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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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破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破产分配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破产清算中,某些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些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

优先受偿权的种类有很多,如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等。

二、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

担保债权的种类有很多,如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人权等。

三、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在破产清算中,没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债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按照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进行的。

四、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是指在破产清算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

股东权益的清偿顺序是在所有债权人得到清偿之后进行的。

破产分配的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的。

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其次是担保债权人,然后是普通债权人,最后是股东权益。

如果在某一级别中,债权人的债权相同,则按照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分配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清偿。

同时,破产分配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破产清算,加快企业的破产程序,减少破产造成的损失。

破产分配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核心环节,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破产分配中,各种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的,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清偿。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1. 引言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费用是指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2. 管理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管理费用是指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的与管理破产财产相关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管理人员工薪资和福利•办公场所租金和设备购置•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复印、打印等办公成本•管理人员出差和培训等差旅费•其他与管理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守勤勉尽责、保密义务。

在执行职责期间发生的合理支出应当由债权人优先清偿。

3. 律师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律师费用是指由破产管理人聘请的律师代理破产案件所产生的费用。

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协助破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出庭代理和起草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破产案件,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务得到清偿。

4. 审计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审计费用是指对破产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审计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资金流转进行核实,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为债权人提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务得到清偿。

5. 破产费用的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薪资、福利以及办公成本等。

2.律师费用:由破产管理人聘请的律师代理破产案件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作者:李振华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

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

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

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

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

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

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

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问题方面,政府财政不可能独自完成,部分改革成本需要社会分担。

倘若都利用破产程序解决,会加大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出台政策性破产,在对部分职工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破产清偿:劳动债权优先

破产清偿:劳动债权优先

2 基于我 国国情 的一 种现 实选 择 , . 间和数量 的具体规 定 ,允许符合一定 条
件 的 劳 动 债 权 优 先 清 偿 ,既 有 利 于 解 决
有 利于 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法 要解
决 的 不 仅 是 程 序 问 题 ,而 是 实 际 问 题 ,
清 偿顺序争议 的实质 是 .如何 从国 情 出发 ,平 衡债权人利益 关系 ,使各方
利 于 社 会 稳 定 ;银 行 比 职 工 更 有 能 力识 别 和 承 担 风 险等 。 反 对 方 的 理 由 ,认 为 欠 薪 欠社 保 属
动债权有 限优 先” 的原 则处理有关 问题 , 即通过 对劳动债权优先 清偿 的范围、时
金的经验值得借鉴 。 这三项措施的核心
是政府必须承担社会稳定和建立社会保 障的责任 。
基本物权 制度相衔接 。我们赞成 ” 劳动
债 权 优 先 ” 的 规 定 .但 认 为优 先 应 有 条 件 , 只 宜 有 限优 先 。
为此 . 建议:1《 .企业破产 法》 按 劳
“ 劳动债权 有限优先”的讨论
当前 .对于企 业破 产时 .欠薪欠社 保等劳动债权优先于 有担保物权受偿 的 问题 . 大体 有赞成和反对两种 不同意见。 赞成方 的理 由 .认 为符合 以人 为本 的原则 ,符合宪 法精 神 :欠薪欠社保违 反劳动法等法律 :没 有推翻担保法 :有
劳动债权有 限优先 的必要
性和可能性
1体 现 以人为本精神 。 . 有利于解决 破产企业职工 的生活问题 , 把宪法保障 劳动 者劳动 权 和享 受社会保 障待 遇权
利 ,用法 律形 式 予 以具 体 化 。
于劳动法调节 的问题 ;破产法不能违反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很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的问题,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需要进⾏破产处理,那么关于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呢,多了解⼀些法律程序还是⽐较好的。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下内容为您答疑解难,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是指破产⼈或债务⼈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1)破产费⽤;(2)共益债务;(3)有优先受偿权的⽋付⼯程款;(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债权;(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职⼯债权;(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8)其他债权。

⼀般⽽⾔,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破产费⽤1.偿付。

实践中,破产费⽤⽀出⼏乎全凭借债维持,因为企业破产,⽆论是破产企业⾃⼰申请或者是因债权⼈申请,企业破产前账⾯⼏乎全⽆现⾦,所以费⽤⽀出只能由管理⼈借款筹集。

现破产法规定:(1)破产费⽤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的,管理⼈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分配:(1)当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存在抵押债权或其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破产费⽤的清偿可直接从破产财产变现所得的合计数中扣除。

(2)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是将不同属性的资产分组拍卖分别实施,就必须将破产费⽤进⾏分解,分摊到特定的破产财产组合中。

分摊破产费⽤有直接扣除和按⽐例分摊两种⽅法:(1)直接扣除。

对于与特定优先受偿债权相对应的破产财产组合变现时⽀付的破产费⽤,例如拍卖费⽤、销售税⾦、过户费⽤等,可按照变现时的实际开⽀作为各特定财产组合的破产费⽤;(2)按收⼊⽐例分摊。

对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破产⼯作⼈员⼯资和办公费等其他各项费⽤,可按照收⼊与费⽤相配⽐的原则,按收⼊⽐例分摊到各特定财产组合中。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面对的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性质和特点,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国家重要利益债权等。

优先债权的特点是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除优先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受偿顺序较低,只有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偿还。

一般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债权转让等。

三、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的连带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债权,按照一定比例或顺序进行分配。

连带债权的特点是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破产清偿时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权益。

四、个人债权个人债权是指个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借贷、个人担保等。

在破产程序中,个人债权人通常是指个人债权人和个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金融债权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金融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券等。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人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六、公共债权公共债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公共债权包括税收债权、行政罚款等。

在破产程序中,公共债权人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七、特殊债权特殊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债权关系。

特殊债权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劳动保护债权等。

在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人通常是指享有特殊权益的债权人。

不同类型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不同的权益和受偿顺序。

了解各类破产债权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了解自身面临的债权种类和权益,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受偿性 , 对于物权担保制度无疑是 一种破坏 。毫无疑 问, 一个有 将 随之提前失业。而且债权人的 自救行 为甚பைடு நூலகம்可能并不 以企业
效的担 保制度, 以提升 弱势 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 个社 会的经 已经欠付职工债权 为前提, 可 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 债务人
济 效率 在我国现 阶段 , 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 为企 不会 出现 新的大量欠 付职工债权 行为。其 次, 有物权担 保的债
明确政策性破产 是仅适用 于特 殊时期、 殊情况下 的部分 国有 创造社会 财富 , 特 不是 为市场经济提供 发展 的动力 与保障 , 而是 企 业的一种过 渡性措施 。如果再将 职工债 权先于所 有债权 受 在遏制人 们的市场 经济活动 , 阻碍交 易进行 , 对市场 经济 的发 偿, 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 。 是把清偿顺序 推广 到所有企业 , 若 破产立法宗 旨不相符 。以我 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保护劳动者合 展将起到 消极破坏 作用 , 实际上也将损 害 国家 、 企业和 职工 的
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 权人 就担 保财产在 破产程序 中享有别 除 于职 工债 权在 破产 程序中将优先 于所有债权清 偿, 债权 人为避 权, 即便债 务人丧 失清 偿能力 , 陷于 破产 境地 , 只要 担保物 尚 免损失 , 将拒 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 。所以, 那些 陷入 存, 价值超过债额 , 债权人仍可保 障 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 经营 困境 的企业如 果欠付职 工债 权, 尽管可能 尚未达 到破产境 物 权担 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否认担保债权 的优 先 地 , 也将 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 , 而被提前 宣告死亡 , 职工
【 要】 摘 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 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 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 然选择, 同时对职工正 当权益的保护也必

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案例

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案例

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特定案例,其中破产职工债权被优先于抵押债权:
在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期间,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
弟发生了破产。

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被任命为公司的监管者,以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分配。

其中的一个重要案例是,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职工债权视为优先于抵押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职工债权指的是雷曼兄弟的员工在破产期间未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相关金融补偿。

而抵押债权是指雷曼兄弟借款的抵押品所有者,他们在发生违约时可以通过出售抵押品来回收借款。

该决定的原因是,破产职工债权被视为对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反映。

通常,破产法律倾向于对破产期间未支付的员工工资等进行优先支付,以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就业。

因此,在雷曼兄弟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决定优先偿还破产职工债权,并将其纳入破产计划的首要支付事项。

然而,抵押债权持有人可能会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因为他们可能认为其应该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更高的优先权。

抵押债权持有人可能会试图以不同的法律或法律解释来主张其拥有更高的优先权,或者争取更高的偿还比例。

这种争议可能最终需要通过法庭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情况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每个破产案件都受到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
影响。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法律体系下,破产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之间的优先顺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的案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因此,所谓破产财产就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因此,就破产清算而言,它的实质就是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问题。

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主要见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就确定了在我国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劳动债权;(二)社会保险和国家税款;(三)普通债权。

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破产程序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

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得到清偿,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优先清偿债权也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清偿债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关的费用、国家和其他单位的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人应当优先偿还的债权。

二、一般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二顺序是一般清偿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按照等顺序进行清偿,即同等地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三、股东及其其他债权股东的权益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偿中,股东的权益处于最后的位置。

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之后,才能清偿股东及其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偿顺序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和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此外,破产财产的清偿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以及股东及其其他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同时,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

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清偿优先顺序职工债权保护一、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指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其因企业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而与物权担保债权发生矛盾时何者更为优先,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

在现行破产法中,职工债权虽然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但其基本性质仍属于普通债权,必须在物权担保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清偿。

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职工债权因破产财产过少,或破产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定有物权担保,仍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现象。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对职工债权如不予以充分清偿将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公平,所以如何解决其在此种情况下的清偿问题,由谁来实际承担清偿责任,便成为破产立法中始终争议不休的难题。

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仍然维持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模式,并未给职工债权以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地位。

有人对此种规定模式提出反对意见,在少数人提出的将职工债权放在破产费用之前或之中清偿的主张因不符合破产法的基本规律被否定之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应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职工债权即使在破产企业多数财产都已设定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清偿。

另一种观点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如职工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将危害商品交易安全,破坏物权担保制度,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并可能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无力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以偿还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各债权人能否以及何时能够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如下:1. 优先受偿债权:这里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首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等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权益通常是最为脆弱的,而且对于他们来说,工资等福利是日常生活的重要来源。

2. 优先受偿担保债权:这主要涉及到以破产企业的财产为担保所形成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他们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

担保债权通常会在清算财产中按照其担保的价值进行分配,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实际受偿债权:这部分债权指的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通常相对弱势,由于没有任何担保,他们在赔偿顺序上排在了较后的位置。

清算时,按照债权债务的大小进行比例分配,每个债权人按照其债权的比例分得破产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优先受偿债权和实际受偿债权之间,还有一个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债权。

当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法院、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破产法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会优先扣除,然后再进行其他债权的清偿。

总的来说,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旨在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以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次序得到补偿。

然而,由于清算财产有限,在清算过程中,优先受偿债权可能无法完全得到清偿,实际受偿债权则需要分得较少的赔偿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实际情况可能因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法律、合同等特定情况进行具体破产清算程序的执行。

破产清算保护了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并有利于企业倒闭后的资产的合理分配。

破产财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性

破产财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性
何者为先, 完全是立法者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情需要做出
者固守在原企业并遭受拖欠工资的可能性增大, I 四是工作转 换的成本代价决定了职工对企业的“ 人身依附” 现状; 五是由 于企业破产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意味着可能丧失未获支付的 工资, 而且将失去工作和未来的收人。 3实现公平和对经济弱者以特别保护的功能。 . 劳动债权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 伤残补助 、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学理界习惯称 之为“ 劳动债权” 。 对规定的清偿顺序所针对的清偿财产, 没有区分设定担
保之物和无担保之物 , 而是概括地针对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


问题的提出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
清偿的部分 , 以本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 “ 债务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帐户的基 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
21 0 1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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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 总第 3 )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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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法律上,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产生的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在债权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讨论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法律优先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债权的法律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债权在实际受偿时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的优先权。

法律上对于债权的优先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否遵循法律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受益。

债权的优先权通常会涉及到破产、清算、扣押等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税收债权: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债权享有法律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清偿债务时,国家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必须在国家税收债权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受偿。

2. 劳动者工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对于其应得的工资债权享有法律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或清算时,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

3. 行政债权: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债权关系,以及政府机关与个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债权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享有法律优先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债权在清偿中的优先权利。

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特定情况享有不同程度的受偿权。

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受偿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公司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清偿公司内部债务、清偿公司外部债务以及清偿公司股东的权益。

2. 破产清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分为优先受偿权和次级受偿权两个层级。

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3.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权的约定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

那么在企业还有债务的时候,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破产劣后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的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无力偿付的债权。

劣后债权相比其他债权更为不利,因为在分配清算财产时,劣后债权得到优先偿付的可能性较小。

下面将对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进行阐述。

一、类型1.未履行的劳动报酬未履行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员工未能按时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未履行的劳动报酬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2.未清偿的货款未清偿的货款指的是企业未能按时向供应商或者客户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用,该笔债款不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其顺位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3.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是指企业以质押、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但当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的债权也属于劣后债权。

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企业向银行贷款、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等形成的债权,但当企业破产时,这些债权也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较低。

二、顺位区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按照先来后到原则,分为以下几个优先受偿顺位:1.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先受偿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包括申报破产的费用、破产委员会成员的报酬、清算人的报酬等。

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优先受偿,排在所有债权的前面。

2.受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债权优先清偿法律规定了一些优先受偿债权,如劳动者未履行权,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

3.个人或者法人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受优先清偿个人或者法人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需要与债务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优先受偿顺位,否则其债权总额也属于劣后债权。

4.担保债权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取决于担保合同的优先顺位,如果担保人的财产被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则优先偿付属于同一担保合同的债权。

5.劣后债权优先偿付除了上述优先受偿债权外,其他债权都属于劣后债权,顺位较低,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总之,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劣后债权的类型和顺位排列不仅涉及到债权人的收益以及向企业提供融资的信任度,也隐含着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企业和投资者在进行融资或者投资决策时,必须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试论职工劳动债权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问题

试论职工劳动债权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问题

于进入人大审议阶 段。但该 草案在 20 0 4年 1 第二次 给以明确 的界定 。 O月

即所有债权 人均 有权 利从债 务 人的 全部财 产中 遭遇 了瓶 颈 , 即职 工劳动 债权 与 有物 权担 保 的债权 何者 般担保 , 应在清算程序中优先受到清偿 。本 文就此 问题 谈谈 自己 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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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2期 第l 9卷 ( 8 期) 总 2
海 南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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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 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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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0 5—1 1 20 2— 2
作者简介 : 余暮(99一 , , 16 )女 湖北武汉人 , 海南政法职业 学院应 用法律 系高级讲 师, 主要从事 民商 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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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8-28 15:35:00 ][摘要]优先权问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各种费用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位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我们国家亦是如此。

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上,破产法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对此的规定存在很大分歧,究竟何者该优先受偿呢?对此一问题的解决究竟是应该遵循传统民商法的固有理念还是应该沿袭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呢?[关键词]劳动债权担保债权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

美国破产法中虽然未使用劳动债权的概念,但将其认定为无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具体包括:①雇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报酬,但仅限于破产申请提出前九十天内发生的数额不超过两千美元的工资。

②雇员的福利,包括应由雇主支付的福利基金、退休基金、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各种福利性项目(1)。

工人享有的这些无担保债权是有优先权的,以此区别于另一类与之并列的普通的无担保债权。

澳大利亚的规定与此稍微有别,澳大利亚破产法将劳动债权称为雇员利益(employee benefit),包括:①工资。

②损害赔偿。

③假期报酬。

④有酬缺勤报酬(2)。

而根椐1992年《保护工人债权(雇主破产)公约》第6条的规定,工人所享有的劳动债权包括以下:①工人对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所拥有的债权,这段时间不得少于破产前或终止雇佣前的三个月。

②工人根据其雇主破产或终止雇佣的当年以及前一年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

③工人对一段规定时间内的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报酬所拥有的债权,这段时间不得少于破产前或终止雇佣前的三个月。

④工人因其终止雇佣而应该得到的离职金(3)。

与之相类似的规定是英国破产法。

据英国破产法第386条,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①雇员的工资。

②假日报酬。

③有酬缺勤报酬。

④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4)。

但是,根据日本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仅指工资债权,含义较为明确(5)。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法草案对此做出了扩张规定,其中草案第一稿137条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草案第二稿第127条的表述则稍微有所不同,认为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尽管第一稿和第二稿有细微的差别,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由此看来,在劳动债权构成要素的种类上,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我们的特殊国情,既未采用英美国家诸如假日报酬、有酬缺勤报酬之类的字眼,也未采取如日本那样严格将劳动债权限定为工资债权的做法,体现了我们的特色。

但问题在于,两草案均未明确指明工资的范围标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是否包括所未偿付的一切工资,抑或仅只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工资,因为工资额范围的界定不仅仅是关系到职工本身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其他顺序债权人的利益。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不允许任意扩张,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作进一步讨论。

二、担保债权的角色定位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在债权之上设定担保,为交易安全使然,其目的在于使债权得到双重保障(6)。

一般来说,债权具有平等性,各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顺序,均同等受偿,但设定物权担保的债券,则具有优先性,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普通债权而受偿。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法理基础即物权优先于债权,同时这也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这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抵押”,这个条款将抵押权的效力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整个民商法领域中,民法的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无可置疑。

破产法作为民商事法律的特别法,虽然它的规定更细致更详尽,但也应该要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而不是相反,否则它可以另立门户,不必隶属于民商法律体系。

破产法属商法,不是社会法,它所关注的是交易的安全、秩序和平等,它的使命是在遵循民法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完成的,优抚职工、稳定社会之类的任务应该留给社会法或者政府政策去做,破产法本身不能负担更多的使命。

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有自己的体系,不应盲从于政府政策或个人情感因素,如果政府的确是出于人文关怀,对职工的权益忧心忡忡,那么何不加强社会立法,或者制定优惠政策呢?不伦不类、混水摸鱼是一件好事情吗?破产法草案第二稿正在扮演这样一个角色。

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是他们承担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7)。

在人们还在振臂高呼有限责任是比蒸汽机和电力更伟大的发明的时候,我们忽略了在有限责任的背后有多少债权人正在忍气吞声、默默无闻?好不容易等到破产法提上立法日程,破产法的规定却又悄悄的在债权人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

当然,我绝非反对保护职工利益,我认为破产法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冲突的场所,保护职工利益、维持就业率是政府的责任,在保证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不应该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有人把中国的改革比喻为“还事物于本来面目”,我认为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也应该做这样的解释。

有担保的债权其角色就在于确保债权人就担保物获得优先受偿,除此之外不应该再赋予新的含义,尤其是在作出此种赋予时根据仅仅是政策或个人偏好而无法理依据时更是如此。

三、二者清偿顺位的构想无论是在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均未在破产法中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除了法国外,其他国家作出此中规定的也不多见,虽然这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由此反映出的各国立法趋势是相同的。

那么在我们国家是否也具备同样的土壤呢?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答案是肯定的。

有争议的是劳动债权中工资部分的范围标准,但这只是具体的技术性处理,不应该影响二者的先后顺序。

破产债权中的无担保普通债权应在劳动债权之后受偿,当无异议,而其中的有担保债权如果也在排在劳动债权之后受偿,当受批评。

因为有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相比,前者更体现了交易当时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更值得保护。

如果将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统统放在劳动债权之后受偿,而破产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支付全部劳动债权时,债权之上有无担保对债权人而言有实际意义吗?倘若果真如此,那么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时为确保交易安全而办理的担保手续、支出的额外费用,除了劳民伤财还能作何解释呢?担保法的相关条文除了解释为一纸空文还能怎样理解呢?即使我们从原始的朴素的民法意识出发,也能得出二者有不同效力位阶的结论。

破产法草案中未指明工资的范围标准,这是一个遗憾,容易给人造成的误解是此处的工资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全部工资,如果破产人的财产足以支付各种费用,包括所欠税款及无担保的债权,那么似乎也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破产人资不抵债,而仍然以此清偿,那么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如根据美国破产法,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只限于破产申请提出前九十日内发生的数额不超过两千美元的工资。

超过两千美元的那部分工资,只能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来参与分配。

依日本破产法,只有最后六个月部分的工资被认可为一般的先取特权,这部分是享有优先权的破产债权。

虽然日本商法规定基于公司和使用人之间的雇佣关系的宣告前的未付工资债权不受限制地全额成为一般的先取特权,但这种差别性规定已经受到了人们的强烈批评。

在这一问题上,一个基本的趋势是依据公司更生法,从充分保护工人利益出发,以商法为基准对破产法进行修正。

反观我们国家的破产法,我们是否应当对工资的范围标准作出限定,以及作出何种程度的限定,这其中所涉及的已经不仅仅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也包括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即应该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应该在破产法中对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明确规定时间标准和范围标准,比如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所欠的总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工资,具体限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做任何规定肯定是一个缺陷。

破产法草案将未受清偿部分的劳动债权从担保财产中优先扣除的做法,其出发点和目的无非是保证劳动债权得到充分清偿。

立法者的善意(不管是否出于自主)我们可以理解,但其做法触动了一根本不该触动的神经,我们完全可以采取迂回的做法,将这部分债权作其他处理。

如果现阶段笔者在第二部分的慷慨陈词的确很难做到,那么作为一个折衷,可以将这部分债权并入共益债权,将其与破产共益费用一并优先受偿。

这样做虽然有可能损害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利益,但相比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它的可非难性更小。

依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我更倾向于前者。

四、小结劳动债权是一个需要进行范围界定的概念,关于它具体包括哪些债权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但草案中存在的工资债权范围不明确的漏洞需要填补。

对于有担保的债权,我们应固守民商法的基本理念,不应赋予它新的、没有理论依据支撑的含义。

在二者的清偿顺位上,有担保债权应优先得到清偿,劳动债权顺序在后,未受清偿的劳动债权部分归入共益债权,但在总体上仍然落后于有担保债权。

参考书目:①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37页。

②王卫国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9页。

③1992年《保护工人债权(雇主破产)公约》第6条。

④丁昌业译《英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86条。

⑤[日]石川明著,何勤华等译《日本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105页。

⑥张俊浩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78页。

⑦[美]理查德。

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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