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久安终身寿险产品保险责任产品形态利益演示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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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
90,112.00 90,112.00 90,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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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保险费
90,112.00 180,224.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270,336.00
二、【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 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依照安邦久安终身寿险条款中“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办理。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保险责任
同缴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同缴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单描述】
被保险人性别: 男 被保险人年龄:30岁 交费方式: 3年交 基本保险金额:200000元 保险费: 90112元 保险期间: 终身
利益演示
保单年度 年龄(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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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大家久安终身寿险
投保规则
一、【产品名称】
大家久安终身寿险
二、【产品代码】
大家久安终身寿险产品代码:L12204
三、【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 凡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四、【交费方式】
期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
五、【保险期间】
终身
六、【投保金额】
投保金额:最低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增加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
保险责任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 给付的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 本主险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本主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 额等于本主险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5%)。
犹豫期及退保风险提示
【犹豫期及退保】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 起,有 20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 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 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论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是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
保单年度末价值
56,524 145,590 249,880 258,450 267,316 276,490 285,984 295,808 305,974 316,496 375,446 445,786 529,222 628,152 745,318 883,700 1,046,356 1,236,174 1,455,442 1,705,054 1,982,926 2,282,482 2,594,694 2,639,710
单位:人民币元
身故保险金
144,179.20 288,358.40 432,537.60 432,537.60 432,537.60 432,537.60 432,537.60 432,537.60 432,537.60 432,537.60 378,470.40 445,786.00 529,222.00 628,152.00 745,318.00 883,700.00 1,046,356.00 1,236,174.00 1,455,442.00 1,705,054.00 1,982,926.00 2,282,482.00 2,594,694.00 2,639,710.08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下列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
比例下表列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到达年龄
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