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产品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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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庆有余
保险类别(按保险责任):两全保险适用人群: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缴费方式:年交,与保险期限相同保险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产品特色:期内身故全残寿险保障,分红增额,满期一次性给付完整的大笔资金,保障家庭生活方方面面,规划特定期限子女教育、养老、购房换新居、二次创业的资金安排。

强制积累,规避风险,有效理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但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3、特别红利
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主险: 每年关爱金,期缴保费的1%
60岁前每两年生存金:保险金额的9%
60岁后每年生存金:保险金额的9%
金帐户(日计息,月复利)按需颔取
附加险住院/意外/意外医疗/重大疾病/定期寿险
风险保障五要素:
一、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以下
二、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三、交费期限:一次性缴、5年、10年缴、20年缴
四、保险责任:
1、关爱年金: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2、生存保险金:60周岁前每2年返还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60周岁至80周岁每年返还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所交基本责任保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4、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投保人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因意外身故、全残,豁免基本责任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五、保单分红:年度分红+终了红利
①每年返首期保费的1%
②60岁前,每两年返保额的9%
③60岁后每年返保额9%
④期满丰厚的终了红利
⑤金帐户
⑥保费豁免
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吉祥如意
1.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 累积红利保额+ 终了红利;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实际交纳保费的110%;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
18周岁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合同终止;
18周岁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X2+终了红利;
3.
可拥有身故、全残、重疾三重呵护。

满期领取,规划强
满期领取生存金,自主规划。

福如东海A款
一、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6个月——65周岁
缴费方式: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期限:终身
二、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产品特色
1.福禄双全
“福如东海A”既有终身保障又有终身分红,具有保障与储蓄积累并重的特点。

分期交费,中、前期更多体现寿险保障的功能,交的少,保障高,所谓“福”,爱家体现;后期年老时随着红利保额的不断累积,加之最后的终了红利,对个人和家庭都将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所谓“禄”,增值积累,老有尊严。

2.如日中天
“福如东海A”具有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充分体现被保险人作为家庭支柱的责任与爱心,是家庭经济安全的可靠基石。

3.东山再起
“福如东海A”特别富含全残保障责任。

即便在身体全残的状况下也可能通过保险金给付重建人生,甚至拥有新的谋生途径。

4.海纳百川
“福如东海A”作为终身寿险,具有很强的储蓄积累性,分红增额进一步强化了产品的保值增值特色,可通过减保提前支取现金价值,灵活安排养老、创业、旅游、健康等多重人生计划。

三、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保障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四、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投保示例
投保人:董太太被保险人:董先生32岁受益人:女儿
投保金额:10万元缴费期间:20年年缴保费:3600元
董先生拥有的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单利益:
1.董先生的个人身价在1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参与红利分配,享有年度红利复利增值至终身,合同终止时享有终了红利;
2.当董先生5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2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保单缴费已经期满,后期保单增值幅度加大;
3.当董先生6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3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4.当董先生8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5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5.董先生享年时,不但没有增加女儿的经济压力,而且还给女儿留下了一笔高额的财产,可以让后代继续享受董先生的爱心关怀。

董先生的慈爱之心在家庭感情的纽带中永远传播;
6.在董先生持有保单的过程中,如果暂时遇有经济困难,可以利用保单的转换条款、保单贷款、减保等功能,有效地缓解经济压力。

万一遭遇不幸(身故或全残),高额保险金让董先生的家人生活无忧,能够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较为稳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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