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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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西藏主电网延伸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部西藏主电网延伸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部西藏主电网延伸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5.16•【文号】水许可决〔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西藏主电网延伸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45号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我部于2024年3月28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西藏主电网延伸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藏电发展〔2024〕120号)。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4.7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0%,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84.0%,表土保护率90.0%,林草植被恢复率95.0%,林草覆盖率20.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8.61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保护高寒草甸、草原,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及时采取植被恢复等有利于增强生态功能的措施。

加强临时堆土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05年第2号
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附件:
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许可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5、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5年4月28日
附件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附件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院令第412号)填制。

附件3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发〔2004〕62号)填制。

附件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填制。

附件5
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填制。

水利部关于取消5项水利部行政许可事项和2项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取消5项水利部行政许可事项和2项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取消5项水利部行政许可事项和2项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年(卷),期】2017(0)4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5项水利部行政许可事项和2项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0月13日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1]水利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J], ;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J], ;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J], ;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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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鑫福造船有限公司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关于江苏鑫福造船有限公司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08]146号关于江苏鑫福造船有限公司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江苏省水利厅: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涉及河道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水管[2008]168号)及附件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工程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上游侧建设高性能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修理项目,建设规模为2个9.5万吨级舾装码头泊位、2座9.5万吨级船坞及相应生产配套设施,使用长江岸线750.00米及相应水域。

制造、修理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舾装码头、船坞工程平面布置方案一和水工建筑物结构方案一。

1座引桥组成,码头平台长620.00米,宽21.00米,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排架间距为7.00米;引桥设在码头平台下游端,长145.00米,宽15.00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架空结构,排架间距为16.00米。

码头平台前沿角点坐标为(1954北京坐标系):X=3540410.725、Y=501176.638;X=3539987.849、Y=501630.042。

280.00米,净宽均为39.80米,坞室底板面高程为-8.50米(85国家高程,下同),坞墙顶高程及坞墙后设计地面高程均为7.30米。

船坞与江堤连接处设置浮式钢闸门,闸门宽42.80米,厚8.00米,闸门顶高程7.30米。

1#、2#船坞口门两侧新建翼墙,但其顶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滩面及河床。

堤,纳入防洪工程统一管理。

现有长江堤地位不变,必须确保其安全和防洪通道畅通,新堤工程应在船坞等工程建设前建成,陆域布置应满足堤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新建堤防和拟建码头、船坞、场区道路与主江堤或二道防洪堤的衔接及船坞口门新建翼墙应进行专项设计并报你厅审定。

响,可能引起泥沙淤积,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监测和疏浚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须妥善处理与下游华东船厂的相关权属关系,保障其合法水事权益。

形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专项项目审查同意书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专项项目审查同意书
十二、重要堤防
荆江大堤、南线大堤、汉江遥堤、无为大堤及武汉、南京、上海城区堤旳穿、跨堤建筑物
十三、围 垦
长江委负责审查发放审查批准书范畴内旳所有围垦
备注
1、洞庭湖区:湘水湘潭如下、资水桃江如下、沅水桃源如下、澧水三江口如下
鄱阳湖区:赣江石上如下、抚河李家渡如下、信江梅港如下、饶河波阳如下、修水永修如下
5000以上
2、宜宾~重庆
500以上
跨河、穿河
5000以上
1000以上
1000以上
3、重庆~武汉
1000以上
跨河、穿河
5000以上
1000以上
1000以上
4、武汉~南京
1000以上
跨河、穿河
5000以上
1000以上
1000以上
5、南京~长江口
5000以上
跨河、穿河
5000以上
1000以上
1000以上
跨省湖泊:黄盖湖、龙感湖、太泊湖及其他跨省湖泊
西南诸河:西藏、青海、云南境内旳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西藏境内旳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丹巴曲、察隅曲;西藏、云南境内旳独龙江、大盈江、瑞丽江、南定河、南卡江、南垒河、南览河
2、改(扩)建建设项目,其工程规模和投资涉及已建部分;投资规模系指河道管理范畴内旳工程投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批准书旳范畴及规模表(试行)
项目
河段
水电站
(万千瓦)
码头
(吨)
建筑物
建筑物占地
面积(平方米)
航道整治
(万元)
其他项目
(万元)
一、长江干支流及
西南诸河干流
5000以上
10000以上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水许可决〔2022〕3号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水许可决〔2022〕3号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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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告
水许可决〔2022〕3号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经评审和公示,现作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山东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31家单位取得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相应资质,准予内蒙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取得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相应资质,准予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相应资质,准予山东润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发放事宜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名单
2.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发放事宜的说明
水利部
2022年1月12日
——结束——。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水政法[1999]231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各流域机构: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见附件1)在以下指定范围内决定《防洪法》第七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1、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而未经其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的。

2、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治导线的河道上,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3、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段(见附件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采砂、采金、取土、垦殖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4)围湖造地、擅自围垦河道。

4、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范围内,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

水利部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部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1 / 1 水利部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许可资源决字[2008]11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8.09.22
【实施日期】200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许可资源决字〔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本机关集中受理了2008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和由水利部负责受理的乙级资质的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

经审查,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等7家资质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你厅报送的《四川省道S304线广安~《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四川省道(精)

你厅报送的《四川省道S304线广安~《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四川省道(精)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07]162号关于四川省道S304线广安~遂宁公路武胜县段嘉陵江大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四川省水利厅:你厅报送的《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四川省道S304线广安~遂宁公路武胜县段嘉陵江大桥工程涉及河道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水函[2007]95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大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一、同意四川省武胜县交通建设公司在广安市武胜县城区上游约3.20公里处建设广安~遂宁公路武胜县段嘉陵江大桥工程。

二、基本同意《省道S304线广(安)~遂(宁)公路武胜县城区过境(含嘉陵江大桥)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补充)》推荐的G线桥位方案和《省道S304线广安~遂宁公路武胜县城区过境段嘉陵江大桥工程实施方案》推荐的钢筋砼箱型截面拱桥桥型结构方案。

拟建大桥桥位位于四川省武胜县境内,左岸为沿口镇张家沟,右岸为华封镇石佛寺。

大桥按3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

拟建大桥全长798.00米,桥跨布置从左岸至右岸组合为9×30.00米+3×145.00米+3×25.00米。

主桥采用3孔净跨为140.00米的钢筋砼箱型截面拱桥,两岸引桥均为预应力砼简支T梁结构型式。

拟建大桥桥墩(台)轴线中心点坐标(1954年北京坐标系)为:3号边墩:X=3359967,Y=35620096;4号主墩:X=3360109,Y=35620102;5号主墩:X=3360254,Y=35620108。

三、工程设计单位应进一步优化拟建工程布置和结构设计,适当加大桥墩跨距,减少河道内桥墩数量,缩短左岸河道内实体路基长度,并将大桥桥墩基础承台高程降低至现有河床床面以下,尽量减少工程对河道行洪的影响。

四、鉴于上游东西关水电站已投入运行,清水下泄可能引起工程河段冲刷,加之大桥建成后桥址河段左、右岸及桥墩周围局部河床会发生冲刷调整,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大桥上下游两岸岸坡和桥墩周围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拟建工程自身的安全。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09〕124号关于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新建基地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江苏省水利厅:你厅报送的《关于转报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码头船坞等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09〕1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一、同意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长江口北支左岸三条港河口下游约200米处建设造船工程。

拟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5万吨级船台2座、7万吨级船坞1座、7万吨级舾装码头1座和2000吨级材料码头1座,核定使用长江岸线700.00米及相应水域。

二、基本同意《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新建基地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拟建工程平面布置方案一和水工建筑物结构方案一。

拟建两座2.5万吨级船台位于厂区上游侧,其结构、尺度相同。

船台有效长度215.00米,宽36.00米,船台坡面顶高程为3.5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下水端高程为-1.84米。

船台过主江堤处设置1座钢闸门,闸门宽38.00米,顶高程5.50米,门顶设钢质胸墙,墙顶高程6.80米。

拟建7万吨级船坞位于2.5万吨级船台下游侧,长300.00米,宽39.80米,坞底高程为-7.50米。

船坞过主江堤处设置1座浮箱式钢闸门,闸门宽42.80米,顶高程5.50米,门顶设钢质胸墙,墙顶高程6.80米。

拟建舾装码头位于7万吨级船坞下游侧,由码头平台和1座引桥组成。

码头平台长486.00米,宽22.00米,排架间距7.00米,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引桥宽15.00米,主排架间距15.50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架空结构。

拟建码头平台前沿角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上游端:X=3510843.116、Y=503144.296;下游端:X=3510757.052、Y=503622.615。

三、下阶段建设单位应进一步调整优化工程建设方案。

材料码头应采用架空结构;滩地不得抬高,主江堤迎水侧堆场应调整至主江堤背水侧;舾装码头引桥延长并与主江堤平交连接。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10.07•【文号】水政资[1994]438号•【施行日期】1994.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青海、甘肃、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自治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长江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金沙江干流江源—石鼓: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石鼓(含石鼓)—宜宾: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江源—宜宾:地下水(含井群)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长江干流宜宾(含宜宾)—南京: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南京(含南京)—南汇咀:地表水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取水。

关于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扩建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关于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扩建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09〕213号关于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 机组扩建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江苏省水利厅:你厅报送的《关于转报太仓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码头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09〕2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一、同意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在长江口南支河段杨林口下游侧建设该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扩建码头工程。

拟建工程系在已批复的一期码头工程所使用的350.00米岸线范围内,将现有一期3.5万吨级码头改造成5万吨级码头。

二、同意《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五期2×1200MW机组扩建码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拟建码头工程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建设方案为将现有一期码头平台向上游接长50.00米,接长部分宽32.00米,排架间距6.50米,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将一期码头平台后沿加宽8.00米,加宽部分长201.80米,排架间距7.00米,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对一期码头平台下游内侧长29.10米、宽5.95米的部分进行改造,桩距3.30米,采用现浇纵向轨道梁结构。

扩建后码头平台前沿上游端角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X=3497342.812,Y=526013.949。

三、拟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规费。

拟建工程占用的河道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仍为水工程用地。

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承担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该工程在其施工设计文件报你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开工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负责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涉水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号:水利部令第25号颁布日期:2005-7-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5 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

”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18〕55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江汉七桥工程调整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武汉市城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市江汉七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调整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9月,我委以长许可〔2016〕188号文对武汉市江汉七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进行了许可。

现你公司提出对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进行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调整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武汉市江汉七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二、同意《武汉市江汉七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调整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调整方案。

该工程调整方案维持原批复的桥位、桥型、主桥桥跨布置及桥墩结构型式不变,主要调整内容有:主桥1#主墩基础边缘距左岸防洪墙戗台距离由64.8m调整为65.7m;主桥1#、2#主墩截—1 —面尺寸由5.00m×8.00m(垂直水流向×顺水流向,下同)调整为6.00m×8.00m,主桥3#边墩截面尺寸由4.00m×4.00m调整为3.50m×3.00m,引桥S1~S9桥墩维持原批复截面尺寸不变,引桥S10~S17桥墩截面尺寸由2.00m×2.00m调整为1.80m×1.80m;主桥1#、2#主墩两侧共增设4处桥头堡结构,其墩柱截面尺寸均为10.00m×8.00m;右岸滩地2条匝道长度均由200.00m调整为280.00m,均采用7×40.00m连续箱梁结构,宽度仍为14.00m,桥墩截面尺寸由1.60m×1.60m调整为1.60m×1.80m;河道内桥墩承台顶面高程仍均位于现状河床床面以下。

三、你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建工程及其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堤坡及岸坡防护、堤防加固、桥墩防冲处理、匝道与堤防的衔接、近堤段桩基周边防渗处理、防汛通讯设施防护和施工期及运行期堤防安全监测等防洪影响补救措施进行专项设计,并报经我委审定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南京地铁二号线西延线及三号线过江隧道工程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南京地铁二号线西延线及三号线过江隧道工程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南京地铁二号线西延线及三号线过江隧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宁水管[2009]13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04.02
【实施日期】2009.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南京地铁二号线西延线及三号线过江隧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
的通知
(宁水管〔2009〕133号)
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
你部南京地铁二号线西延线及三号线过江隧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业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08]127号)。

江苏省水利厅以苏水管[2009]44号文转发,请遵照执行。

我局补充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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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18〕44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观音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境内桐梓河左岸一级支流观音寺河上,坝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与仁怀市界河河段,蔡家坝河汇口上游约2.0km处。

工程任务以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

水库正常蓄水位633.00m(85国家高程),兴利库容0.80亿m3、总库容1.21亿m3,具有多年调节性能。

本工程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对象为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开发区及灌区农村,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灌溉对象为仁怀市山盆灌区和桐梓县高桥灌区,设计灌溉面积3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坝后电站装机容量7500kW(1×1500 kW+2×3000 kW),设计保证出力0.827MW,设计保证率90%。

二、根据审定的《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工程从观音寺河取水。

2030规划水平年,本工程河道外用水多年平均取水量为0.907亿m3,其中城乡生活0.495亿m3,工业0.348亿m3,灌溉0.064亿m3。

本工程设置取水口共3处。

库区设置取水口2处,其中观音寺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8.8km处楠木河左岸,向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和山盆灌区局部供水,取水量为0.442亿m3;深基塘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9.7km处喜头河右岸,向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供水,取水量为0.395亿m3。

灌溉发电引水系统取水口位于大坝右坝段,多年平均灌溉和灌区农村生活取水0.070亿m3。

电站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1.036亿m3。

本工程多年平均总取水量1.943亿m3。

三、观音水库坝址处多年平均来水量为2.466亿m3,2030规划水平年,扣除上游新增耗水及本工程水库蒸发渗漏水量损失,来水经本工程调节,可满足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灌溉及发电取水水量及保证率要求。

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为Ⅲ类,可满足本工程取水水质要求。

四、同意本工程最小下泄流量10月~次年3月为1.25m3/s、4月~9月为2.35m3/s。

施工期、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措施。

施工期通过导流洞,初期蓄水期通过临时生态放水管、生态放水管、电站,运行期通过机组发电或生态放水管、大坝底孔等,下泄满足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五、本工程城镇供水相应的生产生活废污水退水量约为0.491亿m3/a,经处理达标后排至湘江干支流、盐津河、桐梓河支流;灌区灌溉及农村生活用水退水分散退入灌区内及周边桐梓河干支流;发电尾水退入坝下河道;鱼类增殖站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退入坝下观音寺河;坝区生活用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施工期,除基坑排水外,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六、你单位应按照承诺函件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协调要求,落实对坝址下游桐梓河干流上的圆满贯水电站和杨家园水电站的补偿措施。

七、你单位应当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退)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退)水计量信息等传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八、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蓄水调度运行方案报我委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九、你单位应及时将本工程开工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动态信息向我委报备。

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委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委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十、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委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若本工程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委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长江水利委员会2018年4月9日附件《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受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水资源局委托,扬子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于2017年10月16日在武汉市组织召开了《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评审会。

参加会议的有长江委水资源局、办公室、总工办、规计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贵州省水利厅、遵义市水务局、遵义市汇川区水务局、仁怀市水务局,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会议成立了评审专家组。

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项目业主单位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和报告编制单位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关于《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汇报,进行了认真评审。

会后,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于2018年3月提出了《报告书(报批稿)》。

经复核,一致认为《报告书(报批稿)》基本符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2011)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322-2013)要求,可作为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依据。

主要技术评审意见如下:一、项目概况观音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境内桐梓河左岸一级支流观音寺河上,坝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与仁怀市界河河段,蔡家坝河汇口上游约2.0km处,大坝左、右岸分属遵义市仁怀市、汇川区。

工程任务为以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

水库总库容12070万m3,正常蓄水位633.00m(85国家高程,下同)、相应库容11220万m3,死水位605.00m、相应库容3265万m3,调节库容7955万m3,具有多年调节性能。

本工程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对象为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开发区,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灌溉供水对象为山盆灌区和高桥灌区,其中山盆灌区涉及仁怀市学孔乡、汇川区山盆镇和芝麻镇,高桥灌区涉及桐梓县高桥镇、花秋镇,两灌区设计灌溉面积合计3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坝后电站装机容量7500kW(1×1500 kW+2×3000 kW),设计保证出力0.827MW,发电设计保证率90%。

本工程主要包括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顶布置溢洪道、右坝段布置放空底孔、灌溉发电引水系统和坝后电站。

本工程设置取水口3处。

库区设置取水口2处,其中观音寺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8.8km处楠木河左岸,向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和山盆灌区局部供水,设计取水流量1.62 m3/s,设计铺设输水线路长36.688km;深基塘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9.7km处喜头河右岸,向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供水,设计取水流量1.023 m3/s,设计铺设输水线路长9.988 km。

灌溉、发电共用取水口及引水主管道,为塔式取水口,位于大坝右坝段。

灌溉发电取水口后接灌溉发电岔管,部分进入末端水池自流灌溉,其他由蔡家坝泵站提水灌溉,提水扬程100m。

灌溉发电岔管后接压力钢管,引水至电站厂房发电。

二、水资源论证等级及范围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确定为一级基本合适。

以桐梓河全流域、盐津河流域、仁江汇口以上湘江流域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范围;以本工程坝址以上观音寺流域为取水水源论证范围;以本工程水库回水末端至桐梓河汇入赤水河汇口间观音寺河和桐梓河河段为取水影响论证范围;以本工程坝址至下游桐梓河汇口桐梓河汇入赤水河汇口间观音寺河和桐梓河、仁江汇口以上湘江干支流、盐津河河段为退水影响论证范围,基本合适。

三、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现状水平年确定为2014年,规划水平年确定为2030年基本合适。

四、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水资源质量、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基本合理。

五、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本工程符合《全国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2013年)的相关要求。

《报告书》提出的本工程最小下泄流量基本合理。

本工程坝址下游观音寺河河段无集中场镇与工矿企业等大型取用水户及沿岸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取水;坝址下游需要从观音寺河引水灌溉的农田已纳入本工程灌区内。

按照本工程坝下河道生态环境用水要求,确定本工程坝址处最小下泄流量非汛期(10~3月)为1.25m3/s,汛期(4~9月)为2.35m3/s,基本合理。

《报告书》初步分析,2030规划水平年,本工程多年平均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灌溉供水总量为0.907亿m³。

其中仁怀市0.436亿m3、遵义市红花岗区0.189亿m3、汇川区0.113亿m3、播州区0.169亿m3。

根据《2015遵义市水资源公报》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分解表的通知》(遵府办函[2013]68号),仁怀市2015年总用水量2.091亿m3,遵义市红花岗区2015年总用水量1.018亿m3,汇川区2015年总用水量1.285亿m3,播州区2015年总用水量3.256亿m3,与2030年用水总量指标相比较,仁怀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分别还有0.644亿m3、1.363亿m3、0.749亿m3、0.63亿m3增量空间,增量空间均大于本工程配置水量。

根据《遵义市水务局关于确认观音水库用水指标的承诺函》,2030规划水平年,包含本工程供用水后,仁怀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和播州区的用水总量可满足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指标要求。

《报告书》提出的本工程供水和灌溉对象需水预测指标及需水量预测成果基本合理。

2030规划水平年,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仁怀市中心城区、茅台空港园开发区人口规模初步预计分别为205万人、42.1万人、2.33万人,采用分项指标法预测总需水量分别为4.33亿m3、0.88亿m3、0.03亿m3;预测采用的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为130L/(人.d) 满足《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 725-2011)要求,单位用地用水量预测采用的各项用水指标均满足《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B50282-201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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