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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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审批流程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审批时,需要提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建议,组织听证会的,并提交听证笔录。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此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如下: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各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有关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包含征收土地的目的与用途,征收土地的区域、面积,土地征收的相关补偿,劳动力安置方法,原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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