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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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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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操作流程
十三、分配 十四、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十五、工商、税务注销 十六、归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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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如何调查破产财产
一、财务资料齐全
二、财务资料缺失 1、法院调查令(证券结算中心,已知银行余额、车管所) 2、高院执行庭协查(银行、房地产) 3、审计工作底稿
3%
10000-50000
1%
50000以上
0.5%
高级法院认为必要,可以根据上述比例在30%范围内调整,媒体公告,最 高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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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
注1:强制清算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参照破 产管理人报酬裁定; 注2:计算标的不包括抵押、质押财产,该部分财产按标准10%收取管理 费;
是否具有职业资格 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
熟悉
精通
注册会计师
清算事务所
熟悉Leabharlann 一般无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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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有关制度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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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
一、债权申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1、时间规定:裁定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告次日起,最短30天(收到通知后),最长90天(公告后) 逾期可以补充申报,分配结束日为止,不可逆转 2、法律意义:申报、确认的债权可以参加分配,享受表决权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4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根据《破产法》第48条、第57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本人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理解,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审查申报债权的一些原则和方法,与各位同仁交流。

已达抛砖引玉、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公平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共同提高执法水平之目的。

债权审查的原则和方法:一、申报债权必须提供更多真实、精确、充份的证据。

根据《破产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凡该案,债务人财务记录没记述的,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没有时效中止、中断证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合同法》第129条规定,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债务人对已少于诉讼时效的债权,但在宣告破产立案6个月前曾盖章证实的,可以视作诉讼时效已中断,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三、申报债权中包含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其利息计算期限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日。

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利息、欠交和乘数,按金融机构递交的、依合约签订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排序方式、目录、结果,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对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的利息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

四、申报的债权牵涉外汇支付的,根据《会计法》第11条、《企业会计准则19号-外币换算》第9条、第10条规定,支付汇率以案件立案日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换算。

1五、债权人申报违约金的,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14条规定,例如双方存有签订合同的,从其签订合同,没签订合同的,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六、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报。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

七、债务人与其他企业间的相互贴现,存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没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约出来借方尚未获得签订合同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问题的答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约借款方逾期不交还借款应当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准》的规定,本金部分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利息部分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深中法发〔2017〕5 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9 月4 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7•【文号】法〔2016〕25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法〔2016〕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组成部分。

破产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通过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所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实现破产管理人工作与法官工作的数据对接。

实现对接后,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对外公开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机构在获取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权限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日常维护,并将工作人员信息报该机构所在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法院备案。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破产案件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以及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条多家机构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负责机构,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经负责机构授权后可以使用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有关申请和报告等文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六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 年 10 月 8 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 (1)第三章债权申报文件 (2)第四章债权审查 (5)第一节审查原则 (5)第二节债权审查方法 (7)第三节审查内容 (7)第四节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 (10)第五节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第五章债权确认流程 (14)第六章附件 (15)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 (16)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8)附件三申报债权人信息表 (19)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20)附件五债权初步审核函 (21)附件六债权复审通知书 (22)附件七债权表 (23)附件八债权异议申请表 (27)附件九债权申报须知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均可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第三条【无需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总体要求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

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劳动债权1、债务人单位职工申报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告知其不必申报,待管理人调查清理后予以公示。

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3、签有《劳动合同》,并查证考勤表、工资表后,能够证明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其工资可以按相关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4、除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外,职工主张如汽车补助、招待费欠款等债权的,管理人告知其按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目录
一、接受委任前1
二、接受委任1
三、接管3
四、调查7
五、债权人会议10
六、破产宣告12
七、破产财产变价分配13
八、破产终结14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注一)
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由于作为依据的上述两法均已失效或废止,这份规定文件很可能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时正式废止。

目前在与新法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继续作为参考。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的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其他合法的请求权;不需要申报的债权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申报的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以的相关费用;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其债权消灭的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此,逾期申报的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债权申报文件1、债权申报文件目录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2、债权申报文本为规范债权申报的文书统一,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参考的内容及形式如下: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见附件三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的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书等事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的除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A.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B.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形成申报债权登记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签字或盖章;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或将债权申报文件签章后另制一份交由债权人;管理人在受理债权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指引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的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置程序;一、债权审查内容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真实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合法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关联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时效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二、债权审查方法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形成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管理人应当将最终审查意见及时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见附件七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的细化,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为便于或实现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第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的结果,债权表的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以一张总表的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的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的债权额统计;四、债权审查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申报债权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的债权应不予认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额;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指引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的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的公平受偿的必要条件;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债权确认非诉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的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债权异议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的异议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债权未被确认的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则按照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第五部分附件附件一:债权申报表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五:债权审查确认表附件六:债权确认单附件七:债权表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填报人签名或盖章: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提交人签字:签收人签字:提交时间:签收时间: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编号:附件七:债权表附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表附表二:普通债权表附表三:无表决权组债权表附表四:劳动债权表附件七:债权异议申请表。

破产实务第二章管理人

破产实务第二章管理人

第二章管理人【本章概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管理人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等活动,并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重整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或监督,制订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

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所以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本章共包括六节内容:第一节管理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第四节管理人的报酬第五节管理人的回避、更换、辞职第六节管理人的自我管理第一节管理人的一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重整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或监督,制订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案件终结后,管理人解散。

第二条.【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也可以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加入管理人队伍中。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程序中的审查内容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程序中的审查内容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程序中的审查内容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但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应该审查哪些内容,《破产企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为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及时的进行,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申报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候,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身份证明。

具体而言,申报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申报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批准设立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并对债权人提交的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然后要求申报人签字确认。

同时,管理人还要对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属于适格债权人进行审查,如要求债权人提供合同书、结算等书面资料,以证明其有权主张权利。

第二,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的同时,应当审查债权人是否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供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

债权申报书中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包括主债权和孳息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没有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管理人应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该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一是审查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第二是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有关部门有备案登记的,管理人还应当看该材料是否属该部门所出具,并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四,对债权的数额、性质进行审查。

这项工作是管理人债权审查的核心。

债权数额、性质决定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债权所能获得清偿的比例。

管理人应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有无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进行审查;对债务人是否存在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进行审查。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一、引言在破产审判中,债权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债权的确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为例,探讨其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武汉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于申请破产,并由武汉中院审理该案。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进行债权认定,并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三、债权认定流程债权认定是确权诉讼的前提,也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债权认定的流程:1. 破产管理人接收案件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财产。

管理人接收破产案件后,开始调查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并梳理债权人名单。

2. 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债权申报。

3. 债权调查和审核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表和相关证据,对债权进行调查和审核。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并可以组织债权人会议以讨论债权认定的问题。

4. 债权认定及公告管理人根据调查和审核的结果,依据生效文书对债权进行认定,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债权认定公告。

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告了解到其债权认定情况。

四、债权提出确权诉讼债权认定生效后,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提出确权诉讼。

确权诉讼是债权人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确权诉讼的流程:1. 起诉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

诉讼应包括债权人对债权的具体认定、证据的提交等。

2. 庭审过程法院将组织庭审,对双方的辩称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意见。

法院可以通过实际核对、鉴定等方式,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 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最终做出判决,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对债权的享有和行使产生重要影响。

4. 执行如果判决结果对债权人有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破产企业履行债务。

深圳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引

深圳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 (1)第三章债权申报文件 (2)第四章债权审查 (5)第一节审查原则 (5)第二节债权审查方法 (7)第三节审查内容 (7)第四节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 (10)第五节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第五章债权确认流程 (14)第六章附件 (15)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 (16)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8)附件三申报债权人信息表 (19)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20)附件五债权初步审核函 (21)附件六债权复审通知书 (22)附件七债权表 (23)附件八债权异议申请表 (27)附件九债权申报须知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均可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第三条【无需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破产中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的方法和纠纷

破产中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的方法和纠纷

破产中债权⼈会议债权核查的⽅法和纠纷从法律的⾓度,债权通常是指得请求他⼈为⼀定⾏为的民法上权利。

有债权就会有债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多数⼈都只是在法律条⽂或合同中知道债权,但其实对它了解甚少。

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破产中债权⼈会议债权核查的⽅法和纠纷。

⾸先由管理⼈接受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然后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次债权⼈会议核查,债权是否获得会议认可,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分之⼀以上,这样申报的债权获得了债权⼈的核查通过。

然后,在由债务⼈针对核查的债权进⾏表态,如果债务⼈、债权⼈均⽆异议,由⼈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

如果债务⼈、债权⼈有异议的,申报债权⼈可以向受理破产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些债权⽆需核查即可确认,包括:1,已为⼈民法院⽣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效裁决所确认的债权,是已经取得执⾏名义的债权,债权⼈会议应当获得通过,受理破产案件的⼈民法院不能以任何⽅式改变已经⽣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内容,如确实存在问题,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尚在诉讼或者仲裁之中的债权,这种债权需要等待相关机构的裁决结果,债权⼈会议和管理⼈都⽆权⼲预和替代,管理⼈也应当将其可能存在的分配额提存,待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仍不能受领的,再分配给其他⼈。

⼀些特殊债权的审查:1,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依照破产法第四⼗六条规定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停⽌计息;2,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法院可根据情况在会议中赋予⼀定的临时表决权;3,对于连带债权,可以有⼀⼈或者全体申报,但只享有⼀份表决权;4,对于债务⼈的保证⼈或者其他连带债务⼈,已经代替债务⼈清偿的,可以申报债权,具有债权⼈资格。

没有替债务⼈清偿的,可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涉及到此笔债务的债权⼈已申报的,没有替债务⼈清偿的不允许再申报,因为同⼀笔债务不能清偿两次。

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与风险防控汇总

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与风险防控汇总

三、管理人的工作
1.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法院的关系处理 (1)实务中的错位 A.债权人会议由重大事项决策者错位成旁观者 B.管理人由日常事务和商业判断事项的决策者异化为执行者 C.人民法院由程序主持者异化为多数事项的最终决策者
三、管理人的工作
• (2)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法院职权分配 • A.管理人职权 • a. 管理人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比如: 核查债权、编制债权表 • b. 法律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若债权人会议不能及时行使的,由管理人报人民
4一、合、并破破产问产题案件的受理
6)关联企业处于不同地区的管辖
关联企业处于不同地区以及已经启动各自独立的破产程序并不是阻碍合并破产 的正当理由。
稳妥的做法是在作出合并破产裁定前与当地法院协商,并且在有争议时报请共 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决定合并破产案件管辖法院时,要基于便捷、效率的原则,由核心利益所在 地法院管辖,在确定核心利益所在地法院时,主要有两种做法:
可能被撤销,不清偿又要支付罚息。
三、管理人的工作
3.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
对债务人企业的接管 全部接管(财产接管、印章证照的接管) 接管工作中的问题与风险
三、管理人的工作
4.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管理人接管后要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财产 状况调查报告。 (一)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是债务人企业应当向法院和管理人提交的,管理人 可以按图索骥,要求债务人向其移交,不能移交的,应当查 明具体原因。 (二)财务会计报告 债务人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上显示其资产状况(以资产负债 表为主),对于财产清单上未列明而财务会计报告上显示存
• (4)保证人申报债权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 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 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 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一条

民法典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

民法典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

民法典管理⼈对破产债权的审查⾃从国家⼤⼒⽀持私有企业后,我国的私有企业便迅速发展。

可在发展中不免有⾏业间的竞争,这就不能避免某些企业⽆法跟上社会的发展⽽不得不⾯临倒闭的状况。

当他们⾯对这种情形时便会通过管理⼈进⾏审查。

管理⼈是如何审查的呢?店铺⼩编收集了以下相关资料。

⼀、⼈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申报债权《破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由⼈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在实践中由于⼈民法院⼈员紧缺,⼈民法院⼀般情况下都是委托破产管理⼈以法院名义通知已知债权⼈。

管理⼈将《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并与相关法律⽂书送达给已知债权⼈,债权⼈根据法律⽂书、《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对如何提交申报资料⼀⽬了然,管理⼈的⼯作就能事半功倍。

同时管理⼈应将送达凭证妥善装订保管,对送达或退函情况⼀⼀登记。

由于该项⼯作属于⼈民法院职责范围,⽆论是⼈民法院⾃⾏通知,还是委托管理⼈代为履⾏通知职责,有关通知材料均应由⼈民法院装订⼊卷。

⼆、管理⼈接受债权⼈申报资料债权⼈依据⼈民法院的《已知债权⼈申报通知书》,填写《债权申报表》并附证据材料提交管理⼈。

管理⼈在接受债权⼈申报,收取债权⼈申报材料时,应当向债权⼈收取申报材料原件,并向债权⼈出具收条。

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中,管理⼈审查程序仅仅是债权确认的开始,债权⼈会议的核查、法院的裁定确认都需要对债权原始证明的审查,因此,在收取债权⼈申报资料时应当收取债权证明原件。

对确实不能提供的原件亦应与原件核对,确认与原件⽆误的情况下收取复印件。

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申报债权受偿情况也会通过⼈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从这点上看,债权⼈也没有必要保留证明原件。

由于破产债权最终由法院裁定确认,所以管理⼈所收取的债权申报资料亦应交⼈民法院法院,由⼈民法院装订⼊卷。

三、管理⼈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破产法》明确了管理⼈审查债权的职责,但对于如何审查⽆操作规范,有的管理⼈仅凭对申报材料审查就迳⾏登记;有的管理⼈直接将申报资料与债务⼈账务核对,债务⼈账务上记载了就予以的登记,否则就不予登记;甚⾄,对证据不⾜、缺乏证据⽽不予确认的,管理⼈就不予登记。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债权审查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它涉及到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以保证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益平衡。

本文将探讨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以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审核债权申报的资料首先,管理人应当要求债权申报人提供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证据、债权金额、债权种类等。

审核材料时,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核对债权证据的真实性管理人在审核债权申报时,应当核对债权证据的真实性,避免虚假债权的存在。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合同、账目等来核对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果发现债权证据存在疑点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应当要求债权申报人提供更详细的证据,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调查。

三、审查债权金额的合理性债权金额的合理性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平衡至关重要。

管理人在审查债权金额时,应当比对相关的财务报表、合同等资料,确保债权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债权金额存在争议,管理人可以向评估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咨询,以确定合理的债权金额。

四、寻求债权人的确认为了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可以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寻求其对债权的确认。

这可以通过书面问询、电话沟通等方式进行。

债权人的确认将有助于解决债权申报过程中的争议和疑问,提高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公示期的设立公示期的设立是管理人审核债权申报的重要环节。

管理人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公示债权申报信息,以便其他债权人和利害关系方提出异议并核实债权的真实性。

公示期的设立有助于确保审查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重要债权的遗漏或被过度申报。

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为了更好地了解债权情况和解决争议,管理人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会议可以提供一个讨论、协商和确认债权的平台,管理人可以借助会议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进行债权审查。

会议的召开有助于提高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能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实务】特殊破产债权的审核

【实务】特殊破产债权的审核

【实务】特殊破产债权的审核特殊破产债权的审核本文特殊破产债权,是指税务、担保行政罚款及已决债权等,其特殊性主要在于此类债权的审核认定主要涉及法律分析、性质认定,区别于一般破产债权主要涉及证据审查认定,故称为特殊破产债权。

本文主要探讨税务债权、滞纳金及担保债权等三类特殊债权的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分析及分配程序中的处理等实务性问题。

关键词:破产债权特殊破产债权一、税务债权的审核税务债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形成的债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税款债权的审核处理根据破产企业的类型不同,税款通常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税款债权即指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应税行为应当缴纳但未缴纳的上述税款。

管理人的审核工作主要是核对税务机关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记载的数据,防止将滞纳金、罚款等合并计算导致的差错。

税款债权申报审核主要问题包括: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未申报的纳税,税务机关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稽查追征的税款,要求管理人按照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处理并先行支付。

该项税款是属于税款债权,应当由税务机关申报,还是属于破产期间产生的税款,可以由管理人即时支付。

我们认为,判断标准在于确定行为税的应税行为发生时间及财产税的应税期间,如应税行为、应税期间在破产案件受理前,该部分税款债权即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申报,按照税款债权程序处理。

如房地税、车船使用税属于财产税,应当按照应税期间划分。

交易行为、出租房产的增值税等属于行为税,应当按照行为发生时间点划分。

税务机关追征的漏报税款,要求管理人视同破产费用即时支付的依据不足。

2、破产程序期间产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及所得税,以及因变现行为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关于应税行为发生在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行为税税款,应税期间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财产税税款,目前,破产案件审理实务中,均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中即时支付,不列入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的税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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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总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

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劳动债权
1、债务人单位职工申报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告知其不必申报,待管理人调查清理后予以公示。

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3、签有《劳动合同》,并查证考勤表、工资表后,能够证明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其工资可以按相关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4、除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外,职工主张如汽车补助、招待费欠款等债权的,管理人告知其按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5、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法律关系(包括担保求偿、融资租赁)形成的债权
1、债权人除应提交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还应提交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转帐回执等),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超出该数额的借条不予认定。

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的,又不能在债务人的账册中查证属实的,不予认定债权。

2、借据与转账凭证不符的,可以认定为提前扣除利息,依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来认定本金。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6、借据或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予认定;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

7、债务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约定利息的,可依其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关
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8、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9、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或罚息的,其总数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10、债务人连续归还债务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高利不予计算。

11、债务人与其他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登记为破产债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金部分予以认定,利息部分不予认定。

12、债务人为合同的主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申报债权时的处理: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偿的,其代偿金额认定为本金,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或利息至破产受理之日,如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过高的,调整至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2)如果保证人尚未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偿付责任的,且债权人已经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不予认定。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对其申报的债权予以临时认定。

13、债务人为保证人的担保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处理:
(1)主债务人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对该债权不予认定。

(2)主债务人非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经查证属实后,可以认定其债权。

14、多次借、多次还的借款合同,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将其计入偿还本金部分。

能够查明之前已支付的高息予以追溯,不能查明的,仅对申报债权所涉借款关系之后发生的利息予以调整。

15、形成数个借款合同的,其中盈兴仅在部分合同中承担担保或借款人责任的,但借款还款难以一一对应的,债权人不能补充证据的,可先将还款额认定为盈兴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

16、出借承兑汇票而形成的债权,应结合债务人账册加以认定。

17、合同约定债务人为借款人,但相关款项未用于债务人或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债务人的,不予认定。

18、债务人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同为借款人的,根据该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认定债权。

19、借新还旧,或滚动借款中,对于原来已经偿还的高利按银行4倍利息计算后扣抵债务本金。

20、以借条形式借消费卡而形成的债务,结合债务人的财务账册来综合确定,不属于职务消费的,不予认定。

21、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债权人已经实际收取利息,予以追溯扣抵本金。

22、典当借款必须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范围,即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借款、房地产抵押借款,否则认定为典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对于利息及综合管理费不律不予认定。

23、融资租赁偿还融资本金期限于前未到期的,视为提前到期,租金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

24、融资租赁的债权人应明确选择是否主张收回租赁物,如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认定债权的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不主张收回租赁物,则认定债权的范围为融资租赁本金及破产受理之日前的租金。

25、除非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提供了与其所主张的金融服务费相对等的金融服务,否则对金融
服务费、管理费等不予认定。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
1、工程款类债权,已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予以认定。

2、未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工程款数额无法明确,暂不认定,待审计完成后依审计结果再予以补充认定。

3、债权人主张违约金的,应俚清责任后再行认定。

4、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工程量与实际不一致的,可由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协商,确定工程款。

5、债权人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债权人申报时已距竣工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过优先受偿要权的,对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主张不予认定。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文章转载:襄阳律师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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