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类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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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类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称本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收回之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信贷管理工作。它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贷款跟踪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贡款形态的变化分析,达到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清收、化解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管理部、直属支行、营业部(以下称各分支机构)在总部授权范围内和经总部审批发放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负有对权限范围内自行审理发放的贷款和报经总部审批发放的贷款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贷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与部门合作的管理制度,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1、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负现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收集借款人各种经营管理信息,分析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在本行存款变化情况;登录贷款台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按要求起草借款人贷后检查分析报告,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认定;落实对借款的各项监管理体制措施。
2、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的贷后管
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签字认定;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主管信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对涉及信贷资产保全的问题,要及时与总部资产保全部沟通。
3、借款人账户所在各支行的负责人负责按照信贷部门的要求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借款人存款情况;主动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划应收利息及到期贷款本金;执行信贷部门提出的有关借款人账户监管要求。
4、各分支机构主管信贷副总经理负责本级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借款企业兼并、破产等转制过程中的银行债权保全工作;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以及服务优秀客户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5、各分支机构总经理对本级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情况负责,并重点掌握本级借款大户的贷后管理工作;对信贷部门报告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贷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总部反映;对贷款风险较大,不良贷款和欠息增加、亏损加大以及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借款企业,逐户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加强监督的具体措施。
6、总部信贷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贷后管理工作,并对各分支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予以答复。
7、总部资产保全部负责研究处理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时答复并提供法律支持。
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及本行其他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后检查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监管信贷资金的使用与支付。对需重点监管体制的贷款,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的同时,要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开户的支行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支行从贷款入账时开始协助信贷部门监管借款人资金使用。信贷部门要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进采取措施。
第七条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要深入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进行贷后检查。
(一)检查间隔期
贷款检查间隔期为: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对借款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填写《贷款跟踪检查表》,以后每60天检查一次,最长不超过90天。
(二)检查内容
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
3、借款企业货币资金归流本行情况;
4、借款企业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5、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企业管理层的人员组成、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
6、借款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及贷款债权落实情况;
7、借款企业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8、借款企业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
9、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
10、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11、借款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使用及兑付情况。
(三)贷款检查后要及时填写检查记录,登记《借款人检查表》和《保证人检查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检查报告。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发生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对上述各项检查中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制定处理措施。责任信贷员对实施处理后的实际效果要进行回访性检查,检查时间应在处理措施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九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或计划还款期内,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要对企业的各项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知企业筹款。如借款企业到期无法按时归还贷款,需申请展期的,各分支机构须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报总部审批。
第十条贷款到期前,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借款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在贷款到期前10天发出;借贷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在贷款到期前15天发出。
第十一条加强本行贷后管理的内部检查。
(一)总部信贷管理部每季度至少要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信贷
检查。检查可采取专题检查或综合检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总部信贷管理部对各分支机构贷款检查内容包括:
1、贷款的投向及效果;
2、各分支机构有无超越权限发放贷款行为;
3、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4、贷后检查报告是否翔实,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准确;
5、各分支机构对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日常管理情况;
6、贷款台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信贷档案的管理情况;
8、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及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要按照《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的登记工作。对到期无法按时归还的贷款于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收到相应的罚息;对逾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贷款和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一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的贷款转入呆滞贷款户;对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对呆账贷款认定条件的,转入呆账贷款户。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直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