠纷 日益 出现 。 “服 务器标 准”将 “深度 链接 ”行 为认定 为合 法行 为与常理相悖 。 “用 户感知 标准”、 “实质替代标 准”面临 理论 自洽 的 困惑 。保 护技 术措施 的规 范要求 “技 高于人”,反不 正 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遭致个 案解 构。相 比较而言 。在现有 法律体 系下 ,适用保护技术措 施的规 范对这种行 为进行 规制 的成本最小 , 实践可行 ,而且在理论上也最 易于解决 。
2018.3 63
现 。在对视频 聚合 APP “深度链接 ”行为定 性存 在 较大 争议 的情 形下 ,北京 市朝 阳区人 民法院就 乐视 网信 息技术 (北 京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乐 视 公 司)诉上海 千杉 网络技 术发展 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千 杉公司 )著 作权侵权及 不正 当竞争 纠纷一 案进 行 了判 决 ,一 审法 院通 过 该案 认 定 视 频 聚 合 APP “深 度链 接 ”行 为构成 三种 违法形 态 ,其 理 论和 实 践价值均值得充 分探讨 。②
论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认定
论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认定作者:李少君来源:《理论与创新》2021年第01期【摘要】“用户感知标准”并未准确认识到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实质呈现标准”未考虑到提供网页快照和缩略图的独立性,且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端,应依据“服务器标准”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按照”服务器标准”,深度链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认为深度链接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行为的观点忽视实践中设链者与被链者不存在犯意联络,运用共犯理论规制的观点存在三大障碍,只能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侵犯著作权罪增设的第6项规定对深度链接行为予以定罪处罚。
【关键词】深度链接;服务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共犯;《刑法修正案(十一)》引言自深度链接出现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的争论从未停止,可以说深度链接一直处于违法与犯罪的灰色地带。
笔者通过梳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观点,发现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路径主要存在两种,第一种路径是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定罪处罚。
第二种路径是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但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路径均存在缺陷。
1.深度链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被认定为犯罪的第一案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1]。
法院认为深度链接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站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因此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其实本案中法院的观点正是多数将深度链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实行犯的论证思路,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错误地理解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欲解决此问题,仍要回归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和构成要件,只有在深度链接符合信息網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满足其构成要件时方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犯。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在互联网中提供作品且不要求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行为。
视频聚合网站内嵌链接行为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与改进以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为路径
视频聚合网站内嵌链接行为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与改进以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为路径刘名【摘要】随着视频网站的蓬勃发展,视频聚合网站应运而生,不同的聚合网站采取的链接方式却又不同,本文主要论述内嵌链接这一方式现有法律规制不足与改进.首先,界定内嵌链接的内涵以区别其他深层链接方式,并系统性地阐述现有法律规定、学理界、司法实践中对内嵌链接这一深度链接行为比较主流的规制方式.接着,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路径,分析根据现有的技术发展和法律现状会导致“作品+链接”成为“公用品”,著作权人、被链网站、聚合网站的之间利益失衡,造成经济不效率的内耗的结论.最后,进一步指出应将“作品+链接”这一权利回归于著作权人.【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10【总页数】7页(P15-21)【关键词】内嵌链接;新制度经济学;利益失衡;公用品【作者】刘名【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国内视频网站竞争已经到了红海阶段,根据互联网规律,视频聚合网站因此诞生。
内容版权提供商、视频网站、拥有互联网电视牌照的内容方,他们都拥有丰富的内容资源,但视频往往属于不同的版权方,位于不同的视频网站,用户需要有一个网站聚合这些不同网站的视频。
正是有了这样的用户需求,视频网站就应运而生,用户就可以通过聚合视频网站进行一站式地选择影片观看,而不是在几个视频网站之间进行切换。
视频聚合网站一般通过用户之前观看的视频的喜好或者近期视频的流行程度向用户推荐新的视频,而这些视频的内容本身并不在聚合网站的服务器上,而是在其他网站的服务器上。
视频聚合网站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让用户可以观看这些视频,一种是一般的链接,即跳转链接,通过链接到其他网站上,而另一种方式是往往运用一种叫做内嵌链接的技术,采取这样的技这两种链接方式都可以归类于深层链接(又称深度链接),相较于一般链接直接进入的是被链网站的主页,深层连接是直接指向网站的内页。
对于前一种链接方式,很明显的是,视频聚合性网站提供的是一种信息定位服务,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不直接将作品置于网络中传播,而是对位于第三方网站中的内容以自动或手动的方式设置链接。
“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 刘曦雯
作者机构: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3
出版物刊名: 时代经贸
页码: 68-70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24期
主题词: 深层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播源
摘要:深层链接行为导致的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制标准,造成法院对深层链接案件的判决依照法官个人的理解而有不同。
任何著作法意义上的传播行为都以传播源为核心,所以只有形成传播源的深层链接行为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为此在对设链网站、被设链网站与著作权人的冲突进行分析后,提出明确设链网站责任,加强被设链网站自我保护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该方法不仅可以遏制恶意深层链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保护被设链网站的权益。
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 徐松林[1]
作者机构: [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26-31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1期
主题词: 视频网站;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侵犯著作权罪
摘要:在网络环境中,视频网站深度链接侵权行为呈现“帮助行为独立化”、“依附行为主动化”、“间接行为直接侵权”趋势,视频网站深度链接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比直接上传作品的盗版侵权行为危害性大得多,应该认定这种行为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非法“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
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深层链接是一个广泛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它允许用户访问网站上的特定页面,而不是整个网站或主页。
尽管深层链接的使用对于为用户提供更高效的网页访问体验来说很重要,但它也有一些法律和版权方面的问题需要关注。
本文将讨论这些问题并介绍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
法律规制深层链接被认为是使用者的权利,而且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定,以保护这一权利。
例如,在美国,按照2000年法院的判例,链接是第一修正案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媒体平台而言,链接不应该被看作是侵犯版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行为。
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实践和法律的共同努力。
一些国家对深层链接的使用所做的版本如下:欧盟法律:欧盟法律禁止了网站拥有深层链接到具有未经许可的网站的内容。
而且,欧盟法律还禁止了使用深层链接作为商业宣传的手段,特别是在需要付费才能访问内容的情况下。
英国:英国法律规定,使用深层链接时,关注点是是否违反了copyright的权利。
如果一个深层链接导向的活动侵害了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法律要求深层链接提供者删除它。
美国: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有任何证据表明深层链接的使用违反了版权、商家之间的协议、竞争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在第一修正案权利的前提下,法院则有权决定是否应该停止这一媒体链接。
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代表性的深刻链接案例:1. 盗版音乐在2006年的一个官司中,一家加拿大公司名叫Tarhan Enterprises状告身为加拿大音乐协会的企业侵犯版权,原因是该协会就只要有人深层链接到该公司的页面就给该公司带来了攻击行为。
法院最终判定深层链接不构成版权侵犯,因为链接并不能构成盗版行为,也不会导致歌曲或音乐被公开传播。
2.深层链接到竞争对手在2005年的一个官司中,一个公司名叫Ticketmaster诉讼谷歌在其搜索结果中包含了直接入口到竞争对手的深层链接。
法院最终判定,谷歌没有侵犯Ticketmaster的版权,因为链接并未侵犯版权且网页的正常链接功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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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
制
随着我国网络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搜索类视频网站盗链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搜索类视频网站服务器上存储的不是具体影视作品,而是类似于种子的资源,即网络链接,对以网络深度链接方式进行的盗版侵权行为能否进行刑法评价、如何评价是一个刑法难题。
一、对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深度链接是设链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用户点击之后, 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在线打开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文件,观看其影视作品。
(一)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从技术及运作模式上分析,目前我国的视频网站深度链接侵权主要有如下两种模式:
一是直接侵权模式,即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他人视频网站的保护措施,直接盗播他人的视频作品。
如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均推出自己的影音播放器,这些播放器破解各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搜索爬虫非法抓取他人视频信息,直接盗播他人网站内容。
如已被判刑的和星际s电影负责人张某,为提高点击率以赢得更多广告费收入,分别使用百度影音客户端和快播公司QVOD播放软件抓取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余部进行盗播。
二是以技术支持方式与众多小型盗版网站联合侵权模式,即通过技
术、流量、广告联盟分成以及推广费用支持,大型搜索类视频网站与上千家小型盗版网站结成利益联盟,形成一个庞大的盗版视频产业链。
(二)用刑法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
由于搜索引擎身份以及网站服务器并未储存侵权作品而只提供链接资源等行为特点,每遇侵权诉讼以及版权主管机关的立案调查,搜索类盗链视频网站均借口避风港原则来规避责任。
虽然在2012年以后的几乎所有行政处罚及法律诉讼中,法院及主管行政机关均以红旗原则认定被诉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构成侵权,但对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多界定为民事侵权,侵权行为的后果也多是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
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对侵权行为的法定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判决的网络视频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额为人民币3万元;2013年11月,优酷土豆诉百度视频侵权案,原告方索赔人民币1.2亿元,法院判决赔偿49万元。
虽然索赔数额与实际判决赔偿数额相差悬殊,但这已接近法院所能判处的法定赔偿的上限。
二、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定性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因此,如果视频网站的盗链侵权行为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对这种行为就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
这个解释非常明确: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频作品的行为等同于复制发行行为,应该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一)深度链接行为的客观表现:间接行为直接侵权
虽然从语言分类角度,深度链接也是一种链接,它提供的只是网络通道、没有直接上传作品置于互联网,是一种间接提供作品行为。
但深度链接不是一种正常的链接行为,它是对他人视频网站中影音文件的直接链接,用户点击后不经跳转程序,即可以一键式直接打开第三方网站的视频作品,因而从网络用户角度,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二)深度链接行为的主体特征:共犯行为正犯化
前面已述及,深度链接设链者除在自己搜索页面中直接嵌套播放他人作品这种直接侵权模式外,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侵权模式,即设链者通过技术支持与成千上万的小型盗版网站或网络服务器形成共同的盗版产业链。
这种共同盗版侵权行为表现为:设链者通过互联网免费提供视频网站的快速建站软件,普通人使用此软件可以快速建成小型视频网站然后上传大量盗版作品,设链者对这些盗版网站进行定向链接,小型盗版网站默认使用设链者的影音播放器,进而结成利益联盟。
1.网络技术帮助犯可以不依附于实行犯而独立存在
按我国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是对实行行为的帮助,帮助犯依附于实行犯,没有实行犯就无所谓帮助犯,如果实行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帮助犯的行为也肯定不构成犯罪。
但这种认识对网络技术帮助犯并不适用。
2.网络技术帮助犯的危害性远大于实行犯
在物理空间,帮助犯与实行犯的关系是一对一,因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实行犯;但在网络空间,网络技术帮助犯与实行犯的关系是一对多,技术帮助犯的危害性远大于单个的实行犯。
(三)深度链接行为的主观方面:对设链者主观故意的认定适用刑事推定
侵犯著作权罪是故意犯罪,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故意。
实践中,视频网站设链者被查获后的通常辩解理由是:深度链接播放器只是一款工具软件,虽然客观上常被人利用来侵权盗版,但工具提供者对侵权行为并不明知,也没有与侵权行为人共谋实施侵权的故意。
网络环境下如何认定技术帮助犯的主观故意的确是一个难题,但这个难题并非不可解决。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对某些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的特殊类别犯罪,适用刑事推定,即根据已有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固定联系,从已有事实的存在推定待证事实的存在。
三、结语
2014年7月,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在其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版权年度报告》中指出:2013年,网络视频领域的版权纠纷数量占到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