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争议的20种类型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浅谈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配问题摘要: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家庭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趋常见。
离婚导致了夫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
人身关系的变更相对单纯,婚姻当事人基于夫妻关系所发生的人身权利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但财产关系的变更则相对复杂。
关键词:离婚诉讼按揭房屋分配问题对策一、房改房的认定及分割(一)房改房的由来及分类房改房是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住房商品化的重要举措。
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的住房一直是以福利分房为主,福利分房简单的说就是单位所建房屋以福利的形式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一种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90年代中期全国推行城镇公有住房补贴出售,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在十余年中,中国内地城镇的绝大部分公有住房被私人购买,从而在中国内地的物权领域产生了房改房产权这一颇具特色的形态。
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向本单位购买而形成。
因此,房改房产权在形成上有鲜明的“政策”和“单位”色彩。
(二)夫妻以标准价所购公房的分割夫妻以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即理论上所说的部分产权房,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11月17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各区、县法院民庭: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结束——。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01•【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当前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实际上已不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
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成为主要的结婚主体,以及由于房价持续攀升、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现象普遍增多,这一问题又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解决实践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难题,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裁判依据。
但由于此类案件牵涉利益广泛,房产构成情况复杂,相关难题未能全面彻底解决,且实践中理解认识不一、处理结果迥异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本课题以按揭房屋、拆迁房屋、公产房等为研究的基本视角,并延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从近两年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归纳、整理出常见疑难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与方法,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2011年我院涉不动产离婚案件的基本特点及成因(一)案件收案总量基本稳定,争议标的增加我院2010年全年共受理涉不动产离婚案件229件,2011年前11个月受理205件,分别占该年受理民事案件的11.24%和11.15%。
而该类型案件涉案金额,则由2010年约174.029万元,上涨为2011年约为395.594万元,增长127.31%。
以上数据表明,因不动产归属与分割形成的纠纷始终是离婚案件的主要类型,在数量上基本保持稳定。
同时,由于不动产价格居高不下、持续攀升,婚姻各方当事人为结婚而投入的财产价值增大,该类案件标的也有明显增长。
当然,这种对增长的统计并不完全,因为部分案件只要对房屋归属进行认定即能够结案,不必进一步估价处理。
因此,以上数据显示的涉案标的远远低于审判实践中处理不动产的实际价值。
(二)审理期限大幅缩短,调撤率增加2010年,265件已结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97.7天,2011年,209件已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59天,平均审理期限减少38.7天。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放万丽丽玄明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赵某【当事人】徐某赵某【当事人-个人】徐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金鑫孙加栋贺红霞【代理律所】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852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徐某应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的数额。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33:41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9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徐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6243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离婚是一个痛苦且复杂的过程,尤其在涉及房产分割时更是容易引发争议和纷争。
然而,通过有效的谈判技巧和方法,离婚双方可以达成公正、合理的房产分割协议。
本文将介绍一些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帮助离婚夫妻达成共识并解决纠纷。
一、保持冷静与理性离婚是一次情绪激烈的过程,但在房产分割的谈判中,双方必须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的干扰。
这样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晰地思考问题,在理智的状态下找寻解决方案,避免争吵和激烈的情绪爆发。
二、准备充分,了解法律知识在房产分割谈判之前,离婚夫妻应该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
这样双方在谈判中可以掌握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理性评估房产价值在房产分割的谈判中,双方应该理性评估房产的价值。
这包括对房产进行评估,考虑市场价值和评估报告等因素,以确定公正的分割比例。
理性评估房产价值有助于离婚双方达成共识,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寻求第三方评估意见如果离婚夫妻对房产价值存在争议时,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意见。
请专业承认可信度高的房产评估师进行评估,以确保房产价值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方评估可以提供客观的数据和专业的见解,有助于解决争议。
五、灵活运用房产分割方式在房产分割谈判中,存在多种方式来进行房产分割。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房产并平分所得、一方购买另一方的房产份额等。
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共识,并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稳定。
六、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达成共识后,双方应该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并将其写入离婚协议中。
分割计划应该明确规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并详细描述房产分割的方式、时间和具体操作步骤。
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职责,避免后续的分歧和矛盾。
七、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离婚夫妻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房屋登记引发的行政和民事交叉争议中诉讼类型的选择
诉讼 中 隐 含 着 与 产 权 证 颁 发 是 否 合 法 的 行 政
行为 的载体 均是 作为证据 出现 在诉讼 之 中。 1. 民事 诉讼 中涉及 行政 诉讼 问题 的交 叉现 象
举证 责任 等 方 面完 全 不 同, 能相 互替 代 , 不 因此 , 诉 在 讼 中 当 当事 人 提 出异 议 或 法 官 认 为 具 体行 政 行 为 有 不合 法之 处 或 民事 行 为 的效力 存在 问题 时 , 当 中止 应
诉讼 , 建议 当事 人 另 行 提起 行 政 或 民事 诉讼 , 有 结 待
维普资讯
房屋登 记 是房屋 登记 机构 依行 政相 对人 的 申请 ,
为其 登记房 屋权 利 , 其 合法享 有 的权利 在 房屋 登记 将 簿上 记载 公示 的行 为 。由房屋 登记 行 为引 发 的诉 讼 ,
一
涉 及 到对 行 政主 体 具体 行 政行 为 的 审 查是 经 常
交义 。
2. 行政 诉讼 中涉及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交 叉现 在房 屋登 记行 为 当中 , 登记 机构 登记 的 是兰 的物 权 以及与物 权相 关 的其他 权利 ; 引 发当李 而
体在 经济 交往领 域 中 的干 预 和 限制 , 实践 中 民事 诉讼
㈤
44 黼 强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 诉 讼 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并 无 直 接 的 联 系 , 的 它
任务 是存平 等主 体 当事人 的参 与之 下 ,查清 事实 、 分 清是 非 ,依法确 认 当事人 之 间的 民事权 利义 务关 系 , 维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民事权 益 。 是 由于 国家对 民事主 但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案例0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案情介绍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
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王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02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案情介绍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军【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在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金地家园楼房全款购买,归男方所有;香涛家园楼房分期付款,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
该离婚协议已在南皮县民政局备案。
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一审中马某称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交证据证实,且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马某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故对马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李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基于该约定主张马某协助其办理关于南皮县香涛家园小区7-5-803号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保证书",在该“保证书"中,李某明确称“我李某名下的房子香涛家园7号楼5单元703室…",故该保证书是李某在房子登记至其名下后,对房产将来如何处分所作出的承诺,究其本质是李某对其个人房产的处分,并不构成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内容的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为该保证书系双方重新协议对该楼房作出的处分,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婚姻离异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婚姻离异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案例一: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对孩子抚养权产生争议,经过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共同监护协议,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2. 案例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成功的企业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
法院根据财产来源和婚姻期间的贡献进行公正分割,确保双方权益。
3. 案例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和财产鉴定,最终平等分割财产,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夫妻因婚姻不和申请离婚,对房产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依据,判决房产归属于一方,平等维护了双方权益。
5. 案例五:婚姻离异纠纷中,夫妻一方隐藏财产,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和财产调查,发现了隐藏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确保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六:夫妻离异后,对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产生争议。
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求,做出公正判决,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7. 案例七:夫妻之一因婚外恋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通过依法分割和追溯原则,保护了受害方的财产权益。
8. 案例八:夫妻对离婚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根据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用公正的原则进行财产划分,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
9. 案例九:离婚案件中,婚前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评估,判决婚前财产归属于当事人,平等保护了双方的各自权益。
10. 案例十: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产生争议,法院按照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经济能力作出判断,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抚养。
11. 案例十一:夫妻共同做出赌博所得,离婚后对赌博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认定赌博所得非法,依法没收,并根据公正原则划分剩余财产。
12. 案例十二:夫妻离异后因房产产权归属发生争议,法院通过财产调查和证据评估,确保房产的合法归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13. 案例十三:夫妻离婚后,一方拟将子女带到境外定居,对子女抚养权和居住权产生争议。
离婚房产的分配的方式是什么?
离婚房产的分配的方式是什么?(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牵扯到很多方面的东西,例如:小孩,房产等。
那么,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呢?让小编来告诉各位答案吧!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1、离婚后房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若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若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二、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办离婚手续时,拆迁房要根据房屋的性质,房屋的购买时间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较好的分割方式是一人一半。
不动产登记纠纷
不动产登记纠纷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不动产权利关系所作的记载和核定,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措施。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定义、原因分析、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定义不动产登记纠纷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权属争议、手续不规范等原因而引发的纠纷。
不动产登记纠纷一般涉及到权属确认、登记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二、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原因分析1. 权属争议: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常常是不动产登记纠纷的核心问题。
在无法明确不动产的权属归属时,不动产登记即无法进行,从而引发纠纷。
2. 手续不规范: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大量的文件和材料,若登记手续不规范、信息填写错误等,也容易引发纠纷。
3.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疏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如果工作不细致、不认真,也容易导致登记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不动产登记纠纷的方法1. 通过协商解决:当不动产登记纠纷发生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同时保持各方的合作关系。
2. 走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法律途径解决不动产登记纠纷。
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法院或相关机构申请解决纠纷。
这需要依据相关的法规和条款,制定明确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3. 寻求专业咨询:在解决不动产登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建议为了减少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发生,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登记管理:相关登记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确保登记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3. 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相关登记机构应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方便当事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某某夫妇财产分割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结婚已经十年,他们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两人在婚后的经济贡献上有明显差异。
现在夫妻双方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无法妥善解决。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婚姻实行男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共同支配。
离婚时,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财产中所增加的部分。
对于这样的案例,法院通常会考虑两个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后的经济贡献和原本财产的归属。
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比例,以实现公平合理。
建议: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
在起诉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法律规定和预估分割结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法院通常鼓励夫妻双方通过调解或者诉前和解达成协议,减少对双方的伤害。
案例二:某某夫妻子女抚养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发生纠纷。
父亲希望获得独立抚养权,母亲则主张共同抚养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诉讼解决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权、教育权和监护权。
对于一方希望获得独立抚养权的情况,法院通常会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来说,包括双方的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关心程度等因素。
如果孩子已经达到合理抚养的年龄,法院也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尽量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首要考虑的是孩子的福利。
如果双方对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但是,诉讼解决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双方可以在诉讼之前尝试通过调解或者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双方和孩子的伤害。
案例三:某某离婚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离婚后,双方不仅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还对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了纠纷。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离婚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而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却也是一个常见难题。
在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在法律上,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呢?一、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具体范围在离婚案件中,“房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附带物品等。
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共同财产性质,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除非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否则婚后产生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涉及到以下的原则:1.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找到的物品以及没有分明的物品都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2.家庭生活和婚姻维持的原则在判定财产平等的基础上,法院会考虑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婚姻的历史背景,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生活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3.平等协商原则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分割财产,由法院依法确认是否合法有效。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将共同决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
在夫妻离婚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会进行分割,除非在婚姻关系中这些财产被用于共同财产增值或共同生活开支。
1.协商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协商并达成分居协议书,包含房产、财产、子女抚养和探视、分居时间等内容。
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中规定分割方式和比例,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协议书应该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到司法所的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婚姻中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
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
按揭房 是 以其所购 房产 作抵押 , 用抵押贷款 方式取得购 买 方的名义签 订购房合 同、 采 办理房贷 手续 , 权证也 为个人 , 产 婚后 共 房地 产 资金 的一种购 买房 屋 的方式 。随着 我国房地 产 市场 的逐 同归还贷 款 。
步发 展 , 9 年代 初房 地产按 揭进入 商 品房 市场 领域 。进入 2 在 O 1
享有所 有权 的一方 予 以返 还 。
有二 种观 点: 一种 认为属 于婚 前个人财 产 理 由是 : 方已在婚 法院提起 诉讼 。根 据此规 定 , 买 ” 可按双 方的协议 处理房 屋权 属 。 若
前通过 按揭 的方式支付 了全部 的购 房款 , 屋买卖合 同 已经履行 协 商不成 的, 房 法院根据 实际情 况判 决按揭 房归 ~方使 用 , 待房 屋 完毕 , 一方在婚 前取 得 了房 产 的全 部债权 , 婚后获得 房产 证仅是 产权 证发放 下来后 , 由争 议方另行 提起所 有权 之诉再 作处 理
探讨。
关键词
房产 种类
抵 押 贷款
房 产分割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 91 -9 -2 1 0 -5 22 0 )20 80 目的 , 往往 在婚前达成 口头协议 , 共同 出资购买房屋 , 以当事 人一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一
、
按 揭房
由于《 婚姻法》 相关 司法解释对此 都没有 明确规定 , 及 目前司 所 有权 的归属 , 当根 据实际 情况判 决 由当事人 使用 。 应 当事人 就 法 实务 中的认识 也未 统一 , 出现 同案不 同判决 的差异 。 且前主 要 前款规 定的房屋取 得完全 所有 权后 , 争议 的, 以另 行 向人 民 有 可
赵某与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0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夏张弘申峻屹【审理法官】杨夏张弘申峻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王某;郭某【当事人】赵某王某郭某【当事人-个人】赵某王某郭某【代理律师/律所】陈记国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徐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彭少华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刘春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记国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徐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彭少华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刘春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记国徐喆彭少华刘春影【代理律所】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定x号房屋实际权利人为郭某,进而驳回赵某要求确认对x号房屋按份共有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善意取得按份共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异议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王某与赵某离婚后,x号房屋实际由王某使用。
赵某称是王某抢走了该房屋,但未能举证。
2018年7月7日,王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郭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金利作为见证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将x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格450万元;买受人采取自行交割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见附件四;出卖人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x号房屋交付买受人;双方同意自符合办理房屋过户条件时,应买受方的要求,出卖方无条件配合买受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附件四为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0万元,定金支付方式为划转至卡号尾号4660账户;买受人应将房价款180万元存入“王某”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3111银行卡中;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将余款250万元存入“王某”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3111银行卡中。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财富的风险与防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 三》第10条 《北京高院婚 姻案件参考意 见》第29条
案例
刘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市值100万,刘先生支付了30万首付,贷 款70万,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先生结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20万。 现刘先生要离婚,此时房屋市值200万。该房屋如何处理?(不考虑利息)
•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房屋判归刘先生所有。 • 太太获得参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部分的一半。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本息/(购房款 + 全部应付利息)* 房屋现值 * 50%
26
保险赔偿金的分割
《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 分)纪要》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 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 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 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 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买房的分割及解决方案
资金
一方父 母付全
款
一方父 母付首
付
双方父 母付首
付
双方父 母付首
付
权利登记状况 出资方子女名下
对方名下 双方名下
一方名下 双方名下 对方名下 双方名下
房产性质 房屋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为专题的提纲,把离婚时有关房产分割的常见类型、处理意见,还有最核心的补偿款计算公式问题,根据个人经验及婚姻法解释二、解释三,归纳总结了一下,和大家分享。
序号
购房时本等情况)
1
婚前购房
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涉及第三人,另诉。
20
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3、两限房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19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11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2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3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6
婚后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14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5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6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7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