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韩友谊—刑法体系及核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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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刑法的基本立场。(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或者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 左右。)
(一) 法益保护主义——客观要件的核心 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容许价值多元化(自由主义),只有 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二) 责任主义——主观责任论的核心 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可以被谴责的,与“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 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三) 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的外部限定
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2、降低风险与替代性风险 降低风险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只是减轻一个已有的风险,不是归责的原因。 替代性风险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法益替换),仍然是归
责的原因。
五、主观形态:
主观形态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态度)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 意图实现(追求)
明知(行为确定地会发生危害 仍然行为的,视为“希
结果)
望”
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放任(冷漠,有接受
结果的心理准备)
过 于 自 信 明知(犯罪结果一度进入意识 不希望具体的危害结
的过失
但最终被否定)
果发生
疏 忽 大 意 对具体结果无认识(但有结果 无意志因素
的过失
预见可能性)
意外事件、
犯罪论
“修正”的犯罪构成
未完成形态
预备 未遂 中止
共犯形态:源自文库唆、帮助 继续犯
单纯一罪 法条竞合
罪数论
包括的一罪 科刑的一罪
连续犯 集合犯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
七、财产犯的体系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的
犯罪
非转移占有 的犯罪 毁弃型犯罪
盗取型犯罪 交付型犯罪
盗窃罪(物[动产]、个别利益) 抢夺罪(物[动产]) 抢劫罪(物、利益)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物、利 益) 侵占罪(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物)
定构成要件为前提的。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
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有三种不同的标准: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最小从属形式
限制从属形式
严格从属形式
(注:黑色代表主行为具备的要件。)
3、罪名从属性 (1)正犯的故意超出了狭义共犯的故意:罪名可以不同。 如甲以盗窃故意帮助乙,乙实际是抢劫。则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抢劫罪。 (2)狭义共犯的故意超出了正犯的故意:由于在正犯的构成要件内,才允许刑法惩罚 狭义共犯,所以狭义共犯的罪名受正犯罪名的制约。 如甲以抢劫故意帮助乙,乙实际是盗窃。则甲也只能成立盗窃罪。 3、 故意从属性
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错误)。
四、 风险升高理论——客观归责 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或者升高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即行为人支配了风险的产生或者
升高,从而支配了危害性结果的出现,从而行为人在客观上才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 1、制造(升高)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如果升高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
罪刑法定,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
三、三阶犯罪阶层论(古典) 犯罪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 强调“行为——不法——罪责”的阶梯式解决问题方案。 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
具备违法性,欠缺阻却违法事由
具备有责性,犯罪行为成立
1、 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2、 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不可抗力
说明 一级直接故意 “确定的故意”,二级 直接故意
“未必的故意”
对结果确信不会发生
如果足够谨慎,结果 将不发生 即使行为人足够谨 慎,结果也不可避免
六、共犯从属性
1、实行从属性
2、要素从属性
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法处罚的
行为,其刑事责任依赖于(从属于)一个主行为。即共犯的成立是以主行为存在、并满足一
刑法体系及核心理论
一、刑法的基本架构
韩友谊
刑法概论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 系
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 犯罪构成
总论
责任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
侵犯个体法益的犯罪 分
侵犯专属法益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 侵犯非专属法益的犯罪:侵犯财产罪(第五章)
论 侵犯超个人法益的犯罪: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 职务廉洁、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军事利益(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章)
二、刑法基本立场 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
(一) 法益保护主义——客观要件的核心 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容许价值多元化(自由主义),只有 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二) 责任主义——主观责任论的核心 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可以被谴责的,与“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 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三) 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的外部限定
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2、降低风险与替代性风险 降低风险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只是减轻一个已有的风险,不是归责的原因。 替代性风险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法益替换),仍然是归
责的原因。
五、主观形态:
主观形态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态度)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 意图实现(追求)
明知(行为确定地会发生危害 仍然行为的,视为“希
结果)
望”
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放任(冷漠,有接受
结果的心理准备)
过 于 自 信 明知(犯罪结果一度进入意识 不希望具体的危害结
的过失
但最终被否定)
果发生
疏 忽 大 意 对具体结果无认识(但有结果 无意志因素
的过失
预见可能性)
意外事件、
犯罪论
“修正”的犯罪构成
未完成形态
预备 未遂 中止
共犯形态:源自文库唆、帮助 继续犯
单纯一罪 法条竞合
罪数论
包括的一罪 科刑的一罪
连续犯 集合犯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
七、财产犯的体系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的
犯罪
非转移占有 的犯罪 毁弃型犯罪
盗取型犯罪 交付型犯罪
盗窃罪(物[动产]、个别利益) 抢夺罪(物[动产]) 抢劫罪(物、利益)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物、利 益) 侵占罪(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物)
定构成要件为前提的。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
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有三种不同的标准: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最小从属形式
限制从属形式
严格从属形式
(注:黑色代表主行为具备的要件。)
3、罪名从属性 (1)正犯的故意超出了狭义共犯的故意:罪名可以不同。 如甲以盗窃故意帮助乙,乙实际是抢劫。则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抢劫罪。 (2)狭义共犯的故意超出了正犯的故意:由于在正犯的构成要件内,才允许刑法惩罚 狭义共犯,所以狭义共犯的罪名受正犯罪名的制约。 如甲以抢劫故意帮助乙,乙实际是盗窃。则甲也只能成立盗窃罪。 3、 故意从属性
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错误)。
四、 风险升高理论——客观归责 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或者升高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即行为人支配了风险的产生或者
升高,从而支配了危害性结果的出现,从而行为人在客观上才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 1、制造(升高)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如果升高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
罪刑法定,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
三、三阶犯罪阶层论(古典) 犯罪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 强调“行为——不法——罪责”的阶梯式解决问题方案。 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
具备违法性,欠缺阻却违法事由
具备有责性,犯罪行为成立
1、 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2、 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不可抗力
说明 一级直接故意 “确定的故意”,二级 直接故意
“未必的故意”
对结果确信不会发生
如果足够谨慎,结果 将不发生 即使行为人足够谨 慎,结果也不可避免
六、共犯从属性
1、实行从属性
2、要素从属性
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法处罚的
行为,其刑事责任依赖于(从属于)一个主行为。即共犯的成立是以主行为存在、并满足一
刑法体系及核心理论
一、刑法的基本架构
韩友谊
刑法概论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 系
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 犯罪构成
总论
责任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
侵犯个体法益的犯罪 分
侵犯专属法益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 侵犯非专属法益的犯罪:侵犯财产罪(第五章)
论 侵犯超个人法益的犯罪: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 职务廉洁、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军事利益(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章)
二、刑法基本立场 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