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2015(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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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7.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一)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
(三)受理程序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单位)现向沧州市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编号: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备案表注:本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劳务派遣公司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说明: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科、县(市、区)主管部门、劳务派遣公司各一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职业资格: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委托人:受委托人:(公章)(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管理制度3、验资报告、劳务派遣协议样本4、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证书复印件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3200193监督电话:3200195领取人签字:受理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核查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核查内容:核查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参加人:核查记录:和员工座谈,了解其单位办工设备设施准备、规章制度上墙、员工个人及待遇等有关情况。
(手写)核查意见:经了解其单位工作性质、工作特点、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同意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所需材料须知
延续申请
(一)延续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无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和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予办理延续)。
(二)延续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缴纳社会保险近三个月6人以上的个人权益记录(复印件两份)
6、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2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问题《暂行规定》施行时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调整至10%以下。
在2年过渡期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措施和期限,并将调整用工方案于2015年3月1日前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关于合理确定辅助性岗位问题用工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在单位内公示,并可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三、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关于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新人社发[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宣传培训(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指定熟悉业务、原则性强的具体经办人员,依法严格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各地区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报纸、网站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多种宣传方式,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
(三)各地区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帮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申请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材料的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用工申请单位: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曾用名
民族
婚否
身体状况
学历
学历层次
专业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第一学历
后续学历
政治面貌
有何特长
外语程度
其他专业证书
何时在何单位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
紧急情况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个人学习及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日
学校或工作单位
院校、系、专业或从事工作职业
毕(结、肄)业
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备注
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被单位解聘的法律责任。
签名:年月日
用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位岗位需求
具体用工部门
具体用工岗位
岗位需求理由
审批意见
同意接收 郑州市宏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派遣同志到我单位工作。
主管领导签章:年月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企业名单通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行政许可企业名单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4.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企业名单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部令)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3]101号)等相关规定,截止2015年4月30 日,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九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7日。
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许可样表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盖章)年月日附件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说明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凭证。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放置在劳务派遣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除许可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缴和吊销。
4.劳务派遣单位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许可机关。
发证机关:(盖章)发证日期:年月日附件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文字内容字体字号规格内边框面积280mm*190mm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方正大黑48编号:方正黑体16单位名称:方正黑体18住所:方正黑体18法定代表人:方正黑体18注册资本:方正黑体18许可经营事项:方正黑体18有效期限 :方正黑体18发证机关 :方正黑体16发证日期 :方正黑体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12楷体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整证规格: 300mm*210mm附件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日期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注册地区邮政编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姓名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箱申请事由备注填表人姓名填表日期附件 5受理决定书(样本)XXXX文号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你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______)。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
附件1(表样)(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单位信息申请时间:年月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社会保险编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地(发证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编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年××月至××××年××月分公司备案编号(非本地许可填报)分公司备案有效期(非本地许可填报)××××年××月至××××年××月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经营和参保缴费信息经营状态正常□异常经营□暂停经营□终止经营□上年度是否受到环保处罚是□否□是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否□是否僵尸企业是□否□上年度平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自有员工人数(人)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自有员工缴费金额(元)其中:外包员工(人)其中:外包员工缴费金额(元)劳务派遣人数(人)劳务派遣人员缴费金额(元)其中: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数(人)其中: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金额(元)其他类型人员(含“假外包、真派遣”)人数(人)其他类型人员(含“假外包、真派遣”)缴费金额(元)劳务派遣人员(不含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金额明细序号用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年度劳务派遣人数(人)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元)是否同意申领稳岗返还(是/否)12…合计————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金额明细序号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年度劳务派遣人数(人)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元)12…合计————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1.本单位已了解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所提供的申报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将不符合政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假外包、真派遣”、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以劳务派遣单位名义为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等类型人员)纳入申领范围、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2.本单位与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与直接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书面合同(协议);3.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拨付资金,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年度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佐证资料不少于五年;4.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附全套表格)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附全套表格)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版本状态:A/0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优化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及理顺劳动关系。
释义:在本办法中,劳务派遣工指的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务派遣单位则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本公司工作。
在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只存在使用关系,而不存在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劳务派遣员工。
管理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职责包括:4.1.1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标准及规模;4.1.2 根据用人部门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派劳务派遣工,并定期组织用人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
4.2用人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劳务派遣工的合理使用、培训、考核等工作。
使用原则与权限:5.1在定岗定编范围内,各部门、分公司可使用劳务工,辅助性岗位更是可以使用。
以下岗位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辅助工人(前场、后场)、机械设备操作(维护)辅助人员、试验辅助工、保卫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库管员及其他后勤岗位辅助人员。
5.2每年初,各部门、分公司在提出正式用工计划的同时,报送劳务工需求计划。
如果各部门、分公司有计划外的劳务工使用需求,需另行填报《人员需求申请表》(见附件0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配置劳务工的依据。
5.3派遣年限及试用期规定劳务派遣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招聘:6.1招聘条件6.1.1基本条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40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35岁(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6.1.2特殊工种、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特种作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渝人社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推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按照业务范围及管理要求分为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是指依法备案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之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管理权限的划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由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接受分支机构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自贸区相关规定接受管理。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材料及填报说明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材料及填报说明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申请单位盖章”: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2.“许可事项”:请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前划“√”;3.“单位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4.“企业类型”:应为登记注册类型;5.“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营业期限”应填写完整、清楚;6。
“工商注册地”:应按“XX省XX市XX区”填写;7.“注册资本”:单位为万元;8.“住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 区XX街道XX号”填写;9.“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10.“劳务派遣经营区域”:应填写劳务派遣经营的区域范围,细化到社会保险统筹区;11.“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12.“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13.“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QQ邮箱;14.“申请许可事项”: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的的单位,填写“申请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变更行政许可证事项的,填写“申请变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单位名称或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只填写其中申请变更的事项); 15.“填表人姓名”: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
二、营业执照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证》:1.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当年度的工商年检办理情况原件及其复印件。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变更所需材料须知
变更申请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同时要在备注栏
中注明变更申请内容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两份
4、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缴纳社会保险近三个月6人以上的个人权益记录(复印件两份)
特别说明:
1、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公司新修订的章程;
3、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要求在两个月之内的,验资报告中的实收资本
与注册资本数额一致)。
4、变更注册地址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办公设施不能少于6个工位、
承租方要与产权单位直接承租,没有产权证、消防意见书
的不予受理)。
以上特别说明材料均为复印件一式两份。